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采购标的
1.采购标的
标的名称 |
数量 |
海淀监所人员医疗管理服务 |
1 项服务 |
2.项目背景/项目概述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公安监管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海淀监所监管工作改革和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监所医疗社会化工作,确保监管医疗工作的安全进行,充分体现政府对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监所医疗社会化工作的通知》(京公监医字【2009】397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医务室。
1.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
实施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拘留所、法制支队(执法办案管理中心)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定之日起 12 个月。
若合同期满且采购人获得下一年度预算批复,双方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顺延一年, 合同最多顺延两次。合同期满且采购人未获得下一年度预算批复或需求取消或需求发生重大变更或成交供应商未通过采购人验收,则合同到期终止,不再顺延。
详见拟签订的合同文件中相关规定。
1.基本要求
对被监管人员进行入所五项体检、羁押时间达半年的人员五项体检复查、门诊诊断、羁押审核、检验、巡诊发药、门诊治疗、辅助检查、急诊急救、快速转运、防疫消毒、病历建档等医疗管理和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看守所等级评定办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北京市公安局监管场所实际,在海淀分局设置社会化医务室并运行管理,保障执法办案工作顺利进行。
供应商应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及产品须符合如下要求:
第一条 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监管场所【看守所、拘留所、法制支队(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应当设置门诊,即供应商为监管场所提供医务室。供应商须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并向监区医疗管理处进行备案登记。按照海淀分局两所一中心一体化医疗资源共享要求,看守所、拘留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根据实际医疗需求,配置相应医务人员及医疗设备(适当增加执法办案管理中心部分医疗设备及检验项目),设置未进入两所羁押医疗服务区、监区羁押医疗服务区等两个区域。
第二条 供应商负责向监管场所派驻医务人员,建立驻监管场所医务室,实现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社会化。
第三条 监管场所医务室承担监所内羁押审核、门诊诊断、检验、入所体检、巡诊发药、所内就医、出所就医、急危重症院前急救、被监管人员健康管理、监所卫生防疫及卫生宣教等工作,并按照规定提出准确的医学建议,为监管场所安全提供医疗保障。 第四条 供应商根据设计关押容量设立医务室。根据被监管人员规模配置医疗功能
科室(间)、医务人员,医疗设备及药品,保障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供应商应建立医疗卫生相关工作制度、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诊疗及操作规范等规章制度。
第一条 监管场所医务室医疗业务用房及医疗办公用房实行分区设置和管理。医疗业务用房应集中设置在办案区域内,办公用房可设置在办公区域内。在醒目位置设置功能标示牌(指示牌、区域牌、指引牌、制度牌),实行隔离的区域应当在入口处设置限制进入的标识牌。
第二条 医疗功能科室(间)包括诊室、处置室、治疗室、X-光室、B 超室、CT 室、化验室、药房、观察室、输液室、抢救室、消毒室、污物室(间)、值班室、医生办公室、医疗档案室、药品库房、医疗用品库房、医务人员宿舍等。其中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及外科诊室。
第三条 供应商需提供与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
第四条 供应商提供的医疗功能科室(间)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遵循以下原则:
1、X-光室、B 超室、CT 室、化验室按照行业标准建设。
2、诊室需具备诊查床、诊桌及其他办公用品。
3、处置室需具备服药车、诊查床、药品柜、器械柜、污物桶及其他办公用品。
4、治疗室需具备药品柜、器械柜、操作台、治疗车、抢救车、冰箱、污物桶及其他办公用品。
5、抢救室需具备药品柜、器械柜、操作台、治疗车、抢救车、氧气瓶、病床、观片灯及其他办公用品。
第一条 供应商应配备诊断类、治疗类、抢救类、防护消毒类等医疗设备,能够满足入所被监管人员健康检查项目(公安部 [2010]214 号文件)及监管场所日常医疗卫生工作的需要。
1、诊断类
血压计、血检测仪、心电图机、B-超机、CT 机、DRX 光机、看片灯、体重计、诊察床、诊察桌椅、蛇皮灯、听诊器、医用手电筒、体温计、叩诊锤、压舌板、血糖仪、尿液妊娠试验试纸、尿液分析仪、尿八项试纸、血尿离心仪和具有检测心梗三项、D2 聚体定量功能的血生化全项检测仪等。
2、治疗类
治疗操作台、器械柜、药品柜、医用冰箱、输液椅、治疗车、轮椅、摆药杯、胃管、换药包、拆线包、止血带、绷带、无菌棉签及纱布、医用胶布、注射器、输液器等一次性医疗用品等。
3、抢救类
抢救箱、便携式氧气瓶、人工呼吸气囊、电动吸引器、担架车、开口器、舌钳、喉镜等。
4、防护消毒类
紫外线消毒车、消毒喷雾器、利器盒、无菌手套、帽子、口罩、医用垃圾袋等。第二条 医务室可根据情况增配氧气瓶、人工呼吸机、监护仪、除颤仪等医疗设备。
必须保障配备 24 小时待命专业抢救车 2 辆。
第三条 监管场所医务室配备的药品参照《北京市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从合法渠道进行采购。超出《北京市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范围的,医务室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药品费用包含在本项目中由供应商承担。
第四条 供应商应当在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对医疗设备、器材进行定期检测、保养,保证设备仪器的准确性。监管场所医务室必须配备急救箱,急救箱内药品及医疗设备随时处于备用状态,具体要求见《监管场所医疗设备配备标准》。
第一条 监管场所医务室接受卫健部门监督管理,涉及公安业务辅助事务性工作接受监所管理总队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条 监管场所医务室应严格落实汇报制度,向监管场所主要领导汇报工作每两周至少 1 次;向监管场所主管领导汇报工作每天至少 1 次;医务室主任,负责监管场所内日常医疗卫生工作的落实,每周至少 1 次进行巡诊了解患病人员情况,并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条 监管场所医务室应建立值班、交接班、会商报告、入所体检、所内就医、所内巡诊、出所就医、卫生防疫、患病人员管理、医疗警情上报、药品及医疗器械管理工作制度及各项应急预案,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四条 监管场所医务室交接班、缓收人员、所内就医、巡诊发药、出所就医、患病人员、监区消毒、食堂卫生检查、医疗废物及过期药品处理、精神药品使用等工作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并留存备查。
1、负责所有被监管人员入所前的查体、初步诊断等医疗工作。
2、负责医务室的医疗、护理、药房、检验、放射、B 超、CT、心电图、处置、值班等工作。
3、负责监所内巡诊、发药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采购人负责人和值班领导汇报。
4、负责对监所内工作的警务人员提供健康宣教、健康保健及常见病咨询等医疗服务。
5、负责医用所需药品、化学试剂的提供,保证药品、试剂从国家正规渠道购买,并确保质量合格。
6、负责对被监管人员突发疾病的抢救、转运等工作。
7、有效建立以防为主、防治结合、有效处置危急重症的监所医疗卫生管理模式。负责在监所开展消毒(根据监所内不同病种及流行病学特征采取相应的消毒措施,制定消毒制度)、防疫工作,并根据被监管人员的生活特点及常见病、传染病的规律,以规范医疗为基础积极采取预防建议和预防措施。
8、负责被监管人员违法犯罪信息的 DNA 血样采集工作。
9、根据国家医疗相关标准,为被监管人员中建立疾病档案并存档备查。
10、负责在监所内建立病犯观察室,对较重(非危重)病犯就地观察治疗。根据病情,对应住院治疗的被监管人员提出建议,转院和住院权由采购人、供应商商议后共同决定。
11、每周组织召开医务工作会一次,采购人派员参加,研究被监管人员的治疗、救治、以及监区防病、防疫等工作。
(一)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及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等。
(二)具体要求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本项目采购货物:
①如属于《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规定清单中★标记产品的,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供应商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②如属于《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规定清单中非★标记产品的,为政府优先采购产品。供应商需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优先采购的具体办法(如有)在采购文件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具体规定;
③如属于《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规定清单中产品的,为政府优先采购产品。供应商需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优先采购的具体办法(如有)在采购文件《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中具体规定。
(2)促进中小企业及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本项目执行中小企业相关政策。符合政策规定的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①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②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③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2.3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
(一)医疗服务实施方案
功能、应用场景、目标:详见采购需求。
(二)应急和重点内容响应解决方案
功能、应用场景、目标:详见采购需求。
(三)质量保障解决方案
功能、应用场景、目标:详见采购需求。
(四)医疗业务功能科室设置解决方案 功能、应用场景、目标:详见采购需求。
(五)医疗设备和药品配备组织方案
功能、应用场景、目标:详见采购需求。
(六)医务室管理组织方案
功能、应用场景、目标:详见采购需求。
(七)保密措施解决方案
功能、应用场景、目标:供应商应制定保密措施解决方案,确保项目团队对项目执行中所获知信息保密。
(八)疫情防控组织方案
功能、应用场景、目标:供应商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疫情防控组织方案,按照国家防疫政策及本项目实施地点的防疫要求,确保项目按时有序实施。
详见拟签订的合同文件中相关规定。
★(一)监管场所医务室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合法执业资格、资质。
(二)监管场所医务室配备医务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
1、本项目需配备医务人员总数不少于 66 人,医生与护士比例约为 1: 1,其中医生
29 人(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医生 6 人),护士 28 人,医技 9 人;工作时间每天配备至少 1名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人员、2 名主治医师。
2、至少有 2 名具有 3 年以上从事监所医疗工作经历的医务人员,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变更。
3、执业医师应以全科或内科类临床专业为主,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其他专业人员, 配备全科及内科专业执业医师比例应达到医师总数的 50%。提供具有从业资格证书的医技人员,主要负责 X 光机、B 超机和 CT 机的操作,保证 24 小时在岗。
4、监管场所羁押量增加,医务室医务人员应适当增加。
5、供应商指派 1 名负责人负责与采购人沟通协调医疗服务工作。
(三)供应商医务人员的工作时间:每天 24 小时,工作方式双方协商确定,以满足监所被监管人员病情的诊治及各种医务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原则。除完成入所健康体检外,对被监管人员的一般邀医,医务人员应在 30 分钟内到现场进行诊治;急症邀医,医务人员应在 10 分钟内到现场进行诊治;危及生命安全的危重症,医务人员应在 5 分钟内到现场进行紧急救治。
(四)医务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急危重症的紧急诊治专业知识及操作技能。
(五)医师实施医疗、预防、防疫措施,提出医学建议,签署医学证明文件,必须准确、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