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原县自然资源局平原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项目 要求及规范标准
一、概况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我县各个乡镇(街道)进行房地一体不动产测绘、权籍调查、档案整理及登记发证、登记成果汇交、成果验收等工作内容。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缮证、不动产权证书发放,数据汇总验收等工作。
1、开展平原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需查清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产权情况,并结合地籍测量一并开展房屋测量。对调查成果资料以及发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购置不动产证书,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缮证、不动产权证书发放,数据汇总验收等工作。
二、工作目标及任务
通过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查清我县农村范围内,开展权籍调查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完善不动产登记的基础数据,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管理和统计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 到 2020 年底,完成我县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颁证率 90%以上, 满足不动产登记、颁证及数据汇交工作的需要,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对辖区内各个乡镇(街道)农村“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构筑物、建筑物进行权籍调查、登记发证、成果验收,使农民享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得到确认和法律保护。
按照省市规范要求提交必要的纸质成果和电子成果。文件成果包括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及其他文字成果;表格成果权籍调查及确权发证形成的各类表格成果;图件成果:房屋分布图、宗地图及其他图件的纸质版和电子图件;按照省市进度要求,确保按时高标准完成验收任务。若上级政策调整,按照上级政策调整后标准要求完成该项工作。
1、实现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
本次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以尚未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重点。对于已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对原土地数据进行复核、修正,开展补充 房屋调查。对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对于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发证但符合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对原有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进行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对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开展地籍调查,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发证的,应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补充权籍调查,并做好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落宗。
2、依法依规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未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和土地确权政策要求,依法确权,规范登记。
三、主要工作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主要工作内容
1、准备工作
1.1资料收集
(1)控制资料
①辖区及辖区周边各等级 GPS 控制点。用于控制测量和图根控制测量七参数的求解和检查。
②已开展过大比例尺地籍测图的地区,施测的各等级控制点、图根点。可直接应用于地籍图的修补测。
③山东省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简称 SDCORS 系统)可直接应用于图根控制点的测量。
(2)基础图件资料
①采购人提供最新的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成果,作为本次不动产权籍调查中宗地和不动产单元编码的基础,并与不动产登记平台做好衔接;
②可充分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成果中的城镇村范围来确定本次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范围,避免遗漏;
③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成果、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成果、已有的正射影像及其他调查所需图件和数据库成果,用于权籍调查的工作底图制作及权属来源;
④已有的土地调查成果、已登记发证的地籍档案资料、原城镇地籍调查资料等,可以作为本次调查的基础资料;
⑤房屋普查和工业普查中的有关土地资料,城建规划资料、图件等,可作为房屋调查的基础资料;
⑥调查工作人员到相关权属档案资料存放单位收集权属来源资料,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如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建设规划许可证、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法院生效的处置资料(如批文、调节书等)、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证明(如建设用地红线图、建设用地许可证等),以上资料可以作为本次调查的权源资料。
(3)其他相关资料。
根据实际情况,收集整理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程、行政区划、标准地名等资料。
1.2技术设计方案编写与培训
应结合本地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等基础数据情况确定不动产权籍调查方法,编制技术设计书,技术设计书主要内容包括调查范围确定、工作目标与内容、已有资料分析和利用、技术路线和方法、质量控制、公示发证、资料归档等。在调查工作开展前,应根据技术设计的各个环节和要求开展技术培训。
1.3工具与表册准备
(1)表册:包括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指界通知书、指界委托书、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等,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直接由计算机打印生成。
(2)仪器:包括全站仪、静态 GPS 接收机、安装 CORS 信号接收设备的 RTK 接收机、钢卷尺等。
(3)软硬件:包括计算机、绘图仪、打印机、照相机、数字制图软件、图形图像处理软件、数据库建库软件等相关软件。
1.4制作工作底图
以大比例尺(1:500)的地籍图、地形图、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图件,叠加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标注乡镇、村、村民小组及重要地物的名称,并参考已有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资料,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在图上预划分宗地,制作供外业权籍调查使用的工作底图。
(1)已开展过 1:500 大比例尺地形、地籍测图地区的地形图、地籍图矢量数据及数据库。经外业检测测图精度符合本次调查工作要求,可在原图数据基础上进行修补测。
(2)未开展过 1:500 大比例尺地形、地籍测图的地区按《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的精度要求,可进行 1:500 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
2、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主要包括:调查核实宗地和房屋的权属情况,实地指界、设置界标、丈量宗地界址边长及房屋边长相关距离、绘制宗地草图及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在现场调查过程中,按采购人要求搜集登记人的申请资料等。
2.1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1)宗地状况调查。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要求,借助工作底图和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结合现场核实,调查每宗地的土地坐落与四至。
(2)宗地权利人状况调查。包括调查核实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 属于宅基地的,除了调查记录土地权利人的情况外,还应调查权利人家庭成员情况,复印权利人家庭户口簿等资料。
(3)宗地权属状况调查。调查核实确定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期限等,以及宗地是否有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和共有情况;宗地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等。权利人和宗地界址清楚,四邻无争议, 因不符合相关政策不能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的,可依实际使用情况记录实际使用人和实际使用范围, 在《权籍调查表》说明栏中,注明“该权利人为实际使用人,因不符合规定暂不予确权登记。”将调查成果录入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存在权属争议的,划为争议宗,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 待权属争议解决后再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
2.2房屋权属状况调查
(1)房屋权属来源调查。依据房屋产权人提供的房屋建设批准手续、符合规划材料等,以及房屋买卖、互换、赠与、受遗赠、继承、查封、抵押等其他房屋产权证明,记录产权人,并将产权证明留复印件或拍照留存。产权共有或有争议的,记录共有或争议情况。
(2)房屋状况调查。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调查主要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层数、墙体归属、建成年份等。
2.3界址调查
(1)宗地界址调查。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等要求做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指界,实地设置宗地界标并丈量边长和关系距离, 确保宗地权属清楚、界址清晰(界址空间相对位置关系准确)。
(2)房屋权属界线调查。房屋权属界线是指房屋所有权范围的界线,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所有权界线。应实地采用钢尺或测距仪丈量房屋边长,标注在房屋权界线示意图上,并填写房屋调查表。
2.4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填写地籍调查表。如果其上存在房屋,则需填写房屋调查表。如果其上存在构(建)筑物,则需填写构(建)筑物调查表。
3、不动产测量
不动产测量包括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不动产权籍图测绘和面积测算等。在权属调查结果的基础上,进行界址点测量、不动产权籍图测绘和面积测算等,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农村房屋调查测绘工作。
3.1、数学基础
平面坐标系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统,高程采用“1985 国家高程基准”。
3.2、控制测量
对土地及其房屋等定着物,控制测量的技术、方法及精度指标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
2012)执行。
3.3、宗地界址点测量
宗地界址点采用解析法进行测量。通过采用全站仪、GNSS 接收机等野外测量技术获取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并计算采用几何要素法计算面积,并结合钢尺、测距仪丈量和校核界址点间距及相对关系,确保宗地的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3.4、房屋测量
(1)对于已颁发房屋产权证的,经核实权利人未发生变化,房屋未进行翻改建的,只需将房屋登记的相关信息与宗地权籍调查成果一并录入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中,无需重新开展测量。
(2)房屋测量可根据需要选用解析法测量房角点坐标,或采用勘丈法用测距仪丈量房屋边长。
(3)无法丈量房屋边长的,应丈量至少两条房角点或房角点与相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解算房屋边长和房屋面积。
3.5不动产权籍图测绘
农村不动产权籍图包括地籍图、不动产单元图等。其中不动产单元图主要包括宗地图和房产分户图等。地籍图、宗地图测绘按《地籍调查规程》(GB/T1001-2012) 5.3.3 规定。房产分户图在地籍图、宗地图的基础上,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编制要求和内容参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7.3 的规定。
3.6不动产测绘报告编制
不动产测绘报告作为长期保存的技术档案,不动产测量完成以后,应以标段为单位出具不动产测绘报告。主要反应不动产测绘的技术标准执行情况、技术方法、程序、成果质量和主要问题的处理等情况。
4、调查结果公示
权籍调查结果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在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籍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公示期不少于 15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行建库归档。公示图表应加盖村委会公章,并拍摄不少于两张的现场公示照片。公示图出图比例尺应不小于 1:1000。对存在争议的不动产宗地和自然幢, 积极处理争议,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
5、资料整理
将本次调查形成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档案资料,以宗地为单位建档立卷、扫描、上传。
6、确权登记发证及档案整理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不动产登记发证程序和要求,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收集登记材料提交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审核完成后,打印制作不动产产权证,加贴宗地图、房屋分户图,并盖章。按照档案管理标准,整理、排序、编号、扫描、装订、装盒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7、验收
按照甲方安排部署组织完成相关文档成果、表格成果、图件成果以及省市政策及方案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成果,进行项目成果验收。
注:中标单位在作业中可以使用符合要求的其它作业方法,保证最终成果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二)技术依据及相关标准
(1)《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
(2)《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3)《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 4 )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 1 部分∶ 1 ∶ 5001 ∶ 10001 ∶ 2000 地形图图式》, (GB/T20257.1-2017),以下简称《图式》;
(5)《房产测量规范 第 1 单元: 房产测量规定》(GB/T17986.1-2000);
(6)《房产测量规范 第 2 单元:房产图图式》(GB/T17986.2-2000);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
(8)《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10114-2003);
(9)《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13923-2006);
(10)《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11)《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
(12)《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CB/T24356-2009);
(13)《数字测绘成果质量要求》(GB/T17941-2008);
(14)《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JGJ278-2012);
(15)《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5〕41 号(附件));
(16)《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 附录 A);
(17)《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试行)》
(18)《山东省地籍数据入库质量控制规范》(DB37/T2976-2017);
(19)《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01 号);
(20)《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 号)
(21)《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 号)
(22)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8〕191 号)
(2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化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24)德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德州市农村房地一体化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25)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成果的主要技术指标和规格
1、数学基础
(1)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2)高程系统:采用“1985 国家高程基准”;
(3)投影方式: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中央子午线 117。
2、比例尺
(1)地籍图:比例尺 1:500;
(2)宗地图:图幅面为 A4 纸张大小,比例尺可根据宗地大小在 1:100-1:1000 之间适当选择;
3、房产分户图:图幅面为 A4 纸张大小,根据房屋占地面积大小在 1:100-1:500 之间适当选择。
4、计量单位
(1)坐标单位采用米(m),保留三位小数;
(2)长度单位采用米(m),保留两位小数;
(3)面积单位采用平方米(㎡),保留两位小数。
5、农村房地测量主要精度指标
测绘成果平面坐标系统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 国家高程基准”,投影方式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中央子午线为 117。
1、图根控制点精度表
3、地籍图平面位置精度表
A标段:牵头标、确权、登记、颁证
一、技术牵头
1.本次项目的宣传工作;
2.全县实施方案的编制、前期对各作业标进行组织培训和技术指导;
3.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技术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并对各作业标进行指导培训。
二、数据库整合汇总
1.负责制定全县房地一体项目数据库建设标准,并组织各标段进行培训;
2.负责将各标包完成的调查建库数据成果等,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标准,进行统一汇总、建库,并导入不动产登记系统,达到缮证要求;
3.负责对全县农村房地一体调查成果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进行数据质检并完成逐级数据汇交。三、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及数据库建设
1.准备工作
资料收集;
技术设计书的编写; 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 人员培训。
可选用大比例尺(1:500〜1:2000)的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或已有地籍图作为基础图件,参考已
有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资料,划分不动产单元,预编不动产单元代码。
2.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主要包括:
调查核实宗地和房屋的权属情况、实地指界、设置界标、丈量宗地界址边长和房屋边长相关距离、绘制宗地草图及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
(1)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①宗地状况调查。应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要求,借助工作底图和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结合现场核实,调查每宗地的土地坐落与四至。
②宗地权利人状况调查。包括调查核实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 属于宅基地的,除了调查记录土地权利人的情况外,还应调查权利人家庭成员情况,复印权利人家庭户口簿等资料。
③宗地权属状况调查。调查核实确定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期限等,以及宗地是否有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和共有情况;宗地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等。
④权利人和宗地界址清楚,四邻无争议,因不符合相关政策不能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的,可依实际使用情况记录实际使用人和实际使用范围,在《地籍调查表》说明栏中,注明“该权利人为实际使用人,因不符合XX规定暂不予确权登记。”将调查成果录入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⑤存在权属争议的,划为争议宗,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待权属争议解决后再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
(2)房屋权属状况调查
①房屋权属来源调查。应依据房屋产权人提供的房屋建设批准手续、符合规划材料等,以及房屋买卖、互换、赠与、受遗赠、继承、查封、抵押等其他房屋产权证明,记录产权人,并将产权证明留复印件或拍照留存。产权共有或有争议的,记录共有或争议情况。
②房屋状况调查。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调查主要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层数、墙体归属、建成年份等。主要建筑物指具有上述合法权属来源材料、主要用于居住的房屋。附属设施如仓库、圈舍、门房等不用作权属界线但为永久建筑结构的,可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中简要记录其相关信息,说明其位置、用途、数量等。
(3)界址调查
①宗地界址调查。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要求做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指界,实地设置宗地界标并丈量边长和关系距离,确保宗地权属清楚、界址清晰(界址空间相对位置关系准确)。
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齐全,界址明确,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宗地,无需重新开展界址调查, 只将相关信息记入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即可。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界址不明确的宗地、界址与实地有变化的宗地及无合法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宗地,需进行现场指界,开展宗地界址调查。
实地指界前,通过指界通知书、公告、广播、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指界人,确保土地权利人及相邻宗地权利人或双方合法代理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按时到现场指界。指界时,调查员、本宗地及相邻 宗地指界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应同时到场,根据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现场设置界标, 确认界址点类型、位置。
指界后,应及时填写地籍调查表,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并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中予以说明。
②房屋权属界线调查。房屋权属界线是指房屋所有权范围的界线,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所有权界线。应实地采用钢尺或测距仪丈量房屋边长,标注在房屋权界线示意图上,并填写房屋调查表。
独立成幢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与宅基地使用权为同一权利人的,无须开展房屋权属界线调查,只须测量房角点、丈量房屋边长并标绘在宗地草图上。
建筑物为共有的,须在房屋所有权人指界下,区分自有墙、 共有墙或借墙,以墙体所有权范围为界,确认界址类型、位置,测量界址点和房屋边长,标注在房屋权界线示意图上,并填写房屋调查表。
③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填写地籍调查表。
如果其上存在房屋,则需填写房屋调查表。
如果其上存在构(建)筑物,则需填写构(建)筑物调查表。
④绘制草图
应根据宗地和房屋权属状况调查信息、指界与界址点设置情况、 界址边长及相关距离丈量结果,按概略比例尺绘制宗地草图,根据需要绘制房屋权界线示意图。
宗地草图及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必须现场绘制(实地丈量边长)。
有基础图件资料的地区,可持打印的相关图件到现场,根据指界和实际丈量边长情况做好现场记录,形成草图。
3.不动产测量
(1)宗地界址点
为满足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充分兼顾宅基地制度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需要,可统筹考虑本地区的基础条件、工作需求和经济技术可行性,因地制宜地选取合适的测量方法。原则上,同一地区内可以釆用多种测量方法共同开展工作。
①数学基础
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②控制测量
对土地及其上房屋等定着物的测绘,其控制测量的技术、方法和精度指标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执行。
③宗地界址点测量
解析法。对于工作基础和经济条件较好、技术力量较强的地区或调查精度影响土地产权人切身利益的,如各类农村改革试点、征地拆迁地区等,可釆用解析法测量,即利用测量仪器实地获取宗地界址点精确坐标,绘制权籍图,提取宗地面积等要素信息。
(2)房屋测量
①对于已颁发房屋产权证的,经核实权利人未发生变化,房屋未进行翻改建的,只需将房屋登记的相关信息与宗地权籍调查成果一并录入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中,无需重新开展测量。
②房屋测量可结合实际需求,选用解析法、图解法测量房角点坐标,也可釆用勘丈法钢尺丈量房屋边长。
③无法丈量房屋边长的,应丈量至少两条房角点与界址点或房角点与相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 便于间接解算房屋边长和房屋面积。
(3)面积计算
①可釆用坐标法或几何要素法计算面积:
坐标法。釆用解析法获取宗地界址点和房角点坐标的,可通过坐标法计算宗地和房屋面积。几何要素法。采用图解法获取界址点坐标或其它简易方法的,可以通过实地丈量的房屋边长和
房屋占地范围的几何图形计算面积,如简单的矩形房屋可以根据量取的长和宽直接计算出其面积。
②宅基地范围内只对其主要建筑物计算建筑面积。可以按《房产测量规范》要求计算面积,也可以釆取简便易行的方式,如以一层建筑面积乘以层数计算。
集体建设用地内的所有房屋及建(构)筑物均应计算面积。
4.调查结果公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宅基地、 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权籍调查的,应将权籍调查结果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
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籍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
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行建库归档。
5.数据库建设
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等技术标准要求建设不动产权籍数据库,及时将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录入数据库,实行电子化管理。
不动产测量釆用勘丈法的,可以充分利用已有权籍调查成果和相关图件,釆取简便易行的方法建库管理。
界址点坐标应标注获取方法,面积应标注计算方法。结合日常调查做好数据库更新维护,确保权籍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
6.确权登记发证
购置本标段范围需要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在德州市平原县自然资源局的授权下, 完成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打印、发放工作。
7.调查成果归档验收
按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和平原县自然资源局要求,以宗地为单位对调查成果资料进行扫描、整理归档(包含购置档案封皮及档案盒)。
四、提交成果
1.测绘基础资料
①倾斜摄影模型(osgb或obj格式);
②CAD 格式数字线划图(DLG)。
2.图件成果
①地籍图(调查底图、实地核实草图、成果图均应提供);
②宗地图;
③房产分户图;
④分幅接合表。
3.权籍调查、确权登记成果
①权属调查资料;
②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资料;
③其他资料。
4.表册成果
①各类面积统计表;
②以宗地为单位的界址点成果表。
5.数据库成果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调查数据库。
6.文字成果
①技术设计书;
②项目实施方案;
③平原县房地一体数据库建设标准;
④培训方案;
⑤农村房地一体调查数据库汇交和质检报告;
⑥技术总结报告。
7.重要的过程数据及检查记录
①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图件、表格、文字资料;
②质量检查记录。
8.其他所需提供的成果资料。
平原县自然资源局平原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技术要求
B、C、D、E、F、G、H 标段:确权、登记、颁证
一、标段范围的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及数据库建设工作。
1.准备工作
资料收集;
技术设计书的编写; 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 人员培训。
可选用大比例尺(1:500〜1:2000)的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或已有地籍图作为基础图件,参考已
有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资料,划分不动产单元,预编不动产单元代码。
2.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主要包括:
调查核实宗地和房屋的权属情况、实地指界、设置界标、丈量宗地界址边长和房屋边长相关距离、绘制宗地草图及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
(1)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①宗地状况调查。应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要求,借助工作底图和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结合现场核实,调查每宗地的土地坐落与四至。
②宗地权利人状况调查。包括调查核实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 属于宅基地的,除了调查记录土地权利人的情况外,还应调查权利人家庭成员情况,复印权利人家庭户口簿等资料。
③宗地权属状况调查。调查核实确定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期限等,以及宗地是否有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和共有情况;宗地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等。
④权利人和宗地界址清楚,四邻无争议,因不符合相关政策不能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的,可依实际使用情况记录实际使用人和实际使用范围,在《地籍调查表》说明栏中,注明“该权利人为实际使用人,因不符合XX规定暂不予确权登记。”将调查成果录入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⑤存在权属争议的,划为争议宗,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待权属争议解决后再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
(2)房屋权属状况调查
①房屋权属来源调查。应依据房屋产权人提供的房屋建设批准手续、符合规划材料等,以及房屋买卖、互换、赠与、受遗赠、继承、查封、抵押等其他房屋产权证明,记录产权人,并将产权证明留复印件或拍照留存。产权共有或有争议的,记录共有或争议情况。
②房屋状况调查。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调查主要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层数、墙体归属、建成年份等。主要建筑物指具有上述合法权属来源材料、主要用于居住的房屋。附属设施如仓库、圈舍、门房等不用作权属界线但为永久建筑结构的,可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中简要记录其相关信息,说明其位置、用途、数量等。
(3)界址调查
①宗地界址调查。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要求做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指界,实地设置宗地界标并丈量边长和关系距离,确保宗地权属清楚、界址清晰(界址空间相对位置关系准确)。
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齐全,界址明确,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宗地,无需重新开展界址调查, 只将相关信息记入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即可。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界址不明确的宗地、界址与实地有变化的宗地及无合法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宗地,需进行现场指界,开展宗地界址调查。
实地指界前,通过指界通知书、公告、广播、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指界人,确保土地权利人及相邻宗地权利人或双方合法代理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按时到现场指界。指界时,调查员、本宗地及相邻 宗地指界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应同时到场,根据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现场设置界标, 确认界址点类型、位置。
指界后,应及时填写地籍调查表,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并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中予以说明。
②房屋权属界线调查。房屋权属界线是指房屋所有权范围的界线,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所有权界线。应实地采用钢尺或测距仪丈量房屋边长,标注在房屋权界线示意图上,并填写房屋调查表。
独立成幢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与宅基地使用权为同一权利人的,无须开展房屋权属界线调查,只须测量房角点、丈量房屋边长并标绘在宗地草图上。
建筑物为共有的,须在房屋所有权人指界下,区分自有墙、 共有墙或借墙,以墙体所有权范围为界,确认界址类型、位置,测量界址点和房屋边长,标注在房屋权界线示意图上,并填写房屋调查表。
③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填写地籍调查表。
如果其上存在房屋,则需填写房屋调查表。
如果其上存在构(建)筑物,则需填写构(建)筑物调查表。
④绘制草图
应根据宗地和房屋权属状况调查信息、指界与界址点设置情况、 界址边长及相关距离丈量结果,按概略比例尺绘制宗地草图,根据需要绘制房屋权界线示意图。
宗地草图及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必须现场绘制(实地丈量边长)。
有基础图件资料的地区,可持打印的相关图件到现场,根据指界和实际丈量边长情况做好现场记录,形成草图。
3.不动产测量
(1)宗地界址点
为满足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充分兼顾宅基地制度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需要,可统筹考虑本地区的基础条件、工作需求和经济技术可行性,因地制宜地选取合适的测量方法。原则上,同一地区内可以釆用多种测量方法共同开展工作。
①数学基础
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②控制测量
对土地及其上房屋等定着物的测绘,其控制测量的技术、方法和精度指标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执行。
③宗地界址点测量
解析法。对于工作基础和经济条件较好、技术力量较强的地区或调查精度影响土地产权人切身利益的,如各类农村改革试点、征地拆迁地区等,可釆用解析法测量,即利用测量仪器实地获取宗地界址点精确坐标,绘制权籍图,提取宗地面积等要素信息。
(2)房屋测量
①对于已颁发房屋产权证的,经核实权利人未发生变化,房屋未进行翻改建的,只需将房屋登记的相关信息与宗地权籍调查成果一并录入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中,无需重新开展测量。
②房屋测量可结合实际需求,选用解析法、图解法测量房角点坐标,也可釆用勘丈法钢尺丈量房屋边长。
③无法丈量房屋边长的,应丈量至少两条房角点与界址点或房角点与相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 便于间接解算房屋边长和房屋面积。
(3)面积计算
①可釆用坐标法或几何要素法计算面积:
坐标法。釆用解析法获取宗地界址点和房角点坐标的,可通过坐标法计算宗地和房屋面积。几何要素法。采用图解法获取界址点坐标或其它简易方法的,可以通过实地丈量的房屋边长和
房屋占地范围的几何图形计算面积,如简单的矩形房屋可以根据量取的长和宽直接计算出其面积。
②宅基地范围内只对其主要建筑物计算建筑面积。可以按《房产测量规范》要求计算面积,也可以釆取简便易行的方式,如以一层建筑面积乘以层数计算。
集体建设用地内的所有房屋及建(构)筑物均应计算面积。
4.调查结果公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宅基地、 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权籍调查的,应将权籍调查结果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
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籍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
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行建库归档。
5.数据库建设
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等技术标准要求建设不动产权籍数据库,及时将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录入数据库,实行电子化管理。
不动产测量釆用勘丈法的,可以充分利用已有权籍调查成果和相关图件,釆取简便易行的方法建库管理。
界址点坐标应标注获取方法,面积应标注计算方法。结合日常调查做好数据库更新维护,确保权籍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
6.确权登记发证
购置本标段范围需要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在德州市平原县自然资源局的授权下, 完成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打印、发放工作。
7.调查成果归档验收
按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和平原县自然资源局要求,以宗地为单位对调查成果资料进行扫描、整理归档(包含购置档案封皮及档案盒)。
二、提交成果
1)测绘基础资料
①倾斜摄影模型(osgb或obj格式);
②CAD 格式数字线划图(DLG)。
2)图件成果
①地籍图(调查底图、实地核实草图、成果图均应提供);
②宗地图;
③房产分户图;
④分幅接合表。
3)权籍调查、确权登记成果
①权属调查资料;
②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资料;
③其他资料。
4)表册成果
①各类面积统计表;
②以宗地为单位的界址点成果表。
5)数据库成果
标段范围的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调查数据库,同时按照平原县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要求,提供符合标准的入库成果数据。
6)文字成果
①技术设计书;
②项目实施方案;
③技术总结报告。
7)重要的过程数据及检查记录
①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图件、表格、文字资料;
②质量检查记录。
8)其他所需提供的成果资料。
平原县自然资源局平原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技术要求
I标段:监理标
本次德州市平原县自然资源局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及数据库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理。
一、监理工作原则
1.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遵章守法,坚持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
2.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各种技术标准,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坚持公正的立场、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处理监理工作中发生的各类问题;
4.按监理合同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供全面的技术服务;
5.不泄露所监理项目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不接受可能导致不公正判断的任何报酬。二、监理的工作范围与内容:
1.监理的工作范围
平原县自然资源局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及数据库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工作,包括:协助采购人做好项目准备工作、开工审核、实施方案审核、签署开工令等,项目质量管控、工期管理、项目成果检查和验收准备等。
2.监理的工作内容
在项目启动、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等阶段,完成项目审核工作,并提供真实客观的监理意见。采取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纠正的监理方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项目合同、设计方案、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文件控制工作质量。并根据项目进度,按照采购人认可的技术方案、实施要求、验收标准,进行全过程监理、不定期的阶段性检查、集中检查等方式,针对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做好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
3.项目启动阶段的监理工作
对项目实施工作人员进行监理,收集各中标作业单位作业人员名录,现场核对投标文件上的人员投入是否和现场人员相符,出具监理报告,对人员不符的限期整改到位。
协助采购人审查项目的实施方案。对本项目有关技术文件设计的符合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检查监督。
4.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1)质量控制
1)对各作业单位权籍调查、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理(包含外业底图检查、地籍图规范性及精度检查、权属调查的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检查、作业流程合法性规范性检查等)。
2)对最终成果数据库进行检查(包含数据库完整性、规范性、内容准确性、逻辑一致性等检查)。组织工作质量事故的原因调查、问题分析、问题评估、事故处理;监督需求管理、配置管理的执行和控制情况,督促实施单位整改存在的问题。
3)参与验收和资料交接;跟踪各标包在质保期内的运行状况,督促实施单位做好售后服务。
4)对项目作业全过程进行质量监控并编写项目监理报告。
5)解决实施单位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起到采购人、业务实施单位双方沟通桥梁的作用。
6)将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实施单位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当实施单位未能按要求进行整改或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应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采购人。
7)监督实施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安全保障机制是否有效运行,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得当、是否切合实际。
8)定期召开监理工作例会,协调解决调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采购人报告调查项目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
9)做好成果资料的收集、汇总与检查,全程配合采购人及其上级部门组织的成果检查验收工作。
10)对最终档案扫描、编码、装订、打印、装盒并入档案管理部门等工作进行检查。
(2)进度控制
1)审查各子项目的进度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流程,确定项目实施工作的顺序,控制项目实施的进度;发现项目未能按计划进行时,要求项目业务实施单位调整或修改计划,采取必要措施加快整合进度,以实际项目进度符合合同的要求。
2)当实施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监理有责任作详细报告分析原因和提出对策, 供采购人采取措施或作出决定。
(3)组织协调
1)协助采购人做好各级检查的准备工作。
2)负责检查调查技术单位提交的各类调查成果。
3)全程参与检查验收工作,对检查验收组提出的意见进行记录、归纳、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业务实施单位检查验收后的整改,确保确权登记成果达到省、市及国家质量标准。
(4)监理抽查比例
1)外业抽查比例不低于外业成果的 15%;
2)内业抽查比例不低于内业成果的 30%;
3)技术设计书、实施方案等文字报告检查 100%。
5、项目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
协助采购人审核作业单位提交的各项成果资料,复查验收意见的整改情况,编制监理报告,提交监理成果材料。及时编写监理报告,提交监理成果。
6、提交成果
(1)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图件、表格、文字资料;
(2)质量检查记录;
(3)监理工作周志、监理月报;
(4)监理会议纪要;
(5)监理开工、报审报告;
(6)监理总结报告;
(7)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内容。
7、技术依据及相关标准
1、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
1、《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
2、《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3、《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4、《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 1 部分∶1∶5001∶10001∶2000 地形图图式》, (GB/T20257.1-2007),以下简称《图式》;
5、《房产测量规范第 1 单元: 房产测量规定》(GB/T17986.1-2000);
6、《房产测量规范第 2 单元:房产图图式》(GB/T17986.2-2000);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
8、《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10114-2003);
9、《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13923-2006);
10、《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11、《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
12、《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CB/T24356-2009);
13、《数字测绘成果质量要求》(GB/T17941-2008);
14、《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JGJ278-2012);
15、《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 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 号(附件);
16、《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附录 A);
17、《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试行)》;
18、《山东省地籍数据入库质量控制规范》(DB37/T2976-2017);
19、《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01 号);
20、《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 号);
21、《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 41 发〔2016〕191 号);
22、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鲁国土资字〔2018〕191 号);
2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化不动产全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24、德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德州市农村房地一体化不动产全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25、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相关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