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投标人可以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选择投标,但必须对所投项目中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投标,不能拆分或少报。否则,投标无效。
1.2投标人必须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响应表”,在“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指标”栏中列出所投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指标;以采购人需求为最低指标要求,投标人对超出或不满足最低指标要求的指标需列出“+、-”偏差。如果与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服务的实质性响应情况不一致或直接复制磋商文件“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指标”内容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3 项目成交后分包情况:不允许。(允许,投标人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2.1“技术参数”中用“*”符号标注的属于重要技术参数、指标,必须完全响应(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2磋商文件中凡需与原有设备、系统并机、兼容、匹配等要求的,请主动和采购人联系,取得原有设备、系统相关资料。若有磋商文件未提及或变更内容的,请及时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
2.3技术参数中除注明签订合同时提供的相关授权、服务承诺等资料以外,其余相关资料在投标时必须附在响应文件中。
3.1.服务期限:一年
3.2.服务地点:贵南县
3.3.付款方式:详见“第三部分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中“四、付款方式”的规定
一、污染源监测与评价
(一)废水污染源
1、监测范围
按照经生态环境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污染源名单(贵南县污水处理厂)开展监测。
2、监测项目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其中:该标准中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对污水处理厂以及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减排重点环保工程及纳入减排计划的重点项目,应同时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的去除率。
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
3、监测频次
一、三季度或二、四季度监测各1次,全年2次;
4、评价方法
采用单项污染物评价法,即在一次监测中,排污企业的任一排污口单项污染物浓度不达标,则该企业本次监测中该单项污染物不达标;若任一排污口排放的任何一项污染物不达标,则该排污口本次监测为不达标;如果任一排污口不达标,则该污染源企业本次监测不达标。
(二)废气污染源
1、监测范围
贵南县众誉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开展监测。
2、监测项目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应同时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去除率。废气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气流量。
3、监测频次
上、下半年对南片区和文化路片区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项目各监测1次,合计4次;上或下半年对南片区和文化路片区汞及其化合物项目各监测1次,合计2次。
4、评价方法
采用单项污染物评价法,即在一次监测中,排污企业的任一排污口单项污染物浓度不达标,则该企业本次监测中该单项污染物不达标;若任一排污口排放的任何一项污染物不达标,则该排污口本次监测为不达标;如果任一排污口不达标,则该污染源企业本次监测不达标。
二、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
1.监测范围
根据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土壤〔2018〕143号)要求,对过马营镇洛加村、森多镇斗龙村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2、监测项目
(1)环境空气质量
SO2、NO2、PM10等。
(2)饮用水源地水质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2020年(偶数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3、监测频次
环境空气质量和饮用水源地水质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
4、评价方法
按照农村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定开展综合评价。
三、生活垃圾填埋场监测
(一)监测点位
按照县域内在用的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开展监测。
(二)监测指标
监测项目为《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内规定的监测项目。
(三)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
(四)评价方法
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进行评价。
四、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
(一)分析方法
1、水质监测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及相关的标准分析方法的有关要求。
2、空气质量监测执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有关要求。
3、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相关的行业标准、综合排放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同时做好监测过程及分析测试记录,并编制污染源监测报告,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4、水、空气、污染源监测从样品采集、样品流转、样品分析到数据审核均应有完整记录,并进行三级审核,同时建立电子或纸质档案。
(二)计量认证及持证上岗
参加分析的实验室应经过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采样人员和分析人员通过岗前培训,经过考核持证上岗;未获得上岗证者,应在持证者指导下工作,持证者对监测质量负责。
(三)实验室质控措施
1、环境空气质控措施。全部依据当地环境空气自动站的数据,按《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要求进行质量控制。
2、地表水质控措施。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按季度对全部参加分析工作的环境监测部门或社会环境检测机构随机发放质控样品。
3、实验室质控指标体系。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总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溶解氧、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氟化物、硒、总砷、总汞、总镉、六价铬及总铬、总氰化物、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硬度等19个因子的精密度(室内、室间)和准确度(加标回收率、室内相对误差、室间相对误差)详见《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表2-5-3。表2-5-3中查不到的其他项目,即在具体监测项目的方法中查询,如硫化物水样浓度在0. 029-0. 043mg/L,回收率为65%- 108%,单个实验室的相对偏差不超过12%。单个实验室分析含0.239-0.350mg/L的硫化物加标水样,回收率为80%-97%,相对标准偏差不超过16%。
4、采样器具的使用。水样保存、采样体积及容器的洗涤方法技术详见《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