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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海涂海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暂名)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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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10220000115271 文档页数:55页 所需下载券:10
慈溪市海涂海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暂名)采购项目

 招标内容和技术要求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背景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新发展理念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和《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建立全域覆盖、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整体谋划新时代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二)工作目标

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遥感影像、地形图等作为基础数据,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三)规划原则

1、细化落实,管控落地。结合本片区发展实际,加强对上位规划管控内容的深化、细化,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为基础,通过对规划指标、空间布局、控制线等进行深化落实,保障上位规划管控要求的自上而下传导,确保管控落地。

2、深化布局,以人为本。在上位规划确定的国土空间格局与规划用途分区基础上,侧重用途与地类的深化布局。

3、侧重实施,突出近期。加强规划的实施性与操作性,明确对详细规划的指导要求,强化规划实施引导。突出规划的分期实施,对近期的国土开发、保护、修复、整治项目及用地安排制定近期实施规划,对近期实施项目库做出统筹安排和行动计划。

(四)规划范围和期限

本次规划范围包括整个杭州湾现代农业开发区及海洋,总面积约302.45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约90.21平方公里,海洋面积约212.24平方公里),准确面积需后续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成果和海洋分界线的认定等进行最终确定。

规划期限为2020年至2035年,近期为2025年,远景展望至2050年。

基础数据

本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作为基础数据,叠加同精度遥感影像、地形图、地籍调查数据,形成规划基期的一套图纸和数据,并与海岸线调査、地理国情监测、历年自然资源管理数据等作为补充数据,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

二、项目技术要求

(一)规划内容

本次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1、 基础工作

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基期现状用地、用海底数和底图,综合考虑空间规划管理需要,参照《浙江省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用途分类指南》《浙江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技术转换及审定办法》要求,形成规划基期现状用地、用海底数和底图。

以全域全要素为基础,深化、细化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本片区的人口、经济、各类自然资源(土地、水、森林、矿产海洋等)、地理要素(地形、地貌等)、城乡空间、基础设施等现状特征和空间价值、效率以及国土安全风险与隐患的分析;明确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本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要求。

2、定位与目标

落实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本片区的总体定位要求、主要职能分工和管控要求,确定片区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和产业导向等;落实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本片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国土开发保护目标和规划指标要求;针对国土空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整治修复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以及未来发展趋势,提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总体策略。
3、规划用途分区与控制线落实

结合片区空间发展策略,在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用途分区的基础上进行细化落实,划定二级用途分区,明确各规划用途分区的范围边界和面积;严格落实省级、市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要求,在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空间控制线划定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基本控制线,以及重要基础设施和廊道控制线、重要公共服务设施控制线等其他控制线和重点蓝线、重点绿线的边界和坐标进行核准落实、上图入库。

  4、国土空间用地结构与布局优化

围绕规划管控目标、方向及上位规划下达的指标,统筹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优化用地布局,研究各类用地增加、减少的相互关系和比例情况,制定规划期内片区主要用地地类结构调整方案,编制结构调整表。分类梳理各类海洋保护与保留要素,提出结构优化、布局调整的重点、方向。落实上位规划下达的大陆自然岸线保有量、海岛自然岸线保有量、海水养殖用海区面积等指标。合理配置海洋资源,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切实保障传统渔民用海,保障公共利益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与国防安全。优化海洋空间开发布局,实施海岛分区保护与分类管理,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稳定性。
5、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区管制要求

  依据规划确定的国土空间规划用途二级分区,在通用管制规则的基础上,结合片区实际,制定有特色的、细化和深化的管制规则,主要包括生态红线保护区、生态保护控制区、一般生态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业农村发展区、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弹性发展区、渔业用海区港口航运区工业与矿产能源用海区、旅游休闲娱乐用海区、特殊用海区海洋保留区特别用途区等。

  6、国土综合整治与修复

  落实上位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和城镇空间综合整治要求,明确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和城镇空间综合整治与修复的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整治区域及其整治对策和措施,并进行空间落位;落实上位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海洋空间整治修复目标、内容和措施要求,以海岸线、滨海湿地、海洋生物资源、水文动力和冲淤环境、海岛生态系统等为修复重点,并进行空间落位。

7、基础设施保障

落实深化上位规划要求,与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协调并落实各类专项规划重要设施的空间需求,落实交通、能源、信息、给水、排水、环卫等主要设施的用地需求和空间布局;落实上位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提出的防灾基础设施、应急服务设施、避险通道的规划布局要求并进行空间落位,提出防洪(潮)排涝、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主要灾害防治的标准、措施以及设施布点要求;明确地质灾害点的空间范围,明确为避灾应搬迁的建设用地;提出片区对于突发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应对措施。

8、单元规划与强制性内容

划分详细规划编制单元,明确向下位规划的传导内容;明确各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的划分范围、面积、名称以及功能定位;明确规划指标、控制性界线、重要内容等规划强制性内容。

9、规划实施与行动

对国土空间的分期实施做出统筹安排,提出分期实施目标和重点任务,明确分期约束性指标、管控边界和管控要求;对近期的国土开发、保护、修复、整治项目及用地安排制定近期实施规划,对近期实施项目库做出统筹安排和行动计划。

10、数据库建设

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提出数据库建设方案;数据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并符合规划数据库建设标准和数据汇交要求。

(二)成果构成
慈溪市海涂海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包括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

  法定文件由规划文本、图集及附件构成;同时向上级政府报批审查的事项、内容应单独成册。

规划文本包括文本条文、必要的表格;图集包括但不限于国土空间利用现状图、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区及重要控制线规划图、国土空间用途规划图、海洋发展利用规划图、国土空间用地规划图、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规划图、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图、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划分图、近期重大项目规划图等。
技术文件由规划说明、分析图集、数据库等构成。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说明与解释,主要阐述规划决策的编制基础、分析过程和分析结论;分析图集包括相关分析图;数据库上报审批成果须符合《浙江省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标准》等文件要求;对重大问题或其他需要研究的专题进行研究形成的专题报告。

数据库:包括数据建库、软件自检、省厅质检和备案。

慈溪市海涂海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具体内容和成果要求最终以《浙江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要点》为准。

三、成果要求

(一)总体要求:要求中标方最终提交的成果要符合慈溪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国家、省、市如出台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规程,则以技术规程要求为准

(二)成果形式:规划成果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数据。纸质文件包括法定文件的文本、附图、附表;电子数据包括所有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的电子版本,包含pdf、word、jpg、cadshp等格式的文字、图纸、各类栅格和矢量数据。纸质文件15套,规格统一为A3;电子数据备份文件2套。规划编制过程中汇报所需材料按需提供。

四、进度要求

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历天(不包括等待评审、审议等时间)提交符合要求的规划设计成果。具体要求:合同签订后5日历天内进场开展工作,合同生效之日起120日历天提交规划评审方案,方案评审通过后60日历天内提交规划设计全部合格成果

以上进度要求迟于上级部门提交时间要求的,按上级部门要求执行,投标人无条件配合。

合格成果是指乙方依评审纪要(如有)修改完善后提供的且经甲方书面认可的规划设计正式文件。

、验收

(一)验收规范:根据国家、浙江省及宁波市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文件等。

(二)验收标准:规划通过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

(三)规划由甲方组织技术会审、规划公示,并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

(四)验收通过合同签订各方按合同规定各自履约。因各阶段审议出现对规划设计成果或文件的调整、修改和补充,若乙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设计成果的调整、修改和补充(甲方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每延期1天课以设计服务费的0.5%,最长延期时间不得超过7日历天,否则甲方可以有权另行处理,包括解除设计委托合同等,并且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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