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前注:
本说明中提出的技术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用户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可。
一、采购需求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1 |
付款方式 |
服务费用结算实行按季度据实结算方式,由县残联、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县财政负责支付。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上个季度服务费用结算(遇有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可向后顺延) |
2 |
服务地点 |
长丰县,采购人指定地点 |
3 |
服务期限 |
本次采购服务期为三年 |
4 |
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为进一步做好长丰县残疾人托养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残联〔2021〕6号)、《长丰县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残联〔2021〕17号)文件要求,采购服务单位需提供残疾人托养(居家安养、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服务,服务对象为16周岁至69周岁,具有长丰县户籍且常住在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无传染性疾病的残疾人(其中精神类残疾人须病情稳定),第1年约400人,第2约1000人,第3年约1600人,3年总计约3000人,(存在人员动态调整,投标单位自行考虑风险)。
申报条件1.残疾等级为一级,且无传染病疾病、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能力赡养、抚养、扶养的残疾人(精神病人需在病情稳定后)可申请集中托养服务。2.其他一二级贫困重度残疾人可根据残疾类别及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和家庭状况,自愿选择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服务。长丰县残疾人托养服务采购项目参照《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残联〔2021〕6号)、《长丰县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残联〔2021〕17号)文件要求执行,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本项目坚持政府主导,加强对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规划、引导和管理,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体现公益性;坚持社会参与和市场推动,充分调动社会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服务主体的积极性;坚持立足基层,因地制宜,根据实际设定覆盖面广、残疾人切实受益的服务项目;坚持分类指导,针对不同年龄、残疾类别和残疾程度的残疾人特殊服务需求,探索可持续发展的残疾人托养服务长效工作机制。
工作目标:全县初步建立起多层次、多形式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基本满足困难重度残疾人的托养需求。
项目坚持公益性质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拟通过公开采购确定成交供应商,本项目分为1个包。
三、 服务需求
以《合肥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服务内容为指导,鉴于项目伊始,坚持循序渐进,逐步推广,第一年在县城开展,待试点集中托养和居家安养服务取得经验后,在北城(双墩镇、双凤经济开发区)依次全面推开的方法,以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结合前期对残疾人服务需求情况调查摸底,服务提供方能够做到并易于监管,将具体服务项目分为必选服务项目和可选服务项目两类。
具体服务项目如下:
(一)居家安养服务
项目类别 |
属性 |
项目名称 |
生活照料 |
必选 |
1.保洁服务 2.洗涤服务 3.配送餐服务 4.助行服务 5.代办服务 6.维修服务 |
可选 |
助浴服务 |
|
康复护理 |
必选 |
生活护理 |
康复保健 |
||
助医服务 |
||
精神慰藉 |
必选 |
精神支持服务 |
可选 |
心理疏导服务 |
|
其他服务 |
可选 |
文化体育服务 |
(二)日间照料服务
项目类别 |
属性 |
服务内容 |
日常服务 |
必选 |
1.为日间照料的残疾人提供人际、社会交往能力等适应性训练服务。 2.提供康复训练、生活和劳动技能训练。 3.开展文体、娱乐活动,组织参与社会活动。 4.积极为托养人员提供就业培训服务。对经过培训、具有就业能力的,积极推荐就业。 |
(三)集中托养服务
项目类别 |
属性 |
服务内容 |
卫生保洁 |
必选 |
1.每天清扫居室和公共区域至少1次,每周消毒灭菌至少1次。 2.每周换洗床单、枕套、枕巾、被套等物件至少1次。 |
膳宿服务 |
必选 |
1.厨师和炊事员持证上岗。 2.为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送饭到居室。 3.合理配餐,照顾不同残疾人的饮食习惯。 |
护理 |
必选 |
1.根据残疾人特点进行分级护理。 2.为残疾人提供干净的服装,并定期换洗。 3.根据病情需要帮助残疾人更换体位、擦澡、洗头、剪指(趾)甲、洗衣,帮助用餐,协助盥洗,照料卧床残疾人便溺。 |
康复 |
必选 |
1、为肢体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2、充分考虑智力残疾人的需求和特点,制定适宜的培养与训练计划。 3、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种形式的技能训练,为安置康复期精 神病人就业及参加生产劳动创造条件。 |
心理支持 |
必选 |
1、每周组织残疾人开展1次有益于身心健康的集体性文娱或体育活动。 2、经常组织残疾人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 |
四、服务费用及结算方式
(一)服务费用标准: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接受集中托养服务的,每人每月享受2600元服务费补贴;接受日间照料服务的,每人每月享受200元服务费补贴。接受居家安养服务的,每人每月享受300元服务费补贴。
(二)费用结算方式
1、长丰县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资金实行按季度据实结算,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上季度费用的结算工作(遇有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可向后顺延),居家安养服务产生的费用,采取电子服务券的方式按季度据实结算,集中托养、日间照料补助费用按长残联〔2021〕17号文件规定标准,并以机构内实际托养残疾人数进行结算,补助资金按季度结算。
2、服务券使用仅限当月使用,逾期无效。使用范围由采购人事前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得采用以实物或现金的方式购买、替换服务券。
3、在县属范围内,对人户分离的服务对象,采取居住地提供服务、户籍地结算方式。
五、报价要求
本项目采用定价招标,根据《长丰县县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残联〔2021〕17号),定价标准为:集中托养:2600元/人/月;日间照料:200元/人/月;居家安养:300元/人/月。成交供应商按要求提供服务,须无条件响应。最终结算费用由采购人按实际服务人数、服务时间据实结算。供应商自行考虑风险。
(一)拟为本项目配备的负责人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2)具有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3)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残疾人托养管理业绩(须在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二)其他人员
为保障服务质量,服务人员数量与服务对象数量须相匹配,参照前期合肥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开展效果及长丰县实际情况,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配比 不低于1:10。
成交供应商需每季度向采购人提供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材料(以社保局打印文件为准)查验。如未能足额支付工资、购买保险人数少于实际服务人员的,采购人有权与成交供应商立即解除合同。
注:除评分办法的初审指标中提出要求必须提供的相关人员证书作为评审依据外,技术标评分因素中有相关人员证书作为加分项的,供应商可提供相应的证书。响应文件中无须提供其余人员相关证明材料,成交供应商进场服务前由采购人核查人员配备情况,如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上报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依规处理。
1.成交供应商须与服务对象签订明确的服务协议,保障服务对象享受合同规定的相应服务的权利。成交供应商在履约期间,成交供应商未能按其承诺提供服务并造成严重影响的,采购方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2.成交供应商应具有较强的托养服务能力和技术支持,按照《合肥市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平台》进行系统管理,同时提供相应的人员材料。
3.成交供应商应与采购人协商确定于某乡镇先行试点,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或“中央厨房”等设施建成完善及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向其它乡镇(园区)扩展。成交供应商须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在试点乡镇托养工作有效开展,不得以“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或“中央厨房”等配套服务设施尚在建设或其他理由为由,拒绝或降低服务标准、内容。
4.成交供应商须在合同签订后四个月内,在长丰县境内自行建成日出餐量高于实际服务人数200份且须符合食品安全、明厨亮灶等要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或“中央厨房”。成交供应商按餐(15元/餐/人),向服务对象按时按量供餐。每餐不得少于一大荤、一小荤、两素菜+水果,菜品2周内应无重复。对于少数民族等特殊人群需求,成交供应商应尊重民族生活习俗等情况提供特殊安排。成交供应商须按双方签订的协议要求承担全部的质量、安全、效益、风险责任。成交供应商企业内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各项条款,并接受市、县卫生监督部门的督查,所有从业人员(包括驾驶员、搬运工等)须持有健康证方可上岗服务。应有健全的防鼠、防蝇、防尘“三防”措施(特别是分菜间、加工间、餐厅等场所的门窗)。
5.成交供应商须具备同期开展“居家安养”、“集中托养”、“日间照料”三项服务的能力。对于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所申请的托养服务方式,成交供应商不得推辞。
6.成交供应商不得擅自更换响应时所报项目负责人。
7.为保证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中相关材料的真实有效,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须提供磋商文件评分办法及采购需求中提及的人员证书、项目业绩、业主评价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给采购人审核。如与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不相符,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8.成交供应商在履约期间,成交供应商未能按其承诺提供服务并造成严重影响的,采购方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相应奖惩规定和办法见《长丰县残联关于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考核评定暂行办法》。
9.成交供应商在机构建设、人员管理、制度管理、信息管理和服务要求方面达到《合肥市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办法》中规定要求。
10.成交供应商应当在长丰境内自建集中托养点或成交后在长丰境内建成符合集中托养工作需求的集中托养点,并如有需要允许残疾人就近就便选择集中托养点,其中涉及到的人员接送由成交供应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