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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执法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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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发布 48页 文档编号:202011200000123541 需下载券:10
监所执法医疗服务

 项目需求

一、项目背景:根据公安部、国家卫计委下发的《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工作方案》(公监管【2014】559号)和省公安厅、省卫计委联合制定的《江苏省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苏公通【2015】179号)文件精神要求,为加强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实现“公安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安全、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的专业化运行模式,保障刑事诉讼和行政执法活动顺利进行,保障监所安全和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

二、项目概况:中标人在招标人监管中心向其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审批设立医疗执业点或综合门诊部(由中标人自行选择决定,公安内部称监管医院),负责收押人员“五项体检”和在押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维护监所安全。

三、服务技术要求及其他:

1、服务范围:

(1)负责市属监所入所收押人员“五项体检”(血压、血常规、B超、心电图、胸透)工作。

(2)承担原市看守所、拘留(戒毒)所卫生所职责任务,主要是:A.负责送押人员入所身体健康检查、出所就医陪护;B.负责监区日常巡诊和患病在押人员的诊治工作;C.对患危急重症在押人员病人进行先期急救处置,并联系提供急诊绿色救治通道;D.负责在押人员医疗档案管理和医疗信息录入工作;E.负责监所卫生防疫消毒和医疗卫生知识普及及宣传工作。

(3)负责市属监所留观收押人员留置观察诊疗和监管医院医疗废弃物处理。

(4)为市属监所在押人员提供专家会诊(网上远程会诊)等其他医疗服务。

(5)中标人在医院本部提供1至2间病房作为招标人监所在押人员住院特殊病房。

(6)为招标人东南片区工作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2、服务要求:

(1) 中标人派驻的医务人员应遵守公安监所管理和保密等有关规定,不得在体检中弄虚作假,不得打听相关案情或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对在押人员的病情及诊疗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所有在押人员信息数据不得外泄;(2) 结合招标人监所医疗服务特点,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规范进行医疗服务操作,建立健全医疗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医务人员工作职责,规范日常巡诊、健康体检制度,建立医疗工作台账。尽可能减少患病在押人员外出就医,原则上能在监管医院解决的疾病都在监管医院治疗;无条件解决的,由当值医生负责联系医院本部进行治疗. (3)派驻医疗服务人员必须具备医师资质和执业证书。投标人要对医疗服务质量进行承诺。保证每个医护人员岗位都要明确具体人员,并保持相对固定,如需调整,必须经招标人书面同意(4)招标人监管医院现有医疗器材全部无偿提供给中标人使用,市看守所、行政二所医务室需要添置的医疗器材由中标人自己解决(2020年 月 日,组织投标人在投标前到现场踏勘确定需要添置的医疗器材,联系人:李永清,电话:13511561970.)。(5)中标人要控制在押人员用药成本,按照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同类药品选价格最低采购患病在押人员使用药品。

★3、服务时间:1年。

★4、付款方式:医疗服务费(以中标金额为准)按照合同价款按月支付,提供服务的次月10日前将前一月服务费用拨付至中标人账户。

5、服务标准:监管医院按照综合门诊部的标准建设和开展医疗服务工作。

6、人员配备要求:

根据监管医院职能需求,设置12个医护人员岗位(1个管理人员、5个医生,3个医技人员、3个护士),实行24小时值班。其中在体检中心5个岗位(1医1护、3医技)负责“五项体检”工作, 在看守所医务室设置4个岗位(3医1护)负责看守所医疗服务工作,在拘留所(戒毒所)医务室设置2个岗位(1医1护)负责拘留所(戒毒所)医疗服务工作。按照岗位设置要求配备本院通过公安机关背景审查,取得相应医疗资格的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服务工作(其中医生要有连续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实行定期轮换制,每期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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