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委改革办《关于数字化改革总体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数字化改革工作要求,以数字化改革撬动各领域各方面改革,推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治理方式发生基础性、全局性和根本性的改变。不动产登记综合应用作为“数字社会”的重要板块之一,应尽快完成自身的综合提升、尽快接入、高效集成。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第四百零六条明确“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另有约定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2021年4月6日,自然资源部下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明确落实《民法典》对不动产抵押权的规定,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整。
5月31日,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明确,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税务发〔2021〕41号),对四项非税收入范围、保证金代申报单位管理、费源信息采集与征缴结果反馈、征缴流程等划转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确定了四项非税收入范围,保证金代申报单位管理、费源信息采集与征缴结果反馈、征缴流程、房屋土地性质变更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属地征收和票据管理、预算科目级次、规范退库流程以及基础资料交接,要实现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避免缴税人跑多个部门,报多份材料,实现便利缴费,优化税费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
为贯彻落实上部、省工作要求,完善不动产登记服务,切实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深化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开展不动产登记与市级在线服务平台对接部署技术服务项目建设。
二、建设依据
1.通知和要求
1.1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修订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9〕 218 号);
1.2 《中共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修订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文件的通知》(浙编〔2021〕72号);
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
1.4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1.5 《浙江省数字化改革总体方案》;
1.6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2.法律法规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2.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标准规范
3.1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总体方案》;
3.2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2019);
3.3 《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规范(试行)》;
3.4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3.5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
3.6 《浙江省不动产数据库标准(试行)》;
3.7 《浙江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实施意见》;
3.8 《浙江政务服务网应用汇聚平台应用开发与部署要求、对接规范》;
3.9 《浙江政务服务网办事服务类办件数据交换信息规范》。
三、建设目标
为落实数字化改革,结合庆元县不动产登记现状和社会公众需求,开展不动产登记与市级在线服务平台对接部署技术服务项目建设,通过与市级平台的对接、不动产登记系统的优化升级改造,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服务便利性,有效降低群众和企业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四、建设内容
1.与市级在线服务平台对接改造
为实现“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原有不动产登记一窗云平台平台进行提升,本次需完成庆元县不动产登记系统与丽水市不动产在线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不动产登记优化网上办掌上办,提供更方便群众办理业务。
对接丽水市不动产在线服务平台(移动端,PC端),市级层面统一入口申请,实现全市业务统一申请办理,同时优化网办效率,实现在线缴税、在线缴费、在线合同签约等便民利民举措。
1.1在线缴税改造
基于丽水市不动产在线服务平台,在税务部门开发建设网上缴税系统(省统建)的基础上,将部分功能集成到庆元县不动产的登记系统,在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办理过程中完成纳税申报信息接收、缴纳税费等涉税功能,协同实现不动产登记涉税事项“零上门”。
1.2非税征管系统对接改造
基于丽水市不动产登记在线服务平台,与财政非税征管系统建立对接,支持不动产登记系统接收收费信息。在不动产收件环节向非税征管系统推送收费信息,住户通过公共支付平台完成缴费后将信息回传给不动产登记系统,需要改造受理通知书,去除不动产系统的收费环节,发证前控制是否已缴费等内容。
2.不动产居住权登记模块
依托庆元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新增不动产居住权模块,并完成与档案管理子系统、省级汇交监管系统的对接。
包括登记业务办理、登记流程管理、省厅编号获取、权利证明管理、综合查询、统计分析、数据上报等功能。
2.1登记业务办理
依据《民法典》要求,参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一般登记程序,结合现有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际情况,提供居住权登记首次、变更、注销登记办理。
2.2登记流程管理
采用工作流管理方式,实现流程定制、流程修改、流程重构、流程注销等功能;支持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公告、登簿、缮证、发证、归档”等各环节流程统一管理。
2.3省厅编号获取
根据浙江省不动产登记全省统一配号的要求,居住权登记在记载不动产登记簿的同时,系统向浙江省不动产登记信息汇交与监管系统发送配号请求,同步上传省厅要求的配号字段数据包,监管平台校验通过后返回编号,本地登记系统接收省厅编号并将其与对应的二维码打印在不动产权登记证明上。
2.4权利证明管理
提供居住权登记证明统一管理功能,及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并为信息共享提供基础数据。
2.5综合查询
根据居住权登记业务内容和日常管理需要,支持对居住权登记属性信息、图形信息和登记业务办件的查询。可根据不同查询条件查询证明信息、登记簿信息、图形信息、权利人信息、历史关系,支持不同条件、办件状态查询、自定义查询。查询结果以列表形式展示,支持查看对应的详细信息。
2.6统计分析
支持对居住权的办件量、办件状态、业务类型等进行统计分析;支撑根据行政区划、时间范围等不同统计方式进行数据信息统计。
2.7数据上报
建立与省厅汇交系统对接,居住权登簿同时将结果上报至省厅系统。
2.8与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系统(居住权模块)接口
与档案管理系统(居住权模块)对接,将登记过程的相关属性信息以及合同、遗嘱等附件自动推送至档案系统,同时建立档案号与业务号的关联关系,支撑登记过程直接调用档案查阅。
3.不动产抵押登记工作调整
按照《民法典》部、省下发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具体要求,对现有不动产登记系统进行优化提升。具体包括:提升改造抵押登记可办范围、新增记载抵押担保范围、优化提升抵押权涉及不动产转移登记、完善不动产登记簿、更新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3.1提升抵押登记可办范围
按照《民法典》规定,依法确定不动产抵押范围: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3.2新增记载抵押担保范围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自然资源部当事人对一般抵押或者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费用等抵押担保范围有明确约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担保范围”栏记载;没有提出申请的,填写“/”。按照上述要求对不动产登记系统相关节点及功能进行优化提升。
3.3优化抵押权涉及不动产转移登记
按照《民法典》规定,调整转移登记功能,允许存在抵押权登记的不动产进行转移登记。针对上述变化对不动产登记系统进行改造,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栏记载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情况。有约定的填写“是”,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没有约定的填写“否”,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约定情况发生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办理转移登记。进行下列改造:在抵押变更内容范围中,新增“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选项。
3.4完善不动产登记簿
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对《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簿样式进行修改。
3.5更新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民法典生效后,现将电子和纸质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新增和修改的栏目纳入登记系统和数据库。
4.不动产农经权登记模块提升
制定农经权相关标准和规范,在已建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基础上新增农经权模块,实现庆元县不动产农经权登记,支持农经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和数据的管理,支持对农经权的首次、变更、更正、注销、补换证登记等登记类型;支持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公告、登簿、缮证、发证、归档”等各环节农经权登记流程统一管理。
包括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管理系统(农经权模块)、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农经权模块)、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系统(农经权模块)。
4.1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管理系统(农经权模块)
在已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管理系统的基础上新增农经权模块,开发农经权调查成果检查入库功能,支撑数据更新维护;开发农经权数据管理、查询、分析、统计、成果输出等功能,实现农经权调查成果数据的统一维护管理,为不动产登记提供数据支撑。
4.2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农经权模块)
在已有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的基础上新增农经权模块,开发登记业务办理、信息管理、分析查询、数据共享等功能,为农经权不动产登记业务全流程信息化提供有效的支撑,实现农经权相关业务统一登记与管理。
4.3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系统(农经权模块)
在已有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系统的基础上新增农经权模块。支持档案影像和条目信息集中管理,实现档案查询、档案影像和条目信息的查看、统计。升级登记前置档案扫描、后置档案归档等组合管理方式,提高农经权类不动产登记档案制作归档和查询效率,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基础。
五、建设要求
1.技术要求
为保证不影响日常不动产登记办件,本次建设内容需基于现有不动产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2.工期要求
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完成全部工作。
3.付款方式
3.1合同签订并具备实施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作为预付款;
3.2项目完成后,获得甲方认可或者通过甲方组织的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
4.售后要求
4.1系统进行1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期间系统正常运转后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后提供一年的系统售后服务。
4.2承建方在项目维护期内根据问题程度及我局的要求,试运行期间提供现场必要的技术支持;系统出现重大问题时,专业技术支持工程师须在4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问题。
4.3提供电话热线7×24小时的技术咨询与服务。
4.4提供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技术咨询与服务。
5.其他
5.1项目过程保密及数据保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和系统运行过程中(包括合同解除、终止后),中标方必须对采购人提供的任何数据及文档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存,不得转让和使用本项目的成果。否则,中标单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在投标书中应对该项内容提交书面承诺书,作为签订项目保密合同的依据,并作为合同密不可分的一部分。
5.2版权与保密。本项目所有数据的版权属采购人所有,未经同意,中标方不得自行删除、复制、修改、转移数据,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采购人提供的任何业务资料,中标方需认真保管、严格保密,并在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
5.3保密期限:永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