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水利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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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7030000085132 文档页数:97页 所需下载券:10
开展水利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编制

采购项目内容

一、项目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一规划体系和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工作,相继印发了《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统一规划体系意见》)、《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意见》)等重要文件,明确要求到 2020 年基本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基本完成市县以上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初步形成全国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涉及空间利用的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水利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是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支撑性规划,是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水利领域的专项规划,是水利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的规划,是涉水生态空   间及红线管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的依据

      2019 年 10 月,水利部办公厅印发《水利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和技术大纲的通知》

(办规计〔2019〕219 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水利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编制工作。为圆满完成全省水利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编制工作,为全国水利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提供支撑,加强与全省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广东省制定了水利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编制技术大纲。佛山市根据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开展情况,参照《广东省水利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编制技术大纲》组织开展市水利基础设   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

 

二、总体要求

(一) 工作定位

      水利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是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支撑性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水利   领域的专项规划,是水利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的规划,是涉水生态空间及红线管控、水利基础设   施建设的依据。

(二) 工作目标

      到 2020 年,基本完成市级水利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编制,做好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 提出重要涉水生态保护红线区和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清单,将涉水生态空间,已建、在建和规划水利基础设施用地落到空间规划“一张图”上,提出管控和保护措施,明确水生态保护修复重要任务。

(三) 主要任务

  1.       全面开展现状分析评价。系统收集和整理水利普查、主体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流域综合规划等普查、区划、规划和公报等基础资料,统一水利行业内相关工作基础资料,与相关部门国土空间   规划采用的基础数据进行衔接,建立统一的规划基础数据。调查与分析社会经济发展、城镇发展与空间   布局、农业发展现状与生产布局,并结合正在开展的第三次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   测预警评价等工作,开展全面的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本底状况基础评价,对涉水生态空间本底状况、水利基础设施保障情况、水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状况、河湖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
  2.       科学确定规划总体思路和目标。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布局、粤港澳大湾区国家重大战略安排和“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的要求,分析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新形势与新需求;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空间布局的要求,从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保障水安全、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角度,明确到 2025年、2035 年防洪排涝、水资源配置、水生态保护修复、涉水空间管控保护的目标和控制性指标;研究提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总体格局及分区布局。   远景展望到 2050 年。
  3.       合理划定涉水生态空间。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从保障水利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合理布局、水生态系统完整性保护、涉水生态空间有效管控等方面入手,界定涉水生态空间功能,按照《水利部办公   厅关于印发省级空间规划水利相关工作技术指导意见(试行)》《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   工作的通知》《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等   要求,划定涉水生态空间范围,明确生态功能类型;系统分析我省已批复或已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主导功能的合理性,复核规划重大水利基础设施布局与生态保护红线成果的协调性,提出优化调整意见,明确重要涉水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4.       完善全市水利基础设施规划布局。明确已建、在建水利基础设施用地空间范围,围绕水安全保障的实际需求,立足已有规划成果,在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流域区域防洪治涝布局、水资源配置方案优化调整以及与相关空间规划成果进行符合性、协调性分析的基础上,以水库、闸坝等工程为节点,以   河湖治理、供水工程(引调水)、江河湖库水系连通等工程为线,以蓄滞洪区、灌区建设等工程为面,提出区域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布局国土空间资源需求;明确各类重大水利设施的工程名称、工程位置、工程类型、规模、线路走向、占地范围以及不同水平年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清单及实施安排等,并形成国土空间规划水利基础设施“一张图”。
  5.       确定水生态保护修复重点任务。针对各类涉水生态空间的功能类型和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围绕当前水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采取差异化的治理目标和思路,分区域分河段提出水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治理的重点对象和措施方向等。以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重点河湖治理与   生态保护规划等为基础,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相衔接,从维护水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构建河流绿色生态廊道的要求出发,提出重点河湖生态治理与修复、水土流失防治、水源地保护、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等任务措施和重点项目。
  6.       提出涉水空间管控和保护措施。在确定水生态空间与水利基础设施空间布局的基础上,通过功能叠加分析、空间边界处理、与有关规划衔接、跨区域衔接协调等,并与“三区三线”等其它相关空间   规划成果进行符合性、协调性分析,将涉水生态空间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边界落在国土空间规划“一   张图”上。按照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提升水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保障水利基础设施工程安全可靠、功能正常发挥等要求,分级分类提出涉水生态空间和水利基础设施用地的管控措施和保   护要求,提出各类国土空间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准入要求。

(四) 规划范围

      本次水利基础设施规划范围为广东省全境,国土面积 17.96 万 km2,包括 21 个地级市、64 个市辖区、20 个县级市、34 个县(区)以及 3 个自治县。

      本次水利基础设施空间划定分省、市两级开展,省级层面,主要划定省域内具有重要水生态功能的涉水生态空间,明确省域内主要水利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提出省级层面的约束指标和管控要求。市级层面,主要划定市域内具有重要水生态功能的涉水生态空间,明确市域内主要水利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   提出市级层面的约束指标和管控要求。具体划定范围如下。

  1.       涉水生态空间
    •       省级层面
      •       全省流域面积大于等于1000km2 的省内河流、流域面积大于 500km2 的跨省河流、已建和规划有大型水库或 30 万亩以上大型灌区的其他河流的涉水生态空间范围划定;汇总市级层面流域面积 200 km2~1000km2 河流(不含流域面积大于 500km2 的跨省河流)的划定成果;
    •       湖泊空间范围划定为常年水面面积不小于1km2;
  •       蓄滞洪区空间划定为《国家蓄滞洪区修订名录(2010年1 月 7 日)》中确定的潖江蓄滞洪区及流域综合规划,流域防洪规划和防洪预案确定的对流域或区域防洪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的临时蓄滞洪区;并划   定一般洲滩民垸和行洪通道;
  •       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列入《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的饮用水水源地和省级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汇总市级层面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成果;
    •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       水源涵养区主要是大江大河或重要河流的源头区,以及重要的地表和地下水源补给区;
  •       市级层面
  •       流域面积50 km2~1000km2 河流(不含流域面积大于 500km2 跨省河流)的涉水生态空间范围划定,其中流域面积 200km2~1000km2 河流划定成果需上报省级汇总;
    •       湖泊空间范围划定为市级重要湖泊;
  •       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176个(不含广东省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 76 个),需报省级层面汇总;
    •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包括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       水源涵养区主要为市级重要的地表和地下水源补给区。
  1.       已建、在建及规划水利基础设施

      对已建、在建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用地按照批复的范围纳入本规划。对已列入国家及省批复的综合   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的重点水利基础设施,可直接纳入本规划。对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提   出的新增水利基础设施,开展必要的专题论证工作,进行初步的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重点水利基础   设施工程布局占地范围,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场址、水库淹没、骨干输水线路等工程占地范围。

  •       省级层面
    •       全省已建、在建及规划大中型水库工程;
      •       全省设计流量大于10m3/s 的已建、在建及规划引调水工程;汇总市级层面设计流量 3m3/s~10m3/s 的已建、在建及规划的引调水工程;
  •       全省已建、在建及规划大中型闸坝;
  •       全省已建、在建和规划大中型水电站;
  •       全省已建、在建、规划大型排灌泵站;汇总市级层面已建、在建和规划中型排灌泵站划定成果;

      6) 全省已建、在建及规划 30 万亩以上灌区(设计流量大于 3m3/s 的输水干渠或灌区总干渠、干渠);汇总市级层面已建、在建 5 万亩~30 万亩灌区(设计流量大于 1m3/s 的输水干渠或灌区总干渠、干渠)成果;

  •       汇总市级层面“千吨万人”农村饮水工程;
  •       全省流域面积1000km2 以上河流已建、在建及规划堤防;汇总市级层面流域面积 200km2~1000km2 河流已建、在建及规划堤防;
  •       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主要是安全区、堤防、分洪闸等建设工程;西江、北江、东江   临时蓄滞洪区规划安全建设工程;
  •       全省 86宗国家基本水文站、94 宗国家基本水位站、179 宗拟建省级水文站、234 宗拟建省级水位站;
  •       汇总市级层面地级以上城市已建、在建及规划的城市滞涝区划定成果;
    •       省级层面重大已建、在建及规划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包括河湖生态廊道建设工程、水源涵养区保护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河湖生态修复工程、地下水超采区综   合治理工程,汇总市级层面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的划定成果。
  •       市级层面
    •       已建、在建及规划的小型水库;
    •      设计流量3m3/s~10m3/s 的已建、在建及规划的引调水工程,需报省级汇总;

     3) 全省已建、在建及规划的 1 万亩~30 万亩灌区(设计流量大于 1m3/s 的输水干渠或灌区总干渠、干渠),其中已建、在建及规划 5 万亩~30 万亩灌区(设计流量大于 1m3/s 的输水干渠或灌区总干渠、干渠)需报省级汇总;

  •      已建、在建及规划的小型闸坝;
  •       已建、在建和规划小型水电站;
  •       已建、在建和规划中型排灌泵站,需报省级汇总;
  •       流域面积50 km2~1000km2 河流上已建、在建及规划的堤防工程,其中流域面积 200 km2~1000km2河流已建、在建及规划堤防需报省级汇总;
    •       已建、在建、规划达标加固和新建的 4级以上堤防(含海堤);
    •       市级已建、在建及规划的重点水文、水位站点;
  •       “千吨万人”农村饮水工程,需报省级汇总;
  •       地级以上城市已建、在建及规划的城市滞涝区,需报省级汇总;
    •       市级重大已建、在建及规划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包括万里碧道,市级重要已建、在建及规划河湖综合治理工程、河湖生态廊道建设工程、河湖生态修复工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水源涵   养区保护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工程,需报省级   汇总。

(五) 规划水平年

      近期水平年 2025 年,中期水平年 2035 年,展望到 2050 年。现状基准年原则上为 2018 年,视资料整编和相关工作情况,可采用最新数据和成果。

 

三、面临形势和发展需求分析

(一) 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充分利用第三次全国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公报等资料,分析流域、区域水资源特点及开发、利   用、节约、保护现状,分析供用水情况、用水结构与用水效率,以及当地水资源(地表、地下)开发利用程度。按照《全国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技术大纲(修订稿)》的评价方法及相关成果,结合近 3 年水资源承载负荷和承载能力变化,复核重点流域、区域水资源承载状况变化情况,分析其水资源超载的原因。提出总量超载、地表水挤占、地下水超采等不同类别超载区域范围,绘制相应的现状超载区分布图,   为优化水资源配置格局、确定水生态保护修复任务、提出管控措施要求提供基础。

      在调查与分析流域、省区城镇布局、工业和农业生产布局、重要或脆弱(敏感)生态系统布局基础上,   考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等要求,结合本省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工业和农业发展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成果,明确未来城镇建设、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布局,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空间布局变化趋势及对水的需求,按照以水而定、量水而行的要求,从强化水资源承载力刚性约束角度提出对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限制性要求。

(二) 涉水生态空间保护与利用情况评价

      收集整理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县级以上集中式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地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蓄滞洪区布局等相关成果,分析河湖水域岸线保护利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重要水源涵养区保护、水土流失治理、蓄滞洪区等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提出涉水生态空间保护和治理修复的要求。

(三) 防洪基础设施保障情况分析

      以流域、区域或重点城市为单元,分析防洪减灾基础设施现状保障能力,对照防洪规划目标、防洪   排涝标准,总结分析存在的薄弱环节、主要问题及原因。以规划确定的防洪排涝布局为基础,按照经济   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对防洪保护区、蓄滞洪区、洪泛区等防洪区划成果进行分析复核。结合防洪工   程现状,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治涝标准》(SL723-2016),对重要保护对象和重要河流   的防洪及排涝标准进行分析,找出未达标的区域及河段。

(四) 水资源配置基础设施状况分析

      总结分析供水水源、输配水等水资源配置基础设施现状及供水保障能力,对照城乡供水规划目标,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总结分析存在的工程短板、主要问题及原因。以已有规划确定的水资源配置格局为基础,对近年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气候变化以及下垫面改变对水资源的影响、水资源利用条件等变化情况进行分析,结合区域发展总体布局,分析水资源供需态势,对优化完善水资源配置格局提出要求。

 

四、规划总体思路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   系统统筹全省涉水国土空间开发与保护“一盘棋”,全面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国家重大战略,紧紧围绕“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以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为导向,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治水思路新要求,以划定涉水生态空间、优化水利基础设施空间布局、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为重点,以强化涉水空间管控和保护为抓手,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强与相关规划的相互协同,突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协调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涉水生态空间管控保护提供依据。

(二) 基本原则

      生态安全,强化监管。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合理划定河湖水域岸线等涉水生态空间,明确生态功能定位,强化涉水生态空间分类管控要求,防止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   水生态系统损害。

      空间均衡、协同发展。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把水资源作为先导性、控制性和约束性要素,   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因水制宜,促进人口经济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均衡。

      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系统思想,协调上下游、干支流、左   右岸、地上地下、城市乡村,以流域为单元强化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统筹解决水灾害水资   源水生态水环境问题。

      确有需要、合理布局。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及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以有效保障经济社会   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为出发点,完善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布局,增强水安全保障能力。

      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防洪、供水、灌溉、水生态等问题,不断提升水利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 规划目标

      根据全国水利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编制的总体要求,紧紧把握粤港澳大湾区背景下珠三角发展的新责任和新机遇,落实省委“1+1+9”工作部署,着眼“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充分利用已有水利规划成果,统筹考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对水生态保护修复、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新要求,研究提出到2025 年、2035 年防洪排涝、水资源配置、水生态保护修复、涉水空间管控的目标,并展望到 2050 年。

(四) 总体布局

      系统分析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等现行空间性规划,全面梳理总结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建设、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和建设发展的态势与总体格局;全面分析河湖水系格局、水功能区划分、水资源水生态空间分布特征、水利工程建设布局等,研究归纳空间发展格局。   根据广东地形地貌、经济社会发展格局,结合“一核一带一区”国土开发新格局,统筹不同区域水资源条件和发展状况,因地制宜研究提出不同流域和区域涉水生态空间保护和管控格局、水利基础设施空间总体布局,明确水生态保护与修复重点任务。

 

五、涉水生态空间划定

      涉水生态空间指生态空间中的涉水部分,是为水文—生态系统提供必要的空间,直接为人类提供涉   水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以及保障涉水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正常供给的生态空间。

(一) 涉水生态空间组成及功能类型

  •       涉水生态空间组成

      涉水生态空间依据其自然生态特征分为以水体为主的河流、湖泊等水域空间,以水陆交错为主的岸   线空间,以及与水资源保护密切关联的涉水陆域空间等。主要包括河流、湖泊等水域、岸线空间;水源   涵养、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土保持、行蓄洪水等陆域涉水生态空间。其中,河湖岸线是指河流两侧、湖   泊周边一定范围内水陆相交的带状区域,是河流、湖泊自然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

  •       涉水生态空间功能

      涉水生态空间功能主要包括生态调节功能和经济社会服务功能。其中,生态调节功能主要包括水源涵养、饮用水水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行蓄洪水等维持生态平衡、保障流域和区域生态   安全等功能。

      河湖水域岸线等具备多种功能的生态空间,应根据功能发挥作用大小和优先次序,合理确定主导功   能和功能排序。河湖水域空间功能主要结合水功能区划及相关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等合理确   定。河湖岸线空间功能主要结合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流域综合规划等合理确定。饮用水源保护空   间主要发挥水源保护功能;行蓄洪水空间主要发挥河流行洪、调蓄等防洪保障功能;水源涵养空间主要   发挥水源涵养功能;水土保持空间发挥土壤保持、防风固沙等功能。

(二) 涉水生态空间范围划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空间规划水利相关工作技术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办规计〔2017〕153 号)、《水利部关于加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 号)、《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技术指引(试行)》等要求,开展涉水生态空间范围划定工作。衔接和协调城镇空间和农业空间划分成果,结合涉水生态空间用途管控要求,合理确定河流、湖泊、饮用水源保护、行蓄洪水等生态空间具体边界并落图。

  •       河流水域岸线生态空间
  •       有堤防的河道,其生态空间为两岸堤防(多道堤防取离主河槽最远的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堤防背水侧管理和保护范围组成。在划定河流临水边界线   和外缘边界线的基础上,结合堤防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确定河流水域、岸线空间范围。

      无堤防的河流,其生态空间为设计洪水位或已核定的历史最高洪水位与岸边的交界线之间水域、沙   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等水域岸线并外延一定管理或保护范围确定。设计洪水位或已核定的历   史最高洪水位应按照已批复的流域综合规划、流域防洪规划有关成果确定,没有相关规划成果的,可以   根据《防洪标准》(GB 50201-2014)确定河段防洪标准,并按照《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 44-2006)、《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SL 104-2015)等进行推算。

      已建有防洪(潮)堤工程的河口,其工程管理范围之间的区域作为河口生态空间;未建设防洪(潮) 堤工程的河口,按设计防洪(潮)标准相应的洪潮遭遇水位外包线之间的区域作为河口生态空间,其向海   洋延伸的止点范围,可根据河口整治规划要求确定。

      在堤防管理范围之外,还可根据河流生态廊道、水域岸线保护需要和周边开发利用现状,结合城镇   滨水岸线景观建设、岸线绿化、面源污染防控等需要和可能,向陆域延伸一定距离,作为堤防工程保护   范围纳入河流生态空间范围。

  •        水库涉水生态空间以水库管理单位设定的管理或保护范围为基础划定;若未设定管理范围,一般以有关技术规范和水文资料核定的设计洪水位或校核洪水位的库区淹没线并结合水库主体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等确定。
    •       湖泊生态空间

      湖泊生态空间划定可参考河流的划定方法。对于规划开展退田还湖或有相关需求的湖泊,应根据退   田还湖等相关保护要求,确定退田后的湖泊水域及岸线范围,适当扩大湖泊生态空间。

  •       饮用水源保护生态空间

      对已划定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其涉水生态空间包括一级区、二级区在内的全部区域。对于未划定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合理确定保护区范围。

对于未纳入饮用水源地、但实际承担饮用水源地任务的水源地,参照《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划》(HJ 338-2018)划定,并与当地国土、生态环境部门协调,征询意见修改后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已纳入饮用水源地未承担饮用水源地任务仍按已划定的保护区范围作为涉水生态空间保护范围。

  •       行蓄洪水生态空间

      行蓄洪水生态空间原则上为《全国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规划中确定的国家重要蓄滞洪区和一般蓄滞洪区范围,对流域区域防洪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的临时蓄滞洪区也可纳入。在流域防洪规划中仅确定了位置的蓄滞洪区,可结合流域防洪标准和调度规则推演洪水淹没范围,   将该淹没范围作为蓄滞洪区范围。蓄滞洪区的水生态空间应扣除已建成和规划建设安全区等空间范围。对未包含在河流、湖泊生态空间范围内的一般洲滩民垸和行洪通道,应结合实际纳入涉水生态空间范围。

  •       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生态空间

      将对流域区域水源涵养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的江河源头水源涵养区、地下水水源涵养保护区等,纳入   水源涵养生态空间。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水土保持和防风固沙型生态功能区   等,纳入水土保持生态空间。可以已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相关成果为基础,划定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生   态空间,同时与城镇空间和农业空间做好协调衔接。

(三) 涉水生态保护红线复核

      针对我省已划定或基本划定完成的生态保护红线成果,分析涉水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划定的合理性,   并提出优化调整意见和建议。

  1.       涉水生态保护红线成果提取

      将我省已划定的各类生态保护红线矢量图与涉水生态空间范围矢量图叠加,识别涉水生态保护红线   范围,初步形成涉水部分生态保护红线底图,并提取相关空间数据成果。

  1.       涉水生态保护红线主导功能和划定范围复核分析

对流域防洪安全、水资源水生态保护、水生生境保护及独特的自然景观保护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管控要求的水域岸线及部分陆域的涉水各类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分析评价,分析水源涵养、饮用水源保护、   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行蓄洪水等主导功能和划定范围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优化完善涉水生态保护红线主导功能的建议,明确重要涉水生态保护红线区清单。

  1.       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涉水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性分析

将已建、在建水利基础设施和规划重大水利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进行叠加分   析。重大水利基础设施选址选线应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确实难以避让的,应提出生态保护红线   优化调整建议及相应管控要求。

 

六、已建、在建水利基础设施空间布局及建设用地

(一) 已建、在建水利基础设施空间布局

      以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为基础,补充调查近年来供水、防洪、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等新增水利基   础设施已建、在建情况,分流域、区域明确现状水利基础设施空间状况,明确各类重点水利基础设施的   工程位置、名称、任务及建设用地空间占用情况。

(二) 已建、在建水利基础设施范围划定

      已建、在建水利基础设施范围包括已建、在建的水库、闸坝、堤防、渠(管)、泵站、水文站点等水   利(水文)工程(设施)建(构)筑物建设用地范围、淹没占地范围、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其各类范围直接   采用有关批复文件成果;对于现有成果不满足需要时,按照确有需要的原则进行复核调整;对于未明确   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工程,可根据相关水利工程管理设计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划定。划定成果要   与涉水生态空间划定范围相协调。

(三) 已建、在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安排

      按照水库工程、引调水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堤防工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灌区工程、水生   态修复工程、水文设施工程等类别,统计已建、在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数量和类别。

对未明确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工程,在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分析用地类别,测算用地   规模,用地类别原则上统计到耕地、林地、园地、草地、住宅等一级用地分类。

 

七、规划水利基础设施用地预留

(一) 水利基础设施空间布局

  1. 水利基础设施空间布局总体要求

      以市级以上发展规划、区域发展战略和流域综合规划、防洪(排涝)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利发   展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等规划确定的水利基础设施空间布局为基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   新形势新要求,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成果进行协调性分析的前提下,按照“确有需要、可以持续、生态安全”的原则,从防洪排涝、水资源配置方面提出水利基础设施总体布局。   以水库、闸坝等工程为节点,以河湖治理、供水工程(引调水)、江河湖库水系连通等工程为线,以蓄滞洪区、灌区等工程为面,提出重要水利基础设施空间布局方案及实施安排,明确工程选址、选线、总体布置方案等,并按照精度要求落图。

  1. 重要水利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论证

      防洪(潮)治涝方面:在对现状防洪体系进行评价的基础上,统筹防洪排涝规划工程布局,协调防洪、   供水、生态等要求,以构建完善流域和区域防洪减灾体系为重点,提出控制性枢纽、堤防、河湖治理、蓄滞洪区、分洪道、涝区治理等防洪治涝工程布局方案。对于水库和水电站工程,应重点明确坝址位置、   特征水位及淹没范围;对于河湖治理工程,重点确定河湖治理标准、治理起始点及主要行洪控制断面位置和行洪宽度;对于重要堤防(海堤)工程,重点确定堤线起始点和主要控制点位置、占地宽度等;对于分洪道工程,综合分析地形条件、分泄的条件和影响,重点确定分洪道起点、终点、控制点位置和占地宽度;对于蓄滞洪(涝)区,宜利用已有的湖泊、洼淀和沟塘,对于人工开挖方案需进行分析论证,重点明确滞洪(涝)区分区运用调整方案、运用标准、建设内容、淹没范围及滞蓄容积等。

      水资源配置方面:以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用水总量控制要求、水量分配方案等为基础,   结合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城乡供水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需求,以及流域(区域)水资源条件、承载状况及变化趋势等,复核并提出重点水资源配置工程布局方案。对于水源工程(包括城乡供水、应急备用、战略储备等水源),应重点分析水源条件及设计供水能力,确定水源位置、供水方式及淹没影响范围等; 对于输水工程,在确定主要控制点高程的基础上,重点复核分析输水线路布局、拆迁占地范围、与生态保护区关系等,提出输水线路起始点及主要控制点位置、线路长度及宽度等;对于灌区工程,明确灌区范围、水源位置、骨干输水渠系长度和宽度等。

(二) 水利基础设施预留用地划定

      为有效对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根据水利基础设施用地特点,按照点、线、面进行空间分类。点状   类指水库、闸坝、水文设施等工程;线性类指河湖治理、引调水等涉及的河道、堤防、沟渠、管道及分   洪道等工程,面状类指蓄滞洪区、灌区等工程。

      对于前期工作扎实、可行研究报告已批复的重大水利基础设施,预留用地可直接采用设计成果确定   的工程占地范围;对于规划的重大水利基础设施,考虑到工程布局方案的不确定性,可参照《水利水电   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按照工程建设规模适度超前、空间适当留有余地的原则,将比   选的布局方案用地也纳入预留空间。

       对于前期工作深度不足的水库工程,应将规划坝址所在河段作为预留空间,原则上按水库正常蓄水   位淹没线并外扩 300 米的范围划定预留用地;滞洪(涝)区空间可按照设计蓄涝水位以下的占地范围划定;输水渠道(管道)、堤防(分洪道)等工程以规划工程比选方案的占地范围为基础,适当考虑工程保护   范围确定预留用地;渠道、堤防上设置建筑物的区域取两者范围外包线,并与上下游渠道、堤防界限形   成闭合空间。

(三) 水利基础设施用地规模测算

      在划定规划重点水利基础设施预留用地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规范标准分析用地类别,测算用地规模。   用地类别原则上统计到耕地、林地、园地、草地、住宅等一级用地分类。对于前期工作较好的水利基础设施,直接采用设计用地指标成果;对于前期工作深度不足项目,可在规划预留用地方案的基础上,考虑 1.2 的不确定系数留有余地确定用地规模;对于未能划定用地范围的其他规划水利基础设施(如需要提高标准的城市防洪排涝工程),提出用地需求方向和用地预留建议意见。

 

八、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以国家和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重点河湖治理与生态保护规划等为基础,以流域和重点区域为单元,强化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系统思想,从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加强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构建河流绿色生态廊道的要求出发,结合河湖水生态系统特点、重要及敏感生态保护目标以及主要水生态问题,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因地制宜提出重点河湖生态治理与修复、水土流失防治、水源涵养和水源地保护、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等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任务措施,   明确修复与治理的重点流域、区域和河段,并提出治理修复重点任务和项目等。各项措施如有土地资源空间预留需求,应明确相关工程建设用地安排。

(一) 河湖生态廊道建设

      以流域为单元,以河流水系为脉络,统筹河道、河岸、水流等要素,结合河流生态廊道不同功能   类型维护要求,提出差异化保护与修复措施,实现河流清澈流动、廊道蓝绿交织。针对重要河湖水域岸   线生态功能退化等问题,提出滨河滨湖生态缓冲带建设,重要水生生境营造、沿河环湖湿地保护,河湖   岸线整治、堤防生态化改造等措施;针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围网养殖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提   出退田还湖、退养还滩及河湖生态修复措施;对于拦河闸坝建设运行造成纵向连通性阻隔、生境破碎化   等生态影响较为严重的,因地制宜提出生态流量保障及连通性恢复等措施。

(二) 重要水源涵养区保护

       针对重要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重要地下水补给区,结合区域自然条件和水域涵养状况,提   出封育保护及自然修复、人工林草建设、退耕还林还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保护修复措施和要求,提   升水源涵养能力。

(三) 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要求,以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隔离   防护与警示工程建设、污染综合治理、生态保护与修复等措施。在水土流失和面源污染严重的湖库饮用   水水源地,提出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人工湿地及植被缓冲带等措施。对水质恶化、污染严重或水源枯   竭的水源地,结合区域水资源配置方案优化,提出水源置换及应急备用水源建设方案。

(四)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

      以水土保持区划为基础,重点针对国家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提出封禁、封育保护、植   物措施和生态移民等预防保护和自然修复措施。针对国家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明确水土流失   综合治理措施布局,提出坡耕地、侵蚀沟、崩岗及石漠化整治及以小流域为单元的综合治理措施。

(五) 重要河湖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

      针对水量短缺、水质污染、生境破坏、萎缩及功能退化等多种问题突出的流域、区域或河段,实   施单一措施难以实现河湖保护与修复目标的,以流域或区域为单元,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和系统   治理,提出水源涵养与保护、截污治污及底泥清淤、河岸植被缓冲带建设、生境营造及湿地保护、河湖   水系连通及生态补水、亲水平台建设等综合措施和要求。

(六) 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针对部分地区地下水超采严重、引发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的现状,考虑区域水资源禀赋条件、开发   利用现状以及未来管控要求,提出重点区域地下水超采治理对策措施。

 

九、各类空间协调性分析

(一) 涉水生态空间功能协调性分析

      在初步划定不同功能类型涉水生态空间的范围、明晰各类空间的边界后,将各类型的涉水生态空间范围与省级、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及其它空间规划成果相衔接,进行叠图分析,明确各空间功能排序和主导功能,确定各类涉水生态空间边界。在省级规划方面衔接水利重大基础设施规模布局、廊道走向、   用地保障、水生态修复等内容,市县层面衔接各类水利基础设施空间落界。

      一是对水利行业自身划定的各类涉水生态空间功能进行重要性和敏感性分析,合理确定同一空间   单元的不同功能的排序,明确主导功能。按照功能排序,依次在已有的底图上进行落图,并按照单一功   能的外包边线初步确定涉水生态空间的整体边界范围。

      二是对涉水生态空间与城镇空间、农业空间进行协调,若涉水生态空间与其它空间范围划定存在   重叠问题,对重叠区域范围的服务功能进行重要性评估分析,合理确定涉水生态空间范围。

      三是统筹考虑自然生态保护的整体性和系统性、河流生态廊道的连通性要求,对明显不合理的区   域进行校验调整。对于难以界定主导功能类型、空间范围的局部区域,可通过现场调研分析确定。

(二) 水利基础设施与“三区三线”协调性分析

  1. 水利基础设施与涉水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性分析

      复核水利基础设施与涉水生态保护红线的空间关系,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应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符合红线管控要求。水利基础设施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时,应分析工程开发任务与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协调性,如一致或基本协调,可将该工程作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的正面准入一并纳入涉水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若工程开发任务与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不一致,应优化调整工程任务、选址、规模和布局,确保优化后的工程建设方案符合红线管控要求;对于确有需要,不可替代的防洪、供水等民生水利工程,   且经论证后工程方案无法调整、仍然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应提出优化调整涉水生态保护红线边界的意见。

  1. 与其他国土空间利用协调性分析

      对于河湖水域岸线等涉水生态空间范围内的基本农田或城镇空间进行调查,对占用涉水生态空间的,应按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提出调整意见。分析水利基础设施用地预留空间与“三区三线”的关系,重点对占用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的情况进行分析,尽量避免占用基本农田、城镇密集区。   水利基础设施为支撑城镇经济社会发展而需要占用城镇空间时,应提出对城镇空间发展的限制性要求; 为保障基本农田灌溉用水要求而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空间时,提出基本农田调整或项目准入的要求。

(三) 与已有规划的协调性分析

      将水利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成果与已批复的相关水利行业规划成果进行对比分析,明确主要成果   差异,对相关成果的协调性进行分析评价。

 

十、涉水生态空间管控和保护要求

      按照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和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要求,提出水资源开发利用管控措施。以划定的涉水生态空间为基础,以维护和改善河湖水生态系统功能为目标,从涉水生态空间面积不减少、   生态功能不降低的要求出发,针对不同类型的空间,提出差异化的管控和保护措施。对于规划提出的重点水利基础设施用地空间,以保障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提出预留和管控要求。

(一) 水资源开发利用管控要求

      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成果、所在区域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及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提出流域和区域用水总量、人均用水量、水资源开发利用率等具体管控措施和要求。根据水功能区划和饮用水源地保护要求,提出水源地水质达标管理要求。

(二) 涉水生态空间管控和保护要求

      针对禁止开发区(涉水生态保护红线区)和限制开发区,分区分类提出各类涉水生态空间管控和保护   要求。

      涉水生态保护红线区。涉水生态保护红线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相关办法进行严格管控,严禁任意改变用途,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鼓励按照规划开展维护、修复和提升生态功能的活动。同时,对于目前已经存在生态环境问题的红线区域,有针对性的加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水生态修复等措施,不断提升和改善区域内生态健康。制定生态保护红线正面准入清单,   将红线区范围内不可替代的重要防洪、供水等民生水利工程,研究纳入正面准入清单。

      限制开发区。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外的其他涉水生态空间,原则上按限制开发区域的管控要求提出   管控措施。按照维护适宜水量、良好水质和一定范围水生态空间的要求,提出管控措施和要求。结合涉水生态空间的类型,制定限制开发区域的负面准入清单。

(三) 水利基础设施用地空间管控要求

      对于已建、在建水利基础设施,以划定的空间范围为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从确保水利基础设施运行安全和维护工程效能   方面提出管控措施要求,避免建筑占压、任意围垦等行为。

      对于规划的水利基础设施预留空间,提出用地预留和空间保护的管控要求。由于其他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导致规划水利基础设施用地被挤占和水生态环境已受损退化的区域,要提出退还被挤占用地或置换用地,以及保护修复生态环境等管控措施;考虑到规划水利基础设施布局及用地预留方案的不确定性,   必要时提出用地置换要求与建议。

 

十一、保障措施

      从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加强资金投入、坚持依法推进、注重改革创新、强化科技支撑与能力建设、做好宣传教育、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力量等方面,研究提出强化规划指导性、约束性和权威性,   完善规划实施机制,形成国土空间管控合力的相关保障措施。

 

★十二、规划成果

      市级层面形成一套报告、一张图、一份数据台账、一个项目清单等“四个一”规划成果。   一套报告指水利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

      一张图指市级全域的涉水生态空间和水利基础设施空间布局“一张图”。统一采用自然资源部门 提供的精度为 1:10000、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 国家高程基准的工作底图,按要求将市级全域的涉水生态空间和已建、在建、规划水利基础设施均落到“水利一张图”统一采用 shp 数据)。

      一份数据台账指建立市级涉水空间各类基础信息数据台账,形成数据库,并逐步录入省级水利空 间基础信息平台,在录入平台前主要是提交有关表格(统一采用 Excel 或者 WPS 电子表格)。

      一个项目清单指市级防洪、供水与灌溉、水生态水环境治理与修复等重点工程项目清单,并按照 轻重缓急进行排序,提出近期实施项目安排。

 

★十三、 服务期

      2020 年 7 月,市级提交省级所需汇总的涉水生态空间范围边界成果,水利基础设施占地空间成果等相关资料(含落图和填表资料)。

      2020 年 10 月底前,市级完成规划成果、完成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协调。

      2020 年 12 月底前,完成市级水利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编制与技术审查工作。

 

★十四、成果文件要求

  1.       水利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正式报告成果文字、报告附图、附表、报告电子文档各 10套,印刷成果报告 50 份。
  2.       水利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正式报告电子文档(PDFWord、报告、“一张图”)。
  3.       成果文件的深度

      符合《广东省水利厅水利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的通知》(粤水规计[2020]10 号)及相关规范规程要求,满足采购人要求。

  1.       其他要求
    •       中标供应商在其工作范围内应确保其各自独立准备的全部成果文件在中国境内外都没有且 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中   标供应商如果在其成果文件中使用或包含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应保证已经   获得权利人的合法、有效、充分的授权;采购人拥有中标供应商所提交的全部成果文件包括方案、   设计成果)的版权、使用权和受益权、署名权。
  • 项目编制过程中使用的设备、软件由中标供应商自行配备。
  •  
  • 十五、服务要求
  1.       中标供应商应认真负责从事设计、研究工作,同时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为采购人提供优质的成果文   件;
    1.       配合做好相关审查、验收等工作;
    2.       对采购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3.       配合有关检查、审查、审计、鉴定、评估等。

 

★十六、验收要求

  1.       报送和审核时所需的文件(纸质和电子档均由中标供应商负责提供,中标供应商须为成果验收提  供必需的一切条件及相关费用。
  1.       组织专家评审会对规划进行审核,规划必须通过专家评审会的审核,报佛山市政府批准印发。如中标供应商提交的资料无法通过审核,则须根据评审会议提出的反馈意见对评审稿进行修改并重新送审,   直到正式通过审查为止。超过规定时限一个月仍未通过审查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费用。

 

★十七、保密要求

  1.       中标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须对采购人所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数据进行保密,未经采购人书  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且保密责任不因合同的终止或解除而失效。如采购人提出要求,中标   供应商须无条件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项目完成后,中标供应商须把采购人提供的所有资料、数据   完整归还采购人,并不得留存任何复制品。
  2.       采购人推荐或委托中标供应商施测的测量成果,中标供应商要为采购人保密,若未经采购人同意, 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有关资料和利用有关资料进行有偿经济活动。

 

★十八、付款方式

  1.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额的 50%;
  2.       专家评审通过后形成正式稿报送政府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额的 50%;
  3.       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合同乙方均必须与中标供应商名称一致。
  4.       中标供应商应理解政府部门付款的相关程序,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付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   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十九、报价要求

  1.       本项目的报价和结算支付均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
  1.       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报价应包括:完成本项目所有采购项目内容、各种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 的不可预见费用等全部费用。
    1.       供应商应被认为在填报报价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本磋商文件的所有有关章节以及审查了所有相关资料,已确保本次采购的所有采购范围内的各种价格风险均已包含在报价内。报价后,任何因供应商   的疏漏而提出的不利于采购人的合同单价调价申请将不被接受。
  •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单价和总价,总价是对应于采购人本次采购的所有内容所计算的总价,为成交   后的合同总价;其填报的明细单价则应是供应商对本采购项目所包含的具体的服务进行详细列示的计   算单价。
  •       本项目采购项目预算价为 2,500,000.00 元,供应商的报价有缺漏或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将导致报价无效。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15】11 号)文件规定,本项目合同须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1.  
  2. ★二十、合同公示

      注:本采购项目内容中,带“★”号为关键指标,即作为报价实质性响应内容,供应商报价时必须响   应或实质性优于。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而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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