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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机关事务中心采购2021年—2023年度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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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12300000133393 文档页数:56页 所需下载券:10
江安县机关事务中心采购2021年—2023年度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项目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 项目概述

1、江安县机关事务中心集中管理党政机关保留公务用车40辆(其中我中心30辆,租赁过渡性服务中心10辆)。本项目是采购江安县机关事务中心2021—2023年度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通过本次采购确定具备完善的服务水平、履约合同的技术、良好的管理能力的汽车维修厂家,为江安县机关事务中心公务车辆提供定点维修服务。

2、定点维修供应商确定方式:如通过评审合格仅有3家供应商时,中选人按公式:工时费优惠率×30+原厂配件优惠率×20+非原厂配件优惠率×50的和由高到低排序的结果来推荐前1名;如通过评审合格仅有4家供应商时,中选人按公式:工时费优惠率×30+原厂配件优惠率×20+非原厂配件优惠率×50的和由高到低排序的结果来推荐前2名;如通过评审合格有5家及以上供应商时,中选人按公式:工时费优惠率×30+原厂配件优惠率×20+非原厂配件优惠率×50的和由高到低排序的结果来推荐前3名。

3、服务年限:3年。

4、报价方式:供应商结合自身实际,分别报出工时费优惠率、原厂配件优惠率、非原厂配件优惠率作为响应报价。

 

  二. 服务要求

1、 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维修,维修完成后对车辆进行全面的检验,合格后应主动通知托修方前来办理交接手续。

2、 托修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托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托修方 应予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托修要求,或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托修方应向中选供应商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中选供应商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托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

3、 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托修方。

4、 质量保证:维修企业须按照采购人及招标文件等要求,开展包括一级、二级车辆维 护,大、中、小修理,以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不 含保险维修和新购车辆的免费保修项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类车型汽车定点维修厂主修车型不限。中选供应商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尚未制定标准的,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5、 涉及排气、噪声污染等维修内容的机动车修竣后,其排气、噪声污染等 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市有关规定。

6、 修竣车辆出厂后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保证期内由于维修或配件等原 因所造成的故障,中选供应商将免费及时返修。经中选供应商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为:

7、 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车辆行驶 20000 公里或者100 日;

8、 二级维护:车辆行驶 5000 公里或者 30 日;

9、 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车辆行驶 2000 公里或者 10 日。

10、 定点维修的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及事故车辆,维修竣工后实行 免费上检测线进行综合检测且合格。

11、 在定点期限内因维修质量和使用不合格配件,造成的运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中选供应商负责。

12、托修方的权利和义务:

托修方获得中选供应商优先服务的权利,随到随修,并要求在不超过承诺的维修期限内完成维修工作。

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委托维修单”不符,有权要求中选供应商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中选供应商违约行为。

13、中选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中选供应商有权要求托修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

有权拒绝托修方及托修人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设置一至二名联络员,建立联络员制度,如联络员、联系电话有变动,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托修方保证托修车辆的安全,并保证按“委托维修单”上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维修工作;

为托修方建立汽车维修档案,优先为托修方的车辆提供维修服务,维修档 案内容主要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 委托维修单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中选供应商对承修的机动车应当进行修前诊 断、确定故障,制定维护和修理方案,所诊断的故障、维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等内容如实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

除采购人提出的各项服务要求外,供应商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说明 可提供的其他优惠的服务,服务承诺必须真实可靠,否则,将视为响应无效。

14、机动车维修使用的零配件、燃润料等应当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禁止使用无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假冒伪劣零配件维修机动车。

托修方自备配件,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 清单中记载。中选供应商在安装使用托修人提供的维修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或者有表面瑕疵的,不得使用。

15、不得向托修方或经办人员以任何形式提供好处。

16、不得拒绝维修响应文件中已承诺的车型,未经托修方同意,不得将托修车辆转厂维修。

17、为托修方提供 24 小时服务,汽车在江安县范围内发生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的除外),中选供应商应及时进行救援。救援、修复时间:中选供应商承诺在江安县范围内60分钟到达,修复时间为:一般故障 2 小时内解决,特殊故障在当地无法解决的由中选供应商拖回修理。

江安县内免费拖车,免出车费抢修。

18、每半年为定点维修车辆免费提供以下检测项目:制动、灯光、空调、悬挂振动、车轮动平衡(四只轮胎)、轮胎气压、四轮定位(FMC)(包括检、修工时费)、ABS 制动系统抱死系统检测、电控自动变速系统检测诊断、发动机电喷系统检测诊断。

19、免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定期走访托修人征求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以热情、高效、方便、全面的服务满足用户需要。

20、 对不发生材料费的小修、调整和检测免收工时费。

 21、设有客户休息场所,并配备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如电视、报刊杂志等。提供的服务具有合法性,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2、供应商应在江安县城区区域内具有维修场所或投标人承诺中标后在江安县城区区域内设维修场所。(实质性要求)

三.其他商务要求:

1、中选供应商应开设公务车辆维修快速通道,并在服务厅内及维修工位处设立指示标记,同时安排专人提供从接车到验车出厂的全过程服务,切实保证本项目顺利开展,保障客户进行维修时方便、快捷。

2、确定专门的服务小组,由 1 名中选供应商管理层人员担任负责人,负责协调公务车辆维修及接受客户投诉等与本项目有关的事项。

3、 提供维修及相关服务的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为定点维修单位的送修车 辆建立用户档案,一车一档,专人负责,专人管理,规范档案内容,送修单、派工单、结算单实行“三单合一”管理,并开展跟踪服务,掌握送修方车辆状况。

4、送修方自带零配件维修的免配件加价(非安全件)。

5、保证修理质量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 年第7号令,2016年4月19日第二次修订)及其他有关规定。

6、 维修车辆在投标人停车场免费停放,车辆修理完毕后提供免费车辆清洗 服务。

7、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公务车辆维修经办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发生。

8.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9.签订合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10. 履约保证金金额: 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履约保证金由 采购人 收取,中选供应商须在合同签订前缴纳至 采购人 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

11.维修费结算方式:机关事务中心与中选供应商协商费用结算周期和比例(在合同中明确)。 费用计算:本次招标的维修费用应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不允许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中选供应商在维修过程中涉及到的五项检测费和市内施救费须全部免费。

 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1-工时费优惠率),工时单价及工时定 额参照四川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四川省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九七版)为标准。

原厂配件材料费=原厂配件材料采购价×(1-原厂配件材料优惠率)

 同质配件材料费=同质配件材料采购价×(1-同质配件材料优惠率)

结算时中选供应商应当向托修方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格式以托修方要求为准)、维修记录、维修委托单和维修费发票。中选供应商不按要求出具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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