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及相关要求
(本项目采购需求及相关要求及商务要求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一节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 号)、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式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详见附件 1),扎实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深入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与服务,积极满足广大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雨山区民政局拟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遴选不超过四家定点供应商提供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
二、项目内容
序号 |
采购内容 |
服务期限 |
家庭照护床位数量 |
定点供应商(服务机构) |
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1 |
雨山区家庭养老床位照护试点服务 |
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注:每年服务期满,年度补贴能保障的前提下,根据服务质量测评结 果,可以分年续签采购合同,累计最长不超过 3年) |
家庭养老床位约 600 张 |
不超过四家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注 1:每家服务机构服务数量,原则上按统计总数的平均数承担。
注 2:采购人不保证每家服务机构服务的家庭床位数量,以实际申请数为准。
三、试点范围及对象
1、服务对象。为雨山区户籍地且居住在雨山区,年满 60 周岁且能力评估达到中、重度失能或 80 周岁及以上轻度失能的空巢、独居老年人,其中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根据本人及其家属意愿,优先考虑。
申请试点服务的老年人家庭应当具备家庭养老照护基础,老年人及其家属自愿申请参加试点服务,并与相关成交供应商签订服务协议。
2、家庭照护床位(统计)
序号 |
标准 |
类别 |
人数 |
补贴标准(元/年) |
1 |
年满 60 周岁且能力评估达到中度失能空巢、独居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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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年满 60 周岁且能力评估达到重度失能的空巢、独居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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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80 周岁及以上轻度失能的空巢、独居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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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中:符合 1-3 条的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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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相关要求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满足老年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着力满足广大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年人在家也能享受到专业化养老服务的迫切需求,破解养老服务“最后一公里”难题,进一步提升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成交供应商要求
成交供应商为依法登记并备案且在本市开展养老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包括医院、护理院、康复医疗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签约合作的养老机构、示范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马鞍山市行政区域内有与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非马鞍山市的成交供应商,成交公示之日起 30 日须完成上述相关内容备案和场所、设备设施建设),设有 24 小时动态监护室,建有能够满足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管理以及相关功能的信息系统,能够 24 小时响应老年人服务需求,服务半径范围一般不超过 15 分钟。
2、具有可提供上门服务的专业团队,包括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医生、护士、康复师、社工等。床位建设数量应与其配备的服务人员数量相适应,其中养老护理员配备比例参照养老机构的标准执行。
3、成交供应商基本信息、服务与设备清单、业务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等须录入市、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24 小时实时服务系统能够与市、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接受政府部门监督管理。
三、服务要求
成交供应商参照养老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标准,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对符合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条件的老年人,每日上门服务不少于 1 次,每月累计服务时长不少于 30 小时,每 2 周医护人员应至少上门服务 1 次,为其提供生活照料、个人护理、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定期巡访等专业服务。
家庭养老床位不得收取床位费,照护服务收费标准由成交供应商自主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主动公示,载入服务协议中。个性化养老服务应由服务对象与成交供应商另行商定,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在满足家庭养老床位基本服务的同时,鼓励各类养老成交供应商开展连锁服务,支持通过完善社会工作站、健全“爱心时间银行”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并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鼓励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机构为其服务工作人员购买第三方责任险、意外险等。
四、服务内容清单
按照服务协议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个人护理、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定期巡访等专业服务。
(一)生活照料服务
1. 助餐,包括上门做饭、送餐上门等。
2. 助洁,包括居家清洁、洗涤衣物、物品整理等。
3. 助行,包括协助行走、陪伴外出等。
4. 助急,紧急呼叫、紧急转介服务。
5. 助购,帮助服务对象代购物品或代办事项。
(二)生活护理服务
1. 清洁护理,包括洗漱、剪发剃须、助浴等。
2. 进食护理,包括喂饭(水)等。
3. 排泄护理,包括大小便等。
4. 协助和指导翻身、拍背、褥疮预防等。
(三)智能化服务
安装紧急呼叫服务、智能穿戴、智能感应、远程监控等设备,紧急呼叫及时上门,常态掌握老人生理及活动情况。
(四)健康管理服务
1. 建立健康档案。
2. 预防保健,包括健康咨询、用药提醒、营养指导等。
3. 常规生理指数监测,包括体温、体重、血压、呼吸、心率、血糖等。
(五)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
1. 口腔护理、留置胃管护理、留置尿管护理、辅助排痰、压疮护理等。
2. 肢体康复训练、认知感官训练等。
3. 康复咨询和指引。4.康复理疗。
(六)精神慰藉、文化娱乐服务
1. 亲情关怀服务。
2. 社工介入服务。
3. 生日关怀、节日关怀、法律咨询等。
(服务内容和价格需提前告知服务对象,并在服务协议或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
五、服务团队要求
1、合理配备管理人员及服务人员,至少满足 30 人,管理人员不少于 2 人,有合格的服务人员团队,优选本地服务人员,确保养老服务项目的正常实施;
注:成交后,签订合同前供应商须提供人社部门出具 2021 年以来任意一个月为配备的 30 人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扫描件,证明材料须能体现人员名称等信息,未能提供的,采购人有权不予签订合同;如配备的医生为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或退休证明)及聘用合同。
2、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做到管理正规化、服务规范化、考核标准化,进行智能化服务、管理;
3、制定合理的薪资标准,自负公司或组织内管理人员及服务人员的薪资(含一切福利待遇、保险等,且不得低于马鞍山市最低工资标准);
4、根据社区居民的需求,适时增加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服务必须依据援助对象的意愿开展,不得强制服务;
5、所有上门照护服务人员须具有健康证和上岗服务证;特殊行业,还应具有相应的操作证等,符合所在行业规范要求。
6、负责添置服务内容需要设备的购置(费用含在补贴费用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购置设备的费用);成交单位须在居家养老服务开始前准备好投入民政局规定使用的相关设备,服务队伍应达到项目实施的相关要求,做好实施本项目的准备工作。
7、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信息要上传到平台智慧养老服务系统,上传信息内容包括援助对象姓名、援助对象身份证号码、服务对象类别、居住地址、援助对象联系方式、服务人员姓名、服务项目等等,做到积极响应并接受采购人监督。
8、成交供应商为签约老年人建立服务档案,根据照护计划组建服务团队,为签约老年人上门提供服务。成交供应商应定期监测老年人身体机能,及时更新健康档案,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变化,及时调整服务计划或与机构床位实行互转
六、项目家庭照护床位试点服务实施方案要求:
供应商提供养老服务方案,包含不限于以下内容:
1、总体构想
2、总体目标和成效指标
3、服务计划及相应成本分析
4、日常管理制度设计
5、监督和考核评估办法
6、应急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7、组织架构、人员配备
8、服务种类及价格清单
七、考核监管
(一)考核
1、服务合同期限为 3 年,实行年考核制,经采购人组织的考评机构(由采购方指定第三方机构或已有的信息平台及社会人士对成交单位所开展的服务进行评估及考核)年度评估考核合格后,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给予相应补贴运营政策补贴。年度评估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满意率应不低于 90%)协议继续履行;如考核不合格将停发相关补贴。
2、具体考核内容和评价方式考核办法由采购单位与第三方机构根据采购文件及成交后的响应文件商榷后制定
(二)退出机制
1、采购人将在每季度通过服务对象对成交供应商进行满意度调查,若供应商季度服务满意度达不到 90%,采购人有权责令限期整改。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整改到位,成交供应商须在采购人规定期限内无条件退出该服务项目。
2、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供应商未能完全响应采购人及采购文件要求,并未按照响应文件及合同条款提供服务的,不服从采购人管理等情况的,采购人有权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退出该服务项目。
3、若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安全管理重大疏忽、服务及价格弄虚作假、对服务对象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等情况时,采购人有权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退出该服务项目,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供应商因上述原因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相关规定被采购人责令退出的,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的履行情况酌情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运营管理费用根据季度考核结果及实际服务时间按比例结算。
第三节 商务要求
一、服务规范: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无地方标准的执行企业标准。
二、承包形式:成交供应商自主用工、管理自律、风险自担、依法纳税,费用包干。
三、进场时间及服务期:
1、进场时间:成交的运营主体应该自成交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运营前期准备工作。延期运营的,需经采购人同意,并说明原因。
2、服务期:三年,从正式运营起计算。合同一年一签。
四、扶持政策
(一)运营补助。成交供应商开设运营的家庭养老床位,根据服务对象失能等级,享受与养老机构床位同等的年度运营补贴政策。改革试点退出后,财政分担比例按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马政〔2014〕72 号)文件中有关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执行。低收入养老服务补贴可用于支付家庭养老床位费用。
(二)平台补助。成交供应商建有能够满足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管理以及相关功能的信息平台,各区民政部门可统筹智慧养老等资金,参照省、市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奖补标准给予补贴。同一家服务组织只能享受一次信息平台建设补助。
(三)医疗支持。支持成交供应商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同步提供居家护理和医疗服务,鼓励将家庭养老床位与家庭病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相衔接,促进医养、康复服务在居家环境中深度融合、形成互补。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上门服务医护人员的培训指导,提高医护服务能力。
五、服务费(政府补贴)支付:详见合同
六、运营服务费要求:
运营服务商须谨慎考虑以下方面费用的承担,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人员工资
2) 社保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
3) 法定节假日、应急加班加点工资社保费
4) 意外伤害险
5) 防暑降温、两节慰问费
6) 福利费、服装费\工具设备使用费(含交通费、通讯费、等)
7) 办公场所及装修改造、设备设施购置、智慧软件平台建设维护、水电使用等费用。
8)管理费用(包含合理利润、招标代理服务费、税费及其他未列明费用等)
七、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协议
1、成交运营商应依据《马鞍山市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与家庭养老床位委托人签订“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责任,明确照护服务内容、标准、收费标准,合理定价。
2、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确定照顾服务计划,明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并签订服务协议(首次签订合同不低于 6 个月)。协议须向所在区民政部门备案并纳入市、区两级平台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