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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公安局民警家庭补充保险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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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202210000211021 发布时间:2022-02-21 文档页数:50页 所需下载券:10
仪征市公安局民警家庭补充保险采购项目

项目需求

(一)项目介绍

1、本次公开招标的仪征市公安局民警家庭补充保险采购项目适用仪征市公安局所有的公安民警及配偶、子女

(1)被保险人年龄:

民警: 571人18-60周岁;

民警配偶及成年子女:18-60周岁;

民警未成年子女:出生满28天-17周岁。

(2)参保人数:

民警:571人;

民警配偶及成年子女:712人;

民警未成年子女:309

总计:1592人

(人员数量以实际发生为准)

2、 采购人:仪征市公安局

3、 保险期限:一年

4、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且由仪征市公安局确认人员名单后,15个日历天内甲方一次性支付全款。

(二)保险方案要求

本项目的中标人,负责仪征市公安局民警家庭补充保险采购项目的承保、理赔等工作。

1、保险险种名称及条款报备:

本项目涉及保险险种:意外身故保险、意外残疾保险、意外门诊/住院保险、交通意外身故/残疾保险、疾病身故保险、疾病住院保险、住院津贴保险、重大疾病保险、重症监护津贴保险 (包括但不限于以上险种)

本项目保险条款名称以成中标人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备的条款名称为准。投标中所用各条款须充分响应本采购文件所涵盖的保险责任,若有差异,需要在差异表中体现,并自行履行条款报备手续,否则将严重影响实质性响应程度。

2、保险方案:

(1) 在职民警:

项目

保险
责任

责任简述

保险金额(元)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依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文)被认定为烈士或因公身故的意外身故,按照30万元/人给付保险金;
未被《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文)认定为烈士或因公牺牲的其他意外身故按15万元/人给付保险金。

300000

 

意外残疾

依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文)被认定为因公致残的,根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评定的因公伤残等级,按照一级伤残27万元,二级伤残25.5万元,三级伤残24万元,四级伤残22.5万元,五级伤残13.5万元,六级伤残12万元,七级伤残6万元,八级伤残4.5万元,九级伤残3万元,十级伤残1.5万元进行赔付;
非因公致残的其他意外伤残,赔付标准参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一级伤残15万元,二级伤残13.5万元,三级伤残12万元,四级伤残10.5万元,五级伤残9万元,六级伤残7.5万元,七级伤残6万元,八级伤残4.5万元,九级伤残3万元,十级伤残1.5万元进行赔付。

意外门诊/住院

未经医保报销按照免赔额100元/次,给付比例80%赔付,经医保报销在扣除已补偿部分后按免赔额0元/次,给付比例按95%赔付。

30000

交通意外身故/残疾

驾乘机动车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

200000

乘坐水上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

500000

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

500000

乘坐飞机时遭受意外伤害

1000000

 

疾病保障

 

 

 

 

 

 

 

疾病身故

依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文)被认定为烈士或因公身故的疾病身故,按照30万元/人给付保险金;
未被《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文)认定的其他疾病身故按8万元/人给付保险金。(等待期30天)

300000/

80000

疾病住院

 

初次投保等待期30天,续保无等待期。(含既往病史责任)

20000

住院津贴

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给付120元/天。每次住院给付限额20天,累计给付限额180天。(初次投保等待期30天)(含既往病史责任)

21600

重大疾病

对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30种重大疾病进行赔付;
对于初次投保时已经患有条款列明的重大疾病的,统称为既往病史,该疾病及并发症,按照相关规定,不予理赔;鉴于合作关系,向上级公司申请,如果在保险期间发生其他符合条款列明的重大疾病,按照20000元赔付。(等待期30天,续保无等待期)

120000

重症监护津贴

遭受意外伤害或(初次投保等待期30天)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每天给付保险金1000元,但对每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给付日数以90日为限,累计180日为限。(含既往病史责任)

180000

(2) 民警配偶及成年子女

项目

保险
责任

责任简述

保险金额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给付保险金

150000

意外残疾

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赔付

意外门诊/住院

使用医保卡就医,免赔额0元、赔付比例95%;无医保或未使用医保卡就医,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80%

15000

交通意外身故/残疾

驾乘机动车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

200000

乘坐水上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

500000

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

500000

乘坐飞机时遭受意外伤害

1000000

 

疾病保障

 

 

 

 

疾病身故

初次投保等待期30天,续保无等待期。(含猝死保险责任、含既往病史责任)

80000

疾病住院

 

 

 

等待期30天,续保无等待期。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诊疗,对符合当地社保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未经医保报销按照免赔额100元/次,给付比例80%赔付,经医保报销在扣除已补偿部分后按免赔额0元/次,给付比例按95%赔付。(含既往病史责任)

20000

住院津贴

等待期30天,续保无等待期,住院给付100元/天,每次住院给付限额20天,累计给付限额180天。(含既往病史责任)

18000

重大疾病

等待期30天,续保无等待期。对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30种重大疾病给付保险金(不含既往重疾病史)

120000

(3)民警子女

项目

保险责任

责任简述

保险金额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给付保险金

200000

意外残疾

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赔付

200000

意外门诊/住院

未经医保报销按照免赔额100元/次,给付比例80%赔付,经医保报销在扣除已补偿部分后按免赔额0元/次,给付比例按95%赔付。

20000

 

疾病保障 

 

疾病身故

因疾病导致身故给付保险金(初次投保等待期30天)

200000

疾病住院

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诊疗,对符合当地社保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100元;若被保险人未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200元;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在扣除免赔额后分级累计、比例给付,其中免赔额至1000元部分,给付比例为50%;1000元以(含)上至5000元部分,给付比例为60%;5000元(含)以上至10000元部分,给付比例为70%;10000元(含)以上至30000元部分,给付比例为80%;30000元(含)以上部分,给付比例为90%。初次投保等待期为30天,续保无等待期;

120000

重大疾病

等待期30天,续保无等待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30种重大疾病给付保险金(不含既往重疾病史)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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