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项目名称:隆安县2020年易地扶贫搬迁拆旧后土地增减挂钩项目
1.2项目编号: LAZC2020-G3-01235-GXYT
1.3项目规模:拟在除那桐镇外的9个乡镇摸排一批易地扶贫搬迁拆旧后土地纳入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拟拆旧区规模300亩,涉及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约5000多户,项目估算投资2415万元(具体实施项目个数、面积、投资额以项目立项批复为准)。
1.4采购内容:本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选定隆安县2020年易地扶贫搬迁拆旧后土地增减挂钩项目的投资人,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折旧区土地复垦、工程复核、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等,成果要求符合国家、行业和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通过相关政府部门验收。由投资人在合作期限内以项目总承包方式进行投资建设,开展项目资金筹措、项目建设及实施管理和项目验收等全部内容。主要内容有:项目区地块协调、青苗及拆旧补偿、附属设施建设、拆旧地块复垦、监理、耕地等级评定、工程复核及验收等工作。投资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项目的要求对项目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
1.5合作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所有项目的验收报备工作。
1.6资金来源:社会资金。
2.1本次招标合作范围为隆安县2020年易地扶贫搬迁拆旧后土地增减挂钩项目的投资人,由投资人在合作期限内以项目总承包方式进行投资建设,开展项目资金筹措、项目建设及实施管理和项目验收等全部内容。主要内容有:项目区地块协调、青苗及拆旧补偿、附属设施建设、拆旧地块复垦、监理、耕地等级评定、工程复核及验收等工作。投资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项目的要求对项目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
2.2本项目先由中标人100%投资实施,在项目竣工验收并取得确认批复文件后,由采购人向中标人足额支付指标回购款,投资成本按财务决算7万元/亩以内计算,超出部分不予列入成本计算。本项目按投资方的投资收益率进行报价,有效报价范围为:投资收益率≤15%,超出部分不予列入计算。投资方的投资收益率应低于或等于成本的15%,即亩均增减挂钩指标回购款=投资方投入项目实际支出成本×(1+投资收益率)。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新建成的耕地及其他基础设施由中标人交付给所在地村委使用并管护,签订管护协议,管护有效期为3-5年,并由中标人支付一定管护费用,保证项目在建成后的后期管护问题,项目管护费2500元/亩。(在项目结算时扣除,后由县政府逐年支付给管护对象),合作过程中相关的权利、义务、投资、回报等事项详见《隆安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投资开发合作协议书》。
2.3增减挂钩项目经竣工验收确认的周转指标,采购人向中标人足额支付指标回购款。
3、服务
工程具体实施地点根据各地点实际情况存在变动(减少或合并),投标单位自行考虑变动(减少或合并)情况、自行承担因项目变动产生的各种风险(实际工程量以及投资额存在因变动而减少)。因项目立项申报或政策需要对本项目进行拆分从而改变项目名称的,在对项目涉及拆旧区乡镇不改变的情况下,均视为本项目所属范畴。
中标单位依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相关程序的技术要求,对隆安县2020年易地扶贫搬迁拆旧后土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地块将拆旧区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农用地、耕地、经验收合格并取得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确认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需要完成的工作有(包括但不限于):
(1)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含项目建新区方案)
(2)对项目进行勘测定界(比例尺不小于1:1000)
(3)编制拆旧区复垦规划图
(4)编制单体工程设计图
(5)编制项目预算书
(6)负责项目区土壤肥力检测报告
(7)涉及废弃工矿用地复垦项目区的提供重金属检测报告(如有)
(8)项目拆旧区地块现状照片(按单个区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各一张)
(9)申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立项
(10)负责组织施工
(11)组织项目区工程复核、新增耕地质量评定
(12)申报南宁市自然资源局验收、确认。
本项目由中标单位全额投资和负责项目确认所需的各种材料的收集组卷,政府不再投入。经确认后的指标取得指标批复文件后,招标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
本项目按投资方的投资收益率进行报价,有效报价范围为:投资收益率≤15%,超出部分不予列入计算。投资成本按财务决算7万元/亩以内计算。(注:亩均增减挂钩指标回购款=投资方投入项目实际支出成本x ( 1+投资收益率),复耕率按合同总规模计算和结算。)
5、支付方式
双方签订合同时商定。
(1)因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项目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中标单位要积极主动与业主单位沟通联系,在规划设计中对有关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修改完善,提高工作质量。本项目的具体时间控制性要求:
1)计划拿到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进场开展项目权属工作;
2)计划拿到中标通知书一个月内进场施工;
3)计划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所有项目的验收。
(2)隆安县政府部门在以前进行的隆安县增减挂钩项目前期测量、规划设计及项目立项等工作产生的成果和工作经费,需由本项目中标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