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一、项目名称
《中共宜宾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宜宾市市级机关单位公务用车2022-2024年度定点维修采购项目》。
二、项目概括
中共宜宾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20家(含)定点维修供应商。为宜宾市市级机关单位提供定点日常维修、保养、小修、整车和总成修理、公务用车标识喷涂等汽车服务。
三、服务范围及内容
(一)为宜宾市市级机关单位提供为期三年的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保养、小修、整车和总成修理、公务用车标识喷涂等汽车服务。
(二)在免费保养维修期内的公务用车、结构特殊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保险理赔车辆和新能源汽车;在本单位行政区域外执行公务,出现影响操作或安全故障的公务用车;在专业经销商处更换轮胎、电瓶等总成部件以及涉及保密等特殊要求的执法执勤用车维修除外。
(三)根据《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全省公务用车有关服务定点采购工作的通知》(川机管发〔2020〕169号)文件精神,采购结果实行“一地采购,全市共享”。
四、质量要求
(一)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部门标准、行业标准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应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经送修单位同意,可以用修复配件的,定点维修供应商应在材料清单中加以注明,否则不得使用。
(二)车辆维修后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维修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的标准。
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为:
1.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不低于行驶20000公里或100天;
2.二级维护:不低于行驶5000公里或30天;
3.一级维护、小修:不低于行驶2000公里或10天。
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定点维修供应商负责。
执行标准:所有送修车辆出厂时应达到《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4-2016现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及车辆维修标准。
五、 报价要求
(一)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参考《四川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标准(团体标准)》(T/CQFX)。
(二)维修工时单价最高限价为36元/工时。
(三)维修材料综合管理费收取标准按《四川省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97版)》,省内购进的不高于15%,省外购进的不高于30%(维修材料综合管理费=材料实际买入价×维修材料综合管理费率),由各供应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填报维修材料综合管理费率。
(四)喷涂公务用车标识费:最高限价为200元/辆(含材料费、工时费),由各供应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填报。
注: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公务用车”标识图样
六、服务要求
定点维修供应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816-2011和《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1-2014等相关规范标准。
(一)场地及设施要求
1.场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且交通便利。
2.企业功能区分布图,工时费、常用汽配材料价格、维修质量标准、投诉电话、企业资质、员工资格证明、营业时间必须上墙公示。
3.修理车间布局合理、设备设施良好、修理工位标示明确。
4.设定满足需要的停车场地和接待区,接待区要有满足客户登记和休息的设施。
(二)设备要求
符合GB/T 16739.1-2014标准,并配备有车辆救援的专用设备及车辆。
(三)经营要求
1.日常运作(接车、维修、交车、结算、投诉、索赔)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实行定人定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
2.送修单位维修车辆时需填制《报修单》,供应商检验人员应现场对车辆检查、核实拟维修和保养项目,出现《报修单》以外项目,应告知送修单位是否维修。《报修单》经双方签字方可确认。供应商编制维修项目明细表(含维修费用)送维修单位,经送修单位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维修;
3.维修人员更换配件时,应以旧件换取库房的新件,并向送修单位明确该新件是原厂件还是副厂件,同时旧件应交库房保存,车辆维修完出厂后,旧件应归还送修单位;
4.送修供应商应建立定时交车制度,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交车的,应提前与送修单位联系;
5.维修完毕后,维修供应商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结算维修费,提供进货发票,填制结算清单,加盖企业公章后,送送修单位;
6.汽车维修完出厂后,供应商应建立送修单位档案(包括用户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车牌号、维修资料等),以便今后联系、调查和服务;
7.维修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公务车,未经送修单位允许不得将车开出厂试车或作它用;
8.维修供应商应服从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将送修单位的车辆转厂维修,不得代开发票、收取开票费。
(四)环保要求
1.具备废矿物油、包装物沾染物、废旧电池代收集协议书;
2.具备危险废物储存设施设备;
3.具备废气、废水收集处理设备,同时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一年一度的废气检测合格证明。
(五)人员要求
维修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实施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01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要求
1.在服务期内有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以新文件规定为准。省、市出台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相关文件,供应商应遵照执行;
2.维修供应商应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3.维修供应商应有与主要零配件供应商签订的供货协议;
4.如发生外出施救、拖车、背车的情形时,维修供应商应与送修单位按不高于市场价格结算费用,并出具税务部门发票。
七、商务要求
(一)服务地点:宜宾市。
(二)服务期限: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合同之日为服务起始时间,服务期限三年;按年度考核中标供应商,考核合格一年一签。
(三)付款方式
1.维修供应商应具备公务卡或转账支票结算的能力(即安装有POS机或开设对公账户);
2.送修单位按照财务制度据实支付维修费用。
(四)维修供应商违反协议规定给送修单位造成损失时,送修单位有权直接要求维修供应商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对维修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相应赔偿或补偿。
(五)考核标准和方法
中共宜宾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按年度对定点维修供应商进行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考核实行10分制,对考核不合格的或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取消其定点维修服务资格,并解除协议。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其有关行为予以通报。
1.维修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有一次扣10分:
(1)提供虚假投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后被查证属实的;
(2)拒绝政府采购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3)对被检查出涉及送修车辆使用安全的问题不予整改,复查后被确认问题依然存在的;
(4)使用不合格配件造成送修后车辆严重事故,经相关部门认定属实的。
(5)提供虚假维修材料或维修材料同品牌、同质量的价格在相关部门开展不定期抽查中,发现高于市场价格20%的。
2.维修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有一次扣5分:
(1)使用替代配件以次充好的;
(2)以虚假手段增加维修项目,骗取送修单位利益的;
(3)未按合同约定给予优惠和优质服务,擅自提高公务用车维修价格的;
(4)被送修单位投诉,存在维修质量问题,经调查投诉事实存在的;
(5)满足送修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的不合理要求经查证属实的;
(6)擅自停止服务的。
3.维修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有一次扣 3 分:
(1)资质变更,7个工作日内不及时到采购人处办理报备手续;
(2)被送修单位投诉,存在服务态度问题,经调查投诉事实存在的;
4.媒体曝光维修供应商存在的问题的,按上述对应条款内容进行扣分。
按照《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清标出现异常情况处理的通告》规定,对全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清标过程中发现不同供应商之间存在编制或上传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电脑相同(芯片序列号、网卡序列号、硬盘序列号均相同)、计价软件编号相同、商务标接口码相同等异常情况情形之一的,将一律由评审专家根据辅助评标系统预警提示信息,统一对出现异常情况的供应商直接作“废标”处理,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环节。同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赓即将出现异常情况的供应商移送相关监管部门作后续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