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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港中心城港区牛湾作业区铁路专用线方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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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12010000126554 文档页数:65页 所需下载券:10
南宁港中心城港区牛湾作业区铁路专用线方案研究

项目需求

服务需求一览表

说明:

1、本服务需求一览表中标注★号的部分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本服务需求一览表中的内容如与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

序号

服务名称

数量

服务内容和要求

1

南宁港中心城港区牛湾作业区铁路专用线方案研究

1项

一、工作背景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审定内河港口进港铁路实施方案(2020-2025年)(呈审稿)的请示》(桂交铁建报【2020】67号)的要求,牛湾港区为南宁港重要港区,主要服务南宁市经济发展和临港产业,港区主要以集装箱、件杂货运输为主,兼顾散货运输。目前南宁港中心城港区牛湾作业区一期工程已竣工投入运营,已经建成了10多个泊位,港口后方拥有超过3万平方米仓储设施,年吞吐量超过100万吨。

2019年7月《南宁铁路枢纽总图规划(2016-2030)》获批,明确货运系统:“规划形成 “1+2” 物流节点网络,其中沙井为一级物流基地;玉洞、牛湾为二级物流基地”。为发展面向南宁及周边的公水联运,建设多式联运物流中心。按自治区要求,拟开展南宁港中心城港区牛湾作业区铁路专用线方案研究,形成项目预可研成果,为项目后期实施提供技术支撑,指导南宁港中心港区牛湾作业区周边物流配套及城市规划。

二、总体目标

结合已批复的南宁铁路枢纽总图规划,针对南宁港牛湾作业区货运呑吐量和运输需求,论证南宁港中心城港区牛湾作业区铁路专用线方案的可行性,并明确规模,形成牛湾港区铁路专用线线路走向方案和接驳方案,支撑片区临港产业布局和城市规划。

三、项目需求

(一)成果要求:形成南宁港中心城港区牛湾作业区铁路专用线方案研究成果和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工作内容及时间要求

1、收集相关资料(2020年12月10日前)。根据南宁港中心城港区牛湾作业区铁路专用线方案研究编制的要求,开展广泛调研,收集相关资料。

2、形成初步规划成果(2020年12月15日前)。结合调研收集材料,完成本项目编制工作,形成初步成果提交采购方。

3、形成最终稳定规划成果(2021年6月20日前)。按采购方的部门管理要求,形成的规划成果提交采购方按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并结合评审、专家意见对本项目编制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的研究成果需提交采购方最终确认。

4、实施跟踪服务(2021年8月30日前)。按照本项目编制成果的技术方案,对牛湾港区铁路专用线相关实施建设项目进行技术指导。

四、其他要求

(一)技术方案。供应商须提供完善详实的南宁港中心城港区牛湾作业区铁路专用线方案研究文本,并附研究报告文本。

(二)实施方案。供应商须提供南宁港中心城港区牛湾作业区铁路专用线方案研究编制的实施路线、项目执行组织措施、项目执行保障措施、项目组人员构成情况(含项目经理及项目成员),并按照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南宁港中心城港区牛湾作业区铁路专用线方案研究成果和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形成最终成果。

(三)服务方案。供应商须提供服务方案,包含项目跟踪服务方案、保密承诺及廉洁承诺等。

一、合同签订期: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

★二、提交服务成果时间:2021年8月30日前。

三、提交服务成果地点:南宁市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四、成果提交要求:需提交的最终成果全部材料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版成果,其中书面成果打印成册(份数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提交形式: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五、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

★六、售后服务要求:

规划实施期内售后服务按采购方要求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

七、其他要求:

★1、报价必须含以下部分,包括:

  ①服务的价格;

  ②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

  ③其他(如差旅、会务、培训、技术支持等费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填写)。

★2、付款方式:

(1)中标供应商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开题成果完成,并经采购人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总价的50%拨付课题研究经费。

(2)中标供应商中期成果完成,并经采购人书面确认后,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总价的30%拨付课题研究经费。

(3)中标供应商研究成果完成,并经采购人书面确认后,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总价的20%拨付课题研究经费。

★3、质量要求

规划成果必须经评审通过,同时需经政府和相应部门书面同意(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质量保质期:提交规划成果且经政府和相应部门批复同意通过之日起一年内。

4、为了确保采购质量和维护公平的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服务)。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的恶意低价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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