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注:
1)本说明中提出的技术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用户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谈判小组评审认可;2)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列出完成本项目并通过验收所需的所有各项服务等明细表及全部费用。成交供应商必须确保整体通过用户方及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所发生的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供应商应自行勘察项目现场,如供应商因未及时勘察现场而导致的报价缺项漏项废标、或成交后无法完工,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3)如对本谈判文件有任何疑问或澄清要求,请按本谈判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约定方式联系庐江县政府采购中心,或在接受答疑截止时间前联系采购人,否则视同理解和接受,谈判后庐江县政府采购中心不再受理对谈判文件条款提出的质疑。
一、项目概况
为强化庐江县环境监管能力,做到环境监管精、稳、准,有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本项目拟招一家第三方环境保护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向庐江县提供“环保监管巡查”服务,即受合肥市庐江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在庐江县内开展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巡查、工业企业“一企一档”建立、12369投诉电话午间和夜间接听、信访投诉协助处理回复、水、大气、噪声、固废污染防治巡查、秸秆禁烧等工作。
二、服务需求
(一)工业企业巡查
对庐江县辖区内的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情况开展日常环保巡查。其中3家国省控企业不少于每月2次,19家市控企业不少于每月1次,83家一般工业企业不少于每季度1次,同时夜查比例不低于20%(国省控及市控企业名单每年根据上级环保部门发文动态调整,一般工业企业名单根据庐江县辖区内实际生产企业动态调整)。
巡查内容包括:
1、检查企业环评及“三同时”验收情况;
2、检查企业废气、废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3、检查企业雨污分流及清净下水系统情况;
4、检查厂区堆场扬尘、露天作业等面源污染情况
5、检查企业固废(含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外运记录和台帐,并开展评估;
6、检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报备、演练、环境应急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和物资配备情况;开展企业环境隐患排查及隐患整改情况跟踪;
7、检查企业改扩建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执行情况;
8、检查企业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仅针对设置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
9、检查企业环保机构建设、专业人员配备及“一企一档”建立情况;
10、检查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协作核算企业排污总量;
11、核查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检测落实情况及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12、制作现场检查监理记录,健全企业监理档案;
13、落实各类环保专项行动的巡查任务
14、对检查和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中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及时上报县环保局;县环保局提出整改要求后,开展“回头看”,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工作报告。
15、形成月度、季度、服务期限环保检查报告。
(二)工业企业“一企一档”
负责对3家国省控企业、19家市控企业和83家一般工业企业逐家建立环境保护电子档案(国省控及市控企业名单每年根据上级环保部门发文动态调整,一般工业企业名单根据庐江县辖区内实际生产企业动态调整)。
(三)负责12369投诉电话午间和夜间接听,在12369值班期间必须要确保电话畅通并及时接听。
(四)协助庐江县环境监察大队对污染纠纷进行现场处理(须配备车辆和协助人员)。
1、负责对重大信访的实施现场监测时,监督第三方监测公司开展现场监测工作。
2、对监测点位的分布、风向、周边环境敏感点情况以及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监测频次等实施全程监督和记录,形成现场监理记录。
(五)协助大队开展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巡查
(六)第三方机构应按周制定工作计划,每天汇总当日巡查和其他工作内容,并于次日上午十点前报送庐江县环保局;对巡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其他认为有必要报告的事项时,须立即向庐江县环保局报告。对月度各项工作编制工作简报,于次月3日前上报庐江县环保局。
三、人员要求
本项目要求中标供应商必须为本项目配备项目组人员5名(含项目负责人1名)。其中项目负责人须具有环境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在开展各项检查中必须要有负责人带队。其余项目组成员必须是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正式员工,以上人员需要驻点庐江县。能够熟练掌握开展环境风险辨识管控和环境违法行为治理的方法及知识,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组织沟通能力及文字功底。合同履行期间,项目负责人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更换。投标文件中仅须提供拟派项目组所有人员名单(明确标注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及供应商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近3个月内任意一个月)扫描件或影印件。
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格式要求具体可通过下述形式之一:
(1)社保局官方网站查询的个人缴费记录(基本信息查询界面和五险缴费账目明细界面)截图打印件;
(2)社保局的书面证明材料;
(3)其他经评委会认可的证明材料;
(4)经投标供应商委托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与投标供应商有直接隶属关系的机构可以代缴社保,但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经评标委员会确认。
签订合同前,中标供应商须将项目组所有人员最终名单及证书交采购人审核,如审核不通过,采购人有权拒绝签订合同,一切后果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四、报价要求
2.投标供应商应自行踏勘现场,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招标范围及内容,一旦中标,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中标价调整。
3.投标供应商应充分考虑项目履约期间的市场、政策等因素影响,将所有风险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一旦中标,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中标价调整。
4.中标供应商应熟悉工作流程,确保符合要求,相关费用由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计入报价,中标后不予调整。
五、其他要求
(一)工作要求
1.中标供应商落实专人负责管理,每周制定检查计划报分局审核开展工作。汇总每天的检查情况等台账资料,并在下一周检查前将检查台账报送分局。对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其他认为有必要报告的事项时,须立即向分局报告。
2.检查员应当遵循下列行为规范:
⑴现场检查员受委托对被检查单位进行服务检查,严禁从事与检查无关的事项,自觉遵守廉洁与保密承诺,杜绝“吃、拿、卡、要”等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违法犯罪行为。
⑵现场检查员与被检查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⑶检查工作资料、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检查员应及时归档,并遵守保密协议,不得外泄。
⑷检查员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配合分局的日常管理和检查。
3.中标供应商不得聘用在职国家公务员或者与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辞退、退休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任职或者执业。不得接受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投资入股。
4.中标供应商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定期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进行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内部管理、质量过程控制和执业记录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检查工作的全过程管理。
5.检查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局将采取措施要求第三方服务机构直接清退检查员或者终止合同:
⑴未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检查的;
⑵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有重大环境风险或违法行为未及时报告的;
⑶检查人员与投标提供的项目组人员方案不一致,且不符合招标条件的;
⑷分局每季度对检查人员进行考评,认为不能胜任的;
⑸检查中从事有损环境监管部门形象、严重弄虚作假、职业道德不良等行为的。
(二)其他要求
因本项目需开展工业企业巡查、夜间巡查等工作,中标供应商须承诺为本项目配备必要的专用巡查车辆(两辆车,须适应矿山等复杂路况),在庐江县(含附近3公里范围内)设立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执法记录仪、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庐江县环境监察第三方巡查服务考核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和规范庐江县第三方“生态环境监管巡查”服务的管理与考核工作,确保第三方“生态环境监管巡查”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1.2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庐江县生态环境分局采购的庐江县环境监察第三方巡查服务外包项目中标单位(以下简称第三方中标单位)。
1.3对第三方中标单位实施季度考核。
1.4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果在庐江县内部通报。
2.考核内容
2.1第三方中标单位受合肥市庐江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在庐江县辖区内开展以下工作:
(一)工业企业巡查
对庐江县辖区内的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情况开展日常环境监察巡查。其中3家国省控企业不少于每月2次,19家市控企业不少于每月1次,83家一般工业企业不少于每季度1次,同时夜查比例不低于20%(国省控及市控企业名单每年根据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发文动态调整,一般工业企业名单根据庐江县辖区内实际生产企业动态调整)。
巡查内容包括:
1、检查企业环评及“三同时”验收情况;
2、检查企业废气、废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3、检查企业雨污分流及清净下水系统情况;
4、检查厂区堆场扬尘、露天作业等面源污染情况
5、检查企业固废(含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外运记录和台帐,并开展评估;
6、检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报备、演练、环境应急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和物资配备情况;开展企业环境隐患排查及隐患整改情况跟踪;
7、检查企业改扩建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执行情况;
8、检查企业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仅针对设置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
9、检查企业生态环境机构建设、专业人员配备及“一企一档”建立情况;
10、检查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协作核算企业排污总量;
11、核查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检测落实情况及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12、制作现场检查监理记录,健全企业监理档案;
13、落实各类生态环境监察专项行动的巡查任务
14、对检查和各类生态环境监察专项行动中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及时上报县生态环境局;县生态环境分局提出整改要求后,开展“回头看”,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工作报告。
15、形成月度、季度、服务期限生态环境检查报告。
(二)工业企业“一企一档”
负责对3家国省控企业、19家市控企业和83家一般工业企业逐家建立环境保护电子档案(国省控及市控企业名单每年根据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发文动态调整,一般工业企业名单根据庐江县辖区内实际生产企业动态调整)。
(三)负责12369投诉电话午间和夜间接听,在12369值班期间必须要确保电话畅通并及时接听。
(四)协助庐江县环境监察大队对污染纠纷进行现场处理(须配备车辆和协助人员)。
1、负责对重大信访的实施现场监测时,监督第三方监测公司开展现场监测工作。
2、对监测点位的分布、风向、周边环境敏感点情况以及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监测频次等实施全程监督和记录,形成现场监理记录。
(五)协助大队开展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巡查
(六)第三方机构应按周制定工作计划,每天汇总当日巡查和其他工作内容,并于次日上午十点前报送合肥市庐江县生态环境分局;对巡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其他认为有必要报告的事项时,须立即向合肥市庐江县生态环境分局报告。对月度各项工作编制工作简报,于次月3日前上报合肥市庐江县生态环境分局。
3.考核分工
3.1合肥市庐江县生态环境分局成立考核小组,负责对第三方中标单位的季度考评工作,考核小组成员由局领导及相关业务科室人员组成。
3.2合肥市庐江县生态环境分局领导班子负责对考核过程的监督管理。
4.考核评分
4.1季度考核是对第三方中标单位当季工作的全面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合肥市庐江县生态环境分局按季度支付第三方中标单位服务费用的依据,以及是否继续与第三方中标单位签订次年合同的重要依据。
4.2合肥市庐江县生态环境分局针对指派工作完成情况,对第三方中标单位进行考核,实行计分制。
4.3《第三方“生态环境监管巡查”服务外包单位季度考核计分细则》为考核评分依据。
4.4考核结果按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向第三方中标单位支付当季服务费用的100%;考核得75(含)-90分的为良好,支付当季服务费用的80%;考核得60(含)-75分的为合格,支付当季服务费用的60%;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不予支付当季服务费用。考核后扣除的服务费用不再另行支付。全年四个季度考核结果中有两次以上(含)不合格的,不再签订次年合同。
4.5第三方中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解除当年服务合同且不再支付剩余费用:
连续两个季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向被巡查单位和个人进行吃拿卡要的;
假借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名义获取利益或借机推销产品或服务的;
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
5.附则
5.1本考核管理办法由合肥市庐江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5.2本考核管理办法自合肥市庐江县生态环境分局与第三方中标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后即日生效。
2020年5月13日
合肥市庐江县生态环境分
附件:庐江县第三方“生态环境监管巡查”服务外包单位季度考核计分细则
附件: 庐江县环境监察第三方巡查服务外包单位季度考核计分细则
一、生态环境巡查工作开展情况(65分):各项细则扣分均在本项分值内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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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 |
分值 |
考核得分 |
考核标准 |
评分细则 |
说明 |
1、制定工作计划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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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年度生态环境中心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安排年度日常巡查和专项巡查任务。 |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5分; |
每月需确定工作重点,并制定月工作计划,任务进度安排到周。 |
2、企业巡查 |
20 |
|
对3家国省控企业、19家市控企业和83家一般工业企业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形成书面巡查记录,发现环境问题的及时上报。国省控、市控、一般工业企业建立生态环境电子档案。 |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20分; 5、未按时序进度完成企业生态环境电子档案建立的,每少一家扣0.5分。 |
1、巡查频次要求:国省控企业不少于每月2次,市控企业不少于每月1次,一般工业企业不少于每季度1次(国省控及市控企业名单每年根据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发文动态调整,一般工业企业名单根据经开区辖区内实际生产企业动态调整);2、本项考核指标所指巡查频次,以现场巡查记录和照片为准; 3、生态环境电子档案应具有远程查询、实时更新等功能,并在合同期前半年内完成。 |
3、大气、水环境巡查 |
15 |
|
协助大队开展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巡查;对城区建筑工地、市政重点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开展巡查。 |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15分; 2、建筑工地、市政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未落实到位,属应查未查未报的,被县 、市级和省级以上检查发现每次分别扣0.5分、1分和2分。 3、车辆人员安排不及时的每次扣2分,连续2次以上的或累计3次以上的本项不得分; |
1、建筑工地每日巡查不少于5家,市政重点工程每日巡查不少于3次,且每月确保全覆盖巡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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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信访投诉 |
15 |
|
负责午间和夜间12369投诉电话接听;积极配合生态环境局对信访投诉的处理;负责对重大信访的实施现场监测时,监督第三方监测公司开展现场监测工作。 |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15分; 2、因12369投诉电话接听不及时或未接听的每次扣0.5分,累计3次以上的本项不得分; 3、车辆人员安排不及时的每次扣2分,连续2次以上的或累计3次以上的本项不得分; 4、现场监督检测时未制作监理记录的每次扣1分,监理记录不规范的每次扣0.5分; 5、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此项不得分。 |
1、12369投诉电话值班期间必须保持电话畅通并及时接听和记录; 2、所有信访案件都要赴现场取证。 |
5、巡查问题上报 |
10 |
|
巡查情况应按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生态环境局。及时将现场巡查记录、影像资料及有关证据归档,不得外泄。 |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10分; 2、报告不及时,汇总上报不全、不清或上报资料不符要求的,每次扣0.5分;外泄资料情节轻微的每次扣1分,较重扣2分; |
1、巡查结果上报的时间以书面正式报告时间为准; 2、外泄资料行为依据生态环境局调查结果为准。 |
二、服务质量情况(35分):各项细则扣分均在本项分值内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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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标准 |
评分细则 |
说明 |
考核标准 |
评分细则 |
说明 |
6、巡查质量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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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巡查企业在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县生态环境局组织的各类生态环境检查中,发现存在固有性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未上报生态环境局的。 |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15分; 2、县 、市级和省、国家级检查发现的每一次分别扣1分和2分。 |
1、被巡查企业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以正式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督办类文件、行政处罚文书为准; 2、对照最近一次现场巡查档案和被巡查企业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起始时间,确定是否属于固有性。 |
10 |
|
被巡查企业因举报投诉被上级通报督办,或媒体曝光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属于应查未查未报的。 |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10分; 2、市、省、国家级生态环境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或媒体通报曝光的每一次分别扣2分、4分、6分。 |
按照被上级下文通报督办、媒体曝光的时间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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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作纪律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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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生态环境监管巡查服务人员在工作中需要遵守的工作纪律。 |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10分; 5、向被巡查单位和个人进行吃拿卡要、假借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名义获取利益或借机推销产品或服务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纳入一票否决管理。 |
向被巡查单位和个人进行吃拿卡要、假借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名义获取利益或借机推销产品或服务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直接解除当年服务合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
三、奖惩情况(附加项,加、减分项各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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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 |
分值 |
考核得分 |
考核标准 |
评分细则 |
说明 |
8、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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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国家、省、市级表彰奖励。 |
当年受到国家、省、市级表彰奖励的,一次性分别加5、3、1分。 |
加分项 |
9、受到通报批评和处罚情况 |
5 |
|
受到国家、省、市级通报批评。 |
当年受到国家、省、市级通报批评的,一次性分别减5、3、1分。 |
减分项 |
考核总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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