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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加油统一保险采购项目(一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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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9发布 73页 文档编号:202211290000329184 需下载券:10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加油统一保险采购项目(一包)

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内容、说明与要求

1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入围供应商按照车辆维修承包定额标准,与采购人每季度结算费用。

2

框架协议期限

框架协议签订后 2 年。

3

合同服务地点

按照框架协议采购中入围供应商承诺的的地点提供服务。

4

合同服务期限

在签订合同时根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实际需求确定,供应商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期限提供服务 。

5

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

汽车维修。

二、项目概况

为进一步推进公共支出改革,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的维修管理,保证行车安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2023年度、2024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进行框架协议采购。具体服务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和入围供应商按协议价格和服务内容签订。

三、维修范围和服务地点

1、维修范围:

①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市财政综合预算中供给的所有车辆。

②除事故车、汽车“三包”范围索赔、非随车后加装的车内音响设施、沙发及公务用车内外装潢外,其他车辆均交由入围供应商承担正常维修和保养工作。包括日常的保养维护、小修、二保、钣金维修、电路检修、空调调试检修更换、电瓶更换、正常行使磨损必须的配件、随车车内音响维修调试、钢圈更换、轮胎更换、全车做漆(一年最多一次)、大修、总成修理。其中轮胎更换费用不包含在本次投标报价中,具体更换费用由各使用部门与入围供应商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2.服务地点:入围供应商的固定服务场所在芜湖市鸠江区、镜湖区、弋江区、三山区、经开区区域内。

*3.具有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准的一类或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企业。

四、*车辆维修承包定额(入围报价)

车辆单车修理费承包定额由各投标单位自报,但不得超过以下限额:

        

      2023、2024年车辆维修承包定额标准(不含轮胎费用)

 

 

 

 

单位元

 

车辆购置使用年限

年承包费限额

序号

1年以内

2500

1

1年以上2年以内

3500

2

2年以上3年以内

5500

3

3年以上4年以内

6000

4

4年以上5年以内

6500

5

5年以上6年以内

7000

6

6年以上7年以内

7500

7

7年以上8年以内

8000

8

8年以上9年以内

8500

9

9年以上10年以内

9000

10

10年以上

9500

11

合计(投标报价)

 

 

合计(投标报价)=(1项+2项+3项)*30%+(4项+5项+6项+7项+8项+9项)*50%+(10项+11项)*20%

五、采购数量

1、满足框架协议采购需求且通过初审的供应商,按照综合评分从高到低排序,评标委员会按综合评审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推荐≤10家候选供应商为第一阶段候选入围供应商。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现场抽签确定。入围供应商的淘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 20%,且至少淘汰一家候选入围供应商。如第一阶段有效候选供应商<6家(不含6家),则进行二次协议采购。

2、入围供应商确定后,市机关事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文公布入围供应商名单及服务承诺和优惠条件。

3、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汽车维修的资格,并且在2年内不得参加芜湖市行政事业单位汽车定点维修招标活动:

(1) 厂房设备、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与投标文件严重不符;

(2) 入围后不签订合同或不按合同提供服务;

(3) 所用配件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4) 拒绝接受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5) 违反框架协议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入围有效期

1、本次框架协议采购,入围供应商承担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的有效期限为二年(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通知所附的合同条款及入围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和服务承诺自行选择入围供应商并签订协议,填写《定点维修单位选择表》,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3、各单位从本次入围供应商自主选择后,原则上2024年12月31日之前不得再作变更,服务不满意的,以一年为一服务期,经市机关事务局批准备案后方可变更。

七、款项支付:

1、纳入维修范围内的车辆,由各单位与入围供应商签订协议,自行结算。各单位与本次入围供应商之外单位签订的维修协议及费用,财政不予认可和支付有关费用。

2、参加定点修理的承包车辆,以入围供应商的单车平均投标报价为基准,投标报价高于平均投标报价的,按平均投标报价计算,低于平均投标报价的,按自身投标报价计算合同车辆维修费用。其修理费由各单位按合同自行支付给入围供应商。7个日内付清上季度维修费用,次年的1月前结清当年费用。《汽车维修服务质量用户评价表》如下格式:

七、款项支付:

1、纳入维修范围内的车辆,由各单位与入围供应商签订协议,自行结算。各单位与本次入围供应商之外单位签订的维修协议及费用,财政不予认可和支付有关费用。

2、参加定点修理的承包车辆,以入围供应商的单车平均投标报价为基准,投标报价高于平均投标报价的,按平均投标报价计算,低于平均投标报价的,按自身投标报价计算合同车辆维修费用。其修理费由各单位按合同自行支付给入围供应商。7个日内付清上季度维修费用,次年的1月前结清当年费用。《汽车维修服务质量用户评价表》如下格式:

 

 

 

汽车维修服务质量用户评表

 

 

 

序号

车辆牌号

车辆使用年限

年承包维修费额度

服务质量等级

驾驶员签字

备注

较好

一般

 

 

 

 

 

 

 

 

 

 

 

 

 

 

 

 

 

 

 

 

 

 

 

 

 

 

 

 

 

 

 

 

 

 

 

 

 

 

 

 

 

 

 

 

 

 

 

 

 

 

 

 

 

 

 

 

 

 

 

 

 

 

 

 

 

 

 

 

 

 

 

 

 

 

 

 

 

 

 

 

 

 

 

 

 

 

 

 

 

 

 

 

 

 

 

 

 

 

 

 

 

 

 

 

 

 

 

 

 

 

本季须支付维修费

小计:

 

 

 

 

 

 

 

车辆使用单位管理部门综合意见(盖章):

 

 

 

 

 

 

 

 用户综合评价为“差”的服务商一次提出警告,二次扣除须支付维修费用的50%,三次终止合同。

八、维修服务基本要求

1、入围供应商(乙方)应提供24小时维修服务;节假日有人值班维修(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2、车辆随到随修,故障车进入乙方厂区内随时有人接待,30分钟内安排人员检修,一般故障在下午六时前报修,次日上午八时前修复交车。

3、保证一般常用、易损配件库存充裕,随时更换;非易损件损坏需更换,国产车不超过2个日历天,进口车不超过五个日历天。

4、本市范围内出现故障(车辆无法行驶),乙方维修人员1小时内赶到现场;车辆在外地(100公里范围内)发生故障抛锚,乙方维修人员3小时内赶到现场;车辆在外地(100公里范围外)发生故障抛锚,甲方与乙方取得电话联系后,由甲方就地及时安排抢修,维修费用凭发票由乙方报销。

5、每行使5000公里或6个月(以先到数为准),对车辆进行一次维护保养,作全面检查、紧固、调整、更换机油。

6、在车辆未发生重大车损事故的前提下,保证车辆全年有以下完好工作车日(按365日/年计算)

车辆购置时间

完好工作车日

2021.1.1以后

95%

2019.1.1-2020.12.31

92%

2017.1.1-2018.12.31

90%

2015.1.1-2016.12.31

88%

2013.1.1-2014.12.31

86%

2012.12.31以前

84%

7、保证所更换配件为原厂(通过正规渠道进货)配件,杜绝假冒伪劣配件装车;对不能保证车辆正常运行零配件及时进行更换,同一种配件在配件保质期内再次更换的即视为假冒伪劣配件,计入用户评价内容。上述情况一家单位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的,该单车承包维修费用市财政(或送修单位)不予支付,有三家及以上单位投诉的,除所涉车辆维修费用不予支付外,并予警告、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框架协议维修资格。

*8、投标人须承诺入围后加入市直机关公务用车信息管理平台或具备与市直机关公务用车信息管理平合接口连通条件,无条件配合平台进行公务用车维修平台建设和升级服务、创新举措。利用信息化技术实现网上订单管理、客户管理、合同管理、统计管理、监督管理,提供服务订单申请单、维修单、结算单等功能。甲方可随时查阅维修记录,接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9、对维修费用超过承包定额的车辆,按国家标准继续维修,不另收取费用。

10、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对本单位不能承担的需到特约维修站进行维修的车辆,由本单位负责转送,并支付修理费用。

11、免费协助甲方办理车辆年检、年审。

12、每季度对甲方定点维修车辆进行一次免费整车美容。

13、积极协助甲方办理车辆更换大件(如:发动机、车轿等)的有关编码更新手续。

14、对在短期内无法完工的甲方维修车辆,若因甲方急需用车时,乙方可临时提供代用车辆。

15、入围供应商协助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将车辆送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线检测,保证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标准要求(因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坏者除外)。

16、协助甲方加强对驾驶员在车辆维修方面的管理。

九、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补充的其他情形

1、在履约过程中,将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的。

2、入围供应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和汽车维修行业各项管理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合法经营,按章办事,诚实守信。

3、入围供应商及维修人员须有从事该业务的相关资质,证照齐全,技术良好,无违法乱纪行为,文明上岗,诚信守时,作风正派,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保密意识等。

4、采购人对入围供应商进行考核。若入围供应商出现转包或服务态度恶劣等不良情况,征集人有权解除框架协议。

5、入围供应商在基本服务质量要求外,应就车辆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应急维修、服务监督等方面提出服务保证。

6、入围供应商积极接受采购人的履约监督及现场检查,配合采购人组织的日常考核、监督检查和管理。

7、为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入围供应商的履约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框架协议有关规定,制订“末位淘汰”实施办法如下:

(1)考核对象

入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公司或企业

(2)考核内容

①维修业绩(35%),包括维修台次、维修费用、客户数量等。

②服务质量(35%),包括维修价格、服务承诺、服务满意度等。

③用户反馈(30%),包括电话及网络投诉等。

(3)数据来源

①通过市直机关公务用车信息管理平台统计。

②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以明察暗访等形式收集相关数据。

(4)考核周期

原则上每年考核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5)淘汰对象

①依据框架协议,达到解除条件的入围供应商。

②经考核,排名在末位的入围供应商。

(6)淘汰后处理

①解除与末位入围供应商的框架协议,取消入围供应商入围资格。

②如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 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可补充征集,补充征集规则与初次征集相同。补充征集期间,原框架协议继续履行。

③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框架协议补充征集。

④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入围供应商将在市直机关公务用车信息管理平台公告。

十、其他

1、本项目服务期内,入围供应商须确定 1 名联系人承担项目协调工作。项目联系人在服务期内原则上不得更换,如确需更换,要取得采购人同意并备案。

2、供应商由于对本框架协议采购文件的理解发生误差,没有按照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递交没有对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县市区保留车辆维修可根据情况参照执行。

采购需求一览表

序号

名称

服务要求

数量

单位

单价

合计价

 

所属行业(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标的性质(货物/服务)

备注

1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加油统一保险采购项目(一包包)

详见采购需求说明

1

 

 

其他未列明行业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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