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
为进一步完善开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积极应对社区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以居家养老服务为重点的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对龙湾区状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及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运营进行外包。
二、参照标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
其他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文件。
以上文件若有最新文件,则按最新发布的文件为准。
(一)服务点名单:
序号 |
名称 |
是否有开伙食堂 |
是否已评为四星级或五星级 |
1 |
状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 |
否 |
否 |
2 |
石坦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
是 |
否 |
3 |
甘岙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
是 |
否 |
4 |
大岙溪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
是 |
否 |
5 |
横街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
是 |
否 |
6 |
状元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
否 |
否 |
7 |
御史桥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
是 |
否 |
8 |
山西岙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
是 |
否 |
(二)服务要求:
1.街道级养老服务中心(此部分单项预算不超过20万元):
以《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温民福〔2019〕98号)中的《温州市镇(街)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等级考核表》(见附表1)为标准,重点做好队伍建设、对辖区内养老服务指导监督、老年人信息管理等工作,按《浙江省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与助餐配送餐服务基本工作规范》(浙民办〔2018〕福50号)开展生活、康复护理、托养、家庭支持、社会工作(心理疏导)和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并建立工作台账。
如上级民政部门出台最新文件,则以最新发布的文件标准为依据。
2.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此部分单项预算不超过7万元)
(1)五项重点工作:每个月开展1次文体活动;每月开展1次卫生清洁工作(设有助配送餐点的,应于次月10日前报送助配送餐人次);每季度开展1次生日会;每6个月开展1次义诊活动;每年开展1次消防演习。除卫生清洁工作外,每场活动应至少有10名以上周边老年人参与,时长不低于30分钟。文体活动应结合重大节日、节气等开展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活动或宣传活动。生日会应有长寿面或生日蛋糕,并开展文艺演出等庆祝活动。义诊活动应有至少一名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提供血压、血糖、体温等基本体检,并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健康咨询。消防演习应包括基本自救知识讲解,逃生演练,灭火器使用演练等。
(2)日常工作:以《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温民福〔2019〕98号)中的《浙江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标准(试行)》(见附表2)为标准,做好照料中心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建设、服务开展等工作。
如上级民政部门出台最新文件,则以最新发布的文件标准为依据。
2.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的服务费用,每半年支付1次。由区民政局或市民政局指定的第三方根据《温州市镇(街)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等级考核表》进行考核。半年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支付足额该项服务费。考核得分在80分(含)到90分的,支付该项服务费的90%。考核得分在70分(含)到80分的,支付该项服务费80%。考核得分在60分(含)到70分的,支付该项服务费70%。考核得分在50分(含)到60分的,支付该项服务费60%,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考核得分在50分以下的,不予支付该项服务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3.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服务费用分为两部分。其中,必须完成的活动服务费,每半年支付一次,支付额度为该项服务费的50%。出现活动未完成,或不符合要求的,按160元/场扣除服务费,扣完为止。另一部分与照料中心功能发挥及区民政局或市民政局制定的第三方根据《浙江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标准(试行)》挂钩。须至少有一家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达到四星级标准且其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考核得分在110分以上的,支付足额该项服务费剩余的50%。未有一家达到四星级标准的扣5000元。若有照料中心考核得分在110分以下的,不予支付该项服务费剩余的50%。
4.本项目服务期限为1年。如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获评四星级及以上,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有1家获评四星级及以上,采购人有权选择向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根据原采购合同的约定续签1年合同,次年考核通过经同意后再续签1年。
(1)中标单位应制作服务宣传资料、统计报表、承诺协议等,报招标人同意,在合同签订后应及时组织宣传、统计等工作。中标单位应组织人员向服务对象宣传服务内容、服务方法以及维权方式,及时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
(2)中标单位应与服务人员签订必要的合同协议,对服务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积极组织培训与考证工作,服务员社会工作者、养老照料专项职业能力、心理咨询等证照持证率不得低于60%。
(3)中标单位服务人员开展服务时应穿统一的工作服、佩戴工作证,在约定服务时间前5分钟到达服务岗位。
(4)中标单位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应文明操作,礼貌待人,爱护场所内公共物品。
(8)中标单位的服务人员进行服务时,应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措施。离开后不得给服务服务场所遗留任何安全隐患。
(9)禁止服务人员接受或向服务对象索取任何形式的馈赠(金钱或物品)。
(11)采购人有权对中标单位服务人员上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服务中造成服务对象经济损失的,由中标单位负责处理,并由中标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全部经济赔偿。
(13)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发生纠纷,由中标单位进行处理,处理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采购人及主管单位备案。
(14)由中标单位造成服务对象经济损失或政府形象受损的,采购人应扣取相关服务费用,视情况解除合同并追究中标单位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