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仅供参考,最终以磋商文件为准)
本说明中提出的技术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用户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可。
一、采购需求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1 |
付款方式 |
根据项目进度情况每季度据实结算支付一次。 |
2 |
服务地点 |
合肥市巢湖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
3 |
服务期限 |
合同签订之日起1 年。 |
4 |
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二、项目概况
由于巢湖市环境监测站无部分监测项目资质,故根据要求,在环境质量的基础性公益性的监测领域,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对22个“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计划点位、1个城市饮用水源地、1个备用水源地监测点位、127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点位、3家重点VOCs企业、42家加油站油气回收以及区域内环境应急突发事件应急委托第三方进行监测。
现合肥市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对“合肥市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监测服务”进行采购,拟选择2家单位承担合肥市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的环境监测技术服务。
本项目拟选择2家成交供应商。
序号 |
供应商数量(T) |
成交供应商数量 |
第一种情况 |
T<3 |
流标 |
第二种情况 |
T≥3 |
2 |
三、服务需求
(一)服务范围
1、饮用水源地监测:
1.1.县级饮用水源地监测
监测点位:巢湖城市三水厂饮用水源地、备用水源地下汤水库;
监测项目及频次: 第三季度需检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表2、表3中的109项指标,(表1、表2、表3见附件1)另加叶绿素a和透明度;其他3个季度需检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监测项目及推荐方法详见附件2),共61项。
全年每季度第一个月10号前完成采样,全年监测4次,如遇特殊情况(如上级督查要求、蓝藻爆发期等),检测次数可能适当增加。
1.2.“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监测
监测点位如下表:
巢湖市“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计划点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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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水源名称 |
水源地位置 |
经纬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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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度 |
经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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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巢湖源泉水业公司饮用水水源地 |
巢湖 |
117.508325 |
31.5824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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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巢湖碧桂园水厂水源地 |
巢湖 |
117.747841 |
31.586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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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黄麓镇恒源水厂水源地 |
巢湖 |
117.595498 |
31.595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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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烔炀镇自来水厂水源地 |
巢湖 |
117.669116 |
31.66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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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朱氏水业烔炀分公司水源地 |
巢湖 |
117.651129 |
31.651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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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垾镇中垾水厂水源地 |
巢湖 |
117.762666 |
31.131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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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垾镇海川水业水厂水源地 |
巢湖 |
117.705603 |
31.655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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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巢湖市渔城自来水有限公司水源地 |
巢湖 |
117.610558 |
31.4393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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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散兵镇高林水厂水源地 |
巢湖 |
117.629585 |
31.457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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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散兵镇万盛自来水厂水源地 |
巢湖 |
117.710894 |
31.508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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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朱氏水业散兵分公司水源地 |
巢湖 |
117.747895 |
31.534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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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司集供水分公司水源地 |
滁河 |
117.905520 |
31.926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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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鲁桥供水分公司水源地 |
滁河 |
117.868173 |
31.930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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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栏杆镇栏杆自来水厂水源地 |
滁河 |
117.834581 |
31.982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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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柘皋镇天河水务有限公司水源地 |
柘皋河 |
117.776546 |
31.748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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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柘皋镇汪桥水厂水源地 |
汪桥水库 |
117.842982 |
31.804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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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朱氏水业柘皋分公司水源地 |
柘皋河 |
117.770334 |
31.775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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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夏阁镇沿河自来水厂水源地 |
夏阁河 |
117.827607 |
31.698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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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青山水业有限公司水源地 |
兆河 |
117.517437 |
31.303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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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巢湖市滨湖水业有限公司水源地 |
兆河 |
117.534420 |
31.3712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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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朱氏水业钓鱼分公司水源地 |
裕溪河 |
117.931221 |
31.532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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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银屏镇岱山水厂水源地 |
蒋家河 |
117.870469 |
31.555719 |
监测项目及频次:第三季度需检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的总取水量(见环办函〔2012〕1266号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其他3个季度需检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
全年每季度第一个月10号前完成采样,全年监测4次,如遇特殊情况(如上级督查要求、蓝藻爆发期等),检测次数可能适当增加。
2、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根据上级相关部门要求,在汛期、干旱、台风、地震、疫情等特殊时期承担可能出现的突发性事件或临时需增加的监测任务,水监测项目主要包括pH、挥发酚、硫化物、氰化物、铜、铅、锌、镉、镍、总铬、砷等等;废气监测项目主要包括臭气浓度、VOCs、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二甲苯等等,以及土壤底泥重金属检测项目。
3、重点污染源执法监测
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督性监测为对巢湖市内3家重点企业有组织排放点监测,以季度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加油站油气回收监测为对全市42家在营的加油站的密闭性、液阻、气液比,进行年度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
4、巢湖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督性监测
对全市127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进水口及出水口开展监督性监测,监测因子为化学需氧量、氨氮,100吨以下的每半年开展1次,全年共2次,100吨以上的每季度监测一次,全年监测4次。
(二) 服务要求
1、县级饮用水源地监测、“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监测
(1)取样必须符合采样技术规范要求,需自行解决采样船只,在河、湖(库)中心区域取样,不允许在岸边就近取样;如水样有蓝藻或较混浊,应在沉淀30分钟后用63µm孔径过滤筛过滤;
(2)采样现场必须用带日期和经纬度的相机定点拍照,与所提供的经纬度基本吻合(注:主要证明与要求采样地点基本一致);
(3)全分析109+2项指标,采样时间安排在7月份1-10日;
(4)正式检测报告形成前,检测结果须经合肥市合肥市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审查,对异常结果要进行复测或重新采样,重新采样时需给合肥市合肥市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留样;
(5)提供采样、交接、分析、质控原始记录影像件电子版,检验检测报告电子版;
(6)出具的常规例行检验检测报告应在每次取样后10日内,至少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提交,特殊情况检测的报告应在每次取样后10日内提交;
(6)检测报告中应注检测项目相应的国标值,检测项目的顺序应与国标值的顺序一致;
(7)检验检测报告要盖CMA章、检验检测专用章,书面报告3份。
2、突发事件应急监测
(1)成交供应商需根据事件状况,编制监测方案和预算,待合肥市合肥市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确认;
(2)采样前应告知合肥市合肥市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根据需要,市环境分局相关部门、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参与协助、监督;不定期安排生态环境站监测人员赴现场协助、监督;
(3)请正式检测报告形成前,检测结果须经合肥市合肥市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审查;
(4)提供采样、交接、分析、质控原始记录影像件电子版,检验检测报告电子版;
(5)应根据突发事件环境应急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检测采样后及时分析,按实际时限需要及时提供检测报告(简单的事件报告次日上午送达,复杂事件3天报告送达)。
(6)检验检测报告要盖CMA章、检验检测专用章,书面报告3份。
3、重点污染源执法监测
(1)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督性监测以企业实际排放口为准、无组织排放点以上风向1个点,下风向3个点。严格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要求进行监测。
(2)加油站油气回收监测严格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07)技术规范进行。
(3)VOCs监测时间从合同签订之日期共监测12个月。加油站油气回收监测2021年内监测完成。
4、巢湖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督性监测
监测方法需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四、报价要求
1、供应商的报价报综合费率,综合费率应包含所投服务、货物、保险、税费、包装、加工及加工损耗、运输、现场落地、安装及安装损耗、措施费、设计、安全、调试、检测验收和交付后约定期限内免费维保等工作所发生的一切应有费用。报价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供应商应根据各项目的预算,自行测算费用。本项目监测频次遇特殊情况(如上级督查要求、蓝藻爆发期等)可能会适当增加调整,请供应商综合考虑,谨慎报价。
3、项目实施时,采购人有对各采购项目进行调整的权利。
4、报价以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2014)139号文《安徽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收费规定(服务期间如有新标准出台则根据新标准作相应调整)为基准进行费率报价(百分比),投标费率不得超过 100%。最终实际监测产生费用=根据《安徽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收费规定得出的基准费用*投标费率,最终付款结算按实际产生费用付款,不超过项目预算86万元。
6、本项目未取得采购人的同意不得分包、转包,一经查实,带来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五、其他要求
1、成交供应商分配任务原则:应急环境监测事项,按照就近原则委托服务单位开展监测任务;其它监测任务由采购人根据工作需要平均分配至成交供应商。
2、成交供应商每季度进行考核,考核较低单位,取消下一季度应急及临时采样任务监测资格。
六、服务单位考核细则
1、为保证服务质量,采购人制定《服务单位考核细则》,成交供应商须接受采购人的考核与监督。
2、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进行上一季度的考核。
3、总分15分,得10分以上(含10分)为合格。当季不合格者,终止下一季度部分监测服务。
序号 |
考核内 容 |
扣分标准 |
考核分值 |
1 |
响应能 力 |
应急或临时采样任务时,无法按照采购人要求 的时限到达的,每发生一次扣 2 分 |
5 |
2 |
质量保 证 |
对现场采样不规范,监测数据或报告存在明显 错误的,每发现一次扣 2 分 |
5 |
3 |
报告及 时性 |
没有按照采购人要求及时提交检测报告的,一 次扣 2 分 |
5 |
|
合计 |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