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为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度矿山地质环境监督检查;供应商须对所报内容进行完全响应,报价若有遗漏则视为对采购人让利,供应商均应免费提供。
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现场核实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拟对招远市36个矿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查明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核实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
目前,招远市大量矿山处于停产阶段,矿山的长时间停产极易导致矿山地质环境发生变化,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此次矿山地质环境监督检查工作,本次工作通过对各矿山企业地表的监测点进行核查,同时对各家矿山企业方案的执行情况及地下水监测情况进行抽查,督促各家矿山企业按照要求认真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更好的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义务。
本次矿山地质环境监督检查工作,需对36个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具体情况见下表:
序号 |
项目 |
数量 |
备注 |
1 |
矿山资料收集及综合研究 |
约 36 个 |
|
2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及相关治理设计、监测设计 |
约 36 个 |
以审查批复的有效期内方案为准 |
3 |
基准点检查 |
约 160 个 |
以审查批复的矿山地质环境 监测工程设计为准 |
4 |
监测点 |
约 350 个 |
以审查批复的矿山地质环境 监测工程设计为准 |
5 |
水质监测点位 |
约 100 个 |
以审查批复的矿山地质环境 监测工程设计为准 |
6 |
水位监测点 |
约 100 个 |
以审查批复的矿山地质环境 监测工程设计为准 |
7 |
水量监测点 |
约 36 个 |
以审查批复的矿山地质环境 监测工程设计为准 |
1、目的任务
为加强招远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为生态招远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采购人2021年对矿山企业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监督检查的内容有: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执行情况;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履行情况;
(3)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责任落实情况;
(4)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运行情况等;
(5)土地复垦损毁面积情况;
(6)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
2、工作内容
本项目主要采用的技术方法包括原始资料查阅,实地核查监测工程,座谈交流,成果形成,各项工作具体技术要求如下:
(1)原始资料查阅
组织对采矿权人提供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设计》资料查阅,通过资料梳理、调查询问、凭证查阅、对比分析等查阅工作,如实记录核查情况。现场填写《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检查情况表》并要求被核查采矿权人在《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检查情况表》上盖章签字确认;无法取得盖章签字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证明。核查组必须由核查专家、督察员和地质矿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核查人员本人或所在单位与核查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2)实地核查监测工程
综合原始资料查阅情况,对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设计中提到的主要监测内容实地核查, 此项内容包括:
1)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基准点布设情况;
2)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监测点布设情况;
3)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水质监测点、水位观测点、水量观测点布设情况;
4)2020-2021 年度每季度观测数据、台账情况。
(3)座谈交流
根据原始资料查阅和监测工程实地核查情况,向企业提出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建议,形成整改意见汇总表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4)成果形成
综合以上工作内容,检查人员、检查情况、现场采集的影像视频等关键资料及时留痕留档,形成一矿一档、责任明晰,汇总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监督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成果报告交于采购人。
3、工作依据
(1)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4 号);
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 号);
3)《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3-2025 年)》;
4)《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5)《关于转发<国土资源厅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09]981 号);
6)《烟台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5-2020 年)》。
(2)地质灾害防治技术规范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0286-2015);
2)《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T0222-2006);
3)《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0221-2006);
4)《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试行)》(DZ/T0223-2012)。
4、成果要求
成果资料必须符合开采项目的实际情况,并收集整理现场核查时有关存档及影像资料等。要按照单个矿业权归类,电子资料单独建档,纸质资料装袋保存,作为核查结果评价的重要依据,经得起矿业权人的质疑和检验。
四、成果版权及使用
1、成交供应商必须保证所形成的成果报告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供应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索赔、损失、损害、支出等一切费用(含律师费)。如采购人因此而遭致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赔偿该损失。
2、本次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于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和使用本项目的成果。
3、成交供应商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磋商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五、保密要求
1、成交供应商须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保密管理及保密知识教育。
2、成交供应商须承担与此有关的技术情报和数据资料的保密责任。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及数据成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均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其他要求
1、服务响应:未经采购人许可,本项目投入人员不得擅自更换;工作期间,要求对采购人所反映的问题在 1 小时之内做出及时响应,在 12 小时之内解决问题。
2、项目负责人须全过程参与项目及各阶段项目成果的交流、汇报等工作。
3、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1)提交的成果不符合任务书及相关规范规定的;
(2)提交的成果存在错误、内容不全或粗制滥造的;
(3)未经同意,逾期提交成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