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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2022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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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8发布 54页 文档编号:202203280000217548 需下载券:10
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2022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

招标内容与需求

一、采购内容清单

子包

品种

数量

规格

放流水域

放流时间(月)

单价最高限价

采购量(万元)

拟中标人数

1

褐鲳鲉

一批

体长≥3厘米

象山港

5-6

2.5/

10

1

2

岱衢族大黄鱼

一批

体长≥5厘米

渔山海域

6-7

0.3/

25

1

3

曼氏无针乌贼

一批

受精

韭山海域

5-6

1000/万粒

15

1

4

中国对虾

一批

体长≥1.2厘米

象山港

5-6

100/万尾

10

1

5

日本对虾

一批

体长≥1.2厘米

象山港东部海域

5-7

100/万尾

15

1

6

毛蚶

一批

壳长≥5毫米

蟹钳港

10-11

40/万粒

10

1

7

脉红螺

一批

螺高≥2.5厘米

蟹钳港

10-11

1/

10

1

8

淡水鱼种(鲢:鳙:草)(4:4:2

一批

鲢、鳙、草体长≥10厘米

象山区域

内河水域

10-11

2500/万尾;鳙3100/万尾;草4000/万尾

5

1

二、采购具体要求

1、具体要求:

*1.1记录完整准确,提供完整真实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

1.2具有标准化的育苗生产设施。

1.3必须遵守我省制订的相应种类种苗放流技术规范;

1.4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产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水产苗种繁育工作3年以上,并建有完整的生产和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具备水质和苗种质量的基本检测能力;

1.5具有两年以上相应放流物种的苗种繁育生产经验,且近两年内所生产的苗种无质量问题;

1.6所有放流品种必须是本场生产,不得直接外购转售。

2、基础设施要求:

2.1面积:原则上不小于50亩(水、陆),水面类型、面积及各类水面配套比例满足目标种类的生物、生态学特点和生产规模要求。海水贝类单个物种育苗生产水体原则上在500立方米以上,鱼类、甲壳类单个物种育苗生产水体原则上在1000立方米以上。淡水品种生产池塘面积要求50亩以上。

2.2生产设施:包括繁育孵化、种苗培育、保种等设施及辅助配套设施等,要求排列整齐,布局合理。

2.2.1繁育孵化设施:需具备产卵、孵化设施及装置,能满足放流苗种的繁育要求与条件。

2.2.2种苗培育与保种设施:需具备亲本池、种苗池、暂养池、饵料池等基础设施;室内培育池应达到设施化水平,池子可采用水泥、玻璃钢等材质建造;室外培育池的面积、池深及塘埂护坡应符合养殖种类的生物学和生态学特点。

2.2.3辅助配套设施:路、渠、电等配套设施完善,进排水独立,增氧、供水、发电、调温、投饵等生产所需渔业机械齐全。

*2.2.4废水排放:养殖废水须经过一定的净化处理,排放符合DB33/453-2006要求。

2.2.5其它:特殊繁育条件的种类,应有相应的生产条件和配套设施。

2.2.6按照有关种苗繁育技术规范进行繁育,认真填写育苗日志对种苗繁育的各个环节进行摄像记录,影像资料以备检查。

2.2.7种苗放流计划须依照招标人的统筹安排,放流时应接受招标人单位管理,准时将种苗运抵招标人指定的放流点,并确保运输环节放流种苗的安全、健康。

2.2.8中标供应商为放流提供必需的船舶、工具(盆、桶、水瓢及增氧机等)及其他设备,并安排经验丰富的员工负责具体放流工作。

2.2.9须遵守象山县人民政府颁布的各项法规。如在本下项目中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一切后果由中标供应商方承担。

2.2.10种苗质量:

2.2.10.1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种苗必须符合招标要求,并须提供有专业机构出具的种苗质量检验及主要病害检疫报告等,以便甲方核查、监督。

所有招标的种苗,放流前必须由种苗培育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该批次放流种苗进行检验检测(检测费由中标供应商承担),并提供抽检检测报告原件。检测结果的放流种苗必须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和相应的种苗标准要求。

2.2.10.2生态安全的原则。禁止放流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等。

2.2.10.3所有种苗的放流工作由象山县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2.2.10.4种苗放流前必须对放流种苗的培育进行前期验收。在以下放流种类所表示的种苗培育阶段内,由种苗培育单位提前告知验收时间,并对验收结果予以确认。超出以下种类所表示的种苗培育阶段的种苗不予验收。经前期验收并确认的种苗准予放流,未经前期验收和确认的种苗不予放流。

鱼类:鱼花---仔稚鱼期间; 贝类: 亲体---眼点幼体期间;

虾类:无节幼体---糠虾期间; 乌贼: 亲体;

2.2.10.5种苗培育单位在种苗放流验收时,必须提供该批次放流种苗的全程、真实的原始“种苗培育记录”,无亲体的要说明亲体来源,否则不予放流。

2.2.10.6放流实施组织单位必须对每一批次的放流种苗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如实填写相关放流监督登记表、种苗规格测量表及押运海域放流情况反馈表,并做好验收人员签名确认和影像视频等工作。

2.2.11中标供应商应提供安全有效的放流设备及设施,保证放流过程中中标供应商及派遣人员和实施放流的单位代表人身及放流的种苗安全,如若发生安全事故,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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