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情况
为深入贯彻节水优先方针,落实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水利部于2017年5月以水资源〔2017〕184号文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快推进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把节水型社会建设作为方向性、战略性举措来抓,将节水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生活全过程。
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是落实中央节水优先方针的重要举措。通过推进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全面提升全社会节水意识,倒逼生产方式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加快实现从供水管理向需水管理转变,从粗放用水方式向高效用水方式转变,从过度开发水资源向主动节约保护水资源转变,对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水资源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粤水资源涵〔2018〕1889号文)、江门水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江水资源〔2018〕44号文)精神,鹤山市列入广东省第四批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区域。鹤山市本地水资源量并不丰富,且时空分布不均,80%左右集中在汛期,随着人们对生活、生产以及生态环境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水资源供需矛盾将日益突出,因此很有必要开展鹤山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确保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工作范围及主要内容
1、工作范围
根据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开展节水型居民小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全节办〔2017〕1号文),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粤水资源涵〔2018〕1889号文)、江门水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江水资源〔2018〕44号文)精神,鹤山市列入广东省第四批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区域。根据相关文件要求,首先应编写《鹤山市中长期节水规划》及《鹤山市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为确保公共机构、工业企业及居民小区建成率应不低于50%、40%及15%,鹤山市拟选取30个公共机构、10个企业、5个居民小区分别建设成为节水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节水型示范企业及节水型示范社区。
除节水载体建设外,节水型社会建设还需收集整理各类评价指标的相关资料,包括用水定额管理、计划用水管理、用水计量、水价机制、节水“三同时”管理、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生活节水器具推广、再生水利用及社会节水意识等方面资料,制作反应创建工作的影像资料,并编写鹤山市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自评估报告,并上报省水利厅,申请验收。
2、主要工作内容
(1)鹤山市中长期节水规划
分析区域内水资源现状及其开发利用情况,对于规划范围内的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现状、用水水平开展调查,按用水类型分析节约用水潜力,提出合理的节水指标,根据节水指标提出工业、农业、生活方面的节约用水规划措施,分析节水可达性,提出节约用水管理规划、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并提出实施保障措施等。
(2)鹤山市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
主要收集自然地理、河流水系、水文气象、经济社会概况、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行业用水水平等资料,分析区域内水资源现状及其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现状用水水平分析、节水工作的进展,面临的形式与主要问题;确定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总体目标及各阶段的分阶段详细目标,明确组织框架、节水领导及各成员单位职责;确定主要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实施保障措施等。
(3)节水载体建设
①节水型公共机构
对用水单位进行实地调查,根据《广东省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标准》进行评分并提出整改方案;最后编写水平衡测试报告及申请报告。
②节水型居民小区
对各小区进行实地调查,根据节水型居民小区建设标准进行评分并提出整改措施建议,编写各小区的申请报告。
③节水型企业
实地调研各企业的用水工艺、工序及用水量等情况,并开展水平衡测试,编写水平衡测试报告及申请报告。
(4)鹤山市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自评估报告
收集整理反映建设过程及节水载体建设等所有相关佐证材料,并编写自评估报告;根据验收申报材料清单,整理验收成果资料、汇报材料等,并配合业主完成验收工作等。
服务要求:《鹤山市中长期节水规划》及《鹤山市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及文件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批;节水载体建设满足《江门市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标准》、《节水型居民小区评价标准》、《节水型企业评价标准》及节水型社会建设等相关标准要求,并顺利通过上级验收。
三、商务要求
1.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投标人是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具有良好的信誉;
(3)投标人具有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证书(业务:水利水电)乙级(含)以上证书;
(4)投标人具有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乙级(含)以上资质;
(5)投标人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证书乙级(含)以上证书;
(6)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 投标人所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准更换。因特殊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必须征得采购人同意。
3.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证明本项目负责人的学历、职称、从事相关工作的时间,承担过类似项目名称、责任内容、完成日期以及其它业绩证明材料。
4.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具有相关资质证明等文件。
5. 投标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资信情况资料,以证明经营状况及履约能力。
6. 投标人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能按时完成所有工作内容。
7. 投标人如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 在中标后的整个作业期间,投标人若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它损失,无论何种原因所致,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不负责。
9. 投标报价应为人民币含税全包价,包括项目的环境调查考察、社会调查研究、基础资料收集、文件编制印刷、专家咨询、交通运输及验收等一切费用。
10. 完工期:合同签订生效后360个日历天内完成鹤山市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项目并提交相应的成果。
11. 验收
(1)验收标准:以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招标文件的需求和所签采购合同的相关条款为标准;
(2)通过专家评审、修改及验收合格后由中标投标人和采购人共同签字确认。
12. 《政府采购合同》
(1)采购人和中标投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政府采购合同》应当一式多份,其中一份原件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的另一份原件送广州穗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归档。
13. 结算方式
根据相关规定,本项目需经过公开采购招标确定服务单位。付款分为三期:
第一期: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给中标单位;
第二期:完成节水型载体建设并通过市水行政主管及相关部门验收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给中标单位。
第三期:完成所有服务内容、并提交全部成果报告且通过省水利厅对鹤山市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验收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给中标单位。
14. 其他
(1)投标人不得将本项目中的内容拆散进行投标。
(2)投标人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参加本次采购项目的开标,随时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询问,同时对有关问题予以正式解答。
(3)根据江财采购〔2020〕9号文件规定,本项目不需要提供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