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辅助服务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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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7210000089922 文档页数:50页 所需下载券:10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辅助服务采购项目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辅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本项目为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辅助服务采购项目,共一个包。

(二)采购项目需求岗位:

1、书记员、法官助理服务岗位。

2、驾驶员服务岗位。

3、法警服务岗位。

(三)项目管理。投入本项目的人员与采购人不产生人事关系,其业务工作由采购人分配安排。采购人对中标人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考核,对工作人员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中标人根据项目业务需求和采购人的要求, 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人员招聘、业务纪律及人员的现场考核管理, 负责办理人员的入职、离职手续、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事宜。

(四)项目服务期。本项目第一期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第一期项目合同履行完成后,可根据项目实施验收考核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以 7 个月为服务周期续签服务合同。

(五)项目金额。本项目总金额为 337.1 万元,采购人不再另支付其他费用。本项目投标总价包含服务人员的人工成本和管理费用。人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实发工资(含绩效、补助等)、奖金、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四险)、住房公积金等;用于发放工资、奖金、社会保险(四险)、住房公积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的费用总额服务期内不得低于 317.5 万元,中标人按照招标人制定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管理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福利费、管理费、招聘费(含招聘体检费)、经济补偿金、风险管理金及税金等,福利费用服务期内不得低于 17.5 万元,管理费用服务期内不高于 12840 元,其它管理成本费用据实结算。招标人按照实际用工人数及用工状态支付相应费用。

  • 二、服务内容及相关要求:

(一)书记员、法官助理服务岗位数量、资格条件要求简述及职责

1、岗位数量:不少于 69 人

2、资格条件要求简述: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作风正派,无违法犯罪记录。

(2)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工作责任感强,能吃苦耐劳,承受工作压力,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3)学历条件原则上大学及以上,特殊情况须经采购人同意。

(4)符合采购人要求及日常管理工作规范,履行下列职责:遵守法院的规章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服从安排,接受指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技能培训,提高司法辅助工作能力,做好工作上的沟通协作。

(5)接受采购人的工作安排和培训安排。

(6)符合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7)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或需求,对派遣的工作服务人员资格条件要求进行调整,且派遣的服务人员必须符合采购人的要求。

3、职责:

(1)综合部门书记员职责

从事法院综合行政、综合管理部门辅助性工作,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法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2)业务部门书记员、法官助理职责

庭审相关职责。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注意事项,告知开庭时间、地点及审判组织组成情况,通知相关人员出庭参与诉讼;开庭时检查诉讼参与人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负责案件庭审、调查询问、合议等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组织当事人核对笔录签字捺印;负责校对、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负责检查或落实法律文书送达工作;完成部门或法官交办的其他辅助性工作及法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其他司法辅助相关职责。受法官委托或指派,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议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协助法官主持庭外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报请法官审核确认;接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阅卷事宜;依法调查、收集、核对证据;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工作;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在法官指导下草拟法律文书;办理案件审判管理的有关事务;完成部门或法官交办的其他辅助性工作及法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驾驶员服务岗位数量、资格条件要求简述及职责

1、岗位数量:不少于 14 人

2、资格条件要求简述: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作风正派,无违法犯罪记录。

(2)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工作责任感强,能吃苦耐劳,承受工作压力,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3)取得驾驶C 证及以上等级驾驶证。特殊情况须经采购人同意。

(4)符合采购人要求及日常管理工作规范,履行下列职责:遵守法院的规章制度,不得泄露审判秘密;服从安排,接受指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技能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做好工作上的沟通协作。

(5)接受采购人的工作安排和培训安排。

(6)符合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7)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或需求,对派遣的工作服务人员资格条件要求进行调整,且派遣的服务人员必须符合采购人的要求。

3、职责:为法院工作提供车辆驾驶服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遵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使用管理规定》《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机要通信、应急用车管理规定》《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驾驶员年度考核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做到安全、文明行车。服从单位安排,完成出车任务。熟悉所驾车辆的车况,发现故障或隐患主动解决,解决不了的应及时上报,经车管员确认后,网上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将车辆送到指定维修点维修。每次出车前打扫车辆卫生并保持车内外整洁,给每位干警一个干净舒适的乘坐空间。严格按照派车单上的目的地行驶、停靠,严禁随意到出车单以外的地方。如遇特殊情况需上报请示车管员。提供热情周到服务。认真填写加油数、公里数上报并及时还车,做到不虚填,不漏填。按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的地方停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将车辆停放在其他地方的需请示车管员,未经允许不得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以外的地方。每天下班前需仔细检查车辆,关好门窗。保管好车钥匙,不得将车辆私自交给他人驾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

(三)法警服务岗位数量、资格条件要求简述及职责

1、岗位数量:不少于 24 人

2、资格条件要求简述: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作风正派,无违法犯罪记录。

(2)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双眼裸视 1.0 以上;无残疾、纹身、重听、色盲、口吃等;无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传染病、扁平足有及家族遗传病;无传染病;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工作责任感强,能吃苦耐劳, 承受工作压力,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3)学历条件原则上大学及以上,部队退役军人可放宽至高中(中专)以上,司法警察院校毕业生或专门培训机构培训的学员优先。特殊情况须经采购人同意。

(4)符合采购人要求及日常管理工作规范,履行下列职责:遵守法院的规章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服从安排,接受指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技能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做好工作上的沟通协作。

(5)接受采购人的工作安排和培训安排。

(6)符合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7)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或需求,对派遣的工作服务人员资格条件要求进行调整,且派遣的服务人员必须符合采购人的要求。

3、职责:

(1)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警务保障

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维持法庭秩序,预防、处置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安全;押解、看管被告人;传带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传递、展示证据;紧急情况下,对危害法庭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行为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其他与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警务保障相关的工作职责。

(2)配合强制执行警务保障

保护参与执行人员安全;维护执行现场秩序;看管执行标的物,保障被执行财物安全;配合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行为;依照指令对妨碍执行工作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其他与执行相关的职责。

(3)安全检查

查验进入诉讼场所人员身份证件,阻止无关或者不符合条件人员进入诉讼场所;对进入诉讼场所人员人身以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安全检查场所秩序;对安全检查场所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置;其他与安全检查相关的工作职责。

(4)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

协助机关安全:协助机关安全保卫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维护机关安全;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予以保护;其他与机关安全保卫相关的警务保障工作职责。

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协助涉诉信访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维护涉诉信访工作秩序;对涉诉信访场所人员人身安全予以保护;其他与涉诉信访相关的警务保障工作职责。

执行强制措施:配合案件承办部门对被作出拘传决定的案件当事人、被告人或者其他人员,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保护参与拘传的法院工作人员安全;维护拘传秩序,处置突发情况;其他与执行拘传相关的警务保障工作职责。

处置突发事件:贯彻落实反恐安保领导小组工作部署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整体方案;参与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备勤和日常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听从反恐安保领导小组工作指挥;与突发事件处置相关的其他工作职责。

具体的人员数量、岗位、职责,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需求进行调整。

三、其他要求: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项目实施中标人不得再分包或转包。

2、中标人须保证该项目工作人员的人数不低于本招标文件要求,岗位不出现用人空缺。

3、现有人员以外人员的派遣,中标人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根据岗位需要,进行笔试、技能测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和政审,必要时,采购人派人参加。经采购人同意,并经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方可派遣。

4、中标人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将预派的工作人员名单报采购人,若采购人提出调整意见,中标人应及时调整配员,并经采购人同意。如采购人不同意,不得进行工作人员调配。

5、中标人应保证项目人员的稳定,如因人员辞职等原因确需变动的,应提前向采购人说明原因,经采购人同意后,20 个工作日内按照任职要求安排接续人员到位。中标人擅自更换服务人员给招标人工作造成妨碍或损失的,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派遣的工作服务人员违法违纪、工作失误、不能胜任、作风不良,或经考核不合格等不能继续留用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人选,中标人应当更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任职要求安排接续人员到位。

7、采购人对中标人的项目实施情况、工作人员服务行为及质量等进行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或考核,采购人有权对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服务行为要求中标人立即纠正、整改或者要求中标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采购人有权对本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不符合报价要求的,按约定进行处罚。如因工作人员不当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中标人负责赔偿。项目实施经采购人验收或考核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8、中标人本项目服务期结束后,不再参与该项目投标或投标未中标或因项目实施验收考核不合格终止合同的,应保证其工作人员根据采购人的需求继续服务至产生新的中标公司,费用由采购人按实际工作天数支付。此项目的工作人员,新的中标公司若需要继续留用而本人又同意的,原中标人要积极配合新的中标公司办理相关人员解聘及工资、保险等过渡手续。投标人对此要作出违约承诺。

9、该项目工作人员在考核中出现不合格、基本合格情况的,按约定扣除中标人当月服务费;因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或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招标方经济损失的,中标人应根据损失后果、公安机关的立案调查结果或法院判决,承担相应责任。

10、投标人要做好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保证其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采购人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优化工作作风,服从工作安排,保守工作秘密,积极配合采购人开展岗位相应业务工作。

11、工作人员派出前的管理教育工作由中标人负责,应加强对工作人员派出前的教育及派出后的跟踪管理。中标人应及时处理工作人员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并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中标人所派工作人员在服务期内应服从采购人管理,严格执行采购人建立的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不得以任何借口消极怠工或拒绝工作,影响正常工作。采购人有权检查该项目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及遵纪守法等各方面的工作;有权按其体系文件规定对该项目工作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业务技术能力等进行检查、考核和跟踪指导。

12、投标人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员工劳动保障和福利政策,保证与工作人员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承担对其建立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发放奖金、档案管理、计划生育等管理。据国家法律和地方政策的规定为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法定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中标人对工作人员的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的缴纳必须当月完成,不得拖欠。中标人在项目服务期内,因履行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纠纷及工作人员因工伤、残(亡)或非因工患病、负伤(亡)等事故由中标人负责处理。中标人应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服务人员的人身安全责任,招标人对项目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人身安全不承担任何责任。

13、投标人必须承诺项目工作人员所持户口簿和身份证真实有效,品行端正,无不良行为记录和犯罪记录,不得使用童工。中标人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对工作中产生的业务数据及服务对象信息严格保密,并与工作人员签定保密协议。工作人员到岗前,中标人需向采购人提供上岗人员的健康体检表及“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保密协议”等资料。

14、中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留存项目审计所需的相关材料,并按要求及时提报。

15、中标人要积极服从和完成采购人的其他工作安排或需求。

16、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上述要求作出详细明确的服务承诺及违约责任,自行承诺处置措施。

注:技术服务要求仅供参考,投标人可选用相当于或优于以上技术要求的服务 ,同时填写技术规范偏离表。

以上服务内容为招标人为完成本项目所提出的基本要求,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更合理的服务方案,但不得改变招标人的工作方案及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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