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采购需求
1.1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2022 年度全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农渔字﹝2022﹞14 号)、《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2021-2023 年度增殖放流布局方案的通知>》(鲁农渔字﹝2021﹞9 号)和烟台市 2022 增殖放流技术规范实用操作手册的要求,为确保增殖放流工作顺利实施,制定 2022 年莱州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实施方案。
1.2本次招标项目为 2022 年度莱州市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第一批次,共放流 3 个物种,分为 11 个标包,项目预算为人民币 699.5 万元。
二、 采购标的具体情况
1.采购内容、数量及单项预算安排
包号 |
放流物种 |
数量(万单位) |
单位 |
规格(≥) |
预算(万元) |
放流区域 |
1 |
中国对虾 |
7500 |
尾 |
10mm |
75 |
莱州近海 |
2 |
中国对虾 |
7500 |
尾 |
10mm |
75 |
莱州近海 |
3 |
中国对虾 |
7500 |
尾 |
10mm |
75 |
莱州近海 |
4 |
中国对虾 |
7450 |
尾 |
10mm |
74.5 |
莱州近海 |
5 |
三疣梭子蟹 |
500 |
尾 |
稚蟹二期 |
50 |
莱州近海 |
6 |
三疣梭子蟹 |
500 |
尾 |
稚蟹二期 |
50 |
莱州近海 |
7 |
三疣梭子蟹 |
500 |
尾 |
稚蟹二期 |
50 |
莱州近海 |
8 |
三疣梭子蟹 |
500 |
尾 |
稚蟹二期 |
50 |
莱州近海 |
9 |
三疣梭子蟹 |
500 |
尾 |
稚蟹二期 |
50 |
莱州近海 |
10 |
海蜇 |
2500 |
尾 |
10mm |
75 |
莱州近海 |
11 |
海蜇 |
2500 |
尾 |
10mm |
75 |
莱州近海 |
注:
1.以上各包放流数量为最低投放数量,供应商报价时须在各包资金投入总额(每包资金投入总额均 为实际采购额,不得变动)、投放数量(不得低于最低放流数量)、规格(不得低于最小规格)的基础上,结合供应商自身情况及市场行情,报出各包所投苗种的数量、规格及综合单价。
2.供应商可以参与上述任一包或多包的报价,评标时按包号顺序进行评审,按所投苗种综合单 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所投苗种综合单价相同的,按中间过渡方案优劣顺序排列,以此类推。
2.相关要求
2.1严格执行《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2022 年度全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农渔字﹝2022﹞14 号)和《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21-2023 年度增殖放流布局方案的通知>》(鲁农渔字﹝2021﹞9 号)等文件的要求。
2.3 具体要求:
(1)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水域的选择
选择开展渔业资源人工增殖的水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水文、饵料、底质状况适宜增殖品种繁衍生长;
b)有利于增殖资源保护及回捕利用;
c)资源回捕与国家、省有关禁渔区、禁渔期、休渔期的规定不相冲突;
d)符合《山东省渔业资源修复行动规划》等要求。
(2)增殖放流时间
为提高放流成活率,根据不同放流品种的育苗时节和海域水温,选择最佳时间组织入海放流。
(3)放流苗种的质量管理
包装运输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
所有增殖用苗必须达到规定的规格,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抽取样本,按照《水产苗种检验检疫抽样方法》进行取样,如实填写抽样单。样品和抽样单一并送交由有资质的水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验检疫,出具《水产苗种检验检疫报告》。
检验检疫费用由中标人支付,检验检疫费按《水产苗种检验检疫收费标准》执行。
注:
(1)成交人供货时须提供针对本次所投苗种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若采购人需要,投标人须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供采购人查验);
(2)供应商可选用相当于或优于以上要求的苗种,同时填写偏离表;
(4)投放过程的现场监督
增殖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苗种放流前将放流规模、苗种规格、投放区域、投放时间在增殖所在地进行公示。苗种投放过程中,莱州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随机取样、测量规格、计数或称重,填制增殖放流现场记录表。
3.需要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补充和恢复生物资源的群体、改善水域环境、保护生物多样化、保护生态环境。
4.需满足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按国标、部标或行业标准要求培育、供货及验收。
5.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满足国家相关规范。
6.需满足的采购政策要求
(1)促进中小企业原则:依据财政部、工信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本次采购活动中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2)支持监狱企业发展原则: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供应商如为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3)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原则: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4)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
7.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供货投放期:自接到采购人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供货验收投放完毕。投放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8.项目售后服务及验收标准
(1)售后服务响应时间:接到采购人的服务要求后 0.5 小时内响应,在 1.5 小时之内到达现场服务。
(2)质量及验收:按国标、部标或行业标准要求进行育苗、验收;供货时采购人将对放流苗种随机抽检,验收不合格,中标人应无条件调换至验收合格为止,调换后仍验收不合格,采购人有权拒收,并可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人承担。
9.付款方式
9.1本项目合同签订生效且上级财政资金到位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30%作为预付款, 抽样验收合格并全部投放完毕,凭发票等相关付款凭证支付剩余合同款项。
9.2本项目为预采购,采购总价会有变动的风险,最终每包成交金额以上级财政审批资金数额为准。供应商在参与本项目的谈判响应、报价过程中须充分考虑本项目预采购的风险,若产生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