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及相关要求
为了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 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 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农业农村厅 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 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运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系统的通知》(2020 年 7 月 15 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 年 8 月 1 日)等法规政策,所有的设施农用地要通过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系统进行上图入库备案。在耕地保护检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执法等工作中,对没有上图入库的设施农业用地信息,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设施农业用地,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将不予认可。
为保证上图入库的设施农用地合法合规,提升烟台市各县市区备案入库工作的效率、成功率,通过对烟台市各县市区入库的设施农用地进行内业审核和外业抽查,以及通过比对、分析、研判、培训指导等,及时发现备案入库中的常见问题,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升各县市区备案入库工作的效率、成功率,推动烟台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要求及项目独有特点进行编制。现场情况、交通运输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可现场踏勘。
(一)任务目标
及时发现设施农用地备案入库中的常见问题,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升各县市区备案入库工作的效率、成功率,保证上图入库的设施农用地合法合规,推动烟台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1、《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 号)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 号)
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农业农村厅 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 号)
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运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系统的通知》(2020 年 7 月 15 日)
5、《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 年8 月 1 日)
6、《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扎实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2021 年 5 月 27日)
7、《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 号)
1、内业审查、外业抽查
对 15 个行政单元上图入库的设施农用地进行内业审核,及时发现入库范围不清、缺项漏项及填报有误等问题。
抽取一定比例备案入库的设施农用地进行外业实地核实,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2、数据分析研判
结合三调及最新变更调查成果中设施农用地的个数和面积及备案入库的个数和面积,对 15 个行政单元设施农业用地总体情况及备案入库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及时掌握各县市区备案入库的进度及比例。
定期编写比对分析报告,随时了解掌握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使用情况,对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和形势进行分析研判,方便市级调度,推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3、指导培训
编写烟台市设施农用地备案入库专题分析报告。对备案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做好指导、培训, 确保上图入库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合法合规。
4、技术报告编写
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等,编写烟台市设施农用地备案入库专题分析报告,对全市设施农业用地数据进行大数据挖掘,对已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及未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分析烟台市设施农业用地的变化规律、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方便市级科学调度,推动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化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程组织成果材料,项目合同验收时,成交单位需要提交以下但不限于以下成果。
烟台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入库监管项目成果包括:
1、烟台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入库监管项目数据库成果。
2、烟台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入库监管项目分析报告。
3、对各县市区上图入库的设施农业用地图斑进行内业审核和外业抽查。
三、其他要求
1、供应商应该编写详细的整体实施方案、质量保证措施、项目工作重点、难点解决方案、内业审查、外业抽查方案、进度保障措施以及设施农用地备案入库方面的政策、法规。
2、供应商应提供条理的项目进度安排、可行、有效的进度控制措等,成果交付进度能够满足采购人归集、汇总、分析及上报需要。
3、拟投入本项目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配备合理,可以保证备案入库工作的效率、成功率与项目进展程度。
4、供应商可根据项目现实需求及自身条件及相关认识,提供符合采购人现实需要的优惠条件及承诺。
2、供应商所提供的成果应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保证采购人使用该成果或成果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其成果的销售和使用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供应商需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