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污泥协同处置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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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202240000211960 发布时间:2022-02-24 文档页数:44页 所需下载券:10
合肥市污泥协同处置特许经营

采购需求 

前注: 

本采购需求中提出的服务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采购小组评审认可。 

一、采购需求前附表 

二、项目概况 

为解决污泥处理处置能力不足,加快建设新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合肥市人民政府决定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实施合肥市污泥协同处置项目。   

项目立项批复投资约 1.8 亿元,建设规模为处理处置脱水污泥(含水率 80%计)600 吨/日,建设内容包括湿污泥接收系统、污泥干化系统、干污泥输送和储存系统、尾气处理系统、 废水处理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采用“干化+协同焚烧”的处理处置工艺,将含水率80%的湿 污泥干化至40%左右,通过全密封输送设备输送到垃圾焚烧厂进行协同焚烧。废水排放、臭气 排放、厂界噪声标准满足环评批复意见要求。 

项目具体以BOO(建设-拥有-经营)方式运作,合肥市城乡建设局作为项目实施机构,与 社会资本签署《特许经营协议》,授予社会资本负责污泥协同处置项目设计、投融资、建设、 运营管理和维护;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与社会资本签署《运营服务协议》,根据服务协议的 约定对社会资本提供的污泥处理处置服务质量进行监管,并支付污泥处理处置服务费。社会资 本在特许经营期内提供污泥处理处置服务,通过收取污泥处理处置服务费收回投资及成本,并获得合理回报,特许经营期满后,相关资产归属社会资本,市城建局收回特许经营权。 

三、服务需求 

1、协议签署

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市城建局正式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与 市排管办正式签署《运营服务协议》。除非因不可抗力事件或政府方原因导致延误,如成交供 应商未能按照本条款约定正式签署项目协议,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2、社会资本的投资、建设和运营范围

2.1前期工作费用

本项目由政府负责的前期工作内容包括聘请项目咨询机构,上述前期工作单位已通过采购 确认。上述前期工作的费用为人民币玖拾肆万捌仟元整(以最终合同金额为准),具体如下:

成交后,社会资本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将市城建局垫付的前期费用支付给市城建局,未  支付的前期费用支付给相关单位,该等费用支出与本项目工程一并审计。社会资本需按照国家 相关规定完成本项目除市城建局负责外的其余前期工作。社会资本需要对该等前期工作成果进 行完善或重新报批的,相关工作和费用由社会资本承担(应包含在报价中),污泥处理处置服务费单价不作调整。

除市城建局负责完成的相关工作以外的所有其他前期工作由社会资本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2土地使用权

本项目建设用地既可以利用社会资本垃圾焚烧厂内现有土地,也可由社会资本在中标后通 过出让方式获得。社会资本应及时落实项目建设用地。自《特许经营协议》签署之日起超过两 年未落实项目建设用地的,市城建局应与社会资本对项目继续推进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继续推进项目实施。协商不一致的,提前终止本项目,双方各自承担相应风险。

2.3合肥污泥协同处置焚烧项目工程

2.3.1湿污泥接收系统;

2.3.2污泥干化系统;

2.3.3干污泥输送和储存系统;

2.3.4尾气处理系统;

2.3.5废水处理系统及其附属设施;

2.3.6与工程勘察、设计、建设、调试、试运行、监理、审查、审计、验收等有关的所有费用。以上工程的投资由社会资本自行参照国家、安徽省和合肥市相关计价规范和规定测算。

2.4运营维护

社会资本负责合肥市污泥协同处置项目的湿污泥接收系统、污泥干化系统、干污泥输送和  储存系统、尾气处理系统、废水处理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项目所有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工作。具  体包括生产运营、日常维护、设备大修和更新重置、监测和检测、数据传输至监管部门后台等, 该等费用由自行测算。

运营期内,社会资本负责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维护。该等费用(包括外购燃料及动 力、外购原材料、日常维护、设备大修和更新重置、折旧摊销、财务费用)等由供应商在污泥 处理处置服务费单价中综合考虑。

三、项目边界条件 

1、本项目服务对象为合肥市辖区内污水处理厂所产生的污泥。

2、本项目特许经营期25 年,自《特许经营协议》签署日起算,包括建设期及运营期。建设期自《特许经营协议》签署日起,至项目开始商业运行日的前一日止。运营期自项目开始商业运行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满日止。 

3、特许经营期内,本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为900 万元。

4、本项目建设用地既可以利用社会资本垃圾焚烧厂内现有土地,也可由社会资本在中标  后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社会资本应及时落实项目建设用地。自《特许经营协议》签署之日起超  过两年未落实项目建设用地的,市城建局应与社会资本对项目继续推进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 继续推进项目实施。协商不一致的,提前终止本项目,双方各自承担相应风险。 

5、如社会资本拟利用垃圾焚烧厂内现有土地,其土地费用在污泥处理处置服务费单价的 投标报价中考虑,中标后污泥处理处置服务费单价不根据土地费用进行调整。如社会资本拟在 中标后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投标报价时土地费用按840 万元考虑。考虑到特许经营期和土地使用权年限可能不一致,在中标社会资本落实建设用地后,按照“实际发生的土地费用×特许经营期/土地使用权年限”折算摊到本项目的土地费用。摊到本项目的土地费用高于或 低于 840 万元的金额计为J 万元,据此调增或调减污泥处理处置服务费单价,单价调增或调减额(元/吨)=J×10000÷(600×80%×24×365)。 

6、社会资本拥有的垃圾焚烧厂是其全资子公司的,本项目社会资本中标后可由该全资子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及《运营服务协议》,并具体负责项目实施。 

7、社会资本签署协议后,应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项目设计、施工和设备供货。 

8、社会资本负责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并承担相关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9、工程调试成功,项目全部设备设施连续三(3)天稳定运行,污泥处理量达到设计规模的70%以上;干化污泥含水率、污水预处理出水水质、恶臭控制达到设计标准(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检测费用由社会资本承担),社会资本向市城建局发出确认项目开始试运行日的书面申请。项目试运行期为30 天,社会资本自行承担试运行期间的相关费用,由于社会资本原因需要延长的,延长后试运行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社会资本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10、社会资本应在开工后十个月内开始试运行。社会资本的原因导致试运行日延误,社会 资本必须逐日按每日支付人民币5000 元的标准向市城建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实际总投资的2%。 

11、项目通过消防和规划等相关法定验收,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设施连续 十(10)天稳定运行,污泥处理量达到设计规模的80%,项目可以申请商业运行。由于社会资 本原因,导致工程试运行期超过一年仍然未通过环保验收或工程无法进入商业运行的,市城建局有权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项目,并兑取全部履约保函。 

12、社会资本应在开始商业运行后一百八十(18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并按合肥市相关  规定办理结算审计。若实际投资额(不含政府方负责完成的前期工作产生的费用、土地使用权  费用)超过社会资本投标文件中的投资测算金额(不含政府方负责完成的前期工作产生的费用、土地使用权费用),污泥处理处置服务费单价不作调整(由于政府方原因需要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导致的工程变更,使社会资本需要追加投资的情形除外)。若实  际投资额H(不含政府方负责完成的前期工作产生的费用、土地使用权费用)低于社会资本投  标文件中的投资测算金额Q(不含政府方负责完成的前期工作产生的费用、土地使用权费用) 的 95%,则按照以下公式调减污泥处理处置服务费单价(P0)。调整后的污泥处理处置服务费单价(P)=P0-(95%×Q-H)/500×2.5。P 和P0 的单位为人民币元/吨,Q 和H 的单位为人民币万元。 

13、社会资本应坚持本项目立项批复的主要建设内容,并采用“干化+协同焚烧”的核心工艺路线。社会资本应选择国内外技术成熟、先进的设备,并提交设备配置一览表,注明设备  的规格、品牌、产地、是否整机原装进口或核心部件进口国内组装等。包括但不限于干化设备、 输送设备、除臭设备等核心设备。其中:干化设备参考品牌为天通、照泰、塔川、华光或其他  同等或更优档次及质量的品牌;输送设备参考品牌为徐州三原、徐州晟源、北京润天、中科兴  或其他同等或更优档次及质量的品牌;除臭设备参考品牌为楚环、汉山、紫科或其他同等或更 优档次及质量的品牌。 

社会资本须提供核心设备的设备清单。

14、社会资本根据《招标文件》附件《运营服务协议》的约定获得污泥处理处置服务费。 

15、运营和维护所有项目设施,并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确保项目设施的安全、高效、稳定运行。 

16、社会资本不承担100 公里以内的污泥运费,100 公里以外的污泥运费由社会资本承担,相关费用由社会资本自行测算并考虑在污泥处理处置服务费单价的投标报价中。

17、本项目废水、废气和噪声等污染物排放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标准。焚烧末端产生的飞灰等由社会资本负责处理满足相关环保要求。 

18、社会资本须根据市排管办要求在项目设施关键位置安装高清监控设备,并与市排管办信息中心联网,实现图像实时上传。

19、本项目基本量按设计规模(600 吨/日,按含水率80%计)的80%设定。

20、试运行期间不设基本量。试运行期间污泥处理处置服务费=月实际处理量×污泥处理处置服务费单价中的经营成本。 

21、运营期内,扣除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乙方原因导致的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乙方原 因导致的日实际处理量低于日基本量期间和自然不可抗力期间的年度剩余期间内,污泥处理处 置量在该期间设计规模(600 吨/日)1.1 倍(含)以内时,超设计处理量的污泥处理处置服务费=年超设计处理量×污泥处理处置服务费单价×折扣系数,折扣系数不得超过83%。 

22、运营期内,扣除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乙方原因导致的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乙方原因导致的日实际处理量低于日基本量期间和自然不可抗力期间的年度剩余期间内,污泥处理处 置量在该期间设计规模1.1 倍以外时,市排管办同社会资本对污泥处理处置进行协商,如双方同意,社会资本继续进行污泥处理处置,超出1.1 倍以外部分的污泥处理处置服务费参考超设计规模1.1(含)倍以内的污泥处理处置价格计算。 

23、运营期内,由于蒸汽及电费、人工、药剂费、企业所得税等因素的变化引起成本费用 的变化,污泥处理处置服务费单价进行相应调整。污泥处理处置服务费单价自第四个运营年开 始可作调整,每三年调整一次。社会资本报价文件中蒸汽及电费、人工、药剂费、企业所得税 及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因素占污泥处理处置服务费单价的比例分别为a、b、c、d、e,其参考值为52.24%、4.22%、0.29%、2.90%、40.35%。 

24、特许经营期满,项目设施归社会资本所有。

25、项目履约过程中,如果社会资本或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单位、施工  单位、设备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出现《特许经营协议》或《运营服务协议》尚未明确约定的  违约情况或存在不良行为(指违反有关招投标法、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定, 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市城建局/市排管办有权视情况对社会资本或工程建设相关单  位采取计取违约金、增加企业不良信用记录、责令限期整改及兑取履约保函等方式进行处罚。 

四、报价要求 

1、单一来源采购标的为本项目污泥处理处置服务费单价,污泥处理处置服务费单价最高限价为 358 元/吨,供应商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单价应覆盖政府方负责的前期工作费用,项目工程投资、项目其他前期费用等所有投资内容、投资回报以及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维护成本。供应商须对单价合理性进行详细分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十二。

2、试运行期间按照污泥处理处置服务费单价中的经营成本进行付费,经营成本最高限价为269.39 元/吨,供应商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

3、超设计处理量的污泥处理处置服务费=年超设计处理量×污泥处理处置服务费单价×

折扣系数,折扣系数不得超过83%,供应商报价超过83%,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

4、工程投资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流动资金等所有费用。工程投资最高限价为 17120 万元,投标人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

5、污泥处理处置服务费单价测算构成包括:外购燃料及动力费、外购原材料费、人员工资、修理费、管理及其他费用、折旧费及更新重置费、财务费用、税费和利润等。

6、投标人应以项目财务分析和测算结果为依据,综合考虑建设投资、运营成本、投资回报要求以及调价因素等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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