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土地一级市场宗地出让评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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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11260000125384 文档页数:53页 所需下载券:10
丹阳市土地一级市场宗地出让评估服务

采购项目内容及需求

 

一、项目概述

1、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科学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提高土地利用价值,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 39 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实施本项目。

2、入围数量:3 家。

当通过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数量为 4 家(含)以上时,按综合得分确定排序前 3 名的入围;当通过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数量少于 4 家,本项目作废标处理。

二、服务要求

1、招标范围

丹阳市行政区域内公开出让及协议出让土地一级市场出让评估投标的土地评估。

2、土地评估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5)       、国土资源部颁布的有关政策、规定、实施办法、通知等;

(6)       、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政策、规定、实施办法、通知等;

(7)       、镇江市、丹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政策、规定、实施办法、通知等;

(8)       、涉及到影响项目评估的其他因素。

3、人员及技术要求

(1)       、评估机构必须按照相关规范安排符合要求的人员从事具体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2)       、评估机构项目负责人、联系人、办公地点需保持稳定,如若更换应提前通知并经采购人同意。

(3)       、从事评估业务的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相关技能和职业责任心,应在接到任务后三个工作日内搜集相关资料并进行实地勘查,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否则将被视为放弃委托业务,采购人将另行委托库内其他机构进行评估;发生三次及以上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4)       、评估机构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保守职业秘密,不得泄露评估过程中所获得数据和评估结果。违反的将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工作要求

(1)       、评估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估价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结合丹阳实际情况,科学地进行地价测算、评估,客观、合理地撰写估价报告。

(2)       、估价过程中引用的政策或技术文件依据准确。

(3)       、估价过程中采用的参数、指标或案例真实可靠,方法科学。

(4)       、受委托评估机构完成的地价评估结果、收集资料及估价过程只限提供给委托方,不得对外公开。

(5)       、合同存续期间,评估机构必须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完成备案,并保持资信等级不降低。

(6)       、对不能满足工作要求或出具评估数据、报告出现明显错误的评估机构,发现一次警告,第二次招标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7)       、对委托估价地块提供及时的估价报告解释和相关的业务咨询服务。

5、成果要求

(1)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在收到评估委托后 2 日内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评估报告应格式规范、要素齐全,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关文件规定并并取得自然资源部估价备案号,报告内容不得出现不当和错误等;涉及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等最低限价的,应同时列出评估结果,以及相应最低限价标准;估价结果应有明确的底价决策建议及理由。

(2)外业勘查、资料收集、计算过程等工作底稿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妥善建档保管。

6、其他要求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估价行业的管理制度,恪守职  业道德。

(2)       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部门及行业相关专业知识,并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  程序和方法,客观公正的评估,履行估价业务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       在估价业务活动中应实事求是,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4)       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应保持估价的独立性,必须回避与自己、亲属及其他有利害关  系人有关的估价业务。

(5)       对估价结果和撰写的估价报告必须提供充分的依据。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不得作任何虚伪的估价。

(6)       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应妥善保管委托方的文件资料,未经委托方的书面许可,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和估价报告内容。

(7)       有在丹阳完成土地评估业务的能力,在丹阳设有固定工作场所,配备注册土地估价师,应釆购人需求完成相关工作。

三、商务要求

1、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

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宗地土地评估服务收费标准表》中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  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宗地土地评估服务收费标准表

 

序 号

土地价格总额(万元)

收费标准(‰)

1

100 以下(含 100)

≤1

2

101-200 部分

≤0.75

3

201-1000 部分

≤0.5

4

1001-2000 部分

≤0.375

5

2001-5000 部分

≤0.2

6

5001-10000 部分

≤0.1

7

10000 以上部分

≤0.025

 

注:

①本项目投标报价根据上表中的收费标准按折扣率进行报价(报价模式为折扣率,  以 XX.XX%表述,报价数值保留 2 位小数)。

②投标人所报的折扣率应≤100%,超过 100%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按无效投标处理。

③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和自身的综合实力,进行投标  报价。

④服务期内的任何时间段,招标人以抽签的方式在入围供应商中安排评估业务。

2、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 年。

3、付款方式: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按月结算。

4、后续服务:对委托估价地块提供及时的估价报告解释和相关的业务咨询服务。

5、报价要求:

  • 5.1 完成所需的相应工作量和服务,即包括响应及完成委托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 但不限于如人工、评估费、通讯费、交通费、资料费、调查费、设备费(材料费)、研究报 告及编制费(含印刷费)、咨询费、后续服务评审费、服务费、人员工资及国家要求缴纳的   社会保险、耗材、税费、运输、保险及相关劳务支出等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供应商企   业利润、税金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即响应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各   项应有费用。
  • 5.2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在磋商响应文件里提供磋商首轮报价,并根据首轮报价在所附的合适的报价明细表上表明所提供的明细报价。
  • 5.3 磋商小组同各供应商磋商后,将组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进行最 终报价(供应商需另行准备已加盖好公章的空白“最终报价表”,以备磋商结束后在规定的 时间内填报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作为价格分的计算依据。(磋商过程中未对磋商内容   做出实质性变更、修改的情况下,次轮报价不得超过上一轮报价,否则其该轮报价将被视为   无效,报价轮次磋商小组视谈判具体情况而定)。

6.磋商响应货币: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所有服务单价和总价采用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  位标注。

四、验收要求

国家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招标文件规定及乙方投标文件承诺的服务要求;《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 号)及其他的房地产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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