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县域生态委托第三方监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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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104130000148919 发布时间:2021-04-13 文档页数:61页 所需下载券:10
2021年县域生态委托第三方监测项目

采购项目服务要求及内容

一、服务要求

1.投标说明

1.1供应商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包号选择投标,但必须对所投包号中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投标,不能拆分或少报。否则,投标无效。

1.2供应商必须如实填写“监测项目响应对照表”,满足参数要求的指标需在“偏离”中列出“0”;不满足参数要求的指标需在“偏离”中列出“-”偏差,并做出详细说明(“-”偏差指标视为不具备监测能力的监测项目,允许分包,可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须提供合作机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合作协议);如果只注明“-”不提供证明材料或未填写的,将视为该项指标不响应。

1.32021年度第一季度的监测工作已完成其监测费应由成交人支付,磋商时提供承诺函。

1.4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应包含本项目开展前期到监测完毕直至审计及绩效考核完成止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磋商时提供承诺函。

1.5供应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最终工作量按甲方实际要求为准,磋商时提供承诺函。

二、重要指标

1.服务期限:一年

2.监测报告提交要求

2.1检测报告提交时间:一般检测任务在完成现场采样或自收到样品后 15 日内提交纸质或电子版检测报告。采购人对于紧急的或特殊的检测任务有报告时间要求的,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内提交检测结果或检测报告。

2.2至少提供监测报告原件 3 份,需要时,提供采样单、分析原始记录(含仪器打印纸)和质控记录的复印件;

2.3投标人必须确保报送的检测结果及提供的原始记录真实准确,检测报告规范完整。

3.响应服务要求

3.1投标人在投标书中必须有响应服务承诺和违约承诺;

3.2成交人接到采购人的特急任务后,应在 2 小时内响应并到达现场开展监测,24 小时内出具监测报告;

3.3成交人接到采购人的加急任务后,应在 4 小时内响应,并按要求时间到达现场开展监测,3 个自然日内出具监测报告;

3.4成交人接到采购人的普通任务后,应在 8 小时内响应,并按要求时间到达现场开展监测,5 个工作日内出具监测报告。

4.质量要求

须严格执行有关国家、省、市制定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的标准、规范、规章等规定要求,确保检测结果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完整性。

5.保密要求

5.1实施本项目取得的所有检测数据负有保密责任,如违反保密要求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5.2本项目取得的所有检测数据及成果属于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开或泄露检测数据和基于检测数据得出     的结论性信息。

6接受监督要求

6.1成交人应接受采购人对本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包括现场检查、原始记录审查、实验比对、样品考核、人员资质和仪器设备核查等。

6.2政府部门购买环境监测服务须按照标准化的环境监测作业流程,基本建立全过程留痕监控管理。被委托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现场采样人员应通过     摄影、摄像等方式对污染源监督、执法监测的采样点位、采样过程、样品保存情况进行记录,样品标签和封条须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社会检测机构工作人员要按照青海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息管理平台的要求将所有监测项目的监测过程及时无误录入。

7.违规处理

7.1经核实,成交人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购人可立即终止合同,已产生但还未支付的检测费用不予结算支付:

7.2不严格执行实验室质量管理及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标准等规定、不按照采购人的检测要求进行检测导致出现严重检测结果质量问题;

7.3不服从或者拒绝接受采购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检查、考核;

7.4在样品考核中,同一批次中超过 50%分析项目不合格或者同一分析项目有 3 次不合格;

7.5成交人在检测过程中,经查实有违反廉政规定的;

7.6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的行为,经告知而不纠正的或无法纠正的。

7.7成交人所报送的检测报告若出现差错,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纠正。需重新检测的,所产生的检测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7.8成交人在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伪造、变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三、服务内容

采购内容一览表

采购内容

数量

单位(计量单位)

规格参数 (必填)

质保期(年)

备注

 

 

农村环境质量

 

 

4 次/年

 

 

点位

环境空气、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监测、土壤环境质量

 

 

1 年

监测点位:

1.大格勒乡;

2.河西农场场部;

3.园艺场。

监测内容:

1.环境空气:(SO2、NOX、PM10、PM2.5、CO、O3)

2.饮用水水源地:(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六价铬、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粪大肠菌群、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

氟化物、铜、锌、硒、砷、汞、镉、铅、硫化物、铁、锰)

3.地下水监测:(色(铂钴色度单位)、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

物、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铁、锰、铜、锌、铝、硫化物、钠、

亚硝酸盐(以 N 计)、硝酸盐(以 N 计)、氟化物、碘化物、汞、砷、

硒、镉、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总α放射性、总β

放射性、pH、总硬度(以 CaCO3 计)、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

剂、氨氮(以 N 计)、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铬(六价)、氰化物、

硫酸盐、高锰酸盐指数)

4.土壤环境质量:(pH、阳离子交换量;镉、汞、砷、铅、铬、铜、镍、锌等元素的全量)

重点排污企业

污染源监督性

监测

4 次/年

点位

废气、废水

1 年

监测企业:

1. 中国石油青海油田格尔木炼油厂;

2. 青海西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3.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化工分公司;

4. 格尔木市污水处理厂;

5. 青海中浩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

6. 青海宏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含水泥窑协同处置);

7. 青海华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8. 青海中信国安锂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金属重点防控区环境空气重金属

 

12 次/ 年

 

 

点位

 

 

重金属

 

 

1 年

监测企业:

1. 格尔木市合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2. 青海华信冶炼有限公司;

3. 青海俊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4. 格尔木西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5. 监测内容:(铅、砷、汞、六价铬、镉)

1.采样和分析方法

1.1投标人对所接收的委托检测任务,从样品的采集、运输、保存、测试分析等应满足如下要求:

1.2检测方法采用现行有效的国家、地方、行业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技术规范或权威专业文献推荐的方法;

1.3检测项目(含方法)应在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能力范围内;

1.4检测方法的最低检出限满足该项目所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要求。

1.5在用的应检定/校准的仪器设备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

1.6供应商应详细列明本检测项目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包括采样方法)、最低检出限、主要仪器设备名   称及型号规格等。

2.仪器设备及车辆要求

2.1须配备足够完成本检测任务所需大型的、先进的、性能优良的检测仪器设备及现场坐标定位、现场   摄像取证设备等。

2.2应根据委托任务情况,配备足够的采样车辆,以保障项目样品的采集和运输。

3.实验室质量管理

按规定准备满足质量控制要求的样品,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有效。成交人应加强内部质量控制,质量控制费用应不低于合同总价之 5%。成交人应就此项目制定详细的质量控制方案,确保质量管理的有效性,方案需征得采购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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