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1、项目背景
目前北京市郊区共有 99 座城镇污水处理厂(站)、8946 公里排水管网、10 座污泥处置中心和 8 座零散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乡水环境治理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19 年 7 月-2022 年 6 月)》、《北京市排水及再生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确保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进一步提高郊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水平,维护郊区良好的生态环境, 特实施此项目。
2、项目执行的政府采购要求
2.1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要求其中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预留份额不少于 28%。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人为中型企业的,须与小微企业组建联合体,小微企业承担比例不少于报价总额 28%。组成联合体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2.2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2.3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3、国家政策法规要求
3.1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641 号);
3.2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
3.3 《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 号);
3.4 《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乡水环境治理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19 年 7 月-2022 年 6 月)》;
3.5 《北京市排水及再生水管理办法》。
4、项目执行的标准和规范
4.1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2007);
4.2 《城镇排水管道检测及评估技术规程》(CJJ181-2012);
4.3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
4.4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 2038-2014);
4.5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4.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 24188-2009);
4.7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84);
4.8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5、项目采购内容及采购标的构成
5.1 采购内容
本项目采购内容为排水设施进行巡查核查,工作内容包括:
(1) 郊区排水管网养护质量核查;
(2) 郊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巡查;
(3) 郊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巡查;
(4) 报告编制(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
5.2 标的名称:
北京市郊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巡查核查(第1包)。
6、工作目标及内容
6.1 郊区排水管网养护质量核查
为加强排水管网运行维护监管,提高运行养护质量,确保排水管网设施安全运行,依据《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城镇排水管道检测及评估技术规程》及《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等规程,以及市水务局相关工作要求开展郊区排水管网的监督检查,推进郊区排水管网规范运行,确保排水通畅。
核查范围:怀柔、密云、延庆、通州、昌平、平谷、顺义、大兴(五环外)、房山、门头沟和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等 11 个区。
2021 年,将加强对城乡结合部、重点镇管网的抽查覆盖率,重点检查管网功能、结构整体情况、雨污混接治理情况,反映突出问题,及时发现垃圾杂物淤堵影响过流、雨污混接、私接偷排、管网破裂等突出问题,全年核查不少于 240 公里排水管网,100 公里雨水口。
1-10 月,每月每区核查 2 公里,其中 5-9 月,按照“清管行动”要求,核查雨水口不少于 100 公里。11 月、12 月,共抽查复核 20 公里,重点检查整改情况。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用人工检查、管道潜望镜检查:
(1) 对管渠内沉积、结垢、障碍物、树根、封堵、浮渣等功能性缺陷进行核查;
(2) 对破裂、变形、腐蚀、错口、起伏、脱节、异物穿入、渗漏等结构性缺陷进行检查;
(3) 对检查井井盖埋没、丢失、破损等外部情况及井壁泥垢、裂缝、渗漏,抹面脱落,井底积泥,防坠、防盗装置等内部情况进行检测;
(4) 采集所核查检查井 GPS 点位信息,保证核查点位的唯一性,为后续相关运维单位问题整改提供便利;
(5) 开展排水管网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确保核查工作安全稳定开展,且可为后续管网缺陷分析提供相关数据支持。
6.2 郊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巡查
为加强和规范郊区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全面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水环境的不断改善,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等标准规程,以及市水务局相关工作要求开展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
巡查范围:怀柔、密云、延庆、通州、昌平、平谷、顺义、大兴、房山和门头沟区等 10 个区。
1-10 月,巡查 42 座日处理规模万吨以上污水处理厂各一次,共 42 座次;同时根据 2020 年检查情况,抽查万吨以下污水处理厂 12 座次;11、12 月复核不少于 16 厂次。对 42 座万吨级以上污水处理厂各抽测瞬时样一次,随巡查取泥样 42 次。重点检查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污水处理、污泥处理、中控系统、信息记录及管理情况、安全管理以及水质达标情况。
6.3 郊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巡查
为进一步加强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及临时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以及污泥处理处置的稳定达标,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 2038-201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 24188-2009)、《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84)的相关要求,以及市水务局相关工作要求开展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巡查、核查工作。
核查范围: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 10 个郊区。
2021 年,计划将郊区巡查厂次调整为每月 4 座,确保每季度所有设施全覆盖,并按季度开展复核、检查问题整改情况。
按照季度郊区污泥处置中心检查全覆盖的原则,2021 年 1 月至 12 月,每月对 4 座污泥处置中心进行巡查,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 24188-2009)、《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84),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行管理、信息记录及管理情况进行巡查,共 48 座次。按照 1/3 的比例,抽测污泥泥质,共取样 16 次。
同时,加强对零散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监管。根据 2020 年统计情况,共有处置污泥的零散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8 处。计划 2021 年,加强对这些设施的巡查核查,对不符合处置标准规范的,督促相关区加强监管。每月抽查 1 座零散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共 8 座次);复核 4 座次,全年共 12 座次。
每季度抽查 1 次污泥资源化利用情况,全年抽查共 4 次。
具体工作内容详见投标报价表。
7、项目团队及项目负责人要求
组建具有现场工作经验现场检查组不少于 2 个,每组至少由 1 名高工和 1 名专技人员组成。同时,至少由 2 名高工组建报告编制小组,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总结,编写相应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本科(含)及以上学历,具有 5 年(含)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具备高级职称。
8、成果文件
7.1 《月度巡查核查报告》;
7.2 《季度巡查核查报告》;
7.3 《半年度巡查核查报告》;
7.4 《年度巡查核查报告》。
9、绩效目标
8.1 全年共巡查 70 厂次,42 座万吨级以上污水处理厂各抽测瞬时样一次,随巡查取泥样 42 次。
8.2 全年核查排水管网 240 公里。
8.3 全年核查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60 厂次(污泥处置中心 48 厂次、零散污泥处置设施 12 厂次), 抽测污泥泥质 16 次,每季度抽查一座处置设施的资源化利用情况。
8.4 编制月报 12 份,季报 4 份,半年报 1 份、年报 1 份,共计 18 份。
10、合同履行期限、地点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其中,现场巡查工作截止 2021 年 12 月31 日前完成;最终成果(年报)截止 2022 年 2 月 28 日前完成。项目服务地点:北京市。
11、验收方式及标准
验收时间: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乙方提交验收申请后,于一个月内甲方组织验收。
验收方式:由甲方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服务标准及成果文件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
验收标准:完成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各项项目成果后,通过甲方组织的验收。如乙方形成的最终报告成果不符合甲方要求,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修改完善,直至达到甲方要求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