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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古城历史地段保护与发展(二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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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4300000062232 文档页数:62页 所需下载券:10
苏州古城历史地段保护与发展(二标段)

 招标书

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姑苏)分局的委托,就其苏州古城历史地段保护与发展规划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编号:JSHR2020-GS-G-004

二、采购内容:苏州古城历史地段保护与发展规划

三、采购预算:壹佰捌拾万圆整(¥:1,800,000.00元),其中一标段:壹佰贰拾万圆整(¥:1,200,000.00元),二标段:陆拾万圆整(¥:600,000.00元)。

四、具体要求

B、苏州历史地段保护与整治示范性研究(二标段)

(一)项目背景

苏州古城自吴王阖闾命伍子胥建城至今2500多年,其城址、格局未变,物质、非物质遗产极其丰富,至今依然延续着居住、产业、交通等城市功能,是人居型的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体现地。

1998年《苏州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古城内划定了众多历史地段,历史地段为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中重要的一类保护对象。这些历史地段与阊门、怡园、平江路、拙政园、山塘五大历史文化街区一样,真实地反映了苏州古城的传统格局、城市肌理和环境风貌,保存了众多具有一定历史年代的建筑、街巷、河道、桥梁、园林祠堂、砖刻门楼、寺观庙宇、会馆公所、牌坊、古井、古树名木等历史资源,是古城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保护好这些资源对历史地段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03年、2007年和2013年版《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都延续了1998年苏州古城控规中划定的历史地段及其保护范围。

目前,距苏州古城划定历史地段已有20年时间。在此期间,一方面,我国对遗产资源价值认知不断深入,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和保护体系不断完善,对历史地段的定义、地位和保护方法、保护内容已基本明确;另一方面,由于1998年划定的历史地段主要是为了保护历史街巷的特色风貌而划定,与现今保护规范上对于历史地段定义有所偏差,导致目前古城内历史地段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其中9处不足1公顷,最小的仅0.36公顷,且划定范围后还未对其系统编制过相关的保护规划,从20年的保护成效来看,古城内历史地段的保护与建设管控效果较历史文化街区差,不利于苏州古城的整体保护,也不利于单个历史地段的长期发展与有效利用。基于此,《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2035)》提出重新划定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和编制历史地段保护规划的要求。

为了科学指导苏州古城内历史地段的保护与发展工作,加强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和延续各历史地段传统风貌特色、传统记忆,协调各项建设工程和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加强对历史地段的合理利用,完善历史地段功能和提升整体品质,提升历史地段宜居性,增强本地居民对古城的归属感,营造具有浓郁本土化特色的苏式生活、生态、生产空间,保持历史地段活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开展《苏州古城历史地段示范性保护整治规划编制研究》工作。

 

(二)规划对象与范围

按照《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2035)》要求,选定苏州古城内7个包含不同区位、不同功能、不同形态的历史地段进行示范性保护整治规划研究,选点应保证古城内每个街道不少于1个,总面积不少于10公顷。采购单位根据历史地段划定研究的实际进展情况,指定具体示范历史地段名单。

(三)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导则》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

《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

《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

《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苏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苏州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试行)》

《苏州市城乡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规定》

《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3-2030)》

《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35)》(过程稿)

《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35)》(过程稿)

《苏州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街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相关规划。

 

(四)主要内容

1、全面梳理各历史地段的历史文化遗存,编制名录、建立档案,提出相应的保护和建设控制要求,建立历史地段的保护体系。

2、提出科学保护各历史地段空间格局的要求措施。以真实性、完整性为原则,保护并延续街区所留存的街巷空间格局、整体风貌、历史文化信息和生活气息。

3、提出保护各历史地段传统风貌的具体措施。有效保护地段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控制保护建筑,提出历史建筑备选名录;以院落为单位对传统民居进行详细的历史、价值、现状调查,明确传统民居分布情况,实现对传统民居院落的精准保护;保护传统河道水系、桥梁码头、驳岸、城墙、园林、古树古井、砖雕门楼等历史环境要素,以及传统文化、民间工艺、生活方式、地方习俗等非物质文化遗存。

4、研究地段传统建筑特色与技法,探索传统建筑“活化”新模式、新方法和新技术。坚持保护与更新并重、传承与发展兼顾,明确建筑分类、分级的保护更新要求,提出以院落为单位的更新改善方式,保护、恢复片区内历史院落的传统肌理。依据“价值保护、舒适宜居,政府引导、居民自愿,产权梳理、适当松动,因地制宜、分类更新”原则,研究街区内传统民居保护与更新改善的具体方案,提高保护类民居的成套率,改善居住环境,引导街区人口结构的改善,满足居民对现代化生活的向往与需求,同时延续历史地段传统风貌和生活氛围,维持地段现有社会网络结构。

5、研究历史地段保护和发展的可持续模式,遵循保护、利用与发展并重的原则,提出保护的目标、原则和方法;结合地段历史特色与现状区位、功能、交通情况,明确地段发展利用方向,满足其及周边地区生产、生活需求,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在保护的前提下有序更新,激发其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6、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地段配套,对用地功能、发展规模以及绿化景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进行统筹规划和安排。

7、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艺术和实用价值。研究各地段历史空间的发展过程及其内在规律和文化内涵,提出传统空间特色在现代传承和延续的对策,充分展现历史地段包涵的浓郁的地方传统文化氛围。

8、保护整治应当循序渐进。“以保护求发展,以发展促保护”,在保护历史文化传统的基础上,依据面临的保护、业态、功能、人口、市政、消防、道路交通等问题,以及地块更新难易程度判断,慎重对待敏感地段,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科学制定实施时序建议,分类分批实施更新改造。

9、围绕苏州建设精致、雅致的世界文化名城目标,以指导项目实施为目的,以公共空间及环境设计为重点,对历史地段进行保护整治规划设计。

 

(五)深度要求

1规划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指导,参照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导则》制定,并符合其他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2、规划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深度,提出建筑利用、功能调整等方面的规划设计。在尊重现状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对历史地段的用地布局、建设功能进行适当调整,完善地区用地功能结构、布局和功能配置。明确各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兼容范围控制、土地使用强度及相关的规定性指标,提出对该地区的建筑体量、高度、风格、色彩、装饰、材料等的指导性标准与总体设计原则。

3、结合现状建筑调查,对历史地段内文保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控保建筑、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历史街巷、历史河道和历史环境要素等内容,提出分类保护和整治措施,明确利用方式和强度。

4、提出历史地段交通组织方案,结合历史风貌考虑道路断面、消防通道和配建停车位的设置要求。

5、对历史地段现有的街巷格局和空间尺度进行研究,提出特色街巷的规划方案。

6、完善市政工程管线和消防设施规划,对各类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有关设施进行定位、定量的控制,明确大型市政管线通道的控制要求。

7、明确河道断面和河道蓝线,根据河道特色,提出沿河两侧建筑和景观控制要求。研究地段内历史河道恢复的可能性。研究沿线及周边景观建筑、重要景观节点等景观视廊的保护和与之衔接。

8、整合各地段现有遗产资源,策划具有特色和代表性的遗产展示项目和展示路线,融入苏州古城整体遗产展示利用体系,落实古城全域旅游发展要求。

9、研究地段内业态引导内容。

10、考虑保护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发扬地方文化艺术和民间传统工艺;保护口述、传统民风习俗;延续生活传统和风俗习惯。

11、对历史地段重点区域、重要节点提出详细设计方案。

12、总结提出苏州历史地段保护整治规划编制要点。

 

(六)时间进度安排

1、现状调查与初步研究阶段: 2020年5月-2020年6月,收集各历史地段历史、现状资料、进行现场踏勘,进行各类遗存建档等基础研究工作。

2、初步方案阶段:2020年7月-2020年8月,提出各历史地段保护整治规划初步方案,形成初步成果,进行初步成果汇报。

3、完善方案阶段:2020年9月-2020年10月,根据汇报意见,修改完善方案和成果,进行完整中期成果汇报。

4、论证成果阶段:2020年11月-2020年12月,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论证成果,并完成专家论证。

 

(七)成果要求

1、研究成果内容须符合设计任务书的有关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

2、规划设计成果包括纸质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文件。

3、 纸质文件包括文本、图纸、说明书和附件。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设计说明书应准确、完整地阐述设计意图和内容。图纸内容必须全面。设计单位应提供完整成果6套,规格为A4。

图件主要包括:区位图、保护范围图、文化遗存分布图、建筑的年代分析图、建筑层数分析图、建筑风貌分析图、建筑历史功能分析图;空间风貌和格局保护规划图、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用地布局规划图、绿化与景观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市政设施规划图、管线综合规划图、综合防灾规划图;规划总平面图、整体鸟瞰图、建筑保护与整治规划图、重要区域和节点图。

4.、计算机文件要求

全部设计成果均应制作计算机文件,图形文件采用AutoCAD R14的DWG格式文件,文本文件采用Microsoft word6.0以上的格式文件。电脑渲染图的计算机文件应采用国内较为普及、通用的计算机软件,提交以上计算机文件光盘1套。

五、综合说明:

1、投标人所提供服务应能够至少达到以上要求,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的方案。

2、投标人必须承诺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全部要求,如果其中某些条款不响应时,应在文件中逐条列出,未列出的视同响应。

3、投标报价一次报定,包括本次项目的所有服务内容报价包含完成所有服务内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工具及设备使用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风险费以及在从事该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4、知识产权:

供方应保证需方免除且供方承担由于需方在使用其投标的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时而引起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行动、行政程序索赔、请求等以及需方为此而产生的损失和损害、费用和支出(包括律师费)。

5、验收标准: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要求由采购方验收通过。

6、付款方式:见合同主要条款

六、政府采购政策

(一)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若本次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的品目时,应当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含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产品)。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的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为准。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该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须在有效期内。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采购要求。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中标、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三)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2)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条件的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四)评审价格调整的情形及评审价格调整办法: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意见“财库〔2011〕181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苏财购〔2020〕19号、对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投标人给予执行价格扣除政策,但成交后仍按磋商最终报价签订采购合同:

(1)如投标人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对其报价给予10%的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评审。

(2)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

(3)小微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或使用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小微企业提供大型企业制造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视同为大型企业。

(4)中小微企业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企业注册地经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书,或提供企业签署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带最新一期的企业纳税证明或最新度完整财务审计报告(能体现该年度营业收入及资产总额)、最新一期社保缴纳证明(该证明上须明确显示供应商从业人员数量)。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期内的《中小微企业认定书》或《中小企业声明函》及附件资料的,不享受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5)一个项目中包含多项货物采购的,按其中可以认定为小微企业生产产品的价格或价值部分给予价格折扣(供应商需在报价明细表中详细列明所投产品的制造商、以及制造商的企业类型。对拟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折扣政策的投标产品及其报价单独作分类汇总并附制造厂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和相关证明材料。

(6)以上规定未尽事项,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注:①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需严格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进行。

②行业选择范围:(一)农、林、牧、渔业。(二)工业。(三)建筑业。(四)批发业。(五)零售业。(六)交通运输业。(七)仓储业。(八)邮政业。(九)住宿业。(十)餐饮业。(十一)信息传输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十四)物业管理。(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

③若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或认定证明为虚假声明则视同提供虚假材料,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处理并报请政府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B、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投标人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微型企业,提供生产产品或自有服务的对其报价给予10%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三章),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C、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投标人属于监狱企业视同微型企业,提供生产产品或自有服务的对其报价给予10%的扣除;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条件的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五)信用记录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以及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17)11号)文件的规定,我们将依法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凡经评审小组确认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查询截止时点: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查询渠道:

统一登录苏州市政府采购网的“供应商信用查询”系统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供应商信用查询”系统实时提供来自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信用江苏、诚信苏州网站的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3、查询证据留存方式:

对存在失信信息的供应商,评审小组应填写《苏州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失信信息确认函》,由失信供应商应签名确认。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评审小组确认的失信信息,登陆到来源网站页面进行复核并打印,作为证据留存。

4、信用记录使用规则:

评审小组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时,应根据查询结果对供应商的不良信用记录逐项甄别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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