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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校(园)方责任保险承保机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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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7200000089603 发布时间:2020-07-20 文档页数:53页 所需下载券:10
永嘉县校(园)方责任保险承保机构项目

招标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保险机构,为永嘉县内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提供校(园)方责任保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承保服务。

二、保险经费

根据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温教办装〔201722号)文件要求,标准为校(园)方责任保险普通中小学每生每年10//年(含2元附加险保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校方责任险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组合保费为:一、二年级12//年(含2元附加险保费),三年级27//年(含2元附加险保费); 职业学校实习派遣教师责任保险20元/人/年。涉及永嘉县约350所学校,学生约142000人,总保费约150万元左右(具体总保费金额按实际投保人数计算)。如行政部门出台有关校(园)方责任保险新保费标准及保障限额,按新标准执行,本次招标结果继续有效,新标准如涉及费用的增加,按采购规定流程执行。

三、服务范围及服务要求

1.服务范围

永嘉县内由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校(园)方责任保险、中等职业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承保服务。民办学校可参照执行。

2.总体要求

2.1投标人必须对本项目所有内容投标,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内容投标。

2.2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责任、保障程度、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服务流程及理赔时效、法律服务等基础性服务项目,以及是否能够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实力提供其他服务内容,如对特殊案件的赔付能力、简易定责和便捷理赔服务、协助调解纠纷、协助教育部门对被保险人进行安全教育和风险防范工作等。

2.3本次招标结果有效期暂定1年,自202091日零时起至202183124时止。服务期满并通过考核,绩效评价好、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的,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采购合同的约定续签下一年度合同,续签最多不得超过2次。

2.4永嘉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校(园)方责任保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业务由1家中标单位承保。

2.5永嘉县校园责任保险由教育风险管理顾问(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代表永嘉县教育技术中心逐年度与中标单位签订《校园责任保险》业务合同、《校园责任保险》理赔细则合同,签订的合同需送永嘉县教育局备案,承保公司按照上述合同规定,履行校园责任保险承保工作。

2.6永嘉县教育技术中心委托教育风险管理顾问(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每年对承保公司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提交永嘉县教育技术中心审核。对考核不及格者限期整改,若不能及时改进的承保公司,提请永嘉县教育技术中心审定,组织重新招标。

3.基本服务要求

3.1承保及保全服务要求

3.1.1配合教育风险管理顾问为各级教育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政府财政拨款的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校(园)方责任保险校(园)方责任保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承保工作(以校为单位登记造册,以市(区)为单位进行统一承保),保费集中统一划转至承保公司的保费专用账户。承保公司收齐保费后在15个工作日内以16%的比例支付经纪佣金。中标供应商必须做好防灾防损服务。

3.1.2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方案(含职业学校实习派遣教师责任保险、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1)最低保障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100万元、每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600万元、每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1200万元;无过失责任保险: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25万元、每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30万元、每校年累计赔偿限额260万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赔偿限额20万元。

(2)最高限额:校(园)方责任保险(含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险)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130万元、每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780万元、每校累计赔偿限额1560万元;无过失责任保险: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25万元、每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30万元、每校年累计赔偿限额260万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赔偿限额35万元

3.1.3配合教育风险管理顾问和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做好对保险对象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师生风险防范和安全教育活动计划。

3.1.4自收到投保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保单和发票,并同时做好投保花名册的登记和管理工作,保险责任从202091日零时开始。(校(园)方责任险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险若因统一招标、各校及各区续保时间存在差异,中标人需无条件承诺保险起期续接上学年度保险止期,保险责任按中标方案履行。)

 3.1.5本项目采取不记名投保的方式由永嘉县教育主管部门集中通过保险经纪公司投保(只用分年级统计学生数字,不用提供学生花名册),对于学校投保人数5%以内的人员变动,保险公司也不再额外收取或退还保费,保险公司仅对人员增加超过5%的部分收取保费,对人员减少的部分不再退还保费。

3.1.6 中标人必须按照承保方案的要求履行各项义务。

3.2理赔服务要求

3.2.1中标人应当成立以公司负责人为主的校园责任保险理赔服务团队,由有经验的专业理赔人员负责具体的理赔服务工作。理赔人员要保证工作时间内在岗,不能因为主要理赔人员的缺勤而影响到正常的理赔工作。

3.2.2中标人应当响应:(1)接受保险经纪公司代理统一报案的模式(投保人——经纪人——保险人);(2)接受永嘉县理赔案件集中到中标人本级机构统一受理的模式(具体操作由保险经纪人与中标人协议为准)。

3.2.3中标人应当设立专门的服务热线电话,负责受理校园责任保险的事故报案、咨询、疑难问题解答和投诉处理。对于事故报案和客户投诉,中标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就重要事项作出明确答复。

3.2.4对收到的索赔材料进行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反馈是否立案。需要补充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在反馈立案的同时一次性提出。对决定拒赔或者不予立案的,出具正式的书面意见。

3.2.5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索赔材料齐全的校园责任险案件,赔付时效基础为:赔付金额2000元以内须3个(含)工作日内;赔付金额2001元至20000元须5个(含)工作日内;赔付金额20001元至100000元须7个(含)工作日;赔付金额10万元以上须10个(含)工作日内,开具赔款通知书。(自收齐索赔材料之日起计算)

每超过1个工作日,中标人应按赔付金额的1%缴纳违约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4.特色服务要求

校园责任保险为了更好服务于永嘉县教育行业,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永嘉县教育行业的现状及风险状况,并在基础服务项目上增加以下服务内容:

4.1法律援助服务

4.1.1中标人应当成立专门的法律服务小组,在发生校内人身伤害事故时,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为学校提供法律和保险服务。

4.1.2学校和家长就校内人身伤害事故赔偿产生纠纷时,中标人应指派执业律师负责协调,并无偿为学校提供诉讼代理服务,若教育部门或学校自行聘请律师,中标人应承担相应的律师费用和认可调解及判决结果。

4.2人性化赔付

4.2.1对难以快速确定保险责任和赔偿金额,但具有特殊社会意义的索赔案件,或者对解决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纠纷具有重要作用的索赔案件,保险公司应制定出专门针对此类索赔案件的解决方案。方案要切实可行,充分考虑教育行业风险的特殊性和索赔案件的个体差异性。

4.2.2中标人建有校园责任保险快速理赔机制和绿色理赔通道。

4.3简易定责服务:对于校方责任不明确的案件, 应当向教育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并在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教育风险管理顾问的意见后做出最终定责意见。

4.4重大事故协调处理机制:为减少校内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对校方的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承保公司应当协助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组建“重大事故临时处理小组”,负责协调重大事故的赔偿解决方案。对于案情经过及校方责任基本明确,且教育管理部门与承保公司就赔偿金额初步达成一致意见的,承保公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预付该金额的80%,用以协助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尽快平息纠纷。赔款直接划到投保人或投保人委托指定的账户。

4.5中标承保公司在理赔过程中,需认可四级或四级以上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赔偿结果,并在服务承诺时效内按协调结果足额支付合同赔偿金。

4.6 投标供应商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牙齿、面部修复等服务承诺。

四、保险方案

(一)校(园)方责任保险方案

1.基本保险责任

1)依据教育部(12号)令,教育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情形应当包括:

1.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和设备,没有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或停止使用的;

1.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对校园内存在的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管理不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1.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1.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1.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1.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1.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或措施不当,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1.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

1.10学校教职工不遵守工作纪律,擅离工作岗位,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11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从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2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13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校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而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的;

1.14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承担责任的其他人身意外伤害事故;

1.15其他应当纳入校(园)方责任范围的情形。

1.16法律费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因此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应由学校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基本保险责任应体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适用不同归责的原则。

2.无过失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可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发生下列原因造成的注册学员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经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或保险机构认可的第三方调解处理后,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学生进行经济补偿的情形:

2.1自然灾害引发的;

2.2学生自身原因引发的;

2.3学生体质差异引发的;

2.4校外突发侵害引发的。

3.扩展保险责任

3.1承保区域扩展。校园门口50米(学校履行管理责任的区域)内及其它校园以外但属于学校管理范围区域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由校(园)方责任保险赔偿,但由于第三者造成的事故不在此限;

3.2对于学校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应由学校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在条款规定的限额内按照100%全额赔付,不受学校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影响;

3.3对新学年入学的新生,即使尚未进行注册,但在学校统一组织的新生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由校(园)方责任保险赔偿。

3.4根据“以人为本、就近医疗、救治伤者”原则,将现有的医疗机构条款扩充到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服务中心。

4.保险赔偿范围与标准

赔偿范围和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

(二)中等职业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方案

1.基本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校方的注册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因实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 校方的注册学生在实习期间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赔偿范围与标准

赔偿范围和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

(四)保险方案基本要求

 

 

赔偿限额(单位:万元

校(园)方责任保险(主险)

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万元

每校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万元

每校年累计责任限额 万元

校(园)方责任保险(附加险)

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万元

每校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万元

每校年累计责任限额 万元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保险 万元

不设免赔额

要求说明:

1、保费标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职业学校实习派遣教师责任保险、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方案在校(园)方责任保险主险方案中一并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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