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背景 :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抵御重大风险能力,为在编民警(含现有的机关行政附属编制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提供意外伤害医疗及一年期重疾保险风险保障。经南京市公安局研究决定,拟通过商业化保险解决日常工作及执勤过程中各种人身风险问题。
二、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及标准、规范
采购标的需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本项目服务所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
四、服务内容及项目说明
★(一)保障对象
经南京市公安局审核同意承保的在职在编民警(含现有的机关行政附属编制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2021年参保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总预计人数不低于1.527万人(根据民警实际情况,保障可包含其直系亲属),未来2-3年总人数基本维持上述水平。
★(二)保障范围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意外、重大疾病等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职工医保住院、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和大病赔付等医疗费用及补偿费用。
(三)保障水平
投标人不限于主险及附加险保险方案。
序号 |
项目 |
保额 |
保险说明 |
1 |
意外身故 |
15万 |
意外身故给付15万元,以实际投保标准为准。 |
2 |
意外残疾 |
15万 |
意外残疾给付15万元,以实际投保标准为准。 |
3 |
意外医疗 |
3万 |
因意外产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规定全自费用药后,按90%报销,以实际投保标准为准。 |
4 |
疾病身故 |
9万 |
100%,含所有疾病,因疾病死亡给付9万元,以实际投保标准为准。 |
5 |
重大疾病 |
18万 |
初次发生并经医生诊断患指定60种重大疾病一次性给付18万元,以实际投保标准为准。 |
6 |
住院津贴 |
住院给付100元/天,每次住院限额20天,累计给付限额180天; |
1、意外身故:是指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义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身故。如:车祸、碰擦伤、摔倒、执行任务中遭受的人身攻击等,但打架斗殴,醉酒、毒品以及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车辆或驾驶的车辆无有效行驶证等遭受的意外伤害为除外责任。
2、意外残疾: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按国家指定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以人社局的劳动工伤标准为准。
3、意外医疗:因意外伤害所致人体损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包含门诊、住院,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保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
4、疾病身故:在日常生活中因疾病损伤导致的身故,非工作期间因疾病猝死属疾病身故范围。
5、重大疾病: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医疗机构检查确诊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种类(具体见7)。
6、住院津贴:由符合意外伤害住院或因疾病住院,按合同约定条款按天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7、重大疾病种类(以南京市公安局大病特困救助基金释义为准):
(1)各类恶性肿瘤(含白血病);
(2)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或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手术;
(3)脑中风后遗症至永久功能障碍;
(4)深度昏迷;
(5)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致永久性功能障碍;
(6)良性脑肿瘤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7)严重脑损伤;
(8)冠状动脉搭桥(冠状动脉旁路移植)开胸手术;
(9)心脏瓣膜开胸手术;
(10)急性心肌梗塞;
(11)严重冠心病;
(12)主动脉开胸或开腹手术;
(13)瘫痪;
(14)终末期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致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15)急性重症肝炎和急性肝坏死;
(16)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所致);
(17)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8)严重帕金森病;
(19)终末期肺病和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致心力衰竭症;
(20)严重烧伤(Ⅲ度及以上);
(21)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22)系统性红斑狼疮;
(23)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致生活能力丧失;
(24)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25)重症肌无力;
(26)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27)严重克隆病手术治疗;
(28)双目失明
(29)双耳失聪
(30)多个肢体残缺
(31)急性脑卒中
(32)恶性葡萄胎手术(化疗)
(33)主动脉夹层瘤手术治疗
(34)植物人状态
(35)重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36)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37)严重性原发心脏病
(38)Ⅰ型糖尿病
(39)阵发性心房除颤手术治疗
(40)肠系膜上动脉血栓
(41)坏死性筋膜炎
(42)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43)严重感染型心内膜炎
(44)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45)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46)语言能力丧失
(47)严重脊髓灰质炎
(48)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49)终末期肺病
(50)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51)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52)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53)埃博拉出血热
(54)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55)胰腺移植
(56)严重骨髓质囊性病
(57)肝豆状核变性
(58)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59)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60)其他罕见特殊重症。
★五、服务期限:
本项目保险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六、服务要求
(一)部门及人员配备
主承保人应配备稳定人员队伍,定期向采购人报备,不得频繁更替。
(二)数据保密要求
对采购人提供的参保人员相关信息、数据、资料承担保密责任,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并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三)履约考核方面
供应商与南京市公安局签订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一年,续签合同一年一次,续签不超过2年,上一年度保险满意度调查测评结果达到“履约合格”的,签订2022年度或2023年度的保险服务合同。市公安局对供应商的服务管理及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定,在各单位进行满意度调查,综合满意度得分在28分以上视为履约合格,评定合格的续签次年合同;评定不合格的,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市公安局不再与其续签合同(附件九)。
★七、报价要求:投标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合理报价,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有发现,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
★八、付款条件:
1、合同签订前中标供应商须向采购人缴纳伍万元履约保证金(建议以保函形式缴纳),合同履约结束后一次性退还。
2、2021年度首个保险年度在中标公示期结束,中标供应商以当年度符合参保人数标准向采购人申请资金,采购人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向其划转保费资金,以完成相关承保手续。
3、根据参保人员群体有人员增减等实际情况,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按参保人员增加及减少资金的差额进行定期结算。
以上“★”内容须提供承诺书盖章原件。
九、供应商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投标人提供本项目实施方案响应情况;
2、投标人提供本项目组织管理机构;
3、投标人提供本项目承保服务流程;
3、投标人提供本项目理赔服务流程(理赔响应时效、理赔手续、重大案件理赔承诺及理赔便捷时效)
4、投标人提供本项目特色服务方案(对参保人员所发生的突发性意外及重疾等制定针对性措施、与市局的协作及日常运作机制);
5、投标人提供总公司经审计的2020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复印件;
6、投标人提供2020年四季度《中国银行保监管理委员会偿二代监管信息系统》中分类监管评级信息的截屏复印件;
7、投标人提供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经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南京市经营网点数;
8、投标人提供本项目业绩(承保经验、理赔经验)。
特别说明:本章打“★”内容为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作为无效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