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
一、总述
1、本章节是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的基本描述,并未对所有技术细节作出规定,投标供应商应提供符合本需求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优质产品前来投标。
2、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产品与采购需求不一致时,应在投标文件中如实说明,供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供应商如未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异议,则视为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完全响应采购要求。
3、技术要求及标准的执行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标明所执行的质量标准,若同一标准已颁发新标准,则按最新标准执行。若同一产品同时有几个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则按最高层次的标准执行。
供应商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完成本次采购产品的供货、运输、装卸、就位、安装、调试、技术培训、检验、通过有关部门验收、维保期服务、产品终身维修等各项工作,并保证投标产品使用的安全性能与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如中标,中标供应商及制造商对中标产品使用的安全性能与可靠性负全部责任。中标供应商须随产品提供使用说明书与维保卡。供应商提供相关数据与说明,投标文件须对下列要求作出实质性回应。
二、 采购内容及要求
根据《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总体方案》(国灾险普办发﹝2020﹞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36号)和《浙江省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方案》(浙灾险普办﹝2020﹞1号)等要求,在苍南县开展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试点工作。为做好本试点工作,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的房屋建筑调查,为后续提供基础数据成果。
2.采购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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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普查项目 |
㎡ |
588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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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数量仅供报价参考,具体以完成全县普查任务,一切费用包含投标报价中,不予调整,供应商应综合考虑 |
3.项目实施内容
采用遥感影像识别、现场采集、抽样详查、数据核查等手段,在苍南县开展房屋建筑地理位置、建筑用途、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设防基本情况等信息调查工作。
4、调查对象
4.1城镇房屋建筑-苍南县城镇范围内所有现存的具有合法权属的住宅类及非住宅类建筑,内容以房屋属性采集为主包括《城镇住宅建筑调查登记表》和《城镇房屋建筑(非住宅)调查登记表》(详见附录A、附录B)中的相关项目
4.2农村房屋建筑-包括《农村住宅建筑调查现场采集表-独立住宅》、《农村住宅建筑调查现场采集表-集合住宅》、《农村住宅建筑调查现场采集表-住宅辅助用房》、《农村非住宅建筑调查登记表-现场信息采集表》(详见附表1、2、3、4)中的相关项目
通过实施普查,形成苍南县房屋建筑设施调查数据集。
三、成果提交
根据国家、省等对试点县要求及苍南县应用需求,递交相关数据、图件和文字报告成果。
四、验收方式
本项目最终以组织专家验收会的形式,对项目成果进行验收。
五、进度要求
2021年1月31日前完成所有普查工作内容。
六、人员要求
参与城镇房屋建筑调查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需参加相关培训。调查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开展调查工作。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七、付款方式
1.履约保证金
1.1、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供应商须向采购人缴纳相当于合同总额5%的履约保证金。
1.2、中标供应商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或现金银行转账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1.3、履约保证金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间内或者货物质量保证期内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待服务期满后 ,无质量、服务问题,由采购人视情况后向中标供应商无息退还。
1.4、中标供应商如未按时交纳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有权撤销其中标资格,并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先后顺序,将下一顺序单位作为预中标公示单位或重新组织采购等。
2.付款方式:
在合同签订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 15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为预付款,中标人按采购合同完成该项目,经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出具项目验收报告,中标人向采购人开具发票,采购人以转账方式向中标人支付合同余款70%。
八、重要说明
(1)响应人应组建一个项目小组负责本项目的具体实施,中标后,未经采购单位同意,项目小组人员不许调整。
(2)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人不得私自将本项目转交给第三方,否则将作违约处理,采购人有权撤销合同拒付费用,且成交人还要承担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
(3)违反报价规定及在评审过程中违法违纪或以任何形式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一经查实,取消本次报价资格,已经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已签订合同的终止委托合同,一切后果由责任者自负。
(4)调查机构和从业人员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调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调查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资料。调查资料与成果,应按照国家有规定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房屋普查以外的目的。
(5)普查工作中需其他部门配合工作时,遇到相关问题可由采购人协助沟通。
▲(6)其普查的内容、验收方式、成果的提交等相关一切内容均按《城镇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农村房屋建筑调查工作导则》指导执行,如国家,省厅发布最新规范的按最新规范执行。
注意:以上其他工作内容的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总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