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内容及相关要求
本项目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经济发展局“十四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 共一个采购包。供应商须对所报内容进行全部响应,报价若有遗漏,视为对本项目让利,应免费提供。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陆域及管辖海域。
三、主要内容
结合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分析“十四五”时期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和宏观背景,客观总结“十三五” 时期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经济发展情况、问题,确定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定位和水平,评价开发区海洋经济发展的区位、资源、环境、政策、人才等方面优势, 明确烟台开发区发展海洋经济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为“十四五”时期烟台开发区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的思路和方向奠定扎实基础。
在烟台市海洋经济发展条件与形势分析基础上,落实国家和山东省对烟台市的战略定位及发展要求,结合“一带一路”和“海洋强国”“经略海洋”建设等发展战略、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立足烟台开发区海洋经济的发展基础和优势,提出“十四五”时期烟台开发区海洋经济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发展定位及发展目标。
围绕着“十四五”时期烟台开发区海洋经济发展的总体思路,明确在海洋产业结构升级、区域海洋经济协调发展、海洋经济绿色发展、海洋经济体制机制创新、海洋经济宏观调控等方面的重点任务和举措,从海洋传统产业、海洋新兴产业、海洋制造业、海洋旅游业等角度明确烟台开发区海洋重点产业发展的战略方向和主要任务,提出“十四五”时期拟计划建设的重大工程和项目。
提出在组织协调、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绩效评价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五)规划期:2020-2025 年,展望到 2030 年。
四、技术要求
规划编制前期开展以下三个领域调研:
1、涉海部门调研
调研走访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发改委、国资委、自然资源与规划、科技局、生态环境、交通、文化旅游、气象、水利等部门,了解和掌握各涉海部门“十四五” 发展思路和主要任务。
2、涉海园区调研
调研走访涉海产业园区,了解和掌握海洋经济开发现状、存在的问题、海洋经济发展人才和政策需求等内容。
3、重点企业和单位调研
调研海洋渔业、能源矿产、船舶制造、海洋生物医药、港口航运、文化旅游、海水淡化等大型用海企业、行业协会和海洋科研院所,了解掌握海洋资源开发现状、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海洋开发潜力等相关内容。
规划文本应简明、扼要,语言朴实,体现规划内容的战略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发展思路和主要任务应与国家海洋经济发展总体思路保持一致。规划应成为“十四五”期间指导烟台开发区海洋经济发展工作的基础性、纲领性、指导性文件。
规划目标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定量指标要突出针对性、预见性、可比性和可操作性。重大工程和项目应明确承担主体、项目规模、投资概算、实施周期等内容。
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规划图集具体内容包括: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区位图、烟台开发区海洋产业发展现状图、“十四五”烟台开发区海洋经济空间布局规划图、“十四五”烟台开发区海洋产业发展规划图等。
完成规划编制初步成果后,征求涉海部门意见,并通过委托方认可的专家评审等方式对成果进行修改和完善,达到政府文件批复要求。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四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编制主要成果包括:
1、《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四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文本(20 本成品)。
2、《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四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图件。
3、《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四五”洋经济发展规划》实施风险评估报告。项目完成后,供应商须提供以上规划成果的纸质版文件及电子文档。
1、规划编制的所有工作及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委托方只负责按照合同要求接收规划成果。委托方对规划成果有异议,成交供应商要按照委托方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
2、成交供应商在项目进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安全、损坏等责任事故一律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如遇突发情况,成交供应商需协助采购人完成需要成交供应商配合的服务。因成交供应商管理不善,造成工作范围内损坏的,由直接责任人赔偿, 若直接责任人因故无法赔偿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负责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终止合同甚至诉诸法律。
3、供应商自行进行项目勘察调研,了解项目情况及详细需求,但供应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应承担前期调研的责任和风险。成交供应商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项目情况及详细需求为理由而向采购人提出任何索赔的要求,对此采购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4、供应商应制定详细的服务计划和岗位职责,在实施中应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如有安全问题,由此引发的损失及责任全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验收标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及有关规定并按国家最新行业标准进行验收通过;采购人有权全程监督成交供应商项目的实施过程。
6、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未对一切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全部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服务都应符合已颁布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部颁、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化组织以及等效或更优的其他国家的权威性标准和规范的有关条文。如果这些标准内容有矛盾时,应按最高标准的条款执行。
7、成交供应商应能保证所提供服务涉及到的知识产权是合法取得,并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会因为采购人的使用而被责令停止使用、追偿或要求赔偿损失,如出现此情况,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服务必须质量符合国际或国家通用标准,如出现质量问题,成交供应商负责解决,发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