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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社区矫正非执法类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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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104060000147515 文档页数:58页 所需下载券:10
政府购买社区矫正非执法类服务项目

服务范围及服务要求

(一)服务要求

1.投标说明

(1)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包号选择投标,但必须对所投包号中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投标,不能拆分或少报,所采购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否则,投标无效。

(2)投标报价应包括服务费、验收费、手续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投标人为完成本招标文件内所规定工作的全部费用。若投标报价不能完全包括上述内容,该投标将被认为非实质性响应。

2.报价说明

本次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采购预算额度为招标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此额度。否则,投标无效。

3.重要指标

3.1招标文件在技术参数中列出了招标人可以接受的最低技术指标,投标人必须对技术参数一览表中各项服务和指标进行实质性响应,所推荐的每一项服务在性能上不能低于所列的各项指标。

3.2技术参数中除注明签订合同时提供的相关授权、服务承诺等资料以外,其余相关资料在投标时必须附在投标文件中。

4.商务要求

3.1 服务期:1年

3.2 服务地点:西宁市湟中区,详见说明

3.3 付款方式:/

(二)服务范围及概况

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引导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参与度,切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预防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海省司法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作如下工作方案。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是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探索建立办事不养人、促进提高公共服务可及性和有效性的财政支持新机制,能有效发挥社会力量专业化水平,降低行政成本,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以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为导向,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立足实际,改革创新,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不断加大对基层司法所工作的支持,有效解决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力量薄弱、工作任务繁重等问题。

二、购买服务主体及承接主体

1、购买服务主体为西宁市湟中区司法局。

2、承接主体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机构、企业。

3、承接主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三、购买服务期限为一年。

四、购买服务项目和内容

1、开展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2、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社会调查评估、日常走访、信息收集录入等事项;

3、组织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开展不少于8小时的社会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

4、组织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开展不少于8小时的社区服务活动;

5、定期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心理疏导以及循证矫正等;

6、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就业岗位推荐等;

7、定期走访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工作单位、社区、邻里等,及时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

8、对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出监所过渡性帮扶服务、生活困难帮扶、就业创业指导、思想引导、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9、社区矫正中心和基地的维护和管理服务。

10、辅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开展其他非执法工作。

五、购买服务项目内容。

序号

项目内容

计 酬

基 数

周期

备  注

1

开展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宣传、咨询

150场

 

每所每月10场次

2

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社会调查评估

10人

12  

每月每所10人次

3

日常走访

350人

6

每所23人全年6次

4

信息收集录入

300人

12

全局每月300人次

5

组织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开展不少于8小时教育学习活动

16个所

12  

每所每月一次

6

组织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开展不少于8小时的社区服务活动

16个所

12  

每所每月一次

7

定期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心理评估

230人

12  

每所每月15人次

8

定期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心理咨询、心理疏导

30人

12  

全局每月30人次

9

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劳动技能培训等

50人

5

全局培训5天

10

工作人员培训

35人

10

全局培训10天

六、工作要求

1、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准确把握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特点,充分发挥政府指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司法行政公共服务工作。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明确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具体项目和内容,以竞争性方式为主择优选择公共服务供给方。

2、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建立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体系,研究细化验收标准,强化日常监管考核,确保供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价机制。

3、科学分类,合理界定。根据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需要,申报购买服务事项,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社区矫正非执法类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方式并积极探索扩展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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