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需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021年南湖区大气污染源清单更新项目
2、项目背景
根据《浙江省2021年环境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暨清新空气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科技基础支撑,需常态化开展城市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形成污染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要求开展2021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更新工作,调查基础年为2020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文件要求,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精细化管理水平,完善企业环保绩效分级,需定期修订差异化应急减排清单,为确保南湖区2021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更新工作及以此为基础的南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顺利开展,急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技术承担单位。
3、项目整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1)排放源清单:针对现有数据资料覆盖面不全、数据内容无法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模型需求等问题,根据生态环境部源清单编制总体框架要求,优化全区大气污染源分类体系,更新大气污染源活动水平数据库和排放系数数据库,将全区源清单更新至2020年。
(2)应急减排清单:以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为目标,提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能力,提高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降低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
(3)“散乱污”企业涉气指标量核定:针对列入关停、腾退的涉气“散乱污”企业,按照产品产能、原辅材料使用情况,开展VOCs、烟粉尘指标量的核定,形成核定报告并附数据详表。
(4)环境统计: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协助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完成环境统计业务数据填报及核算培训工作,并根据企业报送数据,完成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审核工作。
(二)工作范围
本次工作范围为南湖区行政范围。
(三)评价时限
以2020年为基准年,无2020年数据的,可以采用最新年份的相关数据。
4、项目详细内容及要求
(一)南湖区2021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更新工作
根据《浙江省2021年环境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暨清新空气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关于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开展南湖区2021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更新工作。要求整合现有2019年源清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散乱污调查和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数据以及相关部门数据,以2020年为调查基准年,使用标准化的排放源活动水平调查表,在保证数据收集、质控、传递、计算、存储过程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上,更新和补全南湖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活动水平数据,完成2020年南湖区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数据分析报告并上交至市生态环境局审核。
(二)南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更新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文件要求,开展南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更新工作,结合源解析和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等,科学合理制定工业源、移动源和施工扬尘源减排清单,细化工业源企业应急减排措施,指导企业开展“一厂一策”公示牌制作和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对重点企业开展入户调查,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要求对生产工艺、产排污环节、重点行业绩效分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等内容进行核实确认,完成2020年南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数据分析报告并上交至市生态环境局审核。
(三) “散乱污”企业涉气指标量核定工作
根据《南湖区开展工业全域治理暨“两高一低”企业整治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南委办发〔2021〕12号)文件要求,针对列入关停、腾退的涉气“散乱污”企业,按照产品产能、原辅材料使用情况,开展VOCs、烟粉尘指标量的核定,形成核定报告并附数据详表。
(四) 环境统计业务数据填报及核算培训工作
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协助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完成环境统计业务数据填报及核算培训工作,并根据企业报送数据,完成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审核工作。
二、项目要求
(一)对服务方的要求
1、服务方服务响应时间在1小时之内,特殊情况下服务响应时间在半小时之内。
2、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文件要求开展工作,保证和维护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诚实性、判断独立性、保密性,确保高质量地完成任务。
3、服务方必须接受采购方在本项目范围内的业务安排、调配。
(二)项目成果要求
编制预期成果包括污染源排放等各类基础数据文件、《2020年南湖区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南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及《南湖区“散乱污”企业涉气指标核定报告》。
(三)时间要求
1、《南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根据相关文件要求于2021年12月底前交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
2、《2020年南湖区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根据相关文件要求于2022年3月底前交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
3、《南湖区“散乱污”企业涉气指标核定报告》于2022年3月底前交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
三、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价的60%;全部项目成果及报告经采购人验收完成后性付清合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