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附表
序号 |
子项 |
招标需求 |
一 |
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为落实政府采购需满足的要求 |
为了满足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对宁波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维检查的需求,进行本次采购 |
二 |
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
由投标人提供的所有产品和服务必须符合下列规范、条例及标准,并不限于下列规范、条例及标准: 由招标人认可的有关国家权威标准。 注:本技术要求所列的规范、标准不意味着全部的或最新的,承包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机构所有相关的技术规范与标准,且确保所采用的技术规范、标准必须是国家或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无论此版本在此有无提及。 |
三 |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
详见技术需求 |
四 |
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
详见商务需求 |
五 |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
详见商务需求 |
六 |
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
详见技术需求 |
七 |
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
详见技术需求 |
八 |
核心产品 |
无 |
九 |
现场踏勘 |
不组织,自行前往踏勘项目现场,风险自担; 组织,踏勘时间:2021年//月//日//://(北京时间);踏勘集中地点: |
十 |
样品要求 |
无 |
十一 |
现场演示要求 |
无 |
采购标的的数量 |
1项 |
服务时间及地点 |
服务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采购单位视成交单位上一年度的服务质量考核情况,考核合格的续签下一年合同。 地点:业主指定地点 |
付款条件 |
自合同签订后付每年合同总金额的70%,2021年10月底前再付当年合同总金额的22%,通过考核合格后付清当年余款。续签合同后,按照第一年合同支付约定同期支付。 |
耗材等要求 |
/ |
质保期 |
/ |
售后服务要求 |
1、售后服务:详见招标文件技术需求。 2、售后服务的响应速度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技术需求。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金额:本项目无需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转账、汇款、银行保函、银行汇票等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支付当期合同总金额时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合同履约完成后退还履约保证金。 |
验收标准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人和采购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标准进行验收。 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技术需求。 |
一、项目概况
目前宁波市有8个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国控站)、11个浙江省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省控站)、14个重点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园区站)、6个浙江省交通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交通站),为保证以上39个不同类别的空气质量在线监测系统的有效运行,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具有良好的代表性、精密性、准确性和可比性,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的、准确的依据。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将通过公开招投标采购服务的方式,对以39个不同类别的空气质量在线监测系统运维工作执行情况和数据质量情况进行监理检查。
站点信息:
站点性质 |
站点名称 |
监测因子 |
设备名称 |
国控站 |
xx站 |
PM10 |
xx |
PM2.5 |
xx |
||
CO |
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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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2 |
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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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 |
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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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3 |
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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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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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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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控站 |
xx站 |
PM10 |
xx |
PM2.5 |
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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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 |
xx |
||
SO2 |
xx |
||
NO2 |
xx |
||
O3 |
xx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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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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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站 |
xx站 |
PM10 |
xx |
PM2.5 |
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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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 |
xx |
||
VOC |
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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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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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站 |
xx站 |
PM10 |
xx |
PM2.5 |
xx |
||
CO |
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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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MHC |
xx |
||
···· |
|
|
二、监理服务目标
1、专业性
1)通过质控人员现场的专业化分析,快速作出科学、客观、真实地判断现场仪器是否正常运行,监督运营单位日常运维工作是否合理到位,如当场发现问题,应要求运维单位立即整改落实,并要求杜绝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2)质控人员必须熟悉采用国标方法的监测仪器。
3)质控人员了解《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4-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相关要求等。
4)通过质控人员专业的技术服务,为业主单位提供可靠、客观的各项质控工作报告。
2、有效性
1)通过质控人员对现场监测仪器和数据采集仪存储的历史数据来判定数据的完整性。
2)通过现场核查,对现场仪器进行质控检查,来评估仪器数据的准确性。
3)通过质控人员对现场运维工作整体的检查和评估,来判定现场运维工作的质量状况,以确保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4)通过质控人员各项工作的汇总,为业主单位获得真实有效的数据提供保障。
3、持续性
1)针对仪器性能检查不合格的情况,质控人员将及时告知运维单位,并针对现场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运营单位整改落实,及时复查,直至仪器数据的准确性达到要求为止。
2)针对现场运维工作有不规范或遗漏等问题,质控人员将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建议,督促运营单位整改落实,并重点核查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确保监测数据的连续性、科学性、客观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采购内容
检查方按照国家、浙江省和宁波市生态环境监管有关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全权负责项目内所有不同类别的空气质量在线监测系统的质控监理工作。其中省控站、园区站、交通站开展常规例行检查、质控检查,省控站PM2.5颗粒物比对监测,国控站只开展防人为干扰检查。
1、检查频次:
1)常规例行检查:1个季度为1个检查周期,每个周期内实现所有站点全覆盖,全年至少全覆盖4次。
2)质控检查:半年度为1个检查周期,每个周期内实现所有站点全覆盖,全年至少覆盖2次。
3)PM2.5颗粒物比对:每年对省控站开展一次PM2.5颗粒物比对工作。
4)防人为干扰检查:1个月为1个检查周期,每个周期内实现所有站点全覆盖,全年至少全覆盖12次。
2、检查内容:
1)常规例行检查
常规例行检查涉及的站点类型为:省控站、园区站、交通站,检查内容包括:
a)运维工作执行情况检查;
b)站房环境保障效果检查;
c)采样系统维护效果检查;
d)仪器日常维护效果检查;
e)数据采集及通讯情况检查;
f)运维人员情况检查;
g)异常情况处理情况检查;
h)档案管理情况检查。
2)质控检查
质控检查涉及的站点类型为:省控站、园区站、交通站。检查内容至少需包含如下:
a)现场检查前后的标准品比对测试,需将现场所需要使用的流量计、臭氧光度计、校准仪等,与省中心相关标准进行比对追溯校验,并进行相关记录。
b)现场需使用比对追溯校验后的标准品(如更高等级的标准气体、追溯过的臭氧光度计),对气态分析仪进行多点校验,测试各测量因子与标准品之间的偏差、斜率、截距、相关系数。
c)现场需对氮氧化物分析仪钼转化炉进行性能多点测试,并在同时对二氧化氮测值亦进行多点校准,测量其偏差、斜率、截距、相关系数。
d)现场需使用比对追溯校验后的流量计,对颗粒物分析仪的流量进行校验,记录分析仪内部的温度压力测值,对相关的偏差进行计算并记录。
3)防人为干扰检查
对国控站点进行人为干扰检查,根据国控点位现场的条件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开展检查工作,并记录。人为干扰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a)一般干扰情形:
非运维人员违规进入国家空气站站房,但未接触监测设施或视频监控等辅助设施的;
国家空气站采样器20米范围偶发喷淋现象,且喷淋时间不超过10分钟。
b)严重干扰情形:
非运维人员违规进入国家空气站站房,且接触监测设施或视频监控等辅助设施的;
喷淋国家空气站站房和站房房顶的;
未喷淋到国家空气站站房和站房房顶,但单次喷淋采样器20米范围超过10分钟,或者多次喷淋采样器20米范围的;
其他《判断办法》涉及的情况。
c)篡改监测数据情形:
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检查点位属性的;
采取人工遮挡、堵塞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其他行为。
4) PM2.5颗粒物比对
每年使用便携式PM2.5颗粒物检测仪对省控站进行PM2.5颗粒物比对。
便携式设备采样切割器与在线设备采样切割器位于同一水平面、垂直距离不超过1.0m,单个站点至少有3天的有效比对数据,并根据数据出具比对报告。
5)双随机检查
根据市局在数据审核、网络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数据点位,及时计划、开展双随机检查,双随机检查需在市局下达双随机检查任务后3日内开展(或根据市局指定的时间),双随机检查过程中,及时向市局报告检查发现的人为干扰监测数据问题或严重数据质量问题,检查完成后10日内(或根据市局指定的时间)提交双随机检查报告。
双随机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发现或怀疑数据异常的点位;
b)重点地区、重点城市等我公司怀疑可能存在人为干扰监测数据的点位;
c)市、区、乡镇街道环保负责人提出异议;
d)根据国家、省、市要求而组织的专项检查;
e)其他临时性检查。
f)完成采购方交办的其他工作。
3、报告编写要求
1)月度检查报告:每月检查完毕后,应对已完成检查子站的检查结果,进行统计与汇总,并对运维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检查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
2)每周期检查报告:每个周期检查完毕后,应于下个周期首月15日前汇总各站点的检查结果,进行统计与汇总,形成专项报告,并对运维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对核查的方式方法的改进与改动提出建议。
3)年度检查报告:年度检查完毕后一个月内,根据一个站点年内多次检查的结果,进行站点检查报告的汇总,并对该站点检查的结果进行小结。
4、检查要求
1)检查人员必须通过移动终端软件对现场的检查情况进行拍照记录;
2)因遭遇恶劣天气等突发客观情况等非主观原因造成的无法完成检查任务或做出临时调整的,必须事先向采购人反映,保存好相关记录备查。
3)中标供应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质控检查时人身安全。如发生任何意外,中标供应商负责事故处理及一切费用,与采购方无关。
4)检查过程中发现较严重问题时,立即向采购方报告。
5)现场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严格按照国家、浙江省和宁波市生态环境监管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现场监测的仪器设备必须在检定日期内使用。
6)对现场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及时、如实的记录,以现场检查时所见为准,不在运维机构临时纠正后随意修改检查结果。
7)投标人在中标后1个月内,配齐现场检查所需的标气、流量计、臭氧发生器、动态校准仪等耗材和设备。
四、监理服务要求
1、承担本项目所涉及的不同类别的空气质量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及运维的公司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2、投标人应按照采购内容和要求,制定具体详细的质控检查任务实施方案(必须包含参与本项目的子(分)公司、实验室资质、人员持证上岗、人员从事相关工作的经验、人员专业和学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情况以及内部质量控制计划和手段措施)。
3、资产与管理要求
1)投标人资金保证充足,具有独立财务账户或财务独立核算。
2)投标人应具有独立完成质控检查任务的资源和能力,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能够对质控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本项目要求的现场监测项目所需要的仪器设备需经过计量检定。
4)在委托期内,在合同约束范围内中标供应商拥有管理自主权;不能以任何形式外包合同规定的质控检查任务。
4、人员管理要求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作内容要求,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出本项目的主要人员及人员分工(包括现场检查人员、盲样发放人员、盲样测定结果统计与评价人员、报告编制人、报告签发人)做出说明,同时做出落实承诺的有效保证。
2)投标人至少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负责此项目的沟通协调。服务期内非得到采购方允许,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更换。
3)技术负责人及其指定的助理,负责与采购方对接每月的质控检查计划,协调处理安排具体的检查工作。
4)合同期间,本项目所有技术人员更换率不得超过20%。
5)合同履约期间,中标供应商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及相关措施,保障质控检查活动中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任何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 与采购方无关,中标供应商负责全权处理事故并承担全部费用,并且投标人自愿放弃对采购方提起任何索赔及法律责任之追究。
6)项目至少安排2名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应通过省级以上的技术考核,并获得合格证。
5、关键岗位人员要求:
1)全部质控检查人员在合同签定前须经过大气自动监测技术培训,熟悉空气自动监测原理、方法与程序。
2)报告编制人熟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明确委托的内容和要求。
6、技术与装备要求
1)车辆要求:检查所需车辆均由投标人提供。
2)检查实施和环境要求:投标人应拥有管理权和使用权的固定的检查活动场所,以满足检查仪器设备放置、耗材存放等,开展检查工作所需的条件要求。
3)仪器设备要求:投标人应配备数量充足、技术指标符合相关监测方法要求的各类监测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与准确性和有效性相关的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量值溯源,并保持其在有效期内。
7、数据归属及保密
本项目所形成的所有质控检查形成的数据及报告的所有权均归采购方所有。未经采购方授权,中标供应商无权使用任何质控检查结果或将质控检查结果发送给任何第三方。报告发送和保管人员应遵守《保密程序》的相关规定,为采购方保密。
五、考核方法
中标供应商要接受采购方对质控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存在下列情形的,依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理:
1)项目周期内出现10%的空气质量在线监测系统未完成现场质控检查任务;每月采购人在6h内5次联系不上技术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助理;出现1次未按时报送质控检查报告、盲样考核报告,满足其中一条,即为初级警告,扣除当年费用的5%,并责令整改;
2)项目周期内出现20%的空气质量在线监测系统未完成现场质控检查任务;每月采购人在12h内10次联系不上技术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助理;出现2次未按时报送质控检查报告、盲样考核报告,满足其中一条,即为二级警告,扣除当年费用的10%,并责令整改;
3)项目周期内出现30%的空气质量在线监测系统未完成现场质控检查任务;每月采购人在24h内10次联系不上技术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助理;出现3次未按时报送质控检查报告、盲样考核报告,违反其中一条的,视为重大违约,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应无条件向招标人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如有),并向招标人承担赔偿责任,按合同额金额100%计算。
4)采购方不定期对质控检查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控检查活动完成情况等进行飞行检查,并对现场质控检查视频记录进行抽查,不合格项要求限时整改;整体合格率低于60%的,终止合同。
5)在采购方的检查中,按空气质量在线监测系统检查情况累积,如果以下行为出现2次以上5次 以下(含5次),进行通报;出现5次以上,终止合同:
a)除遭遇极端天气等客观原因外,没有到达点位现场进行质控检查;
b)质控检查过程出现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行为被质疑成功的;
c)非本项目人员开展质控检查任务。
6)中标供应商关键岗位人员或队伍发生重大变更,无法按质开展质控检查任务,或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终止合同。
7)出现数据弄虚造假行为的。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利益单位贿赂或在质控检查任务全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并查实,严格执行环保部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立即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全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并将被列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