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口区农村地区视频监控补盲项目监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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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6150000079482 发布时间:2020-06-15 文档页数:29页 所需下载券:10
浦口区农村地区视频监控补盲项目监理服务

采购需求

4.1 项目概况

4.1.1 项目背景

本项目为浦口区农村地区视频监控补盲项目的监理服务。南京市浦口区含江浦街道(161.2平方公里)、桥林街道(185平方公里)、汤泉街道(109平方公里)、星甸街道(141平方公里)、永宁街道(109平方公里),及2个场(汤泉农场和老山林场),2个国家级产业园区(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2个省级开发区(南京浦口经济开发区、珍珠泉旅游度假区),总面积715.46平方公里,且地形地势较为多样复杂。

为进一步完善浦口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切实加大农村地区视频监控体系建设力度,逐步实现城乡视频监控一体化目标,在浦口区已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系统的基础上,通过视频监控、地理信息、卫星定位、计算机、通讯和多媒体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本项目进行视频监控覆盖补盲建设。基于“信息联网、资源共享、服务实战”的理念,完善浦口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结合实际公安与交警需求,把握立体化、动态化、信息化、社会化四个着力点,打造符合浦口特点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实现“更高层次、更高起点、群众满意”。

按照“全域覆盖、全网共享、全时可用、全程可控”的总目标,结合浦口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总体状况,确保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及其他治安复杂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覆盖率和联网率达到100%,实现全面管控、动态感知、及时预警、精确打击,基本满足各部门在指挥调度、侦查破案、治安防控、行政管理、社会治理、服务群众等方面对视频图像信息的需求,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4.1.2 项目建设遵循标准

1、公共安全视频联网类标准

(1)《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2016);

(2)《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技术要求》(GB 35114-2017);

(3)《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联网共享应用标准体系(2017版)》;

(4)《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交换共享体系IP地址规划》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2017);

(5)《公共安全视频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GB/T 25724);

(6)《安防监控视频实时智能分析设备技术要求》(GB/T30147-2013);

(7)《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数据规范》(GB/T 31000—2015);

(8)《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规范》(GA 1081-2013);

(9)《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A/T 1400.1-2017);

(10)《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 第2部分:应用平台技术要求》(GA/T 1400.2-2017);

(11)《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 第3部分:数据库技术要求》(GA/T 1400.3-2017);

(12)《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 第4部分:接口协议要求》(GA/T 1400.4-2017);

(13)《公安视频图像分析系统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A/T1399.1-2017);

(14)《公安视频图像分析系统 第2部分:图像内容分析及描述技术要求》(GA/T1399.2-2017);

(15)《安全防范视频监控摄像机通用技术要求》(GA/T 1127-2013);

(16)《安全防范高清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1211-2014);

(17)《出入口控制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要求》(GA/T 1093-2013);

(18) 《安防人脸识别应用 视频人脸图像提取技术要求》(GA/T 1334-2016);

(19)《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DB46/T 258-2013)。

2、系统安全设计类标准

(1)《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22080-2016);

(2)《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0-2006);

(3)《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1-2006);

(4)《信息安全技术操作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2-2019);

(5)《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3-2019);

(6)《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GB/T20269-2006);

(7)《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工程管理要求》(GB/T20282-2006)。

3、系统工程设计类标准

(1)《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

(2)《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18);

(3)《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 308-2001);

(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

(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6)《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

(7)《安全防范系统雷电浪涌防护技术要求》(GA/T670-2006);

(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4、云计算类标准

(1)《基于云计算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总体服务建设实施规范》;

(2)《基于云计算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总体建设和管理技术指南》;

(3)《云计算服务安全指南》(GB/T 31167-2014);

(4)《云计算服务安全能力要求》(GB/T 31168-2014)。

5、等保测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关于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2071号);

(3)《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19)。6、政策文件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2016年7月27日);

(2)《关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15]996号);

(3)国家九部委《关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15] 996号)及配套印发的《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方案(2015-2020年)》发改办高技﹝2015﹞2056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1号;

(5)《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14] 69号);

(7)中央综治办《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十三五”规划方案》;

(8)公安部《全国公安机关视频图像信息整合与共享工作任务书》;

(9)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视频图像信息应用工作的意见》;

(10)公安部《公安发展“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中关于“全国公安视频图像基础设施及应用系统项目”建设的要求;

(11)《全国公安装备建设“十三五”规划重点项目建设任务书“全国公安视频图像基础设施及应用系统”》;

(12)关于印发《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十三五”规划方案》的通知—国家发改委、中央综治办;

(13)《关于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综办[2014]27 号);

(14)《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发[2016]4号);

(15)《全国公安机关视频图像信息整合与共享工作任务书》(公科[2012]11 号)。

(16)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全省智能感知网IP地址扩容工作的通知》及《全省智能感知网IP地址扩容方案》。

4.2 产品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

单位

1

监理服务

1

4.3 服务标准

1 监理服务

序号

名称

功能、性能、配置要求

1

★实质性要求

 

 

 

1、监理范围

投标人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各个阶段详细的监理工作目标、监理工作依据、监理工作制度,监理工作范围应包括:

(1)项目咨询服务

(2)协助项目实施

(3)竣工验收与技术培训检查

(4)协调

(5)技术支撑工作

(6)质量、进度、资金、变更控制

(7)人员管理

(8)合同管理

(9)文档管理

(10)系统安全管理

(11)知识产权管理

(12)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

2、监理主要目标

监理工作应分为项目实施和验收两个阶段,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理。投标人应按照项目建设目标和要求,督促项目承建单位按时保质完成项目的建设工作。   

 3、监理工作内容

按照“四控制、三管理、一协调”的原则,确保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实现项目的功能目标,本项目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项目组织及技术总体方案的把关

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深化设计方案;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质量保证计划、质量控制体系(含质量控制的关键性节点);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测试方案;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进度计划和进度控制节点。

(2)质量控制

系统集成质量的控制:系统集成方案的审核和确认;审核主要进场设备;对采购的硬件设备的质量进行检验、测试和验收;对设备安装、系统软件的安装调试进行验收;对系统集成进行总体验收。人员培训的质量控制:审核确认承建单位的培训计划;监督承建单位实施其培训计划,并征求用户的反馈意见;监督审查考核工作,评估培训效果;审核确认承建单位的培训总结报告。

(3)项目进度控制

审核承建单位的进度分解计划,确认分解计划可以保证总体计划目标;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实时跟踪,并要求承建单位对进度计划进行动态调整,以确保项目的阶段和总体进度目标的实现;当项目建设期间目标偏离时,应及时指出,并提出对策建议,同时督促承建单位尽快采取措施。

 

 

 

 

 

 

 

 

 

 

 

 

 

 

 

 

 

 

 

 

 

 

2

 

 

 

 

 

 

 

 

 

 

 

 

 

 

 

 

 

 

 

 

 

 

非实质性要求

(4)投资控制

通过对项目实施中的方案及设计的优化,确保投资控制在合理、性价比高的范围内;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支付预算的现金流量表,将付款进度与项目质量与形象进度结合起来。

(5)变更控制

对可能产生的变更提前做出准备并进行沟通;接受变更申请单位正式提出的变更申请;投标人对变更进行初审,判断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给出监理意见; 协调三方进行协商和讨论,确定变更方法,下达变更通知书。监控变更的实施, 及时控制和处理;在变更实施结束后,要对变更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估。

(6)合同管理

跟踪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确保承建单位按时履约;对合同工期的延误和延期进行审核确认;对合同变更、索赔等事宜进行审核确认;根据合同约定,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

(7)信息管理/项目文档管理

做好监理日记及项目大事记;做好合同批复等各类往来文件的批复和存档;做好项目协调会、技术专题会等各项会议纪要;管理好实施期间的各类、各方技术文档;做好项目周报;做好监理建议书和监理通知书存档;阶段性项目总结。

(8)安全管理

审核承建单位信息安全保密方案;严密监控承建单位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并做好旁站记录;对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有关技术方案、软件文档、源代码及有关技术秘密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检查、监督和保护。

(9)协调管理

经分局委托,负责协调本项目所涉及的各承建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类纠纷。

4、项目进行各阶段的监理任务

(1)项目实施准备阶段的监理:审批开工申请,确定开工日期;了解设备订单的订购和运输情况;了解项目实施条件准备情况;了解承包商项目实施前期的人员组织、施工设备到位情况。

(2)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理:工程材料、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的质量、到货时间的审核;前端系统、传输系统、租赁机房、中心硬件、平台软件等实施阶段的质量、进度监理评测和验收。

(3)试运行阶段的监理:监查系统的调试和试运行情况,记录系统试运行数据; 对试运行期系统进行检测或测试,作出检测或测试报告;对试运行期间系统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并责成有关单位解决。解决问题后,进行二次监测。

(4)验收阶段的监理:在分局的主持下,进行系统验收;系统验收完毕进入保修阶段的审核与签发移交证书:核实已完成工程的数量、质量,报送分局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

 

 

(5)工程结束后的移交:系统的深化设计方案、深化设计图纸的全部移交;前端设备、传输链路及设备、软件、材料等的验收文档核实;项目实施文档的移交; 项目竣工文档的移交;项目的整体移交。

(6)文档管理及组织协调:投标人负责整理记录归档分局与承建单位来往的文件、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电话记录等各种文档。

5、监理服务准则要求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等。

(4)不泄漏所监理项目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5)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等。

(6)认真履行项目建设监理合同所承诺的义务和承担约定的责任。

(7)坚持公正的立场,公平地处理有关各方的争议。

(8)坚持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9)在坚持按监理合同的规定向分局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帮助被监理者完成其担负的建设任务。

(10)不泄漏所监理的项目需保密的事项。6、监理管理要求

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投标人需要制定质量保障措施、进度控制措施、安全保障

措施,并制定应急响应服务机制。

3

参考图片

暂无内容

4.4 实施要求

序号

名称

采购要求

1

监理方案

提供针对监理“四控、三管、一协调”的监理措施、方法和流程

 

2

 

监理大纲

监理大纲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概况,监理工作范围,监理工作依据,监理实施程序,监理工作目标,监理工作内容

 

3

 

重点难点解决方案

针对本工程的信息化系统内容制定可行的各子系统的监理工作方法和验收措施,以及技术难点的控制方案

4

安全文明、保密监管方案

针对本项目提供安全文明、保密监管方案

 

 

5

 

 

技术保障方案

技术保障及合理化建议。提供有效的技术保障措施和提出合理化建议、针对本项目特点,提供详细、完善的技术保障措施,提出有针对性、切实可行合理化建议的。

4.5 人员配置要求

暂无内容

4.6 服务要求

序号

名称

采购要求

 

 

 

 

 

 

 

 

 

 

 

 

 

 

 

1

 

 

 

 

 

 

 

 

 

 

 

 

 

 

 

违约与赔偿(完全响应)

乙方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约定义务和责任。 二、监理人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能力而终止合同,或因监理事故而给甲方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对上述的违约行为,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 三、监理人应督促承建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如未履行监管责任或履职不到位,导致项目进度延误的,每延误1天罚款2000元,直至费用罚完为止。 四、监理人应积极主动开展监理工作,为委托人提供智力支持,如因履职不积极、不主动,造成项目被动,致使项目质量或进度达不到委托人要求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因监理工作不力导致项目进度或质量达不到甲方要求的, 甲方有权追究监理公司的赔偿责任。监理单位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用

的100%,当赔偿额达到监理服务费用50%时,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监理合同,并没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 六、监理人作为委托人委托的信息化专业监理机构,应充分发挥知识优势,督促承建单位高质量按时完成项目,并按项目建设要求对承建单位提出要求,如出现委托人发现问题,而监理未发现问题的,每出现一次罚5000元,直至罚完为止。 七、若因监理单位履行合同不力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甲方有权要求更换总监或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不得更换监理组人员,若确需更换必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若监理人擅自更换总监或总监代表的,甲方有权要求监理人支付违约金 1 万元; 八、监理人员应积极响应委托人要求,对不履行委托人工作安排的,每出现1次罚5000元,出现5次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员。

4.7 付款条件

合同签订后付合同总价的20%预付款作为项目启动资金,后续附件节点设置如下:

工程量完成一半支付合同价款的30%; 初验通过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 终验后付清剩余合同价款。

4.8 交付时间和地点

时间:自监理服务合同生效到信息化项目最终验收合格为止。地点: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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