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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瑞安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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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207110000281690 发布时间:2022-07-11 文档页数:77页 所需下载券:10
2022年瑞安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新建项目

 招标内容及要求

一、概述

(一)投标供应商必须完成招标内容和合同规定义务,不允许只对部分内容进行报价。

(二)现场踏勘:各投标供应商于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到现场进行踏勘,以获取本次投标所需的现场资料及数据,投标供应商若未到现场踏勘,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其自行负责,由此造成投标价的偏差均不予调整。现场踏勘费用自理。

(三)▲投标供应商需要对所投的全部招标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投标,谢绝联合投标。

(四)投标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采购工作。按工作顺序提交所需的无论其是否被明细列在合同文件中的所有资料,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相关要求。

(五)在投标之前,投标供应商须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如发现有任何疑问、冲突或技术问题,投标供应商在答疑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逾期招标人不再作答复,有关风险及责任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投标供应商须对招标文件中各个条款一一给予实质性答复,否则有可能导致作无效标处理。

(七)本次项目服务的标准、规范,应符合国家有关条例及规范。

(八)本项目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必须进行的技术引进和转让需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利于国内行业的发展。项目中涉及到的设备、材料属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

二、采购内容及要求

采购内容:2022年瑞安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新建项目, 新建南岙、罗凤、九里会、白岩桥等4个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4个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省控及国控)电子围栏建设,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设备的供货、运输、装卸、收集、保管、培训、技术保证和售后服务、站房的设计、建设及辅助设施的施工及设备的运行维护等。

1、采购清单:

序号

类别

项目内容

数量

单位

备注

是否核心产品

1

新建水质自动监测站

五参数自动分析仪

4

 

高锰酸盐指数自动分析仪

4

 

总磷自动分析仪

4

 

总氮自动分析仪

4

 

氨氮自动分析仪

4

 

系统集成

4

 

 

监测站房

4

 

 

运行维护

1

4个新建水站的运行维护,时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基础建设(四通一平)

4

 

 

2

站点电子围栏建设

4

2个气站(安阳新区、花园桥),2个水站(赵山渡大坝、赵山渡上游)

 

2、新建水质自动监测站技术要求

2.1通用技术要求

2.1.1操作语言

水质自动分析仪器和控制单元所有显示须为中文,符合《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GB2312-1980)。

2.1.2供电要求

1.固定站设备的运行电压为:(220±22)V,交流频率为(50±0.5)Hz。

2.所有设备的电源插头为中国制式A9120-9085-1。根据实际站房供电功率配置相应功率稳压器(高品质)。

2.1.3使用环境要求

所有设备在温度5~45℃、相对湿度小于90%环境下能够正常运行。

2.1.4试剂供应

1.需提供仪器试剂配制方法,并提供试剂成分及纯度;

2.仪器所需试剂贮存于专用试剂瓶中,试剂保质期不低于一周;

3.仪器使用的实验用水、试剂、标准溶液均须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中国环境出版社,2017)中质量保证要求。

2.1.5通讯协议要求

投标供应商须承诺中标后按照招标人指定的传输协议要求,将所有监测数据传输至指定的平台,包括仪器的实时状态、关键参数和监测数据等。并向招标人提供所有仪器的底层通信协议。

2.2自动分析仪器技术要求

自动分析仪器均需满足如下要求:

2.2.1水质自动分析仪器基本要求

1.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和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器进行24小时零点漂移和24小时量程漂移自动核查、零点校准、标样校准等质控功能;

2.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和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器具有异常信息记录、上传功能,如零部件故障、超量程报警、超标报警、缺试剂报警等信息;

3.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和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器具有仪器状态(如测量、空闲、故障等)显示;

4.具有RS-232或RS-485标准通讯接口;

5.具备1小时1次的监测能力。

▲6.各投标供应商所投五参数、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水质分析仪必须具备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

2.2.2水质分析仪器技术要求

1.常规五参数水质自动分析仪

(1)水温水质自动分析仪

项目

技术指标

测定原理

热电阻或热电偶

量程

0℃~50 ℃,可调

准确度

±0.5 ℃

MTBF

≥720 h/次

(2)pH水质自动分析仪

项目

技术指标

测定原理

玻璃电极法

量程

pH 0~14 (0~40 ℃),可调

漂移(pH=4、7、9)

±0.1 pH

重复性

±0.1 pH

响应时间

≤30 s

温度补偿精度

±0.1 pH

MTBF

≥720 h/次

防护等级

≥IP65

(3)溶解氧水质自动分析仪

项目

技术指标

测定原理

电化学法、荧光法

量程

0~20 mg/L,可调

零点漂移

±0.3 mg/L

量程漂移

±0.3 mg/L

重复性

±0.3 mg/L

响应时间(T90

≤120 s

温度补偿精度

±0.3 mg/L

MTBF

≥720 h/次

防护等级

≥IP65

(4)电导率水质自动分析仪

项目

技术指标

测定原理

电极法

最小检测范围

0~500 mS/m(0~40℃),可调

重复性误差

±1%

零点漂移

±1%

量程漂移

±1%

响应时间(T90

≤30s

温度补偿精度

±1%

MTBF

≥720h/次

防护等级

≥IP65

(5)浊度水质自动分析仪

项目

技术指标

测定原理

光散射法

量程

0~1000NTU,可调

重复性

±5%

零点漂移

±3%

量程漂移

±5%

线性误差

±5%

MTBF

≥720h/次

防护等级

≥IP65

2.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

项目

技术指标

测定原理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或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量程

0~10mg/L,可调

零点漂移

≤0.02 mg/L

量程漂移

≤1.0%

示值误差

标液浓度为2.0mg/L时

±2.0%

标液浓度为5.0mg/L时

±2.0%

标液浓度为8.0mg/L时

±1.0%

记忆效应

标液浓度为2.0mg/L时

±0.3mg/L

标液浓度为8.0mg/L时

±0.2mg/L

重复性

≤2.0%

★检出限

≤0.05mg/L

注:需提供省级及以上计量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进行佐证。不提供视为负偏离。

线性相关系数

≥0.995

注:需提供省级及以上计量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进行佐证。不提供视为负偏离。

加标回收率

90%-110%

注:需提供省级及以上计量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进行佐证。不提供视为负偏离。

pH干扰试验

±6.0%

最小维护周期

≥168h

★抗浊度干扰能力

具有抗浊度干扰能力。

注:需提供省级及以上计量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进行佐证。不提供视为负偏离。

★进样技术计量佐证

采用注射泵加多通阀动态进样技术

注:需提供国家生态环境部(原国家环境保护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对计量部件进行佐证,不提供视为负偏离。

3.高锰酸盐指数水质自动分析仪

项目

技术指标

测定原理

高锰酸钾氧化法

量程

0~20mg/L,可调

零点漂移

±5%

量程漂移

±5%

葡萄糖试验

±5%(测量误差)

重复性

±5%

检出限

≤0.5mg/L

★加标回收率

90%-110%(需提供省级及以上计量部门出具的报告佐证,不提供视为负偏离

★线性相关系数

≥0.995(需提供省级及以上计量部门出具的报告佐证,不提供视为负偏离

MTBF

≥720 h/次

★抗干扰能力

具备抗浊度、色度干扰功能(需提供省级及以上计量部门出具的报告佐证,不提供视为负偏离

4.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

项目

技术指标

测定原理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量程

0~2mg/L,可调

零点漂移

±5%

量程漂移

±10%

直线性

±10%

重复性

±10%

检出限

≤0.01mg/L

注:需提供省级及以上计量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进行佐证。不提供视为负偏离。

线性相关系数

≥0.995

注:需提供省级及以上计量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进行佐证。不提供视为负偏离。

加标回收率

90%-110%

注:需提供省级及以上计量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进行佐证。不提供视为负偏离。

MTBF

≥720h/次

进样技术计量佐证

采用注射泵加多通阀动态进样技术

注:需提供国家生态环境部(原国家环境保护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佐证,不提供视为负偏离。

5.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

项目

技术指标

测定原理

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量程

0~20mg/L,可调

零点漂移

±5%

量程漂移

±10%

直线性

±10%

重复性

±10%

检出限

≤0.1mg/L

★加标回收率

90%-110%(需提供省级及以上计量部门出具的报告佐证,不提供视为负偏离

★线性相关系数

≥0.995(需提供省级及以上计量部门出具的报告佐证,不提供视为负偏离

MTBF

≥720h/次

★抗干扰能力

具备抗浊度、色度干扰功能(需提供省级及以上计量部门出具的报告佐证,不提供视为负偏离

2.3系统集成要求

系统集成主要包括采水单元、配水及预处理单元、控制单元、分析单元、留样单元、辅助单元等。

投标供应商须提供合理、先进、完整的系统集成方案,具备智能化、标准化、流程化和可溯源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采水、预处理、分析、质控、清洗以及数据采集和传输等环节的准确可靠。

2.3.1系统集成功能要求

1.具有仪器及系统运行周期(连续或间歇)设置功能,至少具备常规、应急、质控等多种运行模式;

2.具有异常信息记录、上传功能,如采水故障、部件故障、超量程报警、超标报警、缺试剂报警等信息;

3.具有仪器关键参数上传、远程设置功能,能接受远程控制指令;

4.能够实现对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和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器进行自动标样核查、自动加标回收率测试等质控功能;

5.确保仪器、系统运行的监测数据和状态信息等稳定传输;

6.具备断电再度通电后自动排空水样和试剂、自动清洗管路、自动复位到待机状态的功能;

7.具有分析仪器及系统过程日志记录和环境参数记录功能,并能够上传至中心平台;

存储不少于1年的原始数据和运行日志;

8.水质自动分析仪器(常规五参数外)及控制单元须具有三级管理权限;

9.系统应具有良好的扩展性和兼容性,根据实际应用需要,可增加新的监测参数,并方便仪器安装与接入。

2.3.2系统集成技术要求

1.采水单元

(1) 采水系统建设在满足取水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简洁,因地制宜。

(2) 取水采用潜水泵或自吸泵,双泵双管路设计,一用一备,满足实时不间断监测要求,所有取水管路必须配有管道清洗、防堵塞、反冲洗等设施。

(3) 取水量要满足所有分析仪器的需要。管路采取可拆卸式,应具备防冻隔热措施,应具有极好的化学稳定性。

(4) 为减少泥沙的影响,可设立沉淀池以减少对测定结果的影响。沉淀池中不应存在死水部分,具有良好的水力交换。

(5) 采水系统的构造应保证在汛期和枯水期能正常工作并不至于被损坏,并有必要的保温、防冻、防腐、防压、防淤、防撞和防盗措施,并对采水设备和设施进行必要的固定。

(6) 采水单元设置采水单元清洗和防藻功能,并不能产生环境污染。

(7) 能自动判断取水系统故障,并发出报警信号。

2.配水及预处理单元

投标供应商应提供针对性的配水和预处理方案。

配水及预处理单元由水样分配单元、预处理装置及管道等组成。实现对分析仪器配水的功能,并具有自动反清(吹)洗和自动除藻功能。预处理单元为不同分析仪器配备预处理装置,常规五参数水质自动分析仪器使用原水直接分析,应根据国家标准分析方法要求对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氮、总磷分析仪器提供相应的预处理方法。

(1) 配水管路设计合理,流向清晰,便于维护;保证仪器分析测试的水样应能代表断面水质情况并满足仪器测试需求;

(2) 配水单元具备自动反清(吹)洗功能,防止菌类和藻类等微生物对样品污染或对系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设计中不使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清洗方法;

(3) 配水主管路采用串联方式,各仪器之间管路采用并联方式,每台仪器从各自的取样杯中取水,任何仪器的配水管路出现故障不能影响其他仪器的测试;

(4) 具备可扩展功能,水站预留不少于4台设备的接水口、排水口以及水样比对实验用的手动取水口;

(5) 能配合系统实现水样自动分配、自动预处理、故障自动报警、关键部件工作状态的显示和反控等功能;

(6) 配水单元的所有操作均可通过控制单元实现,并接受平台端的远程控制;

(7) 所选管材机械强度及化学稳定性好、使用寿命长、便于安装维护,不会对水样水质造成影响;管路内径、压力、流量、流速满足仪器分析需要,并留有余量。

3.控制单元

控制单元对采水单元、配水及预处理单元、分析单元、留样单元、辅助单元等进行控制,并实现数据采集与传输功能,保证系统连续、可靠和安全运行。能够按照设定周期或远程接受指令,实现对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和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器进行标样自动核查、平行样品自动测试、自动加标回收率测试等质控功能,以及在异常情况下自动留样功能,并实现兼容视频监控设备,能对视频设备进行校时、重新启动、参数设置、软件升级、远程维护等。

(1) 功能要求

1) 具有断电保护功能,能够在断电时保存系统参数和历史数据,在来电时自动恢复系统;

2) 具备自动采集数据功能,包括自动采集水质自动分析仪器数据、集成控制数据等,采集的数据应自动添加数据标识,异常监测数据能自动识别,并主动上传至中心平台;

3) 具备单点控制功能,能够对单一控制点(阀、泵等)进行调试;

4) 具备对自动分析仪器的启停、校时、校准、质控测试等控制功能;

5) 具备对留样单元的留样、排样的控制功能;

6) 能够兼容视频监控设备并能实现对视频设备进行校时、重新启动、参数设置、软件升级、远程维护等功能;

7) 具备参数设置功能,能够对小数位、单位、仪器测定上下限、报警(超标)上下限等参数进行设置;

8) 具备各仪器监测结果、状态参数、运行流程、报警信息等显示的功能;

9) 具有监测数据查询、导出、自动备份功能,可分类查询水质周期数据、质控数据(空白测试数据、标样核查数据、加标回收率数据等)及其对应的仪器、系统日志流程信息。

(2) 硬件设备技术参数

1) 工业控制计算机

序号

指标名称

性能指标

1

CPU

≥2.0GHz

2

内存

≥2GB

3

硬盘容量

≥500GB

4

显示器

≥12英寸

5

通讯接口

RS232/485 COM口,不小于8个

网口,不少于2个

2) 可编程控制器

序号

指标名称

性能指标

1

扩展能力

控制器输入输出接口满足需求且余量不少于4路,以便以后扩展。

2

防雷抗干扰能力

符合抗电磁辐射、电磁感应的相关规定,具备电源隔离和信号隔离措施。

4.数据采集与传输要求

(1) 数据采集与存储

1) 采集自动分析仪器的监测数据,并分类保存;

2) 采集自动分析仪器和集成系统各单元的工作状态量,并以运行日志的形式记录保存;

3) 断电后能自动保存历史数据和参数设置。

(2) 数据传输与通讯

1) 采用有线的通讯方式满足数据传输要求;

2) 采用光纤传输数据方式(光纤铺设由中标单位负责);

3) 具备对通信链路的自动诊断功能,具备超时补发功能。

5.辅助单元

辅助单元应包含UPS、稳压电源、防雷单元、废液单元、自动灭火装置等部分。

配备UPS(总功率≥3KW,断电后至少能保证仪器完成一个测量周期和数据上传,且待机不少于1h)、三相稳压电源(功率≥10KW)、系统集成机柜、维护专用成套工具等;

配备废液自动处理单元或废液收集单元,满足两周以上废液量的收集;

配备站房门禁系统,并自动记录站房出入情况;

为保证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必须具有电源、信号等设施的三级防雷措施;

具备自动灭火装置,采用悬挂式灭火器,灭火材料须对人体和设备无害。

6.留样单元

具备水样冷藏功能,温度在4±2℃;

留样瓶数≥12个;

留样瓶由惰性材料制成,易清洗,容量应在500mL以上;

留样瓶具有密封功能;

具有留样后自动排空的功能;

配置门禁系统;

具有留样失败报警功能。

7.系统防雷设备技术要求

  系统配置全面的防感应雷措施,防雷器和通讯线路防雷器采用优质防雷模块,有效防止雷击对系统造成的损坏。

  内部防雷装置由等电位连接系统、共用接地系统、屏蔽系统、合理布线系统、浪涌保护器等组成,主要用于减小和防止雷电流在需防空间内所产生的电磁效应,包括通讯系统、供电系统、视频系统、仪器设备等。

8.视频监控技术要求

视频监控单元由前端系统、传输网络和监控平台三部分组成,可远程监视水质自动监测站内设备(采水单元、自动监测分析仪器、供电系统、数据采集及传输系统等)的整体运行情况,观察取水工程(取样水泵、浮台等)工作状况,水站周边的水位、流量等水文情况,同时也可观察水站院落、站房、供电线路等周边环境。其中,前端系统主要对监控区域现场视音频、环境信息、报警信息等进行采集、编码、储存及上传,并通过客户端平台预置的规则进行自动化联动;传输网络主要用于前端与平台、平台之间的通信,确保前端系统的视音频、环境信息、报警信息可实时稳定上传至监控中心;监控平台主要用于对监控设备的控制和满足用户查看环境信息、视音频资料。

(1) 视频监控单元功能要求

实时监控功能:可实现24小时不间断监控,实时获取监控区域内清晰的监控图像。

云台操作功能:可实现全方位、多视角、无盲区、全天候式监控。

录像存储功能:支持前端存储和中心存储两种模式,既可通过前端的视音信号接入视频处理单元存储数据,满足前端存储的需要,供事后调查取证;也可通过部署存储服务器和存储设备,满足大容量多通道并发的中心存储需要。

语音监听功能。

远程维护功能:可通过平台软件对前端设备进行校时、重启、修正参数、软件升级、远程维护等操作。

(2) 前端视频监控设备布设要求

站房外取水口:安装在靠近取水口岸边,并考虑50年一遇的防洪要求,用于监控取水口及站房周边情况。监控设备可水平360度旋转,竖直-5~185度旋转。

站房进门处:安装在站房大门附近墙壁上,用以监控人员进出站房情况。监控设备应配置枪机,固定监控视角。

站房仪表间:安装在集成机柜正面墙壁上,用于监控仪表间内部设备运行情况。监控设备可水平360度旋转,竖直-5~185度旋转。

(3) 前端视频监控设备技术要求

网络红外球型摄像机:球机带云台,可水平360度旋转,竖直-5~185度旋转;带红外,支持夜间查看。

高清网络录像机:应选用可接驳符合ONVIF、PSLA、RTSP标准及众多主流厂商的网络摄像机;支持不低于200万像素高清网络视频的预览、存储和回放;支持IPC集中管理,包括IPC参数配置、信息的导入/导出、语音对讲和升级等;支持智能搜索、回放及备份。

2.4监测站房技术要求

采用走入式分析站房,站房面积位7-10 平方米,由投标供应商负责站房的建设(含建设施工)。

2.4.1电源:站房内配有稳压电源并安装电源过压、过载保护装置,电源电压波动不超过AC(220±22)V,频率波动不超过(50±1)Hz。室内装配有配电箱。

2.4.2配电箱:壁挂型式,配电箱内连接入室引线应分别装有空气开关作为三相电源的总开关,分相使用。

2.4.3插座:按照仪表位置配备。品牌可靠,质量优良,采用通用插座。

2.4.4线路:站房的线路走线美观,布线均加装线槽。

2.4.5照明:站房照明系统包括日光灯组、布线、开关、插座。

2.4.6排风扇:站内安装排风扇,排风扇要求带防尘百叶窗,排风扇处需带手动推拉窗,排风扇不工作时,可保证站房密闭。排气扇外侧安装防雨罩。

2.4.7恒温恒湿装置(空调):具备来电自启动功能。温度能控制在23—27℃(设有站内外温感装置进行监控以保障)。

2.4.8接地:站房应依照电工规范中的要求制作保护地线。

2.4.9简易式水站应采用混凝土预先浇注地基,厚度不低于30cm。遇软弱地基时做相应的地基处理;根据本地具体气象及水文条件做好站房的抗台风、防洪水措施。

2.4.10站房外地面要求平整,周围应干净整洁,有利于排水,并有适当绿化,应有防鼠、防虫措施。在站房外须设置围墙、护拦、护网或防护栅栏,设置门锁和相关警示标志。

2.4.11站房防雷要求:站房防雷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具有电源、通讯防雷措施,中标后对站房进行防雷检测,并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报告。

2.4.12防火:站房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站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及自动灭火装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配置的自动灭火装置应具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站房内应至少配置感烟与感温两种探测器组合。

2.5运行维护技术要求

2.5.1运维内容

中标供应商应提供本次新建水站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监测数据有足够的捕捉率和准确性;工作内容包括监测仪器的巡检保养、检测试剂耗材更换、提供备品备件及更换、仪器维修、检测仪器校验测试、站房保洁、按月提交数据报表、接受环境监测部门考核。运行维护时间为该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含运维期间的水电费及光纤费用。)

2.5.2具体要求

投标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专职运维管理人员。

投标供应商须按照国家级浙江省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运营水站进行管理。

不论何时,投标供应商都应承担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

投标供应商应在配备2名或以上的运行维护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或浙江省环境监测协会核发的地表水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培训考核合格证(证书需在有效期内)),巡检人员必须配备专用工具,配备至少1辆专用运维车辆

2.5.3运维管理内容

提供、配制并定期更换水站仪器所需试剂;

定期更换水站系统和仪器所需备品备件;

对水站系统和仪器进行定期检修、保养;

及时排除水站系统和仪器出现的故障(由于地震、洪水和雷击等不可预防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自动站系统及仪器损坏除外);

对水站仪器进行定期校准、核查、比对、性能测试,提供并配置质控所需的标准物质;

配合招标人进行水站质量保证和质量质控工作;

随时接受招标人不定期的工作考核及质量考核;

保证站房清洁整齐。

认真、及时做好各类记录。

3、电子围栏技术要求

3.1空气站电子围栏技术要求

2路智能警戒球机部署在站房警戒区域,室外型不低于IP66防护,实现区域监控、实时周界告警及电子围栏功能。采用主流高清晰度摄像机,提供精准侦测、报警、联动跟踪,可方便实现电子围栏区域设置;要求具有自动回位功能,可自动回归预警位,无需人工干预;当人员非法侵入时,支持声光警戒,声音内容可自定义,内置扬声器,要求播报声音清晰;智能算法可有效剔除飞鸟、动物、树叶等干扰;具备低照度夜视功能,提供红外及白光补光;超宽动态;带加热除雾功能;焦距不小于5-110mm,23倍光学变焦;水平360°、垂直90°旋转。部署时要求实现站房、采样区无死角全覆盖,可根据实际站房情况确定警戒球机数量。

3.2水站电子围栏技术要求

采用主流高清晰度摄像机,提供精准侦测、报警、联动跟踪,可方便实现电子围栏区域设置。以取水口周边20米和监测站房周围的围栏或栅栏为界设置电子围栏,当人员非法侵入时, 支持声光警戒,声音内容可自定义,内置扬声器,要求播报声音清晰。对于交接断面水站能监控水站所在河流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湖区取水口周边500米)的河道整治施工、干扰采水设施、强行改变水体理化性质、偷排漏排等疑似人工干扰行为。4、产品标准和规范

本技术规格书只是对一些原则性要求,并不是详尽的要求,投标供应商有责任对设计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负责。投标供应商应及时提供给招标人最新相关技术标准(国外标准应翻译成中文)。投标遵守不仅限于此规格书中的标准时,要求及时解释清楚,获得招标人认可后投标供应商推荐的标准和制造规范等效或适用于此技术规格书,招标人可以接受。投标供应商须阐明其替换的标准或其实际使用的标准并提供所推荐的标准和制造规范。

4、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保障要求

4.1质量保证

4.1.1中标供应商(及制造商)对中标设备使用的安全性能与检测结果的可靠性负全部责任。

4.1.2为确保系统高质量,投标供应商应制定有关实施期间的质量保证计划,包括系统设计与施工规范化管理、仪器设备质量保证、技术人员资质及管理等。

4.1.3投标供应商所提供的设备应保证能在使用当地的水文、气候及水质条件下全天候正常运行。

4.1.4投标供应商所提供的设备必须是全新的、完整的、有效的、功能齐全的设备,并且必须是技术先进的、高质量的和工艺精良的产品,所有的部件必须无任何缺陷。

4.1.5提供的货物应具有出厂检验合格证,不得是长期积压产品。

4.1.6招标人不接受拼凑、组装的货物投标,不接受试制品或不成熟、未定型的货物。

4.1.7在质量保修期内,由于系统中软件或者硬件、仪器设备自己本身的设计缺陷的,会影响或者将来可能影响正常使用的,供应商应提供免费升级、维修及更换。

4.2售后服务保障:

中标供应商在接到招标人维修及技术服务要求后应立即作出响应,在远程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应在6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及时排除故障,如在24小时内还不能解决的应提供备机,保证48小时内系统恢复正常运行。

5、设备的到货、安装、调试和验收(包括但不限于)

5.1出厂检验

5.1.1所有出厂检验等费用都被认为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5.1.2主要部件及总体工程的检验都应在工厂内结束。

5.2运输

5.2.1由于运输途中发生意外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经济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中标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内的要求,如发生上述情况,招标人有权拒绝支付余款。损失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5.3包装要求

5.3.1中标供应商交付的货物必须是全新的无缺馅的;中标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范围提供有关货物,并提供产品的质量检验证明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负责组织将货物按期运抵招标人指定的现场。货物的运输和保险及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向中标供应商征收的与履行本项目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5.3.2所有货物应合理、有效地包装,以使其有效防止各种损坏,如受潮、受热、剥落、腐蚀、变形等。

5.3.3设备的包装费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这些包装材料应属于招标人所有。

5.3.4货物随箱应附有下列资料:1.供货详细清单;2.必要的技术数据和图纸、操作使用说明书;3.产品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4.质保证书(需列明质保期、维修保养计划、维修响应时间等)。

5.4安装

5.4.1货物到达现场后,中标供应商必须派专员到现场与招标人一起开箱检查,按供货详细清单验收,若有缺少或损坏,中标供应商应立即补足或更换全新同规格产品,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使招标人满意为止。

5.4.2为确保安装工作安全有序的进行,要求中标供应商在货物运抵安装现场前3天内,向招标人提供一份详细的安装、调试、验收计划和所采用的标准及方法,现场负责人、技术人员和参与安装人员的名单,此计划和采用的标准一旦被招标人确认就不得随意更改,否则中标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责任。

5.4.3货物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安装过程中招标人将对货物的安装质量进行监督。

5.5调试

5.5.1设备就位、校准后,中标供应商应按事先被招标人认可的调试验收计划对设备进行调试,并对设备所标注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测试,测试报告将在设备验收完毕后提交给招标人,但中标供应商应对测试的各种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招标人也可以要求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用专用仪器设备进行功能、性能测试,中标供应商负责测试和调试所需的一切费用,并负责解决在调试和试运行时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

5.6验收

5.6.1中标供应商负责系统从安装、调试、试运行到验收合格前的全部运行维护工作,所有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总价中,在验收合格前,招标人不负责系统的运行维护。

5.6.2完成站房建设及设备安装、调试并进入试运行且运行正常后视为预验收合格。

5.6.3预验收合格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具备验收条件后,中标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验收报告及验收申请,招标人审核同意后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组织验收(若招标人认为有必要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来进行验收的,相关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现场验收后中标供应商向招标人提交验收意见表(专家同意验收通过)及设备清单后视验收合格。

5.6.4若因产品试运行期间通信效果不好或无法达到甲方要求的,须无条件予以更换型号满足招标人使用要求。若因中标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导致验收不合格,中标供应商应及时予以处理,直至验收合格,期间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招标人保留向中标供应商索赔的权利。若因中标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产品始终不能验收合格,招标人有权选择退货,并保留向中标供应商索赔的权利。

5.7中标供应商在设备到货、调试和验收期间应接受招标人的协调和管理,中标供应商应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原因所造成的事故责任及其发生的一切费用。

5.8备件供应

5.8.1投标供应商供货时应提供一定量的随机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给招标人。

5.8.2投标供应商确保有足够的随机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满足正常使用需要。

6、成果及技术资料

本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源程序、文件、资料、图标或其他媒体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全部归使招标人所有及使用。

7、其他要求

7.1中标供应商必须按项目需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中标供应商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如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有关责任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7.2本项目建设为含站房施工设计的交钥匙工程。投标供应商需提供详尽实施方案;本标项所含设备及工程安装所需组件和材料均需有生产厂商标识、质量保证书、联系方式等。

7.3项目建设完成后需经过招标人组织的技术验收,质保期为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7.4投标供应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注明所投仪器的型号、生产厂家和技术指标。

7.5投标供应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售后服务、响应时间计划,包括用户故障的响应、处理、定期巡检的情况。

三、商务要求

1、投标报价

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报价。供应商的报价包括货物及其附件的设计、采购、制造、包装、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税费以及调试、检测、验收、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的提供)、运行维护费(含运维期间水电费、光纤费用)、售后服务、站房及辅助设施的施工、管理费用、税费(含进口关税、增值税等)、招标代理服务费等完成合同所需的一切本身和不可或缺的所有工作开支、政策性文件规定等全部费用▲最高投标限价为464万元,其中设备费最高限价为416万元,运行维护费最高限价为48万元(48万元为一年365天的运行维护费),超过任一最高限价作无效标处理。

2、质保期

整套系统(含设备及站房)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费用计入投标总价;质保期内中标供应商免费提供各项服务,免费提供各项随机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质保期满后投标供应商须保证验收通过之日起后2~6年的零部件、备品备件、消耗品供应及设备维修。

3、工期要求:在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前预验收合格。

4、项目建设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5、履约担保

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标供应商以银行转账/转帐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形式向招标人提供合同总金额1%的履约担保。

(1) 采用银行转账/转帐支票/银行汇票支付的,验收合格之日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全部无息退还。

(2) 采用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支付的,保函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①为见索即付:即在中标供应商没有实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招标人不需要出具任何证明和理由,只要看到中标供应商违约,就可对保函进行收兑;②保函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验收合格之日止;③如果由于服务期限延误或银行、保险公司要求分期出具保函的,则在前一份保函有效期满之日2个月前必须重新出具相同内容的保函)。

6、付款方式与结算:

(1) 设备费的支付

①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且收到供应商的正式税务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向中标供应商支付设备费合同价款的50%(预付款抵作设备款)。

注: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招标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预付款。(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文件精神执行。)

②验收合格之日起且收到供应商的正式税务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设备合同价款的100%

(2) 运行维护费用的支付

  分两期支付,第一期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且收到供应商的正式税务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按实际运维天数支付运行维护服费,剩余运行维护费用待运行维护期满后按实际天数支付。本项目48万元为一年365天的运行维护费

注:对于满足合同支付约定条件的,招标人自收到供应商的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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