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与要求
政府采购项目需求方案
采购单位: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代理机构: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
编制时间:2022年9月16日
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项目采购需求
一、采购项目概况及预算安排情况
(一)项目概况
为满足事故现场勘查的要求,拟采购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8辆。
(二)预算安排
立足“先进、可靠、开放、安全、可扩展、经济”的指导思想,经主管部门批准,落实106.24万元资金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二、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1.功能:交通事故现场勘查。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1)所报产品属于《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规定的政府优先采购范围的(投标文件中需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在打分时由评委根据各投标人所报节能、环保产品的报价在其总报价中所占的比重,分别给予报价和产品技术方面评标总分值×(节能、环保产品报价/总报价)×5%的加分。所报产品属于《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规定的政府强制采购范围的(投标文件中需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不给予优惠政策的加分。
(2)若供应商提报的货物全部由小微企业制造,根据财政部、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及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规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含有中型或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3)若投标人为监狱企业,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在价格评审中给予相应产品(服务)最终报价8%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若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服务)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再给予价格扣除。
三、采购标的需执行的标准
1.国家相关标准 车辆强制性标准
2.行业标准 无
3.地方标准 无
4.其他标准 无
四、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具体技术要求附后。
五、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1.采购标的物: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 8辆。
2.交车时间:要求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交车。
3.交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1.要求整车质保期不低于三年或十万公里(以先到为准)。质保期内,中标人应对车辆使用中发生的问题提供免费服务,免费更换非人为损坏的零部件。
2.标的物出现问题时,无论质保期内、外乙方均需保证接到采购方报修电话后30分钟内响应,以保证用户工作的正常进行。
3.质保期内,如需要上门维修,即由中标人或设备生产厂家派员到用户设备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七、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1.标的物应按照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运输,以确保其安全无损地运抵交车地点。
2.标的物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范围内的,必须具有“CCC”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否则验收不合格。
3.中标人交车完毕后向采购人发出项目验收建议,采购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启动验收。验收严格按照鲁财采〔2021〕25号《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八、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1.标的物必须是原厂生产的原装正品。
2.保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其提供的标的物或标的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起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产权纠纷,否则由中标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采购项目说明
一、项目名称: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 8辆
二、技术要求:
序号 |
项 目 |
规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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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长*宽*高(mm) |
≤5000*2000*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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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轴距(mm) |
≥3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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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排放标准 |
国V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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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最高车速(km/h)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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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发动机最大功率(kW)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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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最大扭矩(N·m) |
≥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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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驱动形式 |
前置前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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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轮胎规格 |
215/70R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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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悬架系统 |
前麦弗逊独立/后钢板弹簧非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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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变速器形式 |
6速AMT自动变速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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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座椅布局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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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配置:ABS防抱死、EBD制动力分配、BAS刹车辅助、主驾驶安全气囊、定速巡航、主驾驶8向手动调节座椅、多功能方向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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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配置:警用外观、左侧移门、电动踏板。 |
三、多家投标人所投报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核心产品是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
四、技术参数说明:
1、上述技术说明及要求中所提出的技术规格、要求、参数和标准仅系说明并非进行限制,投标人可提出替代的技术规格、要求、参数和标准,并在技术文件中详细说明。
2、技术参数描述中如带有品牌或型号,均不做为限制要求,意为参照或相当于。
3、要求所投报产品为原厂生产的全新产品。
4、本项目要求为固定总价合同。
五、节能、环保产品:
1、节能、环保产品是指属于《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确定的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响应文件中需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2、报价单位所投报产品属于《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规定的政府强制采购范围的,响应文件中需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强制采购产品不给予优惠政策的加分。
六、付款方式:
共分两次支付。
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第二次付款:全部车辆交车完毕后,中标人向采购人发出项目验收建议,由采购人组织进行验收,采购人出具标明“验收合格”的《验收书》核对无误后将剩余合同款支付给中标人。
采购人在收到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未能通过验收的,采购人不予支付相应合同价款,已经支付的,采购人有权要求返还。
七、质保期:
整车质保不低于三年或十万公里(以先到为准)。
八、交车地点: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九、交车完毕时间:
要求合同签订后30日内交车完毕。
十、上限价格:人民币106.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