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郎溪县教育体育局引进校车运营服务采购项目
二、采购内容
择优选定校车服务公司,负责郎溪县专用校车的运营与管理、建立校车运行监控中心、学生乘车点的标识标牌的购置安装和维护及《郎溪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郎溪县校车服务公司奖补考核办法》(试行)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事宜等。为郎溪县学生(幼儿学童)提供专业的校车接送服务。县财政根据中标人运营状况给予考核补贴。补贴金额上限详见下表:
序号 |
每学期学生乘车人数(含上限不含下限) |
补贴金额上限(万元/年) |
备注 |
1 |
5000人及以上 |
650 |
|
2 |
4500人-5000人 |
600 |
|
3 |
4000人-4500人 |
550 |
|
4 |
3500人-4000人 |
500 |
|
5 |
3000人-3500人 |
450 |
|
6 |
2500人-3000人 |
400 |
|
7 |
2000人-2500人 |
350 |
|
8 |
2000人及以下 |
300 |
|
注:两学期学生乘车人数不一致时,以两个学期平均学生乘车人数为准。
三、服务对象的基本现状:
(1)服务对象:全县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及幼儿看护点需要乘坐校车的学生。
(2)基本现状:全县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及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乘车学生见下表:
全县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乘车学生汇总表(数据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乘车人数为准)
序号 |
乡镇 |
单位 |
乘车学生数 |
1 |
毕桥 |
毕桥小学 |
103 |
2 |
城区 |
实验小学 |
20 |
3 |
城区 |
第三小学 |
470 |
4 |
城区 |
第四小学 |
33 |
5 |
城区 |
实验初中 |
246 |
6 |
飞鲤 |
飞鲤中心学校 |
113 |
7 |
飞鲤 |
幸福小学 |
32 |
8 |
飞鲤 |
飞鲤幸福园 |
28 |
9 |
建平 |
建平小学 |
218 |
10 |
建平 |
开发区第一幼儿园 |
65 |
11 |
建平 |
开发区中心小学 |
447 |
12 |
建平 |
郎溪二中 |
387 |
13 |
建平 |
南丰中学 |
7 |
14 |
建平 |
南丰小学 |
49 |
15 |
凌笪 |
岗南小学 |
57 |
16 |
凌笪 |
岗南中心幼儿园 |
66 |
17 |
凌笪 |
凌笪第一幼儿园 |
21 |
18 |
凌笪 |
凌笪小学 |
106 |
19 |
凌笪 |
凌笪中学 |
8 |
20 |
凌笪 |
钱桥小学 |
188 |
21 |
梅渚 |
梅渚小学 |
381 |
22 |
梅渚 |
梅渚中心幼儿园 |
72 |
23 |
梅渚 |
定埠中心学校 |
297 |
24 |
梅渚 |
梅渚中学 |
56 |
25 |
十字 |
十字二小 |
51 |
26 |
十字 |
十字中学 |
78 |
27 |
十字 |
十字小学 |
386 |
28 |
十字 |
水鸣中心学校 |
46 |
29 |
涛城 |
涛城中小学 |
270 |
30 |
涛城 |
涛城中心幼儿园 |
29 |
31 |
新发 |
东夏中心学校(含幼儿园) |
66 |
32 |
新发 |
新发邮政希望小学 |
18 |
33 |
新发 |
新发中心学校 |
149 |
34 |
姚村 |
夏桥幼儿园 |
5 |
35 |
姚村 |
姚村中心学校(含红山) |
105 |
全县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乘车学生汇总表(数据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乘车人数为准)
序号 |
乡镇 |
单位 |
乘车学生数 |
1 |
毕桥 |
毕桥中心幼儿园 |
43 |
2 |
毕桥 |
毕桥第一幼儿园 |
15 |
3 |
毕桥 |
导航幼儿园 |
0 |
4 |
城区 |
晨乐幼儿园 |
31 |
5 |
城区 |
惠园学校 |
315 |
6 |
城区 |
金桥学校 |
632 |
7 |
城区 |
益华双语学校 |
879 |
8 |
飞鲤 |
飞鲤第一幼儿园 |
5 |
9 |
飞鲤 |
飞鲤中心幼儿园 |
2 |
10 |
飞鲤 |
飞鲤幸福中心园 |
11 |
11 |
飞鲤 |
飞鲤小博士幼儿园 |
23 |
12 |
飞鲤 |
黄香新区幼儿园 |
7 |
13 |
建平 |
建平中心幼儿园 |
190 |
14 |
建平 |
金桥索埂幼儿园 |
14 |
15 |
建平 |
开发区中心幼儿园 |
141 |
16 |
建平 |
开发区智慧幼儿园 |
81 |
17 |
建平 |
南丰精忠幼儿园 |
63 |
18 |
建平 |
南丰中心幼儿园 |
74 |
19 |
建平 |
万全幼儿园 |
24 |
20 |
建平 |
小星星幼儿园 |
0 |
21 |
建平 |
育星幼儿园 |
5 |
22 |
凌笪 |
侯村幼儿园 |
21 |
23 |
凌笪 |
钱桥孔塘幼儿园 |
101 |
24 |
凌笪 |
乐乐幼儿园 |
0 |
25 |
凌笪 |
钱桥童乐幼儿园 |
49 |
26 |
梅渚 |
定埠中心幼儿园 |
90 |
27 |
梅渚 |
新华幼儿园 |
112 |
28 |
十字 |
十字第一幼儿园 |
31 |
29 |
十字 |
方铺新村幼儿园 |
41 |
30 |
十字 |
双铺村幼儿园 |
24 |
31 |
十字 |
小太阳幼儿园 |
104 |
32 |
十字 |
十字中心幼儿园 |
12 |
33 |
十字 |
水鸣第一幼儿园 |
4 |
34 |
十字 |
洋城学校 |
120 |
35 |
涛城 |
童乐幼儿园 |
58 |
36 |
涛城 |
蓓蕾幼儿园 |
126 |
37 |
新发 |
东夏小灵通幼儿园 |
21 |
38 |
新发 |
育才幼儿园 |
22 |
39 |
新发 |
新发幼儿园 |
48 |
40 |
新发 |
鸿苑新村幼儿园 |
40 |
41 |
新发 |
新发中心幼儿园 |
24 |
42 |
新发 |
粹民学校 |
177 |
43 |
新发 |
新发第一幼儿园 |
26 |
44 |
姚村 |
姚村中心幼儿园 |
32 |
四、服务要求
★(一)、运营公司要求:
1、中标人须在协议签订生效后10日内完成在郎溪县注册校车服务公司,供服务郎溪的标准校车登记入户,并将公司名称报备招标单位,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有权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中标人应在2019年8月20日前将在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校车数量投放到项目市场。学生乘车点的标识标牌的购置安装和维护、自校车购买之日起本项目的运营与管理权以及安全运营义务即全部由中标人负责。
3、本项目所有校车必须新购,中标人所购校车必须要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所使用校车品牌须配套当地具有二级维修资质服务站、安徽省内有配件中心库、全部校车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能够提供账号、密码给各个监管部门实时监控以及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服务设备。
4、自行安排办公场所、校车停放场地及驾驶员休息用房等。
5、校车服务公司中标后,学生乘车收费价格:
按每学期每个学生乘车费用报价,收取标准:按每学期每个学生乘车费用报价,收取标准上限为:每学期120元/公里,每学期学生乘车费用收费最高不得高于:1200元。(如:某单位投标报价为110元/公里,距离为2.6公里,则每学期每个学生的收费标准110*2.6=286元;11公里及以上的,收费标准均为1200元)。
其中:
a、建档立卡贫困学生的乘车费用按标准的50%收取。
b、双周接送学校(惠园学校、金桥学校、益华双语学校、洋城学校、粹民学校)的收费标准固定为:
序号 |
距离(含上限不含下限) |
收费标准 |
1 |
0-10公里 |
150元/学期 |
2 |
10公里-20公里 |
160元/学期 |
3 |
20公里-30公里 |
180元/学期 |
4 |
30公里及以上 |
200元/学期 |
注:距离是指学校与学生乘车点之间的距离。
6、必须建立严格的驾驶员准入制度。建立健全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各类岗位责任制及绩效考核制度,督促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文明行车、保持安全运营。
7、应当妥善使用与管理校车,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方式在学校开课日内挪做它用;建立车辆安全维护档案,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严格执行出入库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及综合性能检测,保证车辆的合理使用年限,确保校车等的安全。如果由于人为原因造成校车损坏或提前报废,中标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8、校车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测。车辆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100万元,承运人责任险每座50万元。投保后应将相关的文件报招标人指定部门审核备案。乘车学生意外伤害险由学生家长以自愿方式进行购买。接送学生过程中,如果出现重大交通事故,按照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结果,由相关责任方承担学生伤害赔付,招标人和乘车学生所在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9、中标人应安排专人值守监控室,自觉利用视频监控、GPS定位等高科技手段辅助保障校车安全管理。
10、中标人应建立健全校车服务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事故处理方案,细化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完善应急救援措施和设施设备,并报招标人指定部门审核备案。
11、中标人须与服务学校签订校车安全服务责任书;中标人所聘用校车驾驶员须与服务学校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
12、中标人应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学校、学生及其家长的监督评议。
13、有完整详细的服务内容及服务项目条款,运营过程中收费合理,符合市场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收费标准,确保校车运营市场良好积极发展,杜绝一切恶性竞争。
14、服务期限:三年(具体起始时间以合同签订时约定的时间为准)。三年期满后重新招标确定服务公司。
15、本次公开招标之校车的经营权与管理权以及安全运营义务全部由中标人负责,故中标人运营期间出现任何安全生产或交通事故以及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责任,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6、中标公司须给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中标公司需配备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等相关人员,健全接送学生档案资料和记录,统一规范管理,统一安全监管,统一办理校车使用许可,统一制定运行路线,统一调度,统一市场运行,切实规避校车交通风险,真正做到让学生舒心,学校安心,家长放心,人民满意。
17、校车车载人数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校车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校车的限速规定。
★(二)、车辆要求:
1、本项目所使用校车为中标人采购的专用校车,须符合国家校车规范要求。
2、中标人负责对专用校车进行日常运营与管理,并负责提供接送学生上下学服务。
3、校车行驶区间为郎溪县教体局指定路线;在此范围内招标人有权调整校车时间、路线等相关内容。
4、校车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测。
5、校车车载人数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校车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校车的限速规定。
★(三)、驾驶人员标准要求:
中标人所提供的校车驾驶人员须为公安交通部门确认招录人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等不良行为记录。
★(四)、随车照管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在20周岁以上,不超过55周岁;具备初中以上学历;
2、无犯罪记录;
3、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4、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
★(五)本项目其他要求:
具体服务要求:
1、严格按照要求准时发车。
2、中标人车辆必须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准时或提前到达指定站点。
3、中标人负责维持校车运行秩序。保持校车整洁,定期清洗车辆,打扫车内卫生,定期清洗座套等。
4、根据校车路线、站点以及线路上实际乘车学生人数,中标人应保证该线路上乘车学生人均有座位。
5、遇特殊情况,中标人应尽量满足招标人临时改变的时间及增加用车次数的需要。
6、合同执行期间,中标人接送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如违反交通规则,所有相关罚款由中标人负责;如造成交通事故或乘车学生损伤,招标人有权向中标人索赔,由中标人承担所有责任。
7、中标人车辆必须在规定时间准时到达起点站,学生候车时间如超过30分钟(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除外),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派其他同等条件的车辆按原线路前往接学生,当次问题计入考核;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前往目的地,所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负责。如车辆途中故障排除需超过30分钟,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派其他同等条件的车辆按原线路前往接学生;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前往目的地,所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8、中标人车辆不得提前离开起点站,否则乘车学生可采取其他方式到达目的地,所发生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9、中标人派出的驾驶员和车辆,其管理工作由中标人负责,如果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令等行为,责任均由中标人负责,与招标人无关。中标人派出的人员的福利、工资、医疗、保险均由中标人与员工商定。如果发生劳资纠纷,由中标人自行解决,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0、招标人有权根据需要,在基本不增加里程的基础上,对行车路线、站点和时间作出调整,中标人不得另行收费。在特殊情况下(如修路、塞车等)招标人有权改变原定线路,中标人不得拒绝。
11、中标人如没有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要求,经招标人累计三次提出书面批评意见后,中标人仍无改进或改进不力的,招标人有权扣除中标人的奖补考核资金作为处罚或单方面终止合同。
12、管理服务考核:
中标人需确保向招标人提供专业化、标准化的校车服务,招标人有权对中标人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与每学年的奖补考核资金发放挂钩。
13、中标人可能面临的风险:
合同执行期间,如遇政府关于校车运营等方面政策性调整导致本运营服务无法正常进行时,则招标人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因终止合同而给中标人带来的损失由中标人自行负责。投标人须承诺无条件同意上述要求。
注:1、投标人拟提供设备的技术参数不得低于招标设备的要求,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2、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可自行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踏勘现场和中标后安装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风险和蒙受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郎溪县校车服务公司奖补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生命安全,鼓励校车服务公司安全运营,并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确保校车补助资金专款专用,根据《郎溪县接送学生车辆运营模式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奖补对象
通过公开招标并取得郎溪县人民政府许可经营的校车服务公司
二、补贴标准
对于取得营运权的标准校车,通过考核方式进行运营补贴,补贴款由县财政承担。补贴金额上限详见下表:
序号 |
每学期学生乘车人数(含上限不含下限) |
补贴金额上限(万元/年) |
备注 |
1 |
5000人及以上 |
650 |
|
2 |
4500人-5000人 |
600 |
|
3 |
4000人-4500人 |
550 |
|
4 |
3500人-4000人 |
500 |
|
5 |
3000人-3500人 |
450 |
|
6 |
2500人-3000人 |
400 |
|
7 |
2000人-2500人 |
350 |
|
8 |
2000人及以下 |
300 |
|
注:两学期学生乘车人数不一致时,以两个学期平均学生乘车人数为准。
三、补贴发放
校车运营补贴以一学年为周期核算。第一学期结束后支付本学期50%补贴款,剩余部分由郎溪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在第二学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取得营运资格的校车服务公司进行综合考核,根据交警、运管、乡(镇)政府、学校动态管理、日常管理情况对校车服务公司进行综合打分,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剩余补贴款。
四、校车服务公司考核细则
(一)考核办法
1.成立郎溪县校车管理考核及补贴资金发放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教体局,由教体局相关领导担任,由教体局法安科具体负责组织对郎溪县校车服务公司考核及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同时对校车服务公司考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考核得分计算。
对校车服务公司日常管理考核扣分与动态管理考核扣分累计超过20分(不含20分)将取消此校车公司本学年里剩余考核补贴。
(二)考核内容
1、完善组织机构,将校车工作列入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公司法人代表定期研究、调度校车工作,定期述职;公司安排一名副总经理专职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车辆及人员管理制度,签订各类人员责任状。无此项的,扣2分。(现场查看台账资料)
2、设立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全面掌握校车运行情况,负责校车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健全车辆管理档案,对驾驶员和照管员要求证照相符。(一车一档)无此项的,扣2分。(现场查看台账资料)
3、设立安全教育培训科室,制定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相关业务知识技能作为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实施。无此项的,扣2分。(现场查看台账资料)
4、设立安全检查科室。对校车运行情况以及驾驶员、照管员落实岗位管理制度情况进行不定时检查。定期对校车状况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维护档案。无此项的,扣2分。(现场查看台账资料)
5、设立校车运行监控中心。利用监控平台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实时监控,做好监控记录,及时纠正驾驶员和照管员违规行为。无此项的,扣2分。(现场查看台账资料)
6、设立专职财务科室。做好校车保险和后勤保障工作,提供专门的办公场地、必要的设备和办公车辆。公司设立督察员对校车公司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无此项的,扣2分。(现场查看台账资料)
7、投入运营的校车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100万元/车,承运人责任险不低于50万元/座。未按规定参加保险扣5分。(现场查看台账资料)
8、是否按规定办理校车许可,取得校车标牌每车每次次缺少校车许可或标牌扣2分。(公安机关核定)
9、是否保持车况性能良好,按时检测合格。按规定定期检测车辆,定期检修检查。发生一次逾期检验扣2分,未例行保养、自查车辆缺一次扣0.5分。(公安机关核定)
10、车内灭火器、安全带、安全手锤、应急装置等设施是否齐全,并能正常使用。每辆车每次不规范或不能使用每一项扣0.1分。(平时抽查)
11、校车监控中心和车辆监控设备使用是否正常。每辆每次发现设备损坏或不使用一次扣0.1分。(平时抽查)
12、实行专车专用,不得从事接送学生幼儿上下学(或社会实践)等以外的活动。发现1辆次扣2分。(平时抽查)
13、未按时参加驾驶人换证、审验。发生一人次扣0.5分。(公安机关核定)
14、校车驾驶人取得校车驾驶人资格。每人次未取得校车驾驶人资格扣2分。(公安机关核定)
15、各科室人员足额配备到位。早晚上下学时段,监控室至少安排2人进行实时监控。未按要求配备人员,并进行实时监控扣2分。(平时检查与学校反馈)
16、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服从学校、幼儿园管理。不服从管理的,每次扣0.1分。(平时检查与学校反馈)
17、驾驶员、照管员是否统一着装,佩戴工作证,自觉接受社会和家长监督。每人每次扣0,1分。(平时检查与学校反馈)
18、全面掌握校车运行路线、承载学生名单、停车等候站点、发车时间、绕行路线等准确信息,对学校提供的运行方案进行核实并备案。对相关信息不明确、校车运行与方案不符的每辆次扣0.1分。(平时检查与学校、家长反馈)
19、做到定线路、定人员、定速、定座位。违反规定的一次扣1分。(平时检查与学校、学生反馈)
20、不携带危险物品,确保车内、外环境整洁。 不整洁的,发现一辆次扣0.1分;携带危险物品的一次扣5分。(平时检查与学校、学生反馈)
21、上、下车清点人数,和学校、幼儿园做好交接。因主观原因漏乘一人次扣0.2分,交接程序不到位每一人次扣0.5分。(平时检查与学校、学生反馈)
22、校车《照管员随车清点人数记录》、《出车前安全检查及教育记录》使用规范。无相关记录每辆次扣0.2分,不规范记录每辆次扣0.1分。(平时检查与学校、学生反馈)
23、按时接送学生幼儿上下学。因主观原因迟到或提早超过15分钟的每次扣0.2分。(平时检查与学校、学生反馈)
24、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送学生幼儿。无故不接送一辆次扣1分。(平时检查与学校、学生反馈)
25、每月至少组织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开展一次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和培训活动。少一次扣0.5分。( 查看材料照片等)
26、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突发事故应急演练。少一次扣1分。( 查看材料照片等)
27、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发生超员超速、酒后驾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严重违法1次扣5分,一般违法行为一次扣1分。(公安机关核定)
28、全年无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出现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校车为主要及以上责任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考核总分按60分以下处理。(公安机关核定)
29、学校、幼儿园满意度测评。学校、幼儿园有一所不满意扣0.1分。(按学校考核反馈情况统计)
30、乘车学生幼儿家长满意度测评。由学校、幼儿园代为测评,每一所学校、幼儿园乘车学生幼儿家长满意度低于80%的,扣0.1分。(按学校考核反馈情况统计)
31、提高服务质量,无家长投诉。按教体局受理投诉、各部门转办的信件、社情民意调查等渠道反馈的问题,有一例涉及服务质量的真实举报信息扣0.2分。(教体局统计)
(三)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果是作为对校车服务公司发放补贴的主要依据。对校车服务公司扣分超过20分的,取消其该学期剩余校车运营补贴的发放。
1、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全额发放剩余补贴;
2、得分85分-89.9分按剩余补贴90%金额发放;
3、得分80分-84.9分可按剩余补贴80%金额发放;
4、得分80分(不含80分)以下的取消该学期剩余的校车运营补贴;
5、连续两个学期考核未达到80分以上的或运营期间出现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校车驾驶人为主要及以上责任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校车服务公司,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组将取消该校车服务公司运营资格。
五、资金拨付
县财政局对县校车办报送的校车考核补贴资金进行复核,并报县领导批复后,按国库支付程序将资金拨付给校车服务公司。
六、监督管理
1.财政、教体部门要加强对校车考核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掌握资金使用动态;
2.建立校车考核补贴资金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使用,挤占、挪用、截留校车补助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从2019年9月1日开始执行,由郎溪县校车管理考核及补贴资金发放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校车安全考核细则(试行)
项 目 |
内 容 |
权重 |
扣分细则 |
考核方式 |
得分 |
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 (12分) |
完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车辆及人员管理制度,签订各类人员责任状。 |
2 |
无此项扣2分。 |
现场查看 台账资料 |
|
设立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全面掌握校车运行情况,负责校车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健全车辆管理档案,对驾驶员和照管员要求证照相符。(一车一档) |
2 |
无此项扣2分。 |
|
||
设立安全教育培训科室,制定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相关业务知识技能作为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实施。 |
2 |
无此项扣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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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安全检查科室。对校车运行情况以及驾驶员、照管员落实岗位管理制度情况进行不定时检查。定期对校车状况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维护档案。 |
2 |
无此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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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校车运行监控中心。利用监控平台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实时监控,做好监控记录,及时纠正驾驶员和照管员违规行为。 |
2 |
无此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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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专职财务科室。做好校车保险和后勤保障工作,提供专门的办公场地、必要的设备和办公车辆。 |
2 |
无此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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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 (14分) |
投入运营的校车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100万元/车,承运人责任险不低于50万元/座 |
2 |
未按规定参加保险并取得标牌不得分。 |
公安机关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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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办理校车许可,取得校车标牌。 |
4 |
每辆次缺少校车许可或标牌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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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车况性能良好,按时检测合格。按规定定期检测车辆,定期检修检查。 |
2 |
发生一次逾期检验扣2分,未例行保养、自查车辆缺一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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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内灭火器、安全带、安全手锤、应急装置等设施齐全,并能正常使用。 |
2 |
每辆次不规范或不能使用每一项扣0.1分。 |
平时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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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监控中心和车辆监控设备使用正常。 |
2 |
每辆次发现设备损坏或不使用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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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专车专用,不得从事接送学生幼儿上下学(或社会实践)等以外的活动。 |
2 |
发现1辆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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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管理 (10分) |
按时参加驾驶人换证、审验。 |
2 |
发生一人次扣0.5分。 |
公安机关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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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驾驶人取得校车驾驶人资格。 |
2 |
每人次未取得校车驾驶人资格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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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人员足额配备到位。早晚上下学时段,监控室至少安排4人进行实时监控。 |
2 |
未按要求配备人员,并进行实时监控此项不得分。 |
平时检查与学校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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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服从学校、幼儿园管理。 |
2 |
不服从管理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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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照管员统一着装,佩戴工作证,自觉接受社会和家长监督。 |
2 |
未按要求统一管理此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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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 (16分) |
全面掌握校车运行路线、承载学生名单、停车等候站点、发车时间、绕行路线等准确信息,对学校提供的运行方案进行核实并备案。 |
2 |
对相关信息不明确、校车运行与方案不符的每辆次扣0.1分。 |
现场查看 台账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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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定线路、定人员、定速度、定座位。 及时维护学生乘车点的标识标牌。 |
4 |
违反规定的一次扣1分。 |
平时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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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车内、外环境整洁。 |
2 |
不整洁的,发现一辆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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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车清点人数,和学校、幼儿园做好交接。 |
2 |
因主观原因漏乘一人次扣0.2分,交接程序不到位每一人次扣0.5分。 |
平时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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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照管员随车清点人数记录》、《出车前安全检查及教育记录》使用规范。 |
2 |
无相关记录每辆次扣0.2分,不规范记录每辆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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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接送学生幼儿上下学。 |
2 |
因主观原因迟到或提早超过15分钟的每次扣0.2分。 |
按学校、家长反馈情况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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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送学生幼儿。 |
2 |
无故不接送一辆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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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和培训 (8分) |
每月至少组织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开展一次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和培训活动。 |
6 |
少一次扣0.5分。 |
查看材料 照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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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突发事故应急演练。 |
2 |
少一次扣1分,无演练此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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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行车 (30分) |
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发生交通违法行为。 |
10 |
发生严重违法1次扣5分,一般违法行为一次扣1分。 |
公安机关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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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无交通安全事故。 |
20 |
出现一起一般及以上承担主要交通事故责任扣5分,出现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校车驾驶人为主要及以上责任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考核总分按60分以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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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评价 (10分) |
学校、幼儿园满意度测评。 |
4 |
学校、幼儿园有一所不满意扣0.1分。 |
按学校考核反馈情况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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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学生幼儿家长满意度测评。 |
4 |
由学校、幼儿园代为测评,每一所学校、幼儿园乘车学生幼儿家长满意度低于80%的,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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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服务质量,无家长投诉。 |
2 |
按教体局受理投诉、各部门转办的信件、社情民意调查等渠道反馈的问题,有一例涉及服务质量的真实举报信息扣0.2分。 |
教体局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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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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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权重分值不代表考核内容总分值,扣分细则中按次数扣分的项目施行累计扣分,100分扣完为止。
1、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可享受该学期100%金额校车运营补贴;
2、得分85分-89.9分可享受该学期90%金额校车运营补贴;
3、得分80分-84.9分可享受该学期校车80%校车运营补贴;
4、得分80分(不含80分)以下的取消该学期的校车运营补贴;
5、连续两个学期考核未达到80分以上的或运营期间出现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校车驾驶人为主要及以上责任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校车服务公司,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组将取消该校车服务公司运营资格。
郎溪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校车安全运行管理,保障全县中小学幼儿园(看护点)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乘坐校车安全,根据国务院2012年颁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郎溪县中小学幼儿园(看护点)学生上下学乘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市场运作”的原则,着力解决接送学生车辆资源不足、运营不规范、安全隐患较大等问题,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推进接送学生车辆的标准化和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学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校车安全管理坚持“校车专用、学生专座、公司专营”,严格规范校车使用许可,严厉打击非法接送学生的车辆,全面启用专用校车,专门承担学生上下学乘车服务。通过实施校车运营管理,实现县域内中小学幼儿园(看护点)学生校车接送全覆盖,真正做到让学生舒心、学校安心、家长放心、人民满意。
第五条 各乡镇及教体、公安、交通运输、应急、财政、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对学生上下学乘车进行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学校配合校车服务公司做好乘车学生的组织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车服务公司是指通过公开招标取得郎溪县县政府正式批复成立的校车运营单位。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和《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24406-2012)要求,专门用于学生接送、具有统一标识的大中小型校车,同时必须按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标牌。
第八条 县财政设立校车安全运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考核补贴。
第九条 各乡镇和校车服务公司要研究现有接送学生的专用校车的整合和非专用校车的退出机制,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十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校车使用许可所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核准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校车实行公司化运营,提供校车服务的公司应当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章程、相应的管理资质;
(二)配备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并有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校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
(三)有健全完善的校车安全、服务、监督检查、应急预案的管理制度;
(四)通过公开招标取得郎溪县政府正式批复成立的校车运营单位,自正式运营起一年内必须拥有在宣城市(郎溪县)注册且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全部校车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提供账号、密码给各个监管部门实时监控以及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服务设备,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校车停车区,并具备前三款条件;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校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必须按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校车标牌;
(三)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四)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五)必须按高标准足额为车辆投保,做到应保必保,包括但不限于车损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投保金额每座不低于50万元)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等。
(六)校车应当按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可实现位置监控、超速监控,超速告警,消息调度,车辆拍照,视频监控、录像回放、轨迹回放的监控设备;
(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随车照管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不超过55周岁;具备初中以上学历;
(二)无犯罪记录;
(三)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四)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
第三章 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校车服务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校车运行方案,并上报各乡镇和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组后实施。
第十六条 校车服务公司应当分别与各乡镇及学校于开学前五日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开学后一周内与家长签订《接送协议书》。
第十七条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符合公路和桥梁通车技术标准的要求,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接送线路是否符合通车安全条件应当由乡镇及相关部门勘察确认,校车服务公司不得擅自在未经勘察的线路上接送学生。校车服务公司接送过程中发现危桥危险路段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乡镇及相关部门报告,乡镇及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报告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组。
第十八条 学生上下学接送站点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就近、便利的原则,所在乡镇、村或学校应当为学生上下学接送点提供相对宽敞的车辆停靠场地和规范的学会候车设施,确保学生上下车安全。
第十九条 学生接送起止时间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学生睡眠、学校教学计划的执行和校车服务公司接送计划的安排等因素,原则上上午在6:00-8:30之间,下午在15:30-18:00之间。对于接送时间较长路线、定期接送的寄宿制学生,学校要采取错时上课、错时放学、错时放假等办法加以解决。
第二十条 校车服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员,严把校车驾驶人准入关。加强校车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确保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校车服务公司应当认真做好校车日常安全管理,完善“一车一档”工作,并做好突发情况下的车辆应急调度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车服务公司应当建立学生接送工作管理台账,台账内包括驾驶人信息、随车照管人员信息、车辆信息、线路状况、接送情况、安全教育及检查情况、接送方案、接送协议、安全责任书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校车服务公司应当督促驾驶人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遵守道路运输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在驾驶校车上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火前离开驾驶座位;
在车辆运行途中不得有超载、混载、超速、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
协助照看好学生上下车,车未停稳前不得开门上下学生,车辆起步要等待学生坐稳且系好安全带,途中不得无故急刹车或突然加速行驶;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无关人员乘坐,副驾驶位置不得乘坐学生;
校车在接送学生途中发生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时,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学生,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首先救助学生,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保护好现场,同时向校车服务公司和相关部门报告;
着装整洁,语言文明,不得在车内吸烟;
保持车厢内外整洁,确保车辆设备、设施(视频监控、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性能良好、有效使用;
不得利用校车从事与学生接送无关的活动或利用校车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
服从校车服务公司安排,不得随意变更审核过的线路及站点;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校车服务公司应当督促随车照管人员遵守下列职责:
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学生下车后需横穿马路的,带领学生安全通过;
清点学生人数,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家长或学校联系并做好记录;
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立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二十五条 校车服务公司负责做好相关学校组织参加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活动的学生接送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车服务公司应当建立校车运行信息化监控平台,落实专人负责实时监控校车运行状况。
第二十七条 校车服务公司应当加强对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应急救援等业务知识培训,并对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的接送工作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保障学生乘车安全。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制度,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投诉案件,以不断提高校车安全运行水平,改善学生乘车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后勤人员管理制度
校车公司须对后勤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办法,并明确相关职责:车辆管理员、车辆维护技术人员、安全跟踪员、监控管理员、财务人员、信息管理员。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九条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组工作职责
1、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负责学生接送日常协调工作。
2、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具体措施,协调解决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3、督促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形成校车安全运行监管的强大合力。
4、研究决定校车安全考核及运营补贴办法。
5、研究决定学生接送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 各乡镇工作职责
1、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2、全面负责辖区内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学生专业车辆按照“八定”要求即“定人、定座、定车、定线路、定班次、定时间、定接送地点、定收费标准”,把相关的安全责任落实到工作人员,强化监督,细化安全保障措施。
3、做好辖区内道路的隐患排查整治、维护和改造工作,通车道路和桥梁建设,确保道路畅通、桥梁无险、安全设施齐全。
4、负责学生候车站点的建设,并设置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候车安全。
5、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协调学校、家长和校车服务公司之间的关系,及时解决学生班车运营中产生的有关矛盾和问题。
6、每个村要指定专人负责道路的畅通,特别是收种季节道路的畅通。
7、负责监督落实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看护点)及学生家长与校车服务公司签订接送协议。
8、各乡镇政府与校车服务公司签订《承运合作协议书》和《安全管理责任书》,监督校车服务公司与学校和学生家长分别签订《接送协议书》。
9、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发改委工作职责
1、负责审核相关收费标准,积极争取校车项目立项及向上争取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以及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应工作。
2、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住建局工作职责
1、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加强城市道路维护,及时改善城市、乡村道路安全通行条件。
2、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司法局工作职责
1、会同有关部门学习研究,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校车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共同审核制定我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性文件。
2、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四条 教体局工作职责
1、成立学生乘车安全工作管理组织,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监督、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2、督促使用校车学校安排专人做好学生乘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各项规章制度,掌握学生乘车情况,建立学生乘车台账。
3、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校车服务公司落实接送学生车辆的“八定”工作,严格控制乘车人数,杜绝超载。
4、指导要求中小学幼儿园(看护点)及学生家长与校车服务公司签订接送协议。将学生交通安全、交通法规教育纳入课堂教育内容,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指导学校定期开展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5、要求需要接送学生的学校使用校车服务公司车辆,督促学校经常与学生家长联系沟通,宣传交通安全有关规定,引导家长和学生拒绝乘坐无安全保障的交通工具。
6、科学、合理规划和实施教育调整工作,在制定教育布局调整方案时,涉及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时,应当主动征求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应急等部门和各乡镇的意见。在正式实施教育布局调整时,提前告知校车服务公司,便于校车服务公司做好前期的准备和运力的安排。
7、督促校车服务公司在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下对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进行交通法律法规培训与安全教育。
8、审核报送校车服务公司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相关材料。
9、学期末会同公安交管、交通运输、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校车服务公司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补贴建议并上报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组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学生接送补贴资金的发放依据。
10、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五条 公安局工作职责
1、加强学生交通安全的管理,负责审查车辆安全技术,协助办理注册登记并核发学生专用车辆标牌。审查校车驾驶人资格。
2、依法查处并取缔专用校车证照不全的“黑校车”及非标准制式校车。
3、定期对学生专用车辆安全设备装置和技术性能进行检测,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规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信息抄送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4、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强化学生专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监督车辆灭火器材的配备及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制定车辆抢险应急预案。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查、管控,掌握车辆及驾驶员行车时间、行驶路线等情况,及时查处在接送学生过程中的超员、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
5、负责学生接送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6、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局工作职责
1、协助公安等部门为符合条件接送学生的专用车辆办理校车使用许可标牌,配合公安交管部门、教体部门对校车运行方案(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提出审查意见,加强对校车行驶路线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2、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严厉打击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个体客运经营者违法从事校车经营的行为。
3、建立安全、便捷的学生交通安全网络,科学合理的安排接送路线。
4、督促校车公司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维护修理和对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
5、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七条 应急管理局工作职责
1、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工作,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县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内容,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2、配合主管部门督促检查各乡镇(园区)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学生专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其提出整改措施,把安全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
3、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八条 城管局工作职责
1、及时整治人行道车辆乱停乱放、查处违规建设,确保学生专用车辆畅通安全运行。
2、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九条 财政局工作职责
1、根据我县实际,配合教体局制定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落实校车服务的相关优惠政策。在国家校车项目补贴政策落实后,及时提供财政补贴,做好结算工作。
2、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审计局工作职责
1、做好校车服务公司运行费用的审计工作,为财政补贴提供依据。
2、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十一条 市场监管局工作职责
1、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2、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履行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执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十二条 税务局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支持校车服务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和措施,加强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
2、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十三条 广电台工作职责
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做好学生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加强舆论监督,及时曝光危害学生乘车安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看护点)工作职责
1、学校负责乘坐校车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建立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进行乘车安全教育,教育并制止学生乘坐“黑校车”。
2、配合校车服务公司摸清乘车人数,建立台账。与校车服务公司共同制定学生接送方案,对接送学生上下学实行“八定”工作方针,即“定人、定座、定车、定线路、定班次、定时间、定接送地点、定收费标准”。
3、配合校车服务公司与学生家长签订乘车有关协议。组织学生做好校内乘车安全工作,监督校车不超载。
4、发现“黑校车”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及公安交警部门。
5、合理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组织好学生放学乘车工作,维持学生乘车的正常秩序。
6、每学期开学前将新学期需要接送的学生数、车辆数、接送线路等信息向各乡镇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校车服务公司报告。
7、安排学校保安和值班人员维护学校门前路段交通秩序。
8、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学生接送安全事故,做好相关的安抚稳定工作。
第五章 市场监督机制
第四十五条 校车服务公司应以“安全第一、服务至上、健康发展”的理念经营,服务郎溪县辖区所有学校、学生、家长投诉相关问题至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组,经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组核实后提出整改意见。如因校车服务公司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致使学校、学生、家长对校车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时,经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组书面同意后可取消校车公司服务资格。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校车服务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接送学生营运资格,并由公安交警、交通运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校车接送学生的;
驾驶员不具备驾驶资质或将校车交给无校车驾驶资格人员驾驶接送学生的;
未按规定参加校车年审的;
未按规定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投保金额每座不低于50万元)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等保险的;
超员及未经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书面同意擅自跨片区运营或从事接送学生以外业务的;
擅自涂改或者挪用校车标牌的;
未按规定对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未对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的接送学生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的;
未配备有效应急设备的;
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
第四十七条 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校车服务公司应予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各乡镇不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辖区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县直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教体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体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七章 其他要求
(一)车辆实时监管专业技术要求
校车上的车载终端必须提供全面的校车位置监控、超速监控,超速告警,消息调度,车辆拍照,视频监控、录像回放、轨迹回放,机务管理等服务。
(二)车辆保障
1、投入车型品牌影响力校车公司投入的校车必须是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和《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24406-2012)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并且已获得《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质,校车公司须选择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校车公司生产的校车投入运行。
2、与厂家有合作协议
校车公司必须与校车生产厂家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产品价格支持、售后支持、配件供应支持。从而确保全县辖区内使用的校车得到最大的实惠、最快捷的服务、最放心的保障。
(三)校车售后服务保障
1、厂家授权服务站资质
校车应当由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可的国家一类、二类维修资质和由质量监督检验局认定的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2、服务方案
校车每天的运行时间为上午6:30-8:30,下午4:30-6:30;鉴于校车使用的特殊性,当车辆发生机械故障时厂家授权服务机构或校车公司服务保障部门必须及时上门进行故障排除;针对车辆年检、维修、保养、配件供应提供详细的方案。
(四)理赔保障
1、校车投保标准要求
校车必须购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责任限额不低于50万),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不得低于100万)。
2、保险公司针对校车理赔的合作协议
校车公司应与保险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当校车出现事故时,保险公司应第一时间达到现场协助处理相关事宜,第一时间给出基本理赔判定。
3、照管人员上岗培训方案
每辆校车都需要一个有责任心的随车照管人员。校车服务公司应制定随车照管人员培训方案,明确照管人员责任要求、工作流程及掌握必要的应急事故处理技能。
4、 随车照管人员管理办法
校车服务公司须配合学校制定随车照管人员管理办法,明确针对学生上下车、行车途中、监督驾驶员操作行为等事项。
(五)车辆维护方案
1、车辆日常检测记录表
校车公司须提供相应附件表格
2、车辆定期维护记录表
校车公司须提供相应附件表格
3、车辆档案
校车公司须提供相应附件
(六)应急方案
1、车辆故障处理方案
当校车出现电路、机械出现故障时须有相对应的处理方案。
2、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校车公司须成立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当校车发生事故时须有应急处理预案。
3、机动车辆保障服务
因车辆年检、维修、保养等不确定原因致使车辆无法正常运行时,须要有备用校车接替该校车所服务的学生上下学,以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七)、服务费用
校车服务公司须明确挂靠车辆相关管理费用明细及服务内容
第八章 附则
本办法由郎溪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