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注:1、以下《采购需求说明》及《采购需求一览表》所列内容为招标人(采购人)所提招标(采购)需求,投标人(供应商)应认真仔细研究,投标时应慎重选择相应符合要求的服务进行投标。
2、标有“*”的参数为实质性参数,必须满足,否则其投标无效。
3、本项目招标文件通用部分第四章中“投标文件格式”内容应根据项目需要和评标办法规定填写;如不需要,则填写无。
4、投标人对本项目免费维保期满后每年维护服务报价(年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报价的 %。(仅适用于 B4 类评标办法)
5、中标人和采购人签订的合同应与招标文件中的采购合同一致,不得另行签订与采购合同相背离的其他合同。
6、下列《采购需求一览表》中:标注▲的服务,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主要成交标 的承诺函》中填写服务项目名称、服务要求简述、数量、单价等信息,承诺函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后随评审结果一并公示,如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提供不全将可能导致投标无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将采购的主要产品(包括核心产品)标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标注 “▲”号的产品,投标人必须在“主要成交标的承诺函中”填写该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具体信息。
采购需求说明
一、招标项目内容:
芜湖市市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及医疗救助业务(年保费约26311.12 万元)。
二、有关事项:
1、投标单位名称与资格条件、保证金汇出账户名称、投标文件、报名资料以及落款公章均须一致,否则投标单位会被拒绝投标或废标;评标办法中要求投标单位提供的材料均须为投标单位自身所有,否则投标单位将承担因此带来的不予得分等一切不利后果。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 号)和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 号)要求,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
(2) 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 5 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3) 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
(4) 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
(5) 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
(6) 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7)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 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 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3、投标人必须具有经办各类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丰富经验,包括技术先进的管理系统、科学实用的精算能力、成效显著的监管举措、方便群众的理赔手续、立足健康的增值服务等。
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涉及的健康保险条款,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均已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履行条款报批或报备手续的证明材料;
5、本项目商业保险机构中标协议期限为三年,从 2021 年 1 月 1 日 0 时至2023 年 12 月 31 日 24 时止。协议期间分三个保单年度:第一个保单年度为 2021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第二个保单年度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年 12 月 31 日止;第三个保单年度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合同一年一签,第一年经考核合格,方可续签下一年合同。在一个保单年度内, 对中标单位半年考核一次。如半年考核为不合格,有权终止合同(考核细则由业主方另行制定)。在协议期限内,如遇县(市)区区划调整,除镇和社区区划调整而作相应变动外,其他整体调整或更名均不作变动。
*6、在中标协议期内,超出合同约定盈利率以上的部分全部返还基金。政策性亏损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通过合同约定各承担 50%;非政策性亏损,全部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因政策性调整增加的盈利部分全部返还基金。商业保险机构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7、中标协议期限内,保费付款方式为:应在合同生效当月,按上一年 12月 31 日零时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的保险资金,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和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按月于每月 10 日前支付保费。并均预留 5%作为对中标单位的考核暂留款,保险期末根据考核结果予以相应支付(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8、目前,我市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等业务承办合同将于 2020 年 12 月 31日 24 时到期,启动招标程序以及确定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工作需要一定时间,因此,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未报销的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及医疗救助费用,由新中标单位承接并入新中标商保机构合同盈亏一并计算;投标文件中需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9、投标人须作如下承诺,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1) 异地转诊病案由参保个人垫付医疗费用的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赔款须在基本医保结算后(自窗口打印结算单时间)后 7 个工作日内财务转诊至参保人个人银行账户;
2) 本市协议医疗机构垫付的参保人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赔款按月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
3) 全国联网结算的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赔款在平台数据核对无误后 7 个工作日内转账至医保经办机构账户。
*10.投标人在本项目分包中兼投不兼中,本项目两个包同时得分第一的可优先选择,选择后剩余包由该包第二名承接。投标人若同时中芜湖市区及芜湖市下辖市县区中的项目,配备人员不得重复使用。投标人需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三、相关政策及参考数据:
1、保费情况:截止 2020 年 8 月底,芜湖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约为 63.8 万人,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 0.6%, 按 2019 年 8 月至 2020 年 6 月,每人每月 30.2 元的标准,年筹集医疗救助金23121.12 万元;职工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每人每年 50 元,年筹集职工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资金总额约 3190 万元。
2、补偿范围: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资金补偿设定起付标准,2021 年起付标准暂定为 2 万元,超过起付标准按分段比例累进补偿。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段补偿比例、补偿范围要符合《芜湖市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暂行办法》(芜政办〔2012〕26 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芜政办秘〔2014〕48 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皖人社发〔2016〕1 号)《关于转发<关于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芜人社发〔2016〕24 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芜人社秘〔2016〕201 号)。
3、医疗救助:城镇职工医疗救助保险筹资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 0.6%,2019 年 8 月至 2020 年 6 月,每人每月 30.2元;用于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5 万元以上的、医疗救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20 万元内、个人支付部分以外的住院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
4、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支出数据(仅供参考)
职工医疗保险支出数据
年度 |
地区 |
基金收入(元) |
基本医保 统筹支出(元) |
基本医保 救助支出(元) |
大病支出(元) |
2019 年 |
市本级 |
1156194704 |
935832753.42 |
168250479.78 |
33405556.21 |
无为市 |
88115748.26 |
78980661.17 |
17223971.62 |
2422993.62 |
|
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 |
245078734.3 |
151182838.77 |
30191821.56 |
5726204.32 |
|
2020 年 1-6 月 |
市本级 |
573113143.1 |
620346428.19 |
93584151.07 |
25259506.95 |
无为市 |
52062474.45 |
47776251.15 |
8134028.87 |
2014222.98 |
|
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 |
116576583.4 |
101063412.7 |
16698714.84 |
3002059.04 |
芜湖市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暂行办法
芜政办〔2012〕26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减轻群众患大病所致的医疗费用负担,解决部分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是指运用现行医疗保险管理系统,通过向商业保险机构招标,引入商业保险管理优势,对参保患者所发生的大额自负医疗费,实施再保险的补偿机制。
第三条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除外)的参保患者,已享有正常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的,可享受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待遇。
第四条 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资金筹资标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 60 元,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同级财政补助等多渠道筹集;居民医疗保险每人每年 30 元(大学生除外),由居保统筹基金和同级财政补助等多渠道筹集。今后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的筹资标准及待遇标准将根据我市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予以调整。
第五条 设立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资金市级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并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筹集的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资金应及时划转至市级专户。
第六条 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资金补偿设定起付标准,2013 年起付标准暂定为 2 万元,今后根据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调整。超过起付标准按分段比例累进补偿,第一段补偿比例不低于 50%,不设封顶,分段补偿比例通过招标确定。
第七条 一个医疗年度内,符合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资金补偿范围的,由商业保险公司从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资金补偿。
第八条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其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补偿范围要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报销范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其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补偿范围要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第九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城镇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同时中止;补缴社会保险费且恢复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后,城镇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同时恢复。
第十条 城镇职工医疗救助金和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金统一由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运作。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严格监督考核,确保有关各方全面履行协议。
第十二条 商业保险机构应强化服务和管理工作,建立与市医保部门相互协助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元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各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
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芜政办秘〔2014〕48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经市政府同意,现对《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2〕26 号)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2〕35 号) 的部分内容进行如下调整:
1、从 2015 年元月 1 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 3万元调整到 5 万元。
2、从 2014 年 7 月 1 日起,职工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基金筹集标准从每人每年 60 元调整为 30 元。
3、从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额度超 3000 元以上的部分,经本人申请,每年按期划转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详情请见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