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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和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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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211070000313402 发布时间:2022-11-07 文档页数:77页 所需下载券:10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和检查项目

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

一、招标项目说明:

本项目为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和检查项目,共分为两个包。投标人须对招标内容全部响应,报价若有遗漏,视为对本项目让利,投标人均应免费提供。

A 包:芝罘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口市、栖霞市、招远市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和检查。

(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试点监测;

(2)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监督性监测;

(3)化工企业聚集区及其周边地下水水质监督性监测;

(4)日处理能力 20 吨及以上的所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5)农村黑臭水体水质监测;

(6)汇总分析相关监测数据和报告。

B 包:莱州市、牟平区(昆嵛山保护区)、莱山区、蓬莱区(长岛综试区)、莱阳市、海阳市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和检查。

(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试点监测;

(2)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监督性监测;

(3)化工企业聚集区及其周边地下水水质监督性监测;

(4)日处理能力 20 吨及以上的所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5)农村黑臭水体水质监测;

(6)汇总分析相关监测数据和报告。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服务内容

承担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试点监测、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监督性监测、化工企业聚集区及其周边地下水水质监督性监测、日处理能力 20 吨及以上的所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农村黑臭水体水质监测等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出具具有法律效应监测分析报告,如有特别要求,应遵照执行。

 

任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试点监测

 

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监督性监测

 

化工企业聚集区及其周边地下水水质监督性监测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2022 年抽测 50 个,2023 年抽测 60 个)

 

黑臭水体

(每个水体3-4 个点)

A 包 

芝罘区

7

2

0

0

0

经济技术开发区

 

8

 

1

 

15

 

1

 

0

福山区

3

2

0

5

2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

 

1

 

0

 

0

 

0

龙口市

7

1

0

4

0

 

栖霞市

 

3

 

1

 

0

 

112

 

0

招远市

3

0

0

1

1

合计 

33

8

15

123

3

B 包 

莱州市

4

1

6

0

0

牟平区(含

昆嵛山保护区)

 

2

 

0

 

0

 

2

 

0

莱山区

1

0

0

5

0

蓬莱区(含

长岛综试区)

 

5

 

0

 

5

 

61

 

0

莱阳市

4

6

0

 

5

海阳市

4

1

0

17

2

合计 

20

8

11

85

7

(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试点监测

① 数量:53 家 。

② 实施要求: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2022 年烟台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烟环发〔2022〕44 号)。

③ 项目: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的土壤 45 项+特征因子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39 项+特征因子。

需编制监测分析报告。

(2)国控地下水监测

① 数量:16 个 。

② 实施要求: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2022 年烟台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烟环发〔2022〕44 号)。

③ 项目

基本项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 1 常规项目中的 29 项,包括pH、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硫化物、钠、亚硝酸盐、硝酸盐、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

辅助项目:共 12 项,包括色(铂钴色度单位)、嗅和味、浑浊度/NTU、肉眼可见物、总硬度(以 CaCO3 计)、溶解性总固体等 6 项指标,以及钾、钙、镁、重碳酸根、碳酸根和游离二氧化碳等 6 项指标。

特征项目。对于风险监控点位,根据其所在区域的污染源特征,在基本项目的基础上, 可适当增加部分典型的特征项目,具体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确定。

(3)化工园区地下水监测

① 数量:26 个 。

② 实施要求: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2022 年烟台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烟环发〔2022〕44 号)。

③ 项目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色度、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 值、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酚(以苯酚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偏硅酸、硝酸盐、亚硝酸盐、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碳酸盐、重碳酸盐、钾、钙、镁、总硬度(以 CaCO3 计)、溶解性总固体、游离二氧化碳等 44 项及各化工企业集聚区特征污染因子。

(4)日处理 20 吨及以上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

① 数量:2022 年选取 50 个,2023 年选取 60 个。

② 实施要求: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2022 年烟台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烟环发〔2022〕44 号)。

③ 项目

2022 年选取 50 个,其中 25 个测 pH、水温、溶解氧、COD、氨氮、SS、总氮、总磷、粪大肠杆菌、动植物油等 10 项指标,25 个只测水温、COD、氨氮等 3 项指标。需编制监测分析报告。

2023 年选取 60 个,其中 30 个测 pH、水温、溶解氧、COD、氨氮、SS、总氮、总磷、粪大肠杆菌、动植物油等 10 项指标,30 个只测水温、COD、氨氮等 3 项指标。

(5)农村黑臭水体水质监测

① 数量:10 个。

② 实施要求: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2022 年烟台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烟环发〔2022〕44 号)。

③ 项目

监测项目。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电位(ORP)。

(二)服务要求

(1)检测设备:需具备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环境监测项目所必备的设备、仪器等,并通过相关计量部门检定;投标人须列明相关设备名称、功能、序列号、来源渠道、投入使用日期等。

(2)实验室条件:投标人设有通过资质认定的环境检测实验室,能够满足通过资质认定项目的检测要求并提供实验室详细地址、场地所有权证明或租赁使用合同、工作场地照片,实验室布局平面图等相关证明材料。

(3)人员配备:须配备具有副高级职称(含)以上的技术负责人,其他技术人员总数不得少于 20 人。

(4)投标人须具备采样、运输能力;设有抽检样品专门留样室,其面积和数量应当满足抽检监测检验工作的需要。

(5)投标人须组建专门抽样队伍及配备专门采样车辆,满足现场检测需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及工作业绩,近 3 年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重大事故记录,没有被山东省环境保护厅通报的情况。

(7)监测工作结束后,必须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要求如实出具监测报告, 并根据采购人的需要,出具监测结果汇总表及数据分析报告。

(8)提供包含内部流程、工作计划、采样方案和完成时限等内容的内部制度。对受委托的监测任务,应根据点位、项目、下达日期的先后次序,有序整理任务原始记录档案材料,并妥善保存备查,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6 年。

(9)惩罚管理:如采购人有要求,中标人需在采样和现场监测过程留存照片和影像资料,采样原始记录需有企业相关责任人签字,否则采购人有权拒付本次监测费用;采购人定期对中标人采取现场检查、查看原始记录等多种形式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暂停其服务资格,待重新考核合格后方能继续提供服务;如有监测数据有明显异常情况,采购人有权拒付该次监测费用,并可根据情况要求中标人重新监测;如有监测报告出具超期或出现错误,采购人拒付该次监测费用,并将对该次监测应付费用进行 2-5 倍扣除;项目如需分包, 需征得采购人同意,对于分包程序,需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采样、监测等环节弄虚作假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协议,拒付费用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如服务期间中标人未按照采购人要求、不服从采购人管理、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三)报告(成果)提交期

(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试点监测,B 包中标人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前提交数据和相关分析检测报告至 A 包中标人,A 包中标人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前提交所有数据和分析报告;  

(2)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监督性监测

① 丰水期

B 包中标人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前提交数据和相关分析检测报告至 A 包中标人, A 包中标人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前提交所有数据和分析报告;  

② 枯水期

B 包中标人于 2023 年 10 月 14 日前提交数据和相关分析检测报告至 A 包中标人, A 包中标人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前提交所有数据和分析报告;  

(3)化工企业聚集区及其周边地下水水质监督性监测;

① 丰水期

B 包中标人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前提交数据和相关分析检测报告至 A 包中标人,A 包中标人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前提交所有数据和分析报告;  

② 枯水期

B 包中标人于 2023 年 10 月 14 日前提交数据和相关分析检测报告至 A 包中标人,A 包中标人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前提交所有数据和分析报告;  

(4)日处理能力 20 吨及以上的所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① B 包中标人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前提交数据和相关分析检测报告至A 包中标人,A 包中标人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前提交所有水质监测报告;  

② B 包中标人于 2023 年 10 月 14 日前提交数据和相关分析检测报告至A 包中标人,A 包中标人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前提交所有水质监测报告;  

(5)农村黑臭水体水质监测;

① B 包中标人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前提交数据和相关分析检测报告至A 包中标人,A 包中标人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前提交所有水质监测报告;  

② B 包中标人于 2023 年 10 月 14 日前提交数据和相关分析检测报告至A 包中标人,A 包中标人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前提交所有水质监测报告;

三、其他要求:

1、中标人应充分了解国家和山东省关于企业监督性监测要求,及时掌握国家和山东省下达的最新要求。

2、投标人应具备开展项目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对所从事的技术工作承担法律责任和保密义务。

3、投标人应配备数量充足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工明确、专业结构配置科学、合理。

4、投标人应具有固定检测场所,其设施条件和环境应满足分析仪器、检测方法、样品制备和样品保存所需的技术要求,并得到有效控制。检测区域应有明显标识,对相互有影响的活动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在样品保存、样品制备和处理前、仪器分析过程中,应具备实验室空间并做相应的物理隔离。对可能影响监测(检测)结果质量的环境条件,应进行识别、监控和记录,保证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5、投标人应配备数量充足、技术指标符合相关分析测试方法要求的各类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与监测(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相关的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计量检定和校准,并保持其在有效期内进行使用。

6、投标人提交的技术方案科学合理,布点、采样、样品保存、流转技术措施,以及单位内部培训和自审、内审等质控措施,应符合国家和省级技术规定要求,应满足服务定位准确、思路清晰、完整性强、合理性好、专业性和可操作性强。

7、投标人应承诺保质保量的按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工作质量达到采购人要求,承诺确保现场施工的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8、服务期限内,中标人的服务人员因执行本项目出现的伤亡及在执行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均由中标人负责处理;服务期限内,中标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均由中标人负责处理,采购人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9、中标人在实施该项目时,应对全过程进行安全保密,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包括但不限于检查的企业名单、监测(检测)内容、时间、监测(检测)数据。

10、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工作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中标人不得转让和使用本项目的成果。

注:

(1)投标人可提供相当于或优于以上要求的服务方案,同时填写服务方案偏离表;

(2)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保证采购人使用该服务或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其服务的使用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投标人需与第 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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