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1.项目说明
1.1本章内容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的。
1.2供应商所报价格应为含税全包价,包含提供相关服务的所有费用,合同存续期间采购人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1.3属于信息网络开发服务的,供应商成交后应向采购人提供源代码以及围挡等技术资料。
2.服务要求
★2.1 服务人数:约 41 人,其中半自理人数约为 19 人,全护理人数约为 22 人(成交供应商成交后,采购人根据实际服务人数,据实结算)。
2.2 为辖区内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优抚对象中的以下两类人员:
一类∶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优抚对象。
二类∶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但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的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
并根据优抚老年人的家庭情况、自理能力、生活习惯等,采取多种形式为其提供相应的居家养老服务,满足其日常卫生、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合理化需求。
★2.3 服务时间:根据优抚对象身体自理情况,半失能老年人每月服务时间为 60小时,失能老年人每月服务时间为 90 个小时。投标供应商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收费标准要求,每小时收费不得超过 20 元。
2.4根据辖区内符合“孤老残障”优抚对象实际需求,适时拓展个性化服务项目, 并做好服务记录;
2.5建立完善的服务档案。
★2.6 其它相关要求
2.6.1成交供应商须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服务期间发生任何纠纷,均由成交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2.6.2根据青岛李沧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文件要求,为辖区内“孤老残障”优抚对象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2.6.3成交供应商根据辖区内“孤老残障”优抚对象实际需求,可适时拓展服务项目,未得到采购人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拒绝提供服务;
2.6.4成交供应商须做好服务记录,作为考核及拨款依据;
3.商务条件
3.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 年。
3.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付款方式: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按季度拨付费用。
3.4验收
采购人应及时对服务效果进行检验,有权根据检验结果,要求成交供应商立即修改更换或者提出索赔要求。服务期满后,由采购人对项目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检验合格后,签署验收报告,作为付款凭据之一。
3.5服务保障
项目服务期间,采购人如遇到问题,随时可以从成交供应商得到电话支持与帮助。成交供应商需指定 1 名主要联系人与采购人联系。若成交供应商指定联系人如果因特殊原因离职或更换电话,及时通知采购人,并指定合格的接替人员。服务保障响应采购人的合理要求,确保优质的服务,成交供应商应做到随叫随到。
注:上述要求以及标注中:
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本项目“第四章 采购需求”中的要求均属于实质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