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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医院零星工程队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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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111020000190985 发布时间:2021-11-02 文档页数:40页 所需下载券:10
绍兴市人民医院零星工程队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范围及要求

 

1.项目实施人员费用

中标投标人应自行承担选派专业人员的住宿、就餐和交通等费用。

2.招标项目名称及数量:

01标绍兴市人民医院零星工程队招标项目 预算金额:800万元

(一)项目内容

1、项目名称:绍兴市人民医院零星工程队采购项目。

2、承包方式:清工及包工包料(按实结算)

3、服务范围:本项目服务范围为预算5万以下零星维修、零星用工、修补、拆建等建安工程(施工内容根据具体项目的图纸及标底预算),若预算超过五万则按医院零星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4、施工通知:由总务处填写《绍兴市人民医院零星工程派工单》(见附表),中标人按业主派工单要求实施。

(二)施工要求和验收

除非招标人另有要求,中标人必须按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和有关国家规范和标准施工,未提到的其他规范和标准,只要与本工程有关,中标人都必须遵照执行。

(三)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

(四)质量要求等级:合格。

(五)结算要求。

1、零星工程完成后,由总务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或提供派工单凭证,作为零星工程结算审计的依据。

2、零星工程的质量保证:按签订相关合同的条款执行。

3、零星工程的结算须在下一季度首月底前把上一季度完成验收的零星工程结算书报总务处,逾期扣10%审计价进行结算。

4、对于院方委托购买材料设备,院方予以单价签证。定额无法套取的用工计价,按定价人工读取,工日时间为八小时,取税金,不下浮。

5、零星工程审计依据依次为合同、派工单、联系单、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6、审计时双方发生争议事项,由双方协商来解决。

7、零星工程的审计费:由医院内部审计或初审的,不计取审计费;医院委托院外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基本审计费由医院支付,核增核减部份按审计收取标准由中标人自行支付。

8、零星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按照浙财采监[2020]3号文件精神执行,具体支付条款双方协商。

9、零星工程必须接到业主开具的派工单后才开展施工,应急的须在第二天出具。

(六)竣工结算

单个项目预算金额大于五万(含)且小于十万(不含)的项目在验收达到约定条件后,中标人应在30日内提供工程结算书。招标人送第三方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单个项目预算金额小于五万(不含)的零星维修、零星用工、修补、拆建等,每季度结算一次,中标人在下一季度首月月底前把上一季度完成验收的零星工程结算书报总务处,招标人审核后送第三方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中标人未按合同规定办理竣工结算时,应承担的责任,招标人将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七)保修期限

单个项目预算金额大于五万(含)且小于十万(不含)的项目保修期限按国家规定为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从招标人批准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八)结算编制依据及结算口径

1、编制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及造价相关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等,无定额可套的价格由招标人委托的审计单位按市场采集的价格计取税金后并按中标下浮率进行下浮结算。

2、结算口径:根据中标人提供的结算书及中标下浮率结算。人工价差按施工当月《绍兴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计补,工程量按实调整并结算。

3、定价人工:定价人工数量依据《绍兴市人民医院零星工程派工单》计取,按工作内容分为两类,①小工(搬运工、辅工),190元/工日;②技工(木工、泥工、油漆工等),290元/工日(定价人工价格参照合同执行),取税金,不下浮。

4、组价部分:无法套用定额计价部分(定额无相关子目或定额相关子目与实际偏离)采用组价方式计价,按实际发生人、材、机组价。人工按定价人工执行,材料、机械按信息价、市场询价执行。组价项目取税金,参与下浮。

5、协商价:无法套用定额、定价人工、组价结算的零星工程以及应急维修改造工程依据《绍兴市人民医院零星工程派工单》协商价执行,取税金,不下浮。

6、取费标准:《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8版)》。

7、中标人施工过程中需将主材品牌、型号、规格告知招标人作为计价依据。否则按审计核定的材料单价办理结算。

8、中标人对所购材料和设备设施,必须保证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否则相关经济责任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九)其他

1、在施工过程中若出现工程质量、进度等问题,在招标人三次书面通知后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的,招标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保留索赔的权利。

2、本工程须配备专职质量安全员。

3、中标项目负责人一经招标人确认,中标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到位率不得低于85%。到位率以通过招标人抽检和项目负责人现场签字等方式统计计算,中标人承诺的到位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支付违约金1000元,依次类推。降低十个百分点以上的,再扣除工程结算款的5%。项目负责人开会缺席的,每缺席一次支付违约金1000元,以上均用在工程款支付时扣除。

4、中标人所提供的材料必须是合法生产的货物,并能确保在中标合同有效期内按照合同中规定的要求及时交付。

5、施工用水、用电由招标人协助办理,相关费用全部由中标人承担,此费用由审计单位在项目审计时从定额含量中直接扣除(如有其他约定,按约定执行)。

6、中标人必须做出工期和质量履约保证,工期和质量履约保证金为项目中标价的2%(工期履约保证金为中标金额的1%和质量履约保证金为中标金额的1%),并在工程合同签订前提交给招标人。由于中标人原因未能按时完工或有质量问题的,均视为违约,中标人向招标人缴纳违约金每日500元,超过10日后,中标人向招标人缴纳违约金每日1000元。

7、中标人应按现行的相关规定进行施工。

8、中标人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未在该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单方面终止中标人的中标资格。

9、中标人采购材料、设备

中标人采购材料、设备:材料由招标人看样确认后中标人自行采购,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为原则。

10、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担返工损失和工期、质量的违约责任。

11、所有材料必须有质保书和合格证,经认证许可,并且符合施工规范要求。

12、服务响应时间:中标人在收到招标人零星工程信息后,2小时内到招标人指定地点,超过服务响应时间的,发现一次扣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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