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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及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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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7070000085787 文档页数:53页 所需下载券:10
兴宁区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及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项目

服务需求一览表

 

说明:

1、供应商应对投标内容所涉及的专利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保护甲方的利益不受任何损害。一切由于文字、商标、技术和软件专利授权引起的法律裁决、诉讼和赔偿费用均由中标人负责。同时,具有产品专利的供应商应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与其自有产品专利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不能就其产品的专利在本项目招标过程中被侵权问题而提出异议。

2、供应商应注意下列内容:

1)招标文件中带“★”的条款为本次采购的实质性的商务、技术或服务要求,供应商须满足或响应,若无法完全满足,将会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2)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填写/应答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当投标文件中的服务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服务内容及要求有偏离时,须在“偏离”栏内如实注明是“正偏离”或“负偏离”,“正偏离”指投标服务的内容优于招标文件中要求,“负偏离”指投标服务的内容低于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功能或其它内容有“正偏离”的,供应商须对“正偏离”的情况单独作出说明。

3)本采购需求中没有在投标文件中注明偏离(文字说明或在技术、商务对比表注明)的参数、配置、条款视为被供应商完全接受。

2、本服务需求一览表中的内容如与第六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

3、供应商应承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和资质文件真实,如出现虚假应标情况,供应商除了应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外,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条款来确定赔偿金额。

4、本项目最高限价为263.3169万元,超出最高限价的投标无效。

一、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

项号

服务名称

数量

服务内容及要求

预算

1

兴宁区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及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项目

1项

一、项目背景

2014年1月,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规计〔2014〕48号),要求强化河湖管理与保护,依法划定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开展河湖水域岸线登记,同时要求深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确权划界。随后,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4〕76号)、《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155号),提出要全面开展河湖水域岸线登记、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2018年12月,水利部分别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18〕339号)文件,要求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也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4号),要求各市按照“权属不变、分级负责”的原则,在2019年底前完成市级领导担任河长河流的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2019年3月,水利部印发了《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办河湖函〔2019〕394号)、2019年5月,自治区水利厅印发了《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江河湖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水办河湖〔2019〕1号),要求县级及以上领导担任河长湖长的江河湖库在2021年年底前完成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

二、项目编制依据

2.1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4年修订)及其《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7)《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年修订);

(8)《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

(9)《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水资源〔2017〕101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11)《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6修正);

(12)《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7年);

(1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14)《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15)《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16)《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2016年);

(17)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2.2行业文件、资料

(1)《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规计〔2014〕48号);

(2)《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155号);

(3)《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4〕76号);

(4)《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

(5)《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18〕339号);

(7)《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办河湖函〔2019〕394号);

(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4号);

(9)《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江河湖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水办河湖[2019]1号);

(10)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相关成果;

(11)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2.3技术标准

(1)《防洪标准》(GB50201-2014);

(2)《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

(3)《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

(4)《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

(5)《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2017);

(6)《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0-96);

(7)《水闸技术管理规程》(SL75-2014);

(8)《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

(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09);

(10)《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11)《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8-2009);

(12)《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基础制图》(SL73.1-2013);

(13)《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程》(SL201-2015);

(14)《河道整治设计规范》(GB50707-2011);

(15)《内河航运工程水文规范》(JTS145-1-2011);

(16)《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44-2006);

(17)《水利水电工程水利计算规范》(SL104-2015);

(18)《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2010);

(19)《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20)《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

(21)《数字航空摄影测量控制测量规范》(CH/T3006-2011);

(22)《全国河道(湖泊)岸线利用管理规划技术细则》;

(23) 其他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

 

三、项目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办河湖函〔2019〕3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4号)、《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江河湖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水办河湖[2019]1号)和《广西江河湖库水域岸线管理与保护技术方案》,确定兴宁区约68条河流、18座水库管理范围划定和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主要工作内容,编制约68条河流、18座水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和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成果,其中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包括专题报告、成果附表与附图、一张图信息化等;河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成果包括成果报告及附图。

1、完成辖区内河流水库的管理范围划定工作。(1)完成管理范围划定约68条河流(约440.35公里),其中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6条(约180.6公里),分别为那平江(三塘江)、竹排江(茅桥河)、沙江、两山河、西云江、奇罗河,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62条(约259.75公里);(2)完成管理范围划定约18座水库(周长约61公里),其中中型水库1座,小一型水库6座,小二型水库11座。(3)河流水库数量按实际需要有可能增减,且河流长度、水库周长以实际划定为准。

2、完成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的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

项目基本情况如上所述实际工作量有可能增减本项目招标为总价包干合同如工作量发生增减,合同总价不变。投标报价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 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基本资料收集、整理、分析

收集和整理水利普查、土地调查、主体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港口规划、航道规划、采砂规划,堤防、水库等水利工程设计运行资料及水资源公报等各类资料中与河湖空间范围、水资源环境本底条件、开发利用现状、治理保护要求,收集30年以上长系列水文资料,开展必要的地形以及有关的数据和底图,形成系统完整的基础资料。

(2)分析管理保护现状

依托《市领导担任河长的17条内河“一河一策”方案》(涉及我城区朝阳溪、竹排江、那平江、四塘江)、《城区领导担任河长的两山河、奇罗河、沙江、西云江及三街道、三塘镇、五塘镇、昆仑镇“一河(湖库)一策”方案》中调查的水域岸线现状、问题排查成果及清“四乱”成果,从岸线利用现状、岸线管理现状、河势稳定性及演变趋势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评价,为与水域岸线空间划定的精度和要求相对应,必要时进一步补充调查有关岸线利用、管理与保护现状,对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现状进行系统分析与评价,提出水域岸线管理与保护现状问题及需求。

(3)河湖带状图矢量化及卫星遥感数据处理

 根据现有资料,对左江、八尺江、武鸣河、清水河和南湖进行1:2000比例的河湖大断面带状图测绘成果进行矢量化、提取DEM数据,对卫星遥感数据进行处理,加载DEM数据。

(4)水文计算及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和公告

按照“有堤防”和“无堤防”两种情况分别开展江河湖库管理范围的划定。有堤防的河湖,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湖,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需开展历史洪水调查及水面线计算,以核定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
形成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专题报告,完成管理范围划定成果附表、附图制作。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将河流水库管理范围坐标逐一标注在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水利一张图”上,配合兴宁区人民政府制定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向社会公告。

(5)河湖管理范围线界桩(牌)及公告牌制作与安装

河湖管理范围线界桩(牌)点交桩与现场调整样点及定点放样。①根据测图资料掌握情况,内业依据划界标准绘制管理范围线,外业对界桩(牌)点位置进行放样测量,并校核成果;②界桩(牌)点放样前应对测站和方向点的坐标和高程进行检核,满足规范要求后进行放样。

河道和水库管理线界桩(牌)及公告牌制作与安装。①管理范围线界桩(牌)设置。界桩(牌)布设顺序按河道行洪方向自上而下,面向下游分左、右编号;设置湖泊(水库)界桩(牌)时,首先在地形图上确定各个湖泊(水库)1号界桩(牌)位置,然后按顺时针方向沿管理范围线布设界桩(牌)。②公告牌设置。公告牌一般设置在市县城区、乡镇和农村聚居区。在下列情况应设置:a)穿越城镇规划区上、下游;b)重要下河通道(车行通道);c)人口密集或人流聚集地点河岸。

界桩、界碑及公告牌规格:①界桩:界桩桩体采用C30预制砼桩,尺寸为 0.2×0.2×0.7m(0.3m埋入地下)。②界碑:大理石雕刻字体填图红色油漆,板形桩尺寸为500mm×400mm(长×宽),采用免钉胶安装。③公告牌:管材、压边、面板均为304不锈钢;画框尺寸为1.6×1.2m,1.0砂光不锈钢冲压围边,内加方管加固,面封双面不锈钢板;立柱为 60mm不锈钢管,顶上封72mm圆球,地面上总高不超2.2m,地下0.5cm以上。

界桩、界碑及公告牌数量:河流在市城区、县城、乡镇河段及水库界桩(碑)安装间距不大于500m,河流其他地区河段界桩(碑)安装间距不大于1000m。

(6)编制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报告

编制约68条河流、18座水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成果报告(因河流众多,具体报告本数按实际需要确定)及附图。

(7)制定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目标

在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和满足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提出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的总体目标;以划定的水域岸线功能分区为基础,提出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的控制性指标,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规划水平年的指标值。

(8)划定江河湖库水域岸线空间

在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的基础上,划定水域岸线控制线(即临水控制线和外缘控制线的划定)、明确水域岸线空间。

(9)水域岸线红线划定

在水域岸线空间范围内,根据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等确定需要保护的核心区范围,划定水域岸线保护红线。

(10)水域岸线功能区划

划定水域岸线功能区,统筹考虑河道行洪和航道治理,城市建设、河道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沿江各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在水域岸线空间划定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划分岸线功能区,包括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利用区和岸线开发利用区四类。

(11)江河湖库岸线空间管控

针对岸线开发利用与管理中的主要矛盾,提出指导水域岸线空间管理的意见、要求及措施。并结合河长制工作的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的总体要求,明确执行各项管理措施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落实相关责任人与责任单位,制定责任清单。

(12)江河湖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

针对岸线开发利用与保护中的主要矛盾,制定水域岸线整治与保护方案:制定负面清单,提出清退与调整意见;开展非法占用岸线的清理与整治。并结合河长制工作的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的总体要求,明确执行各项保护措施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落实相关责任人与责任单位,制定责任清单。

(13)编制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成果

编制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成果报告(每条河流干流出具一本报告)及附图、附件。

(14)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从组织保障、监管保障、投入保障及科技保障等方面提出岸线保护管理的保障措施。

(15)附图制作

采用分辨率不大于0.6m的卫星影像图(可采用天地图或其他影像图)叠加分辨率不大于30m的DM数据或1:2000比例带状图作为工作底图,平面控制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高程控制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263.3169万元

二、商务要求表

商务条款

一、合同签订期: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7 日内。

★二、提交所有服务成果时间:2020年12月31日前。

三、完成兴宁区河库管理范围划定、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成果编制。具体安排为:

(1)2020年9月31日前,中标单位提交兴宁区河流水库的管理范围划定报告、电子地图等初步成果。

(2)2020年10月15日前,中标单位提交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的管理范围划定报告、电子地图等最终成果。

(3)2020年10月30日前,中标单位提交兴宁区河流水库(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除外)的管理范围划定报告、电子地图等最终成果。

(4)2020年11月15日前,中标单位完成兴宁区河流水库的管理范围划定工作中的管理范围定桩、安装界牌、标识牌安装。

(5)2020年11月30日前,中标单位提交兴宁区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的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电子地图等初步成果。

(6)2020年12月31日前,中标单位提交兴宁区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的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电子地图等最终成果。

四、报告提交形式:每份纸质版报告(含图、表)一式(12)份和电子(PDF)两种形式。

提交服务成果地点:南宁市

五、售后服务要求:

★1、质量保证期 1 年(自提交服务成果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2、处理问题响应时间:质量保质期内,由中标人接到采购人处理问题通知后 24小时内到达采购人指定现场。

六、其他要求:

1、报价必须含以下部分,包括:

(1)完成采购人指定服务内容的基本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方案的评审费、成果验收费等);

(2)完成项目所需的全部人工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派出工作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3)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支持、售后服务等费用);

(4)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费等一切完成本项目服务所需要的费用。

2、付款方式:

本项目无预付款。合同生效后,在乙方提交管理范围划定成果以及相应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报告并通过审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乙方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全部验收通过及公告后支付剩余50%合同金额。

★3、质量要求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4号)、《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江河湖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水办河湖[2019]1号)和《广西江河湖库水域岸线管理与保护技术方案》(以下简称“技术方案”)的相关要求。同时满足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的要求。

★4、主要成果

68条河流、18座水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成果报告(因河流众多,具体报告本数按实际需要确定)。

②除河流水库管理范围成果外,还应包括附表、附图、附件,1:2000带状地形图,电子标绘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及功能区划。

③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成果报告(每条河流干流出具一本报告)。

④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附表,应主要包括水域岸线利用现状情况调查表、水域岸线保护红线划定成果表、水域岸线功能区划成果表、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负面清单、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措施目标任务清单等有关表格。岸线功能分区主要包括所属辖区、岸线、起止位置、功能区类型、岸线长度、起止点坐标、主要划分依据等。

5投标人必须根据项目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包含但不限项目技术方案,实施方案,进度计划,售后服务等内容)

6、为了确保采购质量和维护公平的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服务)。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的恶意低价的竞争。

其他

本项目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其他强制性标准、规范等要求:按服务内容及要求“二、项目编制依据”中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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