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建设背景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和《浙江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实施方案》(浙自然资函〔2022〕25号)和市局要求,根据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以县级为单位,开展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整理入库、集中更新和统一汇交工作。
定海区曾于2012年开展过一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但10年来因土地征收、农民集体变化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未办理相应注销、变更等登记手续,未及时更新登记成果。为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自然资源改革工作,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2〕25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在已有工作基础上,用一年时间全面更新汇交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二、工作内容
1.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整理入库
在全面进行数据收集、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等技术规范要求,通过对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数据对照、数据标准化转换、数据质量检查、数据入库等工作,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形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
2.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整合
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成果数据未进行数字化建库的,要完成档案扫描数字化建库、登记成果数字化建库、资料扫描矢量化数字化建库工作;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成果数据已建库的,要完成信息补充采集工作、数据清理工作、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工作、数据整合关联工作。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要做好与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关联、衔接。
3.集中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通过内外业结合的方式,采集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并形成标准化成果,在现有不动产登记系统基础上,组织增加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功能模块,实现分变化情形满足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日常登记业务需求,及时更新登记成果等增量数据。
对于因征收导致全部或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因农民集体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因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以及因测绘精度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其他集体土地所有权重叠的四大类所有权发生变化的,须在本次建设中做好数据的集中更新。
对于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发生变化或经核实有错误的,利用不动产登记系统,区分以下情形统一集中更新。
1)因征收导致全部或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出具嘱托文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采取依嘱托方式统一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2)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等,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7.3.4 的规定等开展登记审核和登簿发证。
3)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31 条以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7.3的规定等要求办理转移登记。不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2条以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7.2的规定等办理变更登记。
4)因测绘精度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其他集体土地交叉重叠的,经核实,不存在权属争议且界址无变化的,遵循“低精度服从高精度”原则,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更正登记。针对技术精度等原因导致登记簿记载错误,但核实无权属争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因互换、调整等已经办理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外。
4.完成登记档案归档及数字化工作
对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纸质档案(含登记档案)进行整理、打印和粘贴条码,包括填写立卷信息;敲页码;填写并打印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打孔和装订等,完成档案资料归档工作。根据采购方档案管理及数字化档案相关要求进行归档及数字化,建立规范化纸质及数字档案成果库。
5.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汇交
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更新完成后,参照部标汇交模板导出,通过质检软件完成质检后,离线汇交至舟山市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级、省级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数据质量检查后,分批向部离线汇交,同步将市、县汇交成果纳入省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管理。数据组织结构和命名规则等要求具体参照《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修订版)》,汇交成果应包括纸质的加盖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公章的报送公文1份和汇交资料清单2份、电子成果数据1份。
6.权属争议调处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权属争议,依据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相关规定和政策要求开展,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顺利开展。
7.工作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5)《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6)《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7)《浙江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实施方案》等。
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 1066—2021);
2)《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TD/T 1067—2021);
3)《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年修订版)》;
4)《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2021年修订版)》;
5)《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6)《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2019)等。
齐全完整:对原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进行检查整理,明确需要纳入不动产数据库的具体数量,确保数据的完整性。
准确可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的整理应以原来的登记结果为基础,最终形成的更新成果须录入不动产登记系统,不动产登记所需的必填字段内容缺失的,须根据原始纸质登记资料进行补录,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整理后的成果数据必须通过质检。
格式统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各类空间数据、属性数据等成果,必须按照部、省规定的数据格式、组织目录进行存储。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能够识别并读取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数据。
内容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更新成果必须符合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以及规范的要求。
(1)数学基础
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 国家高程基准。
(2)投影方式
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按 3°分带。
(3)数据库标准
采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10.实施工期
成果主要有数据库成果、文档成果和元数据成果,具体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1)数据库成果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数据库
(2)文档成果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工作方案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工作报告
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技术报告
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数据库建设报告
5)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质量检查报告
6)其他相关文档。
(3)元数据成果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元数据信息,采用XML格式。
本次费用为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项目总费用,含资料收集、宣传动员、扫描录入、权属调查、内业处理、数据清理转换、系统建设、档案归档及数字化等所有涉及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更新汇交项目的全部工作内容,如因部、省技术标准、汇交要求等有所调整,项目要求同步调整,且不再另行追加费用。
因现行不动产登记系统系臻善公司开发,涉及系统建设、模块改造、数据接入等费用,中标单位须自行与臻善公司协商。同时,为确保本次工作顺利开展,中标方须派驻1名以上技术骨干至采购人指定办公场所工作,并指定专人全权负责本次工作对接、项目执行、数据汇交、整改完善,直至成果报部质检通过。具体时间要求有所调整的,双方协商确定。
三、付款方式
(1)第一阶段: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合同款的40%作为启动资金。
(2)第二阶段:项目全部完成、通过市级质检并报省,向采购人提交符合合同约定和数据汇交要求的所有项目成果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合同款的30%。
(3)第三阶段:项目全部完成并成功更新汇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项。
四、报价要求
1.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进行报价。投标报价一旦核实确认,不得再做更改。对投标人漏报致使系统未能达到需求的功能和效果,其费用和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 所有报价均应已包含国家规定的所有税费。
3. 投标总报价应包含完成项目的所有报价,不能在投标报价之外还有其他费用出现。
4. 扶持政策说明:
(1)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情况: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①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②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③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投标人符合《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要求,并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则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4)投标人符合《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要求,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则视同小型、微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