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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城市管理局路灯设施管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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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208020000289209 文档页数:79页 所需下载券:10
肥西县城市管理局路灯设施管养项目

采购需求

(仅供参考,最终以招标文件为准)

前注:

本采购需求中提出的服务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投标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

一、采购需求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内容、说明与要求

1

付款方式

按季度支付,根据考核结果于下季度第一个月内支付前季度款项。(支付费用按照投标报价表中单价金额*实际养护数量-月考核扣除金额=应支付费用)

2

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3

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

4

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

二、项目概况

(一)招标范围:肥西县城市管理局路灯设施管养项目涉及肥西县经开区老区、拓展区、新型片区、新港南区,主要道路有繁华大道、玉兰大道、创新大道、江淮大道等合计35条道路照明设施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管养(含桃花潭公园灯饰及附属设施),包括路灯(高压钠灯、LED灯)、照明节能设施、变压器(含全部高压部分在内)、高低压配电设施,路灯管线等设施的日常管理、管养、维保、以及日常巡查、电缆防盗、照明设施应急处理等。

(二)管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巡查及清洗:

对管养内容进行日常巡查,对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记录,有关灯杆、灯罩、设备表面设施有明显积尘的,及时进行清洁,原则上每半年清洗一次;及时清除灯柱乱张贴等。

2、喷漆翻新:

灯杆、箱体及其他影响观瞻的设备表面有明显油漆破损的,及时喷漆修补,原则上每年一次。

3、设备设施维护检测:

按供电部门有关规定,春、秋两季定期常规检查电缆、灯具、箱变各一次,重大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常规检查电缆、灯具(不包括箱变)共四次;电缆每年绝缘测试一次;箱变预防性检测每年一次,变压器半年安全检查1次并记录;接地电阻每年检测一次。

4、日常维护:含灯杆、灯具、光源、电子智能调光镇流器、公园灯饰、控制柜、照明节能设施、窨井维修、高低压配电设施(含全部高压部分在内,如高压支保险、高压熔管等高压设施)、高低压电线电缆(含电缆管道)其他电气设施维护、损坏更换及被盗修复,包括箱变内电气原件及自然损坏引起的设备维修及材料费。

5、如遇地震、台风、雷雨强对流天气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箱变等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在内。

6.中标单位合同签订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之内将所有路灯杆、开关柜、变压器重新进行编号登记,并报甲方备案。

(三)项目要求

1、统一路灯开关灯时间,在规定的亮灯时间内,确保路灯及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亮灯率在98%以上,设备完好率100%。

2、自觉接受业主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每逢法定节日(含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必须无条件服从业主单位组织的突击性任务及各种迎检活动,按时、按标准、按要求完成招标人所分配的工作,如在各种迎检活动中,由于管养工作不到位造成迎检所在项目不合格,扣减一个月管养经费,如累计有二次迎检工作因管养不到位造成迎检所在项目不合格的,业主单位有权单方面终止管养合同,并对中标单位处以合同价款总额5%罚款的处理。

3、中标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应按招标人的要求,为上岗工人配置统一的工作服和反光袖套,自行解决安全作业问题。在进行管养作业时需放警示标志,须认真负责,高架车作业时须系安全带并注意安全操作,如发生任何意外,中标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及一切费用,与业主单位无关。

4、在合同期内,中标单位因城市照明设施及其他各种原因,造成第三方的损失或经济损失,由中标单位独自承担其法律和经济责任,与业主单位无关。

5、中标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好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工作。中标人员工有违法乱纪的行为,中标单位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6、在合同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或者招标单位因管理需要调整中标人管养地段时,中标单位要服从大局相应减少承包面积及经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业主单位不负赔偿责任。

7、中标单位须及时按实际上岗人数自行到有关部门申办有关用工手续、员工劳动保险手续,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之内中标单位必须向业主单位提供真实有效的实际上岗人员名单、劳动合同、相关保险(含人身意外伤害险)及社保缴费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便于业主单位存档。

8、中标单位无故停止工作,业主单位有权按损失程度扣减管养费,并处以中标人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给招标人。若无故停工累计达3天,业主单位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9、实施过程中中标单位必须根据承包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项职责。如发现中标单位组织措施不当、计划不落实、管理不严、实施方案中所列人员、机械设备(工具)与现场实际不符,业主单位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中标人不得擅自接驳线路,一经发现,按偷电处理,除扣减中标人一个月维修经费外,并按规定对中标单位予以处理,情况严重者,业主单位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若经业主单位同意接驳的线路,中标单位必须认真配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10、所有的管养设施不得发生漏电事故,否则一切责任及造成的损失由中标单位负责;灯杆、灯罩、配电箱等照明设施要及时清除乱张贴、乱写画,设施表面脱漆、颜色褪变等要及时翻新,灯杆倾斜须校正,灯门遗失、缺失须补上,保持照明设施的清洁美观。

11、路灯照明设施维修辅材由中标单位自行提供,照明设施配件的更换必须按照各照明工程的竣工图和设计的主要技术数据资料的要求更换原厂生产的灯具及照明设施配件(若竣工图资料和设计的主要技术数据资料不符时,以设计的主要技术数据资料为准),中标单位对其管养用的灯具、灯泡、流器各类型号不低于80套的库存,各种型号电缆、电线不低于每种800米的库存,以确保照明设施正常运营

12、管养期间,因道路改建或道口开设等的照明设施迁移、地下管线重新铺设等零星工程,经业主单位同意并确定工程量后,中单位标与改建单位签订协议,按相关定额收取改建费用,如不能明确改建单位的,改建费由中标单位承担。

13、管养期间,因路灯窨井未及时维修造成的事故赔偿及责任由中标单位承担。

14、中标单位进场后对招标范围内路灯灯杆、开关柜、变压器1个月内完成重新编号并有档案记录。

15、管养期间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路灯及照明设施损坏的,中标单位必须向业主单位报告,同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和立即开展修复工作,待相关责任确定后由中标单位收取事故赔偿金,如肇事人或车辆逃逸,不能明确责任的由中标单位恢复,其修复费用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

16、由于管养区域地理位置特殊,电缆偷盗案件经常发生,若发生电缆偷盗案件中标单位需在第一时间自行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在第一时间恢复,若案件侦破其赔偿费用由中标单位收取,若案件无法侦破其一切损失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

17、管养报价不含路灯电费。

18、每月由中标单位负责去相应供电所取当月电费清单,配合招标单位做好路灯电费缴费,并做好记录。

19、承包期内所发生的民事、刑事、安全事故、劳资纠纷等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中标单位承担。

20、中标单位负责其派出的现场服务人员人身意外保险。

21、中标单位负责所有路灯调试亮灯及所有电缆故障恢复。

22、项目部人员配置最低标准为:项目经理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中级及以上职称),安全管理人员1人(具有安全证),专职养护人员(指电工)2人(均需具有电工证),高空操作人员2人(均需具有高空作业证),专职高架车驾驶员(B2照及以上)1人,白天及晚上巡查人员各2人(可兼任)。以上人员除值班和巡查人员外均持有效证件上岗,合同期间,人员更换须经招标单位同意。

23、中标单位应根据任务需要配备相关技术人员,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如需更换,应提前五日报告业主单位,并经业主同意方可,更换后的专业技术人员资质、阅历及经验不得低于更换前的专业技术人员。

24、新结收的道路照明设施年养护费用按中标单位投标文件报价表中所报的年养护单价乘以新接收的路灯设施予以增加。

25、合同期内如需对现有路灯进行拆除、改造、扩建等,中标单位必须服从。拆除的道路照明设施年养护费用按中标单位投标文件报价表中所报的年养护单价乘以减少的路灯设施予以减少。

26、招标范围内路灯照明及附属设施现状移交中标单位管养,中标单位应自行勘察现场,合理报价,风险自行承担,合同签订后路灯所有设施将按养护内容由中标单位维护。

27、中标单位若为外地企业,须承诺签订合同后15天内在肥西县设立办公场所和仓库,否则将停止拨付费用。

28、中标单位进场后3个月内对开关柜完成更换,并加装护栏,费用按中标单位投标文件报价表中所报的开关柜更换单价乘以更换实际数量。

29、中标单位应当配有与本项目服务要求相应的车辆及设备。

30、招标人的其他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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