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项目范围及要求
根据《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指南》《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的指导意见,“全市域”智慧城管和综合执法一体化平台还需逐步提升平台智慧化应用能力以及拓展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垃圾分类、犬类管理等行业领域的监管能力,打造具备城市管理统筹协调能力,有助于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推动构建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绍兴市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以满足住建部、浙江省对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的要求。
一、项目概述
1.1需求分析
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是在现有一体化平台基础上,通过整合共享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数据资源,拓展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监督考核、综合评价和公众服务等功能搭建而成。该平台将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功能整合,拓展应用场景,规范数据标准,最终实现国家、省级、市级、区县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数据同步与业务协同。
绍兴市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设,依照“边建设、边完善”、“先联网、后提升”的原则,采用分阶段迭代升级的模式进行。
(一)依托浙江省平台,完成国家、省、市、区(县、市)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四级级联网体系建设。
借助现有的浙江省智慧城管平台的三级监管体系通道,依据国标《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GB/T30428)》要求,对现有一体化平台系统数据进行改造,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一体化平台智慧城管系统与省级平台的部分数据联网,构建国家、省、市、区(县、市)四级协同联动体系。
(二)以“建设指南”为指引,做好从我市现有“全市域”智慧城管和综合执法一体化平台向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提档升级。
按照住建部《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指南(试行)》的技术要求,以“全市域”智慧城管和综合执法一体化平台为基础,通过改造升级,以“6+X”的总体架构,力争完成业务指导、指挥协调、行业应用、公众服务、数据汇聚、数据交换等系统功能的开发。
(三)健全保障体系及考评机制建设,接应省平台的综合评价要求。
我市将按照住建部技术指导要求,对照综合评价考核指标,基本满足“干净、整洁、有序、安全和群众满意”的总体考核要求,并接受上级平台的评价抽查。
(四)基于“城管数据中心”优化提升,完善数据同步接入“城市大脑”。
参照《浙江省“城市大脑”建设应用行动方案》(政数办发〔2019〕13号)政策要求,推动我市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作为智慧城管应用升级,向“城市大脑”、“绍兴市数据资源管理平台”进行数据同步。我市将基于对智慧城管数据中心的改造提升,推进将“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指标”纳入“城市大脑”指标体系,实现平台的共建共享、协同共治。
(五)优化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市、区(县、市)一体化联网工作。
按照省住建厅提出的浙江省、市、县一体化联网工作要求,绍兴市目前已经完成市、区(县、市)一体化流程体系建设。后续将基于省住建厅关于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市、区(县、市)一体化的要求,不断优化提升市县一体化的业务协同流程,并积极向街道、社区延伸。
1.2建设依据
根据国家住建部2020年3月发布的《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指标》以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试行)》,建设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下称城市综管服平台)。城市综管服平台相比于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更侧重于城市运行“全周期管理”,通过围绕“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群众满意”五个方面,科学设定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测指标,推动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制度体系,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
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国发〔2015〕5号);
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
住建部下发《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指南》;
住建部下发《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建部下发《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指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
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3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
其他政策法律、法规文件。
1.2.2 地方发文、规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10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务实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示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2〕41号);
中共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浙委发〔2016〕30号);
浙江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化发展“十三五”规划(“数字浙江2.0”发展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16〕51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2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化转型标准化建设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7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深化数字浙江建设未来三年路线图(2019-2022)》;
浙江省推进智慧城管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建城发〔2018〕294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试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度浙江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要点》;
其他政策法律、法规文件。
2、系统建设
2.1系统架构
依据《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指南》的技术指导、《2020年度浙江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要点》政策要求,绍兴市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设计遵循“边建设、边完善”、“先联网、后提升”原则,基于政务云平台设计。通过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高质量完成省政府重点工作和民生实事,高品质提升城市人居环境,高水平构建市政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体系,系统总体架构如下:
系统架构
软件平台基于B/S架构,采用MySQL或国产数据库进行开发设计,采用主流编程语言和体系,具有跨平台和可移植性,满足绍兴市政务云运行环境。系统应当以Linux为基础的操作系统运行,保证系统安全性和稳定性,并具备强大的技术升级能力。
数据层
绍兴市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数据层基于数据交换共享系统,为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及专题行业应用提供全面的数据支撑。数据库包含城市管理基础数据和专题应用数据。
支撑层
绍兴市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支撑层可延用“全市域”智慧城管和综合执法一体化平台的统一应用基础支撑能力和一张网应用支撑能力,有利于减少项目建设投资,资源合理利旧。
应用层
绍兴市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应用层应具备为市、区(县、市)两级平台提供包括业务指导、指挥协调、行业应用、公众服务、信用监管等系统应用。
交互层
绍兴市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以多端展示途径,面向城市管理业务人员及公众。业务人员将通过数据驾驶舱、PC端、移动端等方式完成城市管理业务的处置。平台通过移动端(浙政钉、浙政钉2.0等)、公众号、热线等途径面向全市的城市管理参与者和广大市民,提供“管理+服务”并举的城市治理新格局。
2.2应用体系建设
绍兴市综管服平台基于现有的“全市域”智慧城管和综合执法一体化平台提档升级,纵向对接国家平台、省级平台,联通区(县、市)平台,横向整合或共享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数据资源,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监督考核、综合评价全市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平台包括两大体系,一是应用体系,包括业务指导、指挥协调、行业应用、公众服务、信用监管等5个系统。二是数据体系,包括数据汇聚与交换、城管数据仓和城市管理一张图等3大块内容。基于现有的一体化平台升级建设市级平台,市级平台要根据《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指标》要求,拓展与“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相关的管理对象,实现对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的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监督考核,构建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大城管”工作格局。
指挥协调系统是平台核心系统。依据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GB/T 30428,实现城市管理问题“信息采集、案件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核查结案、绩效考核”等7个阶段的闭环管理。任务派遣采用“二级监督、二级指挥”的模式,由区级平台派遣给专业部门进行处置,市级部门案件由市级平台统一派遣。
根据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工作要求,拓展与“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相关的管理对象,并纳入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管理部件事件数据体系、行业应用数据体系和相关行业数据体系管理,实现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监督管理和综合评价。
2.2.1.1一体化提档升级
依据《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106),“全市域”智慧城管和综合执法一体化平台已实现城市管理问题“信息采集、案件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核查结案、绩效考核”等7个阶段的闭环管理。
“全市域”智慧城管和综合执法一体化平台的统一移动终端,已将智慧城管和执法系统涉及到的城管通、领导通、处置通、执法通等移动工作终端统一为智管通和执法通,为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本期建设拟采用浙政钉(浙政钉2.0)的框架进行升级,将智管通和执法通以H5方式整合进浙政钉(浙政钉2.0)。
移动端改造内容如下:
根据浙政钉(浙政钉2.0)接口要求及技术规范对现有智管通、执法通APP进行功能页面改造,实现APP端全业务功能迁移至浙政钉(浙政钉2.0);
将现有智管通、执法通的用户组织体系与浙政钉(浙政钉2.0)用户组织体系绑定,实现工作人员无需切换账号,即可登录浙政钉(浙政钉2.0)版本的智管通与执法通应用,减少多账号繁复操作的困难。
浙政钉(浙政钉2.0)版本的智管通、执法通测试联调工作,确保功能上线后做全面的联调测试,保障系统稳定运行。
平台端改造内容如下:
对接上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督办模块,通过“全市域”智慧城管和综合执法一体化平台接收、反馈督办案件。
工作人员可通过帐号密码加图像验证码(滑动拼图或者点选验证)或浙政钉(浙政钉2.0)进行扫码登录。
2.2.1.2综合评价应用
根据住建部《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指标》要求,拓展与“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群众满意”相关的管理对象,基于“全市域”智慧城管和综合执法一体化平台的综合考评模块,构建绍兴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体系。
绍兴市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体系纳入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数据体系、行业应用数据体系和相关行业数据体系管理,实现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监督管理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应用数据来源于“全市域”智慧城管和综合执法一体化平台基础业务系统及各行业应用系统,依据国家下达的综合评价体系设定各类指标评价公式、输出评价结果;同时综合评价应用具备走访、抽查、检查功能,该功能将为综合评价的数据源有效性提供质量检验保证。
1.综合评价应用功能。
(1)评价指标管理。
评价考评包括填报核查和现场检查两种考核形式。考评内容根据层次分为多级指标,每类考核指标下细分检查项。核查类指标主要是通过各个被考评对象主动填报各类指标的相关数据;检查类指标主要通过考评专家成员到达被考评城市现场,进行现场检查打分;检查项属于具体的考评细则,对应于填报核查指标中的填报细项和现场检查指标中的检查细项。
(2)评价配置管理。
根据考核指标层级,支持至少5级指标体系的自定义配置,市级平台管理人员可通过后台管理账号,对评价指标内容和所属部门进行新增、删除、修改。实现对考评样本点、考评对象和考评人员的管理。
(3)评价指标填报。
根据指标内容,在各相关单位的综合评价模块生成评价模块。
评价指标填报。根据考评分类体系,该部分填报城市管理的各类运行指标数据,包括城市基础数据和各个相关行业的管理数据,用于评价城市综合管理服务水平。
评价指标报送。被考核对象,在考核填报周期内,按照要求完成所有指标的填报项,然后上报审核,系统可在已报送栏,查看其填报任务状态、报送详情及进度情况,支持时间和填报部门筛选,填报周期结束前5天还未填报的部门,则发送短信提醒,要求及时填报。
现场检查。评价指标涉及部分现场检查内容,将现场检查模块嵌入至智管通和执法通,检查人员利用智管通的配置好的现场检查模块进行检查记录,结果自动汇总至综合评价;也可以手工记录,梳理后在PC端通过填报完成。
(4)评价数据审核。
填报审核。对于明显错误的指标值进行限制填报,避免因填报错误引起数据失真。对于异常值填报时,进行高亮显示,提示该数据异常,要求填报人员进行核实确认。
结果审核。对于现场考评上报的检查问题,进行审核。现场检查发现有问题的,需要进行扣分,审核是否合适;现场检查发现没问题的,根据现场上报的照片和其他渠道获取的信息,认定是否合理。
(5)评价结果生成。
应具备基于评价指标数据和评价任务完成情况,按规定的评价周期生成评价结果的功能,评价结果可采用文字、图表等可视化方式表达。
2.综合评价指标内容。
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指标,紧扣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内涵,围绕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群众满意5大核心指标,将核心指标分解为35项三级指标、72项四级指标,综合评价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
(1)干净:主要评价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2)整洁:主要评价城市街道、园林绿化、公共空间;
(3)有序:主要评价城市交通、公共空间秩序;
(4)安全:主要评价城市环境安全、防洪排涝、交通安全、生命线安全等基本底线;
(5)群众满意:一是通过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了解群众投诉问题及处置情况,可以从干净、整洁、有序、安全四个方面分类统计;二是通过第三方调查,了解社区市民公共参与、制度保障、社会感知途径获取的满意度情况,以及群众对综合管理服务和人居环境满意度。
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指标(试行)
核心指标 |
序号 |
次级指标 |
序号 |
末级指标 |
|
7项 |
环卫设施能力 评价 |
1 |
环卫设施 评价 |
1 |
中心城区公厕设置密度 (座/平方公里) |
2 |
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覆盖率(%) |
||||
3 |
小型垃圾压缩收集站覆盖率(%) |
||||
2 |
垃圾处理 能力评价 |
4 |
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与产生量的比例(%) |
||
5 |
餐厨垃圾处理能力(吨/万人) |
||||
3 |
生活垃圾 分类评价 |
6 |
分类设施覆盖率(%) |
||
7 |
分类覆盖率(%) |
||||
环卫管理水平评价 |
4 |
城市道路 保洁评价 |
8 |
清扫覆盖率(%) |
|
9 |
各级道路巡回保洁时间(小时/日) |
||||
10 |
机械化清扫率(%) |
||||
5 |
渣土监管 评价 |
11 |
渣土全流程监管达标率 |
||
6 |
环境卫生公众参与评价 |
12 |
门前三包责任制履约率 |
||
7 |
(现场检查)干净评价 |
13 |
道路干净 |
||
14 |
建构筑物立面干净 |
||||
15 |
公共场所干净 |
||||
16 |
环卫设施干净 |
||||
17 |
水体干净(不黑不臭) |
||||
整洁
5项 |
街道公园绿地设施评价
|
8 |
城市绿地服务能力评价 |
18 |
建成区公园绿地最大服务半径 |
19 |
建成区绿地率 |
||||
9 |
道路养护 评价 |
20 |
一等养护城镇道路占比(%) |
||
10 |
城市照明 评价 |
21 |
城市照明亮灯率(%)、光污染 |
||
街道公园绿地管理水平评价
|
11 |
城市街道景观效果评价 |
22 |
中心区舒适美观性 |
|
23 |
中心区街道绿视率 |
||||
12 |
(现场检查) 整洁评价 |
24 |
各类站亭设置规范 |
||
25 |
绿化整洁 |
||||
26 |
广告招牌整洁 |
||||
27 |
移动广告规范 |
||||
28 |
立杆、空中线路(电线电缆等)规整性 |
||||
有序
9项
|
道路交通设施服务能力评价
|
13 |
道路设施 评价 |
29 |
中心区道路网密度 (公里/平方公里) |
30 |
建成区内道路面积率(%) |
||||
14 |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评价 |
31 |
建成区完整社区覆盖率 |
||
32 |
老年活动室的覆盖率(%) |
||||
15 |
慢行系统 设施评价 |
33 |
建成区慢行道密度 (公里/平方公里) |
||
34 |
人行道步行的适宜性 |
||||
16 |
公共交通 设施评价 |
35 |
中心区公交站点(或轨道交通站点)覆盖率 |
||
36 |
每万人拥有公共汽(电)车(标台) |
||||
17 |
停车设施 评价 |
37 |
小汽车保有量与停车位的比例 |
||
18 |
无障碍设施评价 |
38 |
中心区公共空间无障碍设施覆盖率(%) |
||
公共空间服务秩序评价
|
19 |
交通秩序 评价 |
39 |
高峰时段主要交叉口通行秩序 |
|
40 |
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秩序 |
||||
41 |
中心区高峰时间平均车速(公里/小时)、等灯时间 |
||||
20 |
街道活力 评价 |
42 |
街道界面功能密度 |
||
21 |
(现场检查)有序评价 |
43 |
商业街户外广告秩序性 |
||
44 |
夜景亮化有序评价 |
||||
45 |
便民摊点规范性 |
||||
46 |
无乱搭乱建 |
||||
47 |
无沿街晾挂 |
||||
48 |
车辆停放有序性 |
||||
安全
9项 |
生命线工程设施评价
|
22 |
城市供水 安全评价 |
49 |
用户龙头水合格率(%) |
50 |
供水管网末梢服务压力达标率(%) |
||||
23 |
城市燃气与污水处理设施评价 |
51 |
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 |
||
52 |
重要管网监测监控设备安装率(%)、污水直排否定性指标 |
||||
24 |
应急避难 设施评价 |
53 |
建成区人均避难场所面积(平方米/人) |
||
54 |
应急避难场所区域分布合理(服务面积比与服务人口比) |
||||
25 |
防洪排涝 设施评价 |
55 |
建成区易涝区段最大退水时间 |
||
自然环境治安安全服务评价
|
26 |
城市自然环境质量评价 |
56 |
城市空气质量优良率(%) |
|
57 |
好于Ⅴ类水体比例(%) |
||||
27 |
城市社会 治安评价 |
58 |
实有人口万人“八类”暴力案件发案率 |
||
28 |
城市安全 评价 |
59 |
城市年重大事故死亡率 |
||
60 |
交通安全,万车死亡率(%) |
||||
29 |
影响群众日常生活的事故评价 |
61 |
断水断电断气等事故数 |
||
62 |
年度“生命线”重大事故数 |
||||
63 |
年度居住重大事故数 |
||||
30 |
急救服务 能力评价 |
64 |
120、119、110、999等规定时间到达率 |
||
满意度调查
5项 |
平台问题处置
|
31 |
采集员发现问题处置 评价 |
65 |
按期处置率、平均处置时间 |
32 |
群众诉求 处置评价 |
66 |
投诉量、投诉处理、问题类型(干净、整洁、有序、安全) |
||
67 |
群众回访满意度 |
||||
第三方调查
|
33 |
社区市民公共参与评价 |
68 |
居委会、物业、党支部、城市管理志愿者完善度(人次/万人),按年度计算。 |
|
34 |
制度保障 评价 |
69 |
规章制度、标准体系、统筹协调机制、年度绩效考核等 |
||
35 |
满意度评价 (干净、整洁、有序、安全) |
70 |
社会感知途径的满意度调查,如网络舆情、社会感知工具等 |
||
71 |
城市综合管理服务满意度测评 |
||||
72 |
城市人居环境满意度测评 |
城市在试评试测工作中,建议采取“35+N”“72+N”的方式,根据自身城市发展特点和阶段性任务,与城市党委政府确定的发展战略相结合,提出符合地方特色的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指标。(详细指标内容参考《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指标(试行)》)。
2.2.1.3规范化中队评价应用
根据省执法指导办《关于开展2019年度建设文明规范公正基层队所有关工作的通知》《2019年度建设文明规范公正基层队所评分细则(试行)》等要求,通过规范化中队考评填报模块,对全市综合执法中队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评价,实现按月度、季度、年度综合执法中队评价统计排名,主要功能有:
自评模块。各区、县(市)执法局对照考核办法中指标要求,按月对所属综合执法中队规范化工作进行评价打分,并填写问题和上传照片等;
考评模块。市执法局对照考核办法中指标要求,每月抽查各区、县(市)部分综合执法中队进行评价打分,发现问题提出整改,由各区、县(市)录入整改情况等;
结果生成模块。按照月度、季度、年度等统计全市所有执法中队分值和排名,统计各区、县(市)所属执法中队分值和排名,统计各区、县(市)执法中队平均分值和排名。
2.2.1.4城市管理应急
城市管理应急利用城市综合管理服务的业务数据及融合通信的音视频交互及反馈,以基础数据和动态的人、车、事、监控信息相结合,提供应急保障方案填报、事件处置过程追踪、指挥调度、监控查看等功能,从而打造面向城管业务的应急管理应用。
1.应急管理模块。
开发应急管理模块,利用融合通信网关设备,搭建一个可以实现一键调取权限范围内的所有视频监控资源,一键呼叫各类音视频设备终端,一键组织跨平台调度会议的应急管理模块。模块应具备应急物资管理、应急指挥、应急调度、会商等功能,需要将应急管理的移动端功能内嵌至浙政钉(浙政钉2.0)或者智管通(执法通)。
2.应急融合通讯。
应急管理应用可通过融合通信系统实现现场终端设备的音视频回传,指挥中心决策者可根据现场情况进行远程呼叫,开启远程协助视频会议,实现人员的快速调度,下达处置指令。
融合通信功能:
(1)音频融合。
具备将电话、数字会议、无线通信等多种语音系统实现与对讲机、指挥中心音响、麦克风等设备互联互通,解决调度人员需要通过不同终端,对前端处置人员进行指挥调度的问题。实现对全市综合执法及城市管理领域内电话、手机、无线对讲集群等语音设备终端进行“一键调度”,让应急事件处置指令快速高效下达,应急决策信息快速准确传送,建立集中统一高效的应急事件处置指挥体系。本次项目应充分考虑市、区(县、市)两级不同无线对讲平台的融合对接,实现市级与区(县、市)级之间无线对讲机跨平台的点对点呼叫。
(2)视频融合。
将接入系统平台的各类视频资源汇聚梳理,形成视频资源目录并在GIS上呈现,用户可以通过目录查询,快速调取各类视频资源。实现视频会议、可视终端、记录仪终端、视频监控终端、高点鹰眼监控、无人机、无线图传的集中统一调度。方便指挥调度人员,从多个角度及时全面地了解现场实时情况,对态势做出准确清晰的判定。
(3)数据融合。
利用浙政钉(浙政钉2.0)用户体系,可以快速联系市、区两级综合执法系统人员进行移动指挥,前端应急人员可利用单兵或智能手机等设备终端,通过4G/5G等移动通信网络或背负式基站信号,实现应急事件现场与指挥中心之间的互联互通,将现场情况的高效反馈,指挥中心指令的快速下达。
行业应用系统包括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和城市管理执法等模块。对于已建成的行业信息应用系统,应通过数据汇聚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实现城市管理行业应用数据的整合应用。对于尚未建的行业信息应用系统,可以根据《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建设指南(试行)》《浙江省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标准(征求意见稿)》建设符合要求的数据报送系统,并将数据通过数据汇聚系统归集至数据仓。
2.2.2.1行业应用集成门户
采用单点登录的形式将市综合执法局自有系统进行登录界面集成。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平台:生活垃圾分类监管平台数据、公用事业信息化监管服务平台、绍兴市人行道违停处罚系统、“全市域”智慧城管和综合执法一体化平台。
2.2.2.2市政公用模块
依据省厅的综管服平台数据规范标准,将设计市政道路、桥隧、照明等模块,上述模块主要为实现与现有系统的业务对接,做好基础数据、业务运行数据的归集,对于不满足数据归集要求的,采用数据报送的方式补全信息。
2.2.2.2.1市政道路数据
市政道路模块是市政公用系统的应用模块,主要实现市政道路数据的管理。根据上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相关要求,可采用单条数据或者批量数据导入(excel)方式对市政道路进行填报并在前端页面上可进行统计、查询、编辑、删除等操作,支持批量导出和编辑(excel)。
2.2.2.2.2市政桥隧数据
市政桥隧模块是用于市政桥隧行业数据。根据上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相关要求,与市大数据局的桥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对接的方式获取桥梁基本信息,同时仍需支持单条数据或者批量数据导入(excel)方式对各数据项进行新增、编辑。需具备前端页面上可进行统计、查询、编辑、删除操作,支持批量导出和编辑(excel)。
2.2.2.2.3市政照明数据
用于采集全市市政照明数据。根据上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相关要求,可采用单条数据或者批量数据导入(excel)方式对市政照明数据进行填报并在前端页面上可进行统计、查询、编辑、删除等操作,支持批量导出和编辑(excel)。
2.2.2.3市容环卫模块
由环卫管理、垃圾分类、公厕管理、园林绿化等监管模块构成,其中:环卫管理包括对全市环卫车辆、渣土车辆、环卫人员、环卫路段等基础数据的采集,以及环卫车辆、环卫路段、环卫考核等作业业务数据的归集;垃圾分类则包括垃圾收集点、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置场、餐厨垃圾处置场等基础数据的采集;公厕管理主要为公厕基础数据的采集。
2.2.2.3.1市容环卫数据
主要采集全市市容环卫数据。根据上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相关要求,一是采用单条或者批量导入(excel)方式对市容环卫数据进行填报并在前端页面上可进行统计、查询、编辑、删除等操作,支持批量导出和编辑(excel);二是对全市已有的GPS的环卫车辆数据进行对接,并在市容环卫一张图上展示。
2.2.2.3.2垃圾分类数据
主要采集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数据。根据上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相关要求,对接生活垃圾分类监管平台数据,以库表的形式将数据归集至生活垃圾分类模块,前端页面上可进行统计、查询等操作,支持批量导出(excel)。
2.2.2.3.3公厕管理数据
主要采集全市公共厕所数据信息。根据上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相关要求,采用单条或者批量导入、导出(excel)方式对公厕数据进行填报并在前端页面上可进行统计、查询、编辑、删除等操作,支持批量导出和编辑(excel)。
2.2.2.4园林绿化模块
主要采集全市园林绿化数据信息。根据上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相关要求,采用单条或者批量导入、导出(excel)方式对园林、绿化数据进行填报并在前端页面上可进行统计、查询、编辑、删除等操作,支持批量导出和编辑(excel)。
2.2.2.5城管执法模块
“全市域”智慧城管和综合执法一体化平台,已实现纵向功能分级、权限分层,向上对接浙江省级智慧城管平台和省综合执法平台,实现综合执法业务实现省-市-区、县(市)-街道-社区五级贯穿。
2.2.2.5.1综合执法数据
综合执法业务。根据上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相关要求,对接“全市域”智慧城管和综合执法一体化平台数据,以库表的形式将数据归集至城管执法模块,前端页面上可进行统计、查询等操作,支持批量导出(excel)。
2.2.2.5.2犬类管理升级
依托“全市域”城管执法和综合执法一体化平台的犬类管理模块,联网各区、县(市)犬类管理单位、机构,提高基层犬类管理业务专业化、精细化水平,实现全市域犬类管理信息数据汇聚、分析、展示。升级后,该模块分为PC端后台管理系统及基于微信公众号的移动端。本次项目中将对犬类管理应用进行升级,根据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指标要求,结合城市管理监管平台信用基础数据,实现犬主信用评级功能。
(1)犬类模块改造。
信用评价。结合城市管理监管平台信用基础数据以及主管部门文件,实现犬主信用评价功能,并将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信用监管系统。
数据改造。犬只方面:识别号(二维码、芯片号)、登记编号、登记地、性别、种类、照片、出生年月、免疫情况(时间、地点)、发证日期、养犬所在地;犬主方面: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养犬单位基本情况、居住地址(县级行政区域、街道、社区、门牌号码)。
(2)微信公众号改造。
在市执法局微信公众号下提供犬类管理栏目,为市民提供相应的养犬服务,例如:机构信息(服务点、收容点等)、犬只收容登记、信息变更等服务,犬类管理信息数据库能适应工作发展需求,可及时便捷地添加、删除、调整扩展数据项。
(3)态势展示。
对接“全市域”智慧城管和综合执法一体化平台的犬类管理模块,显示全市犬类管理一张图。实现多种图表的形式可视化的展示全市犬类工作的成果。
公众服务系统包括舆情监管等功能模块。
2.2.3.1舆情监测服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指标》以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相关要求,市级平台需向部省级城市综管服平台上报当地城市管理舆情监测数据。本次项目中将通过与绍兴市综合执法局建设的已有的舆情监测系统对接。
2.2.4业务指导系统
根据国家建设指南中明确的意见,业务指导系统统一使用国家平台,市级平台根据实际,利用单点登录的方式嵌入至绍兴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内有政策法规、行业动态、经验交流等功能模块。
2.2.4.1政策法规模块
通过汇聚国家、各省、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规范等数据,实现对政策法规类信息的分类分级管理。系统支持政策法规类数据的分类展示、综合查询及统计分析。
具体见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