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要求(采购需求)
一、本项目不接受超过90万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投标报价。本项目投标报价包含与该项目服务有关的一切相关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项目名称:邳州市乡镇网格化空气自动站运行维护项目
三、项目编号:邳采磋(2021)GXGCNJ001
四、服务要求:
1、本项目为邳州市乡镇网格化空气自动站运行维护项目,全市25个站点(东湖街道、高新区、开发区、陈楼镇、官湖镇、邳城镇、戴庄镇、岔河镇、刑楼镇、四户镇、港上镇、铁富镇、邹庄镇、运河街道、燕子埠镇、车夫山镇、宿羊山镇、碾庄镇、 八义集镇、赵墩镇、议堂镇、占城镇、土山镇、八路镇、新河镇)环境空气(PM10、PM2.5、O3、SO2、NOX、CO)六参数运维半年。
运维服务范围包括:
①、各站所有监测仪器、气象仪器、质控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辅助设备、等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质量控制、故障维修、年度检修与预防性维护、检定等工作,以及承担站房租赁与维护、电力和网络通讯费用。工作应接受邳州环境监测站质量检查和考核,确保站点各项监测仪器正常稳定运行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正常。
②、免费提供空气站自动监测平台,使用期限半年。
2、网格化各站点情况
(一)设备和设施
运维单位负责运维的设备主要包括监测仪器、质控设备、气象仪器、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和辅助设备设施五部分。其中,监测仪器主要包括PM10、PM2.5颗粒物监测仪、臭氧分析仪、二氧化硫分析仪、氮氧化物分析仪及一氧化碳分析仪;气象仪器主要包括风速、风向、温度、湿度、气压等气象五参数监测仪器。辅助设备设施主要包括稳压电源、制冷系统、供电系统、通讯系统、摄影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子站站房、安防设施等。
(二)监测项目
网格化各站点监测PM10、PM2.5、O3、SO2 、NOX 、CO等六项指标,以及气象五参数(包括风速、风向、温度、湿度、气压)。
(三)监测频次及数据传输
网格化站监测工作方式为24小时不间断连续自动监测,采用一点多发方式,通过网络向站点所在城市的邳州市监测站上传监测数据,上传数据各监测设备的实时监测分钟值、小时值。仪器设备、工控机的状态参数和运维校准记录向邳州市站传输。
三、运维技术要求
(一)机构、人员、车辆、设备配备要求
1. 网格化站房的场地租赁费、电费和通讯费,以及站房基础设施、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日常维护费全部由运维单位承担,并包含在本项目投标报价中。
2. 运维单位应在本邳州市至少设立1个运维技术支持机构,支持机构应包括运维办事处和质控实验室。质控实验室对监测仪器和设备进行量值传递、校准和性能审核,并对检修后的监测仪器和设备进行校准和性能测试。
质控实验室基本要求:
实验室大小应能保证操作人员正常工作。
应采用密封窗结构,并设置缓冲间,防止灰尘和泥土带入实验室。
应安装温度和湿度控制设备,使实验室温度控制在25℃±5℃范围内,相对湿度控制在80%以下。
供电电源电压为220V,电压波动不能超过±10%。实验室供电系统应配有电源过压、过载和漏电保护装置,实验室要有良好的接地线路,接地电阻≤4Ω。
应配置良好的通风设备和废气排出口,保持室内空气清洁。
3. 运维单位应保证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与其负责日常维护的站点数量比值不低于1/6
4. 运维单位应保证配备的专用巡检车辆数量与负责日常维护的站点数量比值不低于1/9。
5. 运维单位需要配备必要的质量控制设备:每个站点配备标准气体;每包站点配备1套流量计、一级压力计、一级温度计和一级湿度计
6. 运维单位须至少为每6个站点配置一套备机(备机监测原理须与原机匹配),且提供的备机须通过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检测。须提供备机配置情况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备机种类、数量、品牌、型号、价格、来源、原理等)、适用性检测证书。投标人为监测仪器生产厂家的须提供用于运维工作的库存设备清单;已经购买的须提供购置发票和采购合同复印件;未购买备机的须与生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或意向性供货协议,并提供协议复印件。
7. 运维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站点网络传输方式;如站点具备必要的网络传输的硬件条件,运维单位应至少按照4M以上的上行带宽支付网络传输费用。
8. 运维单位应至少在每个城市配备专用仪器维护维修工具。
9. 中标后,承诺按照邳州市站要求开展点位运维交接工作。
10.中标后,应无条件接受邳州市站对承诺内容的检查。(须按附件格式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二)运维工作内容
运维过程中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1. 网格化站点的日常运行维护;
2. 网格化站点的日常质量管理;
3. 网格化站点的日常安全管理;
4. 网格化站点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及故障维修;
5. 网格化站点其他相关辅助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维修。
6. 网格化站点数据采集及传输系统的维护及维修,保障通讯正常。涉及上级站开发的数采软件的技术问题可报告上级站协调解决。
7. 当仪器出现故障不能及时修复时,应在48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
8. 当仪器故障或损坏导致不能修复时,应在48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并同时报告邳州市站。
9. 仪器报废后(包括使用超过8年导致,或因洪水、地震、台风、站房外部火灾、爆炸、恐怖袭击、武装冲突、蓄意破坏等不可抗力导致),运维单位须先行及时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同时报告市站,市站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重新采购仪器开展监测。
(三)运维工作目标
运维期间,运维单位应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运维单位确保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监测数据,空气站站的运行质量应达到以下指标:
1. 所获取的各项指标的有效监测数据必须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最低要求。
2. 各项指标数据捕获率达到90%(以小时值计)以上;
3. 各项指标数据质控合格率达到80%(以小时值计)以上;
4. 运维任务完成率100%;
5. 异常情况处理率100%。
(四)运维工作要求
运维单位应遵守生态环境部、总站关于空气站运行管理的各项规定,如运维期间生态环境部、总站出台新的网格化站点运行管理规定,则运维工作按最新规定执行。
1.运维工作一般要求如下:
(1) 保持站房内部环境清洁,布置整齐,各仪器设备干净清洁,设备标识清楚;
(2) 保持站房外20m以内的环境清洁;
(3) 检查供电和网络通讯情况,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4) 保证空调正常工作,站房内温度25±5℃,相对湿度保持在80%RH以下;
(5) 指派专人维护,设备固定牢固,门窗关闭良好,人走关门,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6) 定期检查消防和安全设施;
(7) 每次维护后做好系统运行维护记录;
(8) 进行维护时,应规范操作,注意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2.每日工作内容如下:
每天上午和下午两次远程查看站数据并形成记录,分析监测数据,对站点运行情况进行远程诊断和运行管理,内容包括:
(1) 判断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情况;
(2) 根据电源电压、站房温度、湿度数据判断站房内部情况;
(3) 发现监测数据异常,应立即通知省站,在每日6时~23时出现的异常,应在4小时内解决(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障除外,但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解决);
(4) 发生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情况后,应在4小时内开展相应的运维工作;
(5) 根据数据分析结果、设备状态参数和仪器故障报警信号,判断仪器运行情况和现场状况;
(6) 每日检查数据是否及时上传至地市级监测站、省级监测站和总站并正常发布,发现数据断网及时恢复。
3.每周工作内容如下:
每周至少巡视网格化站点1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检时需要完成的工作包括:
(1) 查看站点设备是否齐备,无丢失和损坏;检查接地线路是否可靠,排风排气装置工作是否正常,标准气钢瓶阀门是否漏气,标准气的消耗情况;
(2) 检查采样和排气管路是否有漏气或堵塞现象,各监测仪器采样流量是否正常。
(3) 检查各监测仪器的运行状况和工作参数,判断是否正常,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保证仪器运行正常。
(4) 检查PM10和PM2.5监测仪动态加热装置及采样总管加热装置是否正常工作;
(5) 按照仪器说明书要求,对零气发生器进行维护。
(6) 检查外部环境是否正常,有没有对测定结果或运行环境存在明显影响的污染源;
(7) 检查电路系统和通讯系统,保证系统供电正常,电压稳定;
(8) 检查网格化各站点的通讯系统,保证各站点与远程监控中心的连接正常,数据传输正常。
(9) 对仪器显示数据、时间与数据采集仪之间的一致性进行检查和校准。
(10) 检查监测仪器的采样入口与采样支路管线结合部之间安装的过滤膜的污染情况,至少每2周更换滤膜,每周检查监测仪器散热风扇污染情况,及时清洗。
(11) 在冬、夏季节应注意国控城市站房室内外温差,若温差较大,应及时改变站房温度或对采样总管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冷凝现象。
(12) 应及时清除省控站房周围的杂草和积水,当周围树木生长超过规范规定的控制限时,应及时剪除对采样或监测光束有影响的树枝。
(13) 应经常检查避雷设施是否可靠,省控站房屋是否有漏雨现象,气象杆和天线是否被刮坏,站房外围的其它设施是否有损坏或被水淹,如遇到以上问题应及时处理,保证系统安全运行。
(14) 检查站房的安全设施,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15) 每周对气象仪器及能见度仪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16) 每周对颗粒物的采样纸带或滤膜进行检查,如纸带即将用尽或滤膜负载超过规定要求,及时进行更换。
(17) 每周检查视频监控系统,并做好视频系统的日常维护。若发现人为干扰干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行为,及时向省站汇报。
(18)每周对站房内外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及时保洁。
(19)每周对上周数据进行分析,以周报形式报送邳州市监测站。
4.每月工作内容如下:
(1) 清洗PM10及PM2.5采样头,检查β法颗粒物监测仪仪器喷嘴、压环、密封圈等部件。
(2) 检查PM10及PM2.5监测仪、气态监测仪、动态校准仪流量,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时应进行校准。
(3) 每月对数据和运维记录进行备份。
(4)每月对上月数据进行分析,以周报形式报送邳州市监测站。
5.每季度工作内容如下:
(1) 采样总管及采样风机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
(2) 对PM10和PM2.5监测仪器进行标准膜检查或K0值检查,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时,及时进行校准或维修;
(3)检查和校准PM2.5、PM10监测仪相对湿度、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4)每季对上月数据进行分析,以周报形式报送邳州市监测站。
6、每年工作(合同期内)
(1)对所有的仪器进行预防性维护,按说明书的要求更换备件。
(2)更换所有泵组件。
(3)每年对上年数据进行分析,以年报形式报送邳州市监测站。
7.日常运维其他相关要求如下:
(1) 每周更换的气态污染物监测仪器所用滤膜,必须为聚四氟乙烯材质;
(2) 应及时制定每月工作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若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省站。
(3) 运维单位保证满足环保部门对网格化站仪器设备故障的响应时间要求,当仪器设备每日6时~23时出现故障,应在1小时之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障除外,但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解决)。若仪器故障无法排除,运维单位必须在48小时内提供并更换相应的备机,保证自动站正常运行。
(4) 当仪器损坏不能修复时,应在48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并同时报告邳州市站,邳州市站组织确认仪器损坏情况及原因,酌情处理。
(5) 仪器报废后(包括使用超过8年导致,或因洪水、地震、台风、站房外部火灾、爆炸、恐怖袭击、武装冲突、蓄意破坏等不可抗力导致),运维单位须先行及时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同时报告省站,省站视情况决定是否需重新采购仪器开展监测。
(6) 严禁擅自改变采样管路连接方式和更改仪器参数设置。
10.质量控制要求
运维单位需认真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运行维护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安排专职质量控制管理人员。
(1)量值溯源要求
运维单位在需配备标准气体,新购标准气体应做验证实验,形成验证报告。另外,在用标准气体的钢瓶压力低于500PSIG时,需要进行重新验证;当钢瓶压力低于150PSIG(1.0MPa)时,停止使用。新的标气阀应预先进行3次(每次至少24小时)以上的老化后方可使用。标准气体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运维单位应每年将运维所用的流量计、温度计、气压计、湿度计等质控设备溯源到总站提供的标准设备或国家计量院,每年将省控站所用的臭氧标准向总站提供的标准设备进行溯源,性能指标均应符合要求。
(2)日常质量控制要求
监测仪在以下情况下需进行校准:
① 安装时
② 移动位置时
③ 进行可能影响校准结果的维修或维护后
④ 监测仪暂停工作一段时间后
⑤ 有迹象表明监测仪工作不正常或校准结果出现变化
⑥ 超过国家规范或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校准周期或校准要求的。
(3)质量检查
运维单位必须接受生态环境部、省站及其委托单位和人员的质量检查。
(4)质量控制资料整理
各种技术与质量文件均保持现行有效,可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或修订。采用移动终端机,以电子表格的形式,将巡检记录、维修维护记录、日常检查与监督抽查等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记录按要求及时进行在线填写报送。
12.系统设备维修要求
(1)维修更换工作要求
运维单位负责系统所有设备和仪器的维护、维修和部件更换(包括空调设备等附属设施),并将维修费用计算在运维报价中。本服务内容同样包括由于外部原因意外丢失和损坏设备的更换或维修。
(2)设备维修质量控制要求
监测仪器修复后,当其监测性能受到影响时,采用关键参数检查、标气测定、颗粒物流量测定、标准膜测试、标准样品测试或手工比对等方法进行测试。
仪器大修后,气态污染监测设备应按顺序开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测试、精密度及准确度测试、多点线性测试;颗粒物监测设备应开展手工比对测试,测试应严格按照《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中准确度审核要求实施,并遵守《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 656-2013)、《环境空气中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HJ 618-2011)和《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194-2017)等相关规范要求,同时提交相应报告。
四、监督考核要求
邳州市站组织开展运维管理和质控考核,对达不到运维要求或违规操作的,邳州市站可以扣减相应的运维费,并有权终止运维合同。
(一)考核办法
每三个月对运维单位绩效考核一次。考核采取百分制、单站考核的方式,主要包括单个站点数据有效性,监测数据获取率、数据质控合格率(以下简称“两率”)以及运行维护的内容。
数据捕获率指考核时段内各监测项目实际获取的小时值监测数据量总和除以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总和。
数据质控合格率指考核时段内各监测项目实际获取的质控合格的小时值监测数据量总和除以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总和。
每日各项目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均按24个计,考核时段天数按考核时段内日历天数计。计算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时,应扣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停止监测的小时数。
1.数据有效性
考核时段内单个站点任一监测项目有效数据量应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的最低要求,否则考核总分为0分。
单站设备数据捕获率必须高于90%(含),否则考核总分以0分计,不予支付运维费用。单站设备数据质控合格率必须高于80%,否则考核总分以0分计,不予支付运维费用。
2.两率及运行维护
符合数据有效性要求后,参照本部分执行。
(1)两率部分(70分)
单站监测数据质控合格率高于90%(含)的,得70分;80%(含)-90%的,得分为70×(数据质控合格率/90%)。
(2)运行维护部分(30分)
运行维护部分每月由邳州市站组织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日常运维任务完成情况、异常情况处理情况、站房环境保障效果、采样系统维护效果、仪器日常维护效果、质量控制效果、通讯系统维护效果(数据上传发布情况)、人员与档案记录管理情况等。检查满分100分,考核时运维得分=检查得分×0.3分。
(3)考核总分(100分)
考核总分=两率得分+运维得分
3.运维费核算方法
考核总分低于80分的,不予支付该站点当期运维费;绩效考核总分95(含)分以上的,支付该站点当期全额运维费;绩效考核总分在80(含)-95分的,该站点当期运维费= (实际考核总分/100)×单站点当期全额运维费。
4. 运维单位在考核中出现8%站点未达到数据有效性要求的,给予警告;连续2次考核出现8%站点未达到或者单次考核15%以上站点未达到数据有效性要求的,终止运维合同。同一站点连续两个月未达到数据有效性要求的,扣除该站点半年的运维费;连续3个月未达到数据有效性要求的,扣除该站点全年的运维费;连续4个月未达到数据有效性要求的,终止运维合同。
(二)其他规定
运维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邳州市站将扣除相应站点当月运行经费:迟报、漏报或不报审核数据的;拖延、阻碍、拒绝质量检查或飞行检查的;发现采样、分析、数据采集和传输等过程人为干扰,未按要求及时向省站报告的;因工作疏漏,未发现采样、分析、数据采集和传输等过程人为干扰的;其他不履行规定职责的情形。
在质量检查中,发现运维单位未达到邳州市站运维质控要求时,根据对数据质量造成的影响程度,扣减相应站点当季度10%~100%运维经费;如未及时整改,加倍扣款。
邳州市站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对扣除的运维费进行重新支配,用于开展其它站运维管理相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