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桐庐县江南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由江南镇人民政府于2004年创建并使用,属于集体福利机构。坐落在320国道南面,交通便捷,有主建筑5幢,辅助房3幢,占地面积13600㎡,总建筑面积4298㎡,目前有入院集中供养五保老人39人,分散供养五保老人58人,共计97人。本中心现有酒店式套房、老年健身器材、有专用洗衣房、食堂、伙房、会议室、电教室、图书室、活动室、卫生室、猪栏菜地等,是一座设施齐全,环境优雅的宾馆式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2017年投入150万元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进行消防提升改造并通过消防合格验收,2018年取得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2019年投入100万元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进行提升改造,先后获得杭州市优秀敬老院、市级4A等级评定等殊荣。
项目定位:以保障政府托底供养为主(主要针对五保老人),立足普惠养老,适当收住少量社会寄养老人(以本镇范围内老人为主)。
二、现有设备另附清单:详见附件1
三、具体要求:
1、特别要求:关于养老床位,桐庐县江南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公建民营”项目的130张养老床位由中标方向江南本地户籍的社会老人开放实施有偿养老服务,其中为五保老人预留床位90张。
2、中标单位要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正式开展经营。试运行1年内,要在江南镇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下,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自主运营、自负盈亏,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中标单位须独立经营,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将服务私自外包。
3、中标单位在中标后6个月内,要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申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4、中标单位在运营期间不得改变机构养老的用途,保障社会公益服务性质。
5、中标单位在运营期间应优先满足江南镇本地户籍老年人养老需求。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策规定为准。
6、中标单位在运营期间,对该区块房屋建筑以及基本服务设备设施享有使用权,要加强日常维修维护,保证资产设备的完好使用,合作期满应全部完好归还。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装修改造、处置设备设施。中标单位需要添置、建造和维修等,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具体内容、设计方案、工程预算等,经招标人批准同意后,在不改变现有建筑框架结构和建筑风格前提下,对现机构设施进行调整、装修、改造,并独立承担所需资金。
7、中标单位在运营期间,不得用该区块财产作任何的抵押担保,不得以此项目的名义向外借款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中标单位在经营管理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中标单位负责和清偿,与采购人无关。
8、中标单位在运营期间,入住对象的安全由中标单位负责。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中标单位承担全部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9、中标单位在运营期间,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紧紧围绕老年人的需求,着力提升服务水平。
10、中标单位要在2020年创成国家二级养老机构标准,上级下达的补助经费可由中标单位用于基础设施提升改造。
11、中标单位在运营期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经营权,并不予返还中标单位已付的履约保证金:
(1)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采购人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2)擅自将经营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
(3)未经同意擅自将服务私自外包、将经营权进行抵押或担保的;
(4)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经营用途,或利用该经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5)接收不符合入住条件的老人,发现后拒不整改的;
(6)在规定年限内未争创省级及以上同行业先进的且拒不整改的;
(7)年度考核不合格,拒不整改的;
(8)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2、经营期满后,采购人有权收回经营权。中标单位应立即搬出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未及时搬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监督要求:
1、涉及区社会福利中心社会托老区块实行“公建民营”的所有事务,包括方案制定、资产清查登记、项目招投标、后续考核监督工作等,由采购人和桐庐县民政局共同负责监督。
2、在“公建民营”模式实行过程中,桐庐县民政局要加强对中标单位业务指导,并会同消防、食品等部门加强安全检查与监督。
3、桐庐县民政局负责对中标单位在“公建民营”期内实行服务质量年度考核制度。具体考核标准将根据《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参照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养老护理分级标准”(浙老协字〔2009〕14号)、浙江省社会福利协会文件“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委托经营合同”(浙社福协【2016】1号)等有关规范以及招标时所提交的运营管理方案制订,并适时根据各级政府、部门新出台的文件和规范进行完善。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下列办法处理:(1)通报批评,限期整改;(2)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运营权。
四、合同期限为15年(具体日期以合同签订生效日为准)。
五、付款方式:
1、关于补助经费:采购人在合同期内按养老院配套相关资质服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医生、护士、社工、安全员等)每季度末补助工资经费按实际在职人员人民币贰万元/人/年(¥20000.00/人/年),所招聘的人员需符合行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10人,上限20人封顶,(每季度相对应的服务人员工资发放清单凭证、出勤记录等为依据,护理员配备比按实际入住五保老人数不低于1:10比例)。
2、关于五保老人供养:按桐庐县每年公布的五保老人供养标准执行,由采购人每季度末支付给中标单位(包括五保老人供养费、老人标准伙食费、老人医药费、死亡丧葬费等。五保老人的供养费、伙食费按当季实际入院人数结算。
注:(1)公益捐款捐物不得用于中标方经营开支及人员工资,只能进行养老院基础设施改造及老年人的福利发放,并设立专账。
(2)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患有传染病和精神病的老年人,需到专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不得入住养老机构。
3、关于设备使用费(租金):签订合同后前5年免交租金,第6年按13元/㎡交甲方(院内3、4、5号楼,约2500㎡),后每年提高10%租金直至合同结束,乙方无需向甲方上交院内设备使用费,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在院集中供养五保老人生活费发放,参照五保老人供养经费标准并与采购人协商后,中标单位按标准每月发放,60元/人/月,每月15日发放,若有调整,以民政部门文件发布为准,供养经费及时调整。
5、五保老人医疗(药)费:如入住院内的五保老人住院医疗费和门诊费(含护工费,不含报销部分)在一个年度院内总合计不超过壹拾贰万元,全部按实由采购人承担。(详见: 关于五保老人医(疗)药费约定)
6、付款时间: 1)五保老人供养费:按桐庐县每年公布的五保老人供养标准执行,由县、镇二级配套承担,其中县、镇按照季度拔付; 2)补助经费:每季度底经考核后按实发放。3)医疗(药)费:由采购人按月结算给中标方。
7、中标方承诺在合同签订后的2年内基础配套设施物品添置及建筑物硬装投入费用预算总额300万元整用于院内3、4、5号楼房间内基础配套设施装修、物品添置及及无障碍通道、设立残联之家及院内绿化等。(其中第一年投入200万元;第二年投入100万元;合同签订后4个月内安装一部电梯、至少对一幢楼、医务室进行装修、新增不少于50张护理床、配备医务室、交通工具等,所装修配套设施符合国家二级养老机构标准;其余部分可酌情分时段在两年内安装完成。)
六、履约保证金
1、中标方需要向采购人交付20万元的经营管理风险保证金方可进行运营使用。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入住老人的权益及国有资产的安全;保证金不计利息,合同期满后采购人清点资产后退还。
2、合同协议书签署之前,乙方应足额缴纳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3、如果乙方不能按保证金第2条规定执行,甲方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4、试运行期间,如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经营活动或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有权中止并解除合同,并退还履约保证金。
七、运营条件
(一)采购人无偿协助中标方根据《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社会福利机构暂行办法》的规定条件,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申领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二)中标方在合同期内从事养老服务经管活动,必须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杭州市《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等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件和要求,安全有序地进行经营活动。
(三)采购人提供桐庐县江南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公建民营”项目现有的土地、房产、设备,登记造册并经中标方验收后移交给中标方运营使用。
(四)中标方负责桐庐县江南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公建民营”项目的基础配套设施物品添置及建筑物装修、养老服务设备购置(含消防设施等)、人员岗位配置及服务项目设置(符合国家二级养老机构标准)。
八、特别约定
(一)关于养老床位:桐庐县江南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公建民营”项目的130张养老床位(按照《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养老设施需有居住、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方面专项或综合服务的用房配备),由中标方向江南本地户籍的社会老人开放实施有偿养老服务,其中为五保老人预留床位90张。
(二)关于老年活动设施:桐庐县江南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公建民营”项目的老年活动设施设备由中标方投资、中标方管理。中标方应认真做好管理服务工作,为老人提供优质服务,公开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关于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中标方必须切实做好安全保障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规范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休养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按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组织做好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民福(2011)73号)做好床位投保工作,投保床位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实际入住床位数。
(四)在合作经营期内,中标方必须接受桐庐县民政局和江南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根据《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参照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养老护理分级标准”(浙老协字〔2009〕14号)、杭州市《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等有关规范以及招标时所提交的运营管理方案制订,并适时根据上级政府、部门新出台的文件和规范进行完善。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1) 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2)整改仍不合格的,解除合作协议,并按实际产生的损失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直至扣完为止。
(五)在合作经营期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保留原有管理人员(4-6人)及相关养老院特殊现状,以便原有在院老人能安心度过交接期,并能在以后更好的环境中安享晚年。过度期结束,中标方必须按所承诺的规划目标、宗旨方案进行经营和考核,如考核不合格的先由采购人书面提出整改,如两次以上(含两次)考核不合格,采购人有权调整或减扣相应的补助经费。
(六)中标方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或利用该经营房屋进行超约定范围或其它违法活动。如有此类事件的发生或者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采购人有权力按情况严重程度直接通知中标方停止不合适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方立 即清点结算后取消合同,所产生的违法扣款或罚款从履约保证金中相应扣除,不足部分采购人有权向中标方追索赔偿。
(七)关于五保老人医(疗)药费约定:
1、五保老人住院医疗费和敬老院医务室门诊费(含护工费,不含可报销部分)在一个年度内院内总合计不超过12万元,全部按实由采购人承担。(注:住院医疗费用应该以五保老人离开养老院后入住相关资质的二级乙等及以上资质公立医院,如:桐庐县第一人民医院、桐庐县第二人民医院、桐庐县第三人民医院、桐庐县中医院等相应资质医院的报销单为准。)如有特殊情况需转院治疗去其它资质的医疗机构必须进行书面申请,并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送治。
2、五保老人年度医疗(药)费根据医疗费用支出总额(含护工费,不含可报销部分)超过约定金额(12万元),则实行按一定比例分段累计的办法进行补助。具体为:12-20万(含)元之间,采购人承担比例为20%,中标方承担80%;21-30万(含)元之间,采购人承担比例为30%,中标方承担70%;31-40万(含)元之间,采购人承担比例为40%,中标方承担60%;41-50万(含)元之间,采购人承担比例为50%,中标方承担50%;51-60万(含)元之间,采购人承担比例为60%,中标方承担40%;若全院五保老人在一个自然年内医疗(药)费超过60万元,双方协商解决。
3、五保老人医保卡的管理,由采购人协助中标方收缴,由中标方统一管理。
4、五保老人去医院就医个人承担部分医药费先由中标方垫付,中标方可在每月末同采购人结算。
(八)采购人积极支持和帮助中标方争取各级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
(九) 采购人指导和监督中标方有效地履行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同时不定时对中标方进行(按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配备、管理制度、安全应急预案的考核与评定,如不合格的相应扣除当年的补助经费。
(十) 采购人负责江南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建筑本身及原有的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工作。
(十一) 采购人协助中标方向民政部门申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十二)中标人运营过程中所涉及的收费标准由运营方根据服务成本和合理利润确定,并向物价部门备案。
(十三)中标人负责支付桐庐县江南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公建民营”项目使用期间所产生的水、电、气、网络等费用。
(十四)中标人正常使用并负责采购人提供的已登记造册各项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正常情况下发生的损坏或报废,须由双方共同验收并经甲方同意后报废。
如因中标人使用不当,造成桐庐县江南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公建民营”项目建筑物以及各项设施设备出现损毁、损坏或经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维修时,中标人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者赔偿。中标人不能或不能完全承担维修责任时,采购人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中标人不得改变建筑物结构。若因运营需要改变装修的,应报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十五)不得从事与老年人的照护、养老、医疗服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桐庐县江南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公建民营”项目场地从事生产、销售、经营国家规定的违禁品,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十六)多余的床位必须优先向江南镇本地户籍的社会老人开放实施有偿养老服务。
(十七)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无条件解除协议:
(1)中标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未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
(2)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采购人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中标人擅自将经营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
(4)中标人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将服务私自外包、将经营权进行抵押或担保的;
(5)中标人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经营用途,或利用该经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中标人接收不符合入住条件的老人,发现后拒不整改的;
(7)中标人未按时按投标承诺进行相关配套设施提升改造,经提醒无果的;
(8)年度考核不合格,拒不整改的;
(9)中标人运营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职能部门勒令停业的;
(10)中标人运营期间,违反卫生部门及社保部门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11)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采购人依据上述情形解除本协议、收回桐庐县江南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公建民营”项目民营权时,应书面通知中标人;中标人须将桐庐县江南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公建民营”项目服务场所按协议解除时的状况无条件交回采购人;中标人在运营期间所投入的相关设施设备、费用,经双方协商后,由采购人适当对中标人进行补偿;中标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的60天内撤离,并协助采购人妥善安置好入住老人。若合同期未满,中标人需退出时,须提前6个月向江南镇政府提出申请,并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符合有关要求的,办理解除合同等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示。合同期内机构运营良好,社会反映较好的,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原乙方可优先续签。如乙方退出时,乙方投入的重大设备和硬件设施,政府折价回收。
九、合同期满
(一)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半年前,中标方对桐庐县江南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公建民营”项目合作有意继续运营的,应向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采购人同意,可将经营权续延五年的,继续由中标方负责经营。双方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后,应重新签订协议。
(二)中标方不再继续运营的,要切实做好平稳过渡相关措施,确保桐庐县江南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公建民营”项目的正常运营。对于在运营期间属于中标方投资于桐庐县江南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公建民营”项目运营场所中的重大设备和硬件设施,政府折价回收(如电梯等),双方对资产进行清查、确认,采购人按盎盈资产入帐。
十、招标说明
1.勘踏现场
1.1由投标人自行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须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投标单位应充分了解项目的内容以及其他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不被批准。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2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3投标人及其人员,可为踏勘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采购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十一、转让和分包
未经采购单位事先书面同意,中标人不得转包或变相转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否则,采购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或者扣除合同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
十二、中标人进场后20日内应配齐采购人要求所需人员,逾期未配齐的按照1660元/月.人进行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